證券上市協議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協議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那麼協議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證券上市協議,歡迎閱讀與收藏。
證券上市協議1
甲 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繫電話:
乙 方(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繫電話:
丙 方(託管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繫電話:
第一條 鑑於乙方作爲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丙方作爲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且乙方就__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上市向甲方提出申請,爲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上市行爲,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甲、乙、丙三方當事人共同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爲乙方管理的基金符合上市條件的,批准其管理的基金上市。
第三條 乙方應從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出發,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基金契約經營管理基金財產,丙方也應按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履行相應託管職責。
第四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所業務規則對上市基金實施日常監管。
乙方和丙方承諾遵守甲方發佈的相關業務規則和其它規定。
乙方和丙方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瞭解並接受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規則,並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條 乙方應當指定兩名授權代表負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務,並將其通訊聯絡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等報告甲方。
第六條 乙方解聘授權代表或授權代表辭去職務時,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說明理由。同時指定新的授權代表,並及時告知甲方。
第七條 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丙方向新聞媒體披露與基金有關的信息,需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乙方和丙方應當保證披露信息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乙方和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第八條 當乙方管理的基金成交量或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甲方認爲有需要向乙方查詢有關問題時,乙方應當如實答覆甲方,並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乙方和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和丙方向其它證券市場或交易所或交易所報告有關涉及乙方或丙方的信息,應當同時向甲方報告。若乙方和丙方向其它證券市場或交易所或交易所報告和對外公開的信息與其向甲方報告和公開的信息有差異,應當向甲方說明並公告。
第十一條 乙方管理的基金如出現《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第四章規定的停牌和復牌情況,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復牌申請,申請中要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和復牌時間,對於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甲方。
甲方有權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第四章的有關規定,亦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自行決定乙方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停、復牌事宜。
第十二條 乙方應當按期向甲方繳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爲30,000元,上市月費爲每月5,000元。
第十三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從基金上市後第一個月起計算,可按月在每月5日前繳納或按年在每年7月5日前一次性繳納。逾期繳納上市費用,甲方按應繳金額的0.03%按日收取滯納金。
第十四條 乙方管理的基金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乙方不再繳納上市初費;乙方管理的基金被甲方除牌,已經繳納的'上市費用不予返還。
第十五條 乙方或丙方如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協議的行爲,甲方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責令改正;
2、內部批評;
3、在指定報刊上通報批評;
4、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甲方無須對基金上市交易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若三方當事人對本協議的內容有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深圳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協議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協議中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協議三方應當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份,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證券上市協議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爲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爲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 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 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不對載入公司章程的前項規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條 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爲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終止上市前確定主辦券商的,視爲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終止上市決定時,即代其指定臨時主辦券商,爲乙方提供股份轉讓代辦服務,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覈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 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爲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爲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5,000萬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5,000萬的,每增加1,000萬,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500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0.01%繳納,最高不超過30,000元。上市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爲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1億元的,每月交納500元;超過1億元的,每增加2,000萬元,月費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2,000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三個工作日交納。上市月費自上市後第二個月至終止上市的當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0.03%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 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爲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證券上市協議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爲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爲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不對載入公司章程的前項規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____________月內,與具有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__________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託代辦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爲其代辦股份轉讓的主辦_______________。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終止上市前確定主辦_____的,視爲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終止上市決定時,即代其指定臨時主辦__________,爲乙方提供股份轉讓代辦服務,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____________月內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監督、覈查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爲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第八條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的規定,對乙方實施日常監管。
第九條乙方應當向甲方交納上市費。上市費分爲上市初費和上市______月費。
股票上市初費爲_______________元。上市______月費的收取以總股本爲收費依據,總股本不超過_________的,每______月交納_______________元;超過_________的,每增加_________,______月費增加______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______元。
可轉換債券上市初費按可轉換債券總額的_________%繳納,最高不超過_______________元。上市______月費的收取以可轉換債券總額爲收費依據,可轉換債券總額不超過_______________元的,每______月交納_______________元;超過_______________元的,每增加_______________元,______月費增加_______________元,最高不超過_______________元。
其他衍生品種的收費標準由甲方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後予以實施。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
第十條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前_________個工作日交納。上市______月費自上市後第_________個______月至終止上市的當______月止,在每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交納,也可以按季度和______年度預交。逾期交納上市費用,甲方每日按應交納金額的_________%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乙方證券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不再交納上市初費;乙方證券被終止上市後,已經交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甲方任何導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爲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條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後的_________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_________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XX決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和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的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證券上市協議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鑑於乙方申請其發行的債券在甲方上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甲方業務規則等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及甲方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債券上市申請進行審覈,認爲符合上市條件的,同意乙方債券在甲方上市。
本協議中上市債券的基本情況如下:
債券名稱:
簡稱:
代碼:
信用評級:
擔保人(如有):
債券面額:
期限:
利率:
發行價格:
發行總量:
交易平臺:
募集資金數額:
主管機關批准文號:
第二條 乙方承諾按照債券有關募集文件的規定,按時還本付息。
第三條 甲方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發行上市的債券實施監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監管。
第四條 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承諾並保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繳納的上市費用及其標準,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經有關主管機關批准,甲方可以對上述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乙方應當按照調整後的收費標準交納上市費用,雙方不再另行簽訂協議。
第六條 乙方應當於上市前五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上市公告書和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乙方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其他報告爲臨時報告。
第八條 乙方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九條 甲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覈,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乙方應當及時將債券評級機構對債券信用等級的評定情況以及債券信用跟蹤評級的變動情況報告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聘請董事會祕書或者相應專職人員一名,負責與甲方聯繫,並負責信息披露工作。董事會祕書或者專職人員發生變更時,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及甲方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協議的執行與解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四條 與本協議有關或者因本執行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當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發生日之後的三十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將該項爭議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爲最終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可以以書面方式對本協議作出修改或者補充,經雙方簽字蓋章有關本協議的修改協議和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本協議文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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