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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園交通事故責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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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校園交通事故頻發的分析(原因)

高校校園交通事故責任分析

(一)校園內車輛的爆發式增長

(二)粗放式管理,管理形同虛設

以筆者所在的大學爲例,校方也考慮到要保證校園秩序,給教職員工中有私家車的發專門的校園通行證,非相關車輛不準進入。但是,由於學校分幾個校區且幾個校區之間還有一條馬路從中穿過,所以對學校進行封閉式管理,嚴禁校外車輛進入顯然是無法實現的。再者,由於歷史的原因,學校的家屬樓雖建在校園內,但產權幾經易手,現在的住戶並非都是學校職工,各色人等都有,這種情況的存在給管理帶來了極大的麻煩。所以最終校方想通過發放校園通行證來改善校園安全的理想並未實現。

  二、校園交通事故責任分析

第一個問題,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本法所稱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這裏是對道路的狹義解釋,也就是說並非所有的一般意義上的道路都可以成爲《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道路”,“道路”應具有公衆通行的特徵。《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維護的是具有社會性的公衆通行場所內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高校校園裏的路算不算這裏講的道路呢?目前法律並未對此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學界對此也是衆說紛紜。北大的姜明安教授認爲校園的道路屬於公共道路,道交法適用於校園;河北大學的孟慶華教授則認爲校園內的道路不是公共道路,其不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筆者認爲:校園內的路應區別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規定的道路。首先,高校的校園是一個相對封閉的區域,主要是相關人員爲了完成高等教育在此區域內活動,並非是公衆活動的場所;其次,高校校園的管理者是校方,由高校管理人員來維護校園秩序,並非由公安交通部門負責管理;再次,校園內的道路也並沒有要求嚴格的交通標誌和標識。

第二個問題,筆者認爲以民事侵權的角度進行維權。維權的依據是《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筆者認爲校園機動車撞人事件並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交通事故。但是在校園安全立法滯後的當下,可以參照《侵權責任法》第六章關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處理。

第三個問題,高校是指對公民進行高等教育的學校,作爲學校就應當承擔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責任,其中就包含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無論其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中國人民大學楊立新教授認爲學校依法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如果學校未盡該方面的義務導致學生人身和財產的損失,學校將對此承擔民事責任。我們知道高校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和管理的責任,但是教育和管理的責任邊界和範圍是什麼?現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並未對此進行明確的規定。

第四個問題,筆者認爲我們將大學形象的`比喻成象牙塔,學生在校園內就應該是自由的,這裏的自由包括思想的自由和行動的自由。在教學區比如說教學樓、圖書館以及這些建築之間,應該禁止機動車通行。學生在這些區域應該是行動完全自由的,可以邊走路邊思考、亦可以追逐嬉戲。筆者認爲上述事故中的學生沒有過錯,所以按照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對損害的發生他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第五個問題,作爲侵權的實施者,肇事的車主無疑是要承擔責任的,且其承擔的指主要責任;根據以上所述,受害者學生沒有過錯,所以無需承擔責任;而校方則是在教育管理的過程中有過失的,因此校方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三、構建安全校園的應對之策

風險社會下的大學校園處處潛藏着危機,怎樣才能爲大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自由的校園空間呢?筆者認爲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一)修改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增加校方有責任保證學生安全的條款。

  四、結語

身爲一名高校教師,身邊發生的交通事故促使筆者對此問題進行了思考,並從自己的專業出發寫了一些感受和想法,提出了一些對於改善校園安全的建議。當然有些想法還不夠成熟,希望有識之士可以不斷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