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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5篇

運輸1.46W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貨物運輸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5篇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

爲了進一步加強油罐汽車安全生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科學管理,持續發展的方針,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公司設置安全管理機構,配備懂管理,懂技術,責任心強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駕齡,且安全行車10萬公里以上年齡在45歲以下。

第三條、油罐汽車駕駛員必須學習油品安全知識,掌握油品裝卸操作規程,經專業培訓考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四條、公司每月至少組織駕駛員一次安全學習教育活動,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演習,不斷增強駕駛員安全意識和工作責任感。

第五條、運輸車輛第三者責任險投保金額應在人民幣100萬以上,車上貨物保險及自願保險以最高價值投保,其他保險項目視實際情況投保。

第六條、油罐必須實行週期檢查,並持有有效的汽車油罐《計量檢定證書》及計量容積表,並建立技術資料檔案,保證油罐質量符合要求,配備附件性能完好,運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條、油罐汽車的火花熄滅器完好有效,配備兩個以上乾粉滅火器。

第八條、按公司制定的標識要求,統一噴塗規定標識,車門噴塗企業名稱及編號,車頂安裝'危險品'標識燈箱。

第九條、油罐車進出罐裝,卸油現場應有現場工作人員引導,駕駛員應協助有關人員按貨單核實油料品名、規格、數量,檢查設備完好狀況,油罐汽車停靠位置準確、安全,熄滅發動機,周圍20米範圍內無明火。

第十條、罐裝時,鶴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於20cm,裝油高度必須符合規定,不得超裝,以防止在行車中溢油。

第十一條、甲乙類油品裝油完畢後,必須穩油2分鐘後才能提升鶴管,然後撤除靜電接地線。

第十二條、卸油時,駕駛員應協助卸油工接好靜電接地裝置,連接輸油管線,備好滅火器材。卸油時必須採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接,應採用快速接頭。

第十三條、卸油前,穩油15分鐘後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內,能自動卸油的不準泵送卸油。

第十四條、卸油畢,排空管線餘油,關閉閥門撤除靜電接地線,收整設備,辦妥交接手續並記錄。

第十五條、雷雨期間暫停進行甲乙類油品裝卸作業。

第十六條、油品裝卸作業過程中,不能按電喇叭,修車,不能敲擊金屬,石塊等,對器具做到輕擡輕放,照明必須使用防暴燈具。

第十七條、駕駛員應配合現場作業人員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不能遠離車輛,要加強巡視,嚴格現場明火管理,嚴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條、適時清洗油罐沉積物,改裝不用油品應按規定進清洗。清罐時應按清罐要求進行,以防中毒和氣體爆炸事故。

第十九條、停車期間,油罐汽車應與高壓線,高大建築物,樹木,人口稠密區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條、駕駛員要穿着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纖類服飾。

第二十一條、油罐汽車應實行定點停放,滿車避免高溫暴曬。

第二十二條、車隊必須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油罐發生事故,必須按事故管理制度規定處理,並即使上報主管部門。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2

第一條:爲了加強本公司車輛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車輛運輸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經常學習和熟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範,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執行。駕乘人員必須每天對自駕車輛進行安全運輸及車輛標誌進行檢查,並隨時接受公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隨時通知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整改事故隱患,提出防範措施,確保運輸安全。提高駕乘人員自覺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

第四條:公司強化所有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公司所有運營車輛必須按要求投保,任何車輛不得漏保、脫保、公司還設立車輛責任賠償保證金和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規章制度參加投保和不交納保證金和提供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的車輛,公司不予其簽定勞動合同,不準其掛靠本公司進行運營。(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得少於20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不得少於15萬元)。

第五條:車輛承運危險貨物應根據託運單位提供有關資料認真予以查對覈實,並提前15天向公司報送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路線、運輸日期等必須詳細填報,以備公司和運輸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調整工作。

第六條:公司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駕乘人員嚴禁吸菸,停車時不準靠進明火和高溫場所,並經常檢查消防設備的準備情況,發現過期、失效或損壞,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七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懸掛規定的標誌牌和標誌燈,凡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查合格的車輛和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

第八條:維修、改裝或動用明火維修易燃、易爆危險貨運輸時罐(槽)車時,必須到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有一定資質的修理單位進行維修,改裝作業。

第九條:在運營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條:本公司車輛及駕乘人員凡違反上述統一規定者,自負一切經濟、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xx年xx月xx日起開始執行。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3

爲確保安全行駛,規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除駕駛室按規定乘座人員外,車輛的其它部位一律不準乘坐人員。

6、車輛駕駛員要對本車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

7、所有車輛必須配備2個5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內容:方向、剎車、燈光、輪胎、發動機、儀表等其它部件和持證情況,每四個月進行一次二級維護保養,每年進行一次車輛年檢。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每日上班開車前、班中、班後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2)公司每月應對本單位的車輛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3)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運輸作業。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4

一、公司承運危險貨物貨物車輛,其車況必須達到一級技術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設置危險品運輸標誌。其消防設施、安全生產工具配套齊全有效。劇毒品運輸必須用箱式貨車。

二、承運車輛必須辦理危險貨物運輸營運證,方可參加營運。駕駛員應具有危險貨物運資格證並配備具有資質的`押運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入戶及年審必須辦理保險,各項險種必須按規定保足保全。其中:第三責任險5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按承運的不同品種標準投保。

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按照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定期檢測、保養並確保年審合格。

五、危險貨物運輸槽罐車車輛必須經質檢部門檢測合格,持有年檢記錄、罐檢報告及廠家生產圖紙。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的管理,維護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以下簡稱貨運服務業)是指服務於道路貨物運輸的各項經營活動。主要包括:

(一)受理貨物託運、聯託運、貨物配載、貨運信息等貨物運輸受理業務方面的經營活動;

(二)貨物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等貨物運輸輔助業務方面的經營活動;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貨運服務方面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凡在我國境內從事貨運服務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道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各級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服務行業管理。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運管機關)負責。

貨運服務業在交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統籌規劃、合理佈局、多家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根據當地商品市場發展的需要,以及貨運市場建設的情況,制訂規劃,建立網絡,加強調控,促進發展。

第二章審批

第六條

凡經營貨運服務業,須向當地縣(含縣,下同)以上運管機關提出申請,辦理開業手續,取得經營資格,依法經營。

第七條

申請經營貨運服務業者,必須符合交通部頒發的《道路運輸服務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184號)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者在申請時間須向運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單位申辦憑鄉鎮以上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個人申辦憑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和鄉鎮以上政府證明;

(二)申請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三)資金信用證明或資產評估機構的驗資證明;

(四)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證明(複印件)。

第九條

開業審批程序

(一)申請者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文件,向經營所在地縣以上運管機關提出申請,填報《道路貨物運輸服務業開業申請表》;

(二)運管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其申請要求和可行性報告作出書面答覆,符合條件者准予進行開業籌備工作;

(三)籌備工作完成後,報經運管機關審查,合格者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四)申請者持《許可證》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五)經營業主或主管業務人員須經運管機關進行業務培訓,取得上崗證書。

(六)完成上述程序後,申請者向當地運管機關申領運輸單證,及向工商部門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開業。

第十條

申辦交通物流業務、經縣、地(市)級運管機關審覈後,報省級運管機關審批。

組建省際或中外合資合作貨運服務企業,需經地方交通主管部門逐逐審覈後,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報交通部審批。

第十一條

貨運配載線路專營審批

經營者固定受理、配載同一起運和到達地的貨物,爲貨運配載線路專營。從事貨運配載線路專營向運管機關提出特別申請,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向經營所在地縣以上運管機關提交貨運配載線路專營開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填報專營線路申請表,經審覈同意後,由運管機關在《許可證》上加蓋《貨運配載線路專營章》,並核發專營線路起訖兩地的經營站點,核發線路專營標誌。

(二)縣(市)內線路,由縣(市)運管機關審批;跨縣(市)線路,由縣(市)運管機關審覈後,報地(市)運管機關審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線路,經縣地二級審覈後報省級運管機關審批。國際專營線路,經省級運管機關審覈後,報交通部審批。經批准的貨駝專營線路批文要報送到達地運管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變更審批

已開業的運輸業戶及貨運服務業戶,需作擴大經營範圍或合併、分立、遷移、改變服務項目等變更時,按以下規定辦理手續:

(一)運輸業戶增設新的貨運服務項目,或對外開放,向社會車輛提供貨運服務(含社會車輛掛靠經營),須由經營業戶向當地運管機關填報新增經營項目申請表,經同意後,在原《許可證》上註明新增的經營項目。

(二)經營業戶分爲二個以上同爲業務或不同業務的貨運服務業戶,須由的經營業戶按開業審批規定,重新辦理開業審批審批,經運管機關審覈批准後,收回的《許可證》,核發新證。

(三)經營業戶遷移新址,應提前30天向原審批運管機關申請,當地運管機關對新址審覈批准後,書面通知遷址,併發布公告。

(四)經營業戶改變服務項目,需按開業審批手續,重新審覈服務項目的經營資格,經批准後,交回原《許可證》核發新證。

第十三條

異地經營審批

經營業戶在非註冊地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活動,須持注同地縣級以上運管機關出具的證明,向異地以上運管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歇業、停業

經營業戶歇業、停業須提前30天向原開業審批運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在事情前將受理的貨物全部發送或交接完畢,結清來往帳目,上交所頌單證和票據,並向社會公告。歇業者將《許可證》上交發證運管機關保存;停業者提交債權債務清理證明,經原審批機關同意,繳銷《許可證》,關閉經營場所。

第三章受理業務

第十五條

貨運受理是指爲貨主代辦運輸手續、代提代送貨物,爲車主組織貨源、代辦運輸業務等貨運服務經營活動。各種受理貨物託運、聯託運、貨物配載等均屬貨貨運受理。貨運受理業戶經運管機關批准可兼營貨運輔助業務的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等經營項目。

單純爲車主和貨主提供車貨信息或貨運諮詢服務的貨運信息中心、貨運諮詢中心等,是貨運受理的組成部分,兼營其它貨運服務項目,作爲擴大經營範圍,須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貨運受理業戶在受理貨物時須做到:

(一)按《汽車貨物運輸規則》與託運人辦妥委託手續,代辦業務時,小批量的零星貨物要填寫貨物運單,大宗貨物和長期固定貨源要與貨主簽訂運輸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二)查驗貨物,保證運單與貨物一致,貨物包裝完好,對限運貨物、危險貨物等要查驗有關證明,符合規定。

第十七條

貨運受理業戶在配載時須做到:

(一)一承運業戶簽訂合同,辦理貨物承運手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二)爲空駛車輛配載時,要驗明車主身份,各項證件必須齊全有效,車輛符合技術要注,對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須經當地運管機關根據規定,辦理臨時營運手續後,方可承運貨物;

(三)按車輛標記噸位配載,不得超高、超寬、超長,集零爲整貨物配載必須同一線路,同時不得混裝危險貨物;

(四)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和搶險、救災等緊急物資,應優先發運;

(五)貨物裝卸時,要與承運人清點貨物,辦好交接手續,註明運輸要求事項。

第十八條

貨運受理業戶在提供貨運信息和諮詢服務業務時須做到:

(一)提供信息準確及時;

(二)貨運諮詢必須依據國家現行法規,提供資料可靠;

(三)信息服務必須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九條

承運人要按受理業戶註明的貨物運輸注意事項和要求,將貨物及時、安全送達目的地或收款人,辦清交接手續,並將運單回執聯寄回貨物受理業戶。

當發生貨運質量責任事故,需承運人賠償時,託運人可向貨運受理業戶提出,受理業戶查清確屬承運人責任後,先行賠償,然後再向實際承運人追償。信息服務經營者因提供信息失誤造成車輛空臺、貨物延滯等經濟損失,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輔助業務

第二十條

貨運輔助服務是指爲貨物運輸過程配套服務的倉儲、理貨、中轉、包裝等貨運服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從事倉儲服務的業戶須做到:

(一)按貨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貨物的性質分類存儲。

(二)危險貨物必須專庫存儲,不得與普通貨物同訓混裝;危險貨物倉庫四周必須設置安全隔離帶;倉庫管理人員肌經運管機關專業培訓,取得崗位證書。

(三)倉庫面積小於200平方米,以及庫房設置在居民區的業戶,只能從事普通貨物的存儲業務,不得從事危險貨物及其它特種貨物的存儲。

第二十二條

從事理貨服務的業戶須做到:

(一)按裝貨單或載貨清單等貨運單證的記載作業;

(二)分清貨物標記、核點件數、整理貨物、合理裝載,對到達貨物要按要求分類進庫存放;

(三)作業完畢。要辦肖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從事中轉服務的業戶須做到:

(一)與委託中轉的業務單位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代辦中轉;

(二)按貨物到達的先後次序,及時中轉發運,造成貨物積壓延滯,按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三)負責向貨方和發運、到達站通報中轉情況。

第二十四條

從事包裝服務的業戶須做到:

(一)按貨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業;

(二)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經包裝後的貨物因包裝不善而造成損失的要負責賠償;

(三)貨物裝車後按商定方法作業,捆紮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

交通物流是指貨物在道路上進行位移全過程的運輸活動和各類服務的總稱。交通物流是綜合性經營項目,經營業戶應具有運輸、貨物受理和貨運輔助的各項業務能力,要有相應的場站設施和各種專用設備。從事交通物流的業戶在經營中應遵守本辦法第三、四章的各項規定,同時遵守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搬家運輸服務的業戶,應配備必要的車輛和搬運工具,辦理開業手續,規範服務行爲。

第二十七條

從事貨運車輛租賃的業戶,須經運管機關批准,辦理開業手續,其車輛必須符合技術要求,辦理《道路運輸證》,建立車輛檔案,制定檢驗制度,保證安全運行。運輸單證的領取和交通規費的繳納,由租賃業戶負責。

第六章運價和單證

第二十八條

貨運服務業戶要遵守國家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內經掛服務項目價格表,做到明碼標價,按價收費。

第二十九條

貨運服務業戶須使用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貨運單證和票據。車輛裝載貨物後,經營一戶必須填發貨運單證和票據。

第三十條

貨運受理業戶爲運輸車輛配載後,結付給承運人的運費,不得低於運費實際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條

貨運服務業戶須按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報統計表,繳納運輸管理費。

第三十二條

貨運服務業戶不得欺行霸市、壟斷貨源、轉包經營、強行代辦業務、轉讓運輸單證。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運管機關按下列各項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准,擅自開業,無證經營的,責令共停業關閉,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罰款。

(二)未經批准,擅自改變經營項目或經營範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補辦手續,沒收全部非法收入,並處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罰款;

(三)在經營活動中,不遵守本辦法經三、四、五、六章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業整頓、取消經營資格的處罰,並處200-5000無罰款;

(四)違反道路運輸的其它有關規定,按《道路運輸違章處罰暫行規定》(交通部23號令)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運管機關決定,並出具書面處罰通知。

罰款不得以貨物抵押。被責令停業的業戶所受理的貨物,必須歸還貨主,尚末運輸的應退付全部運費。無法交付的貨物由作出處罰的運管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運管機關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運管機關的上一級運管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運管機關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覆;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內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運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運管機關每年要對本轄區內的貨運服務業戶的經營資格和經營行爲進行一次審驗。年審合格者,在《許可證》上加蓋合章;年審不合格者,令其停業整頓;複審不合格者,取消經營資格,繳銷《許可證》,停止營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要屬交通部。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6

1目的

本文件對船舶運輸危險品貨物作出規定,旨在當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時,船員、船舶和貨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適用範圍

本文件適用於公司進入sms的所有船舶。

3參照文件

3.1 《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2 imo (a648)決議

4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實施細則

4.1.1危險貨物運輸必須遵照國家有關運輸危險貨物的規定和要求辦理手續,必須符合《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有關港口的規定。

4.1.2運輸危險貨物的船舶,要適合所運貨物性質的要求。

4.1.3船舶裝運進口或過境危險貨物時,必須在預定抵港三天前通過代理,向到達港或過境港港務監督申報所裝危險貨物的學名、編號、數量、包裝、貨位及收貨人名稱,航程不足三天的開航後應立即通過代理向到達港申報。

4.1.4船舶裝運出口危險貨物時必須取得下列證書:

危險貨物鑑定單位主管部門簽署的《危險貨物技術說明書》;

國家商檢部門簽署的《包裝適用證書》;

由港務監督簽署的《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裝單》;

集裝箱形式運輸的危險貨物,需備有有關法定機關籤認的《危險貨物裝箱證書》;

裝運放射性物品除具備上述證書外,還必須取得由劑量覈查單位簽發的《放射性物質劑量檢查證書》。

4.1.5船舶裝運危險貨物必須覈對《運單》內所填寫的危險貨物的類別、編號、品名、數量、包裝、標記、標誌、並瞭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發生時所應採取的特殊防護措施。

4.1.6危險貨物必須具有合格的包裝和明顯、正確的標誌。除因包裝過小隻能粘貼或刷印較小的標誌外,危險貨物標誌不應小於100mm×100mm;集裝箱、可移動罐(櫃)使用的標誌,不應小於250mm×250mm。

4.1.7凡不按規定填寫單證或包裝損壞的、標誌不清的,均不予承運。集裝箱內使用固體二氧化碳(乾冰)製冷時,裝箱人應在集裝箱門上顯著標明'危險:內有二氧化碳(乾冰),進入前需徹底通風'字樣。

4.1.8承運裝過危險貨物的空容器(除經倒淨,並按章持有證明者外),應按其原裝危險貨物運輸要求處理。

4.1.9裝運爆炸品和一級易燃液體(閃點低於28度),必須事先申請船檢部門對船舶進行臨時檢驗,並取得證書後方可承運。

4.1.10船舶應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置應有的消防設備,煙火報警系統及救生、消防設備均應處於良好適用狀態,確保船舶安全檢查操作的一切通暢無阻。

4.1.11裝運危險貨物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燈光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2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不論航行、錨泊、裝卸、待命均應按規定懸掛信號或顯示信號,應配置測爆儀、測氧儀和所裝危險貨物所必須用的特殊防護用具和器材。

4.1.13承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要根據本輪情況,制定出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安全防範措施。配裝危險品須得到港監同意並持有'危險品監裝證書'。

4.2配載與裝船

4.2.1配載危險貨物船舶必須做到:

4.2.l.1對已承運的危險貨物,必須根據本輪設備條件,航行區域和危險貨物的種類,性質及危險程度選擇適當的艙位,認真制定積載計劃;

必須嚴格按照《危險貨物配裝表》及危險貨物明細表中提出的積載隔離要示正確合理配載;

在積載位置安排上,必須做到危險貨物後裝先卸;

計劃積載圖必須經船長審籤,如有港監監裝人員則必須經其同意。積載位置如有變化,也須經船長及港監監裝人員同意方可變動。

4.2.2船舶在裝載危險貨物作業過程中,值班駕駛員和其他值班人員必須在現場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船長或大副應監督佈置下列工作:

佈置有關人員在裝貨現場備妥相應的消防器材和防護用品,並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裝載爆炸品、一級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時,裝貨機械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5%使用,值班駕駛員和值班水手必須嚴格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在甲板設立'正在裝卸危險品,嚴禁煙火'警告牌,並檢查督促作業人員不得攜帶火種或穿鐵掌進入現場;

在裝載作業中,遇有閃電、雷擊、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時,值班駕駛員必須立即組織關艙,停止作業,因故停工時,值班駕駛員應派人在現場值班。

4.2.3船舶裝載爆炸品、劇毒品時,船長應親臨現場,督促指導,裝載一級危險品時,大副、貨運員、值班駕駛員及看艙水手必須在現場監裝。應做到:

檢查危險貨物包裝外表是否完好,標誌是否正確清楚,凡包裝破損,潮溼滲漏,沾污影響安全質量的不得裝船。

己裝運危險貨物的集裝箱及可移動的罐(櫃)應檢查其鉛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門蓋有無損壞、變形,對不符合要求的`不準裝船。

督促裝卸工人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裝艙作業,嚴禁違章作業。並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選用相應的鋪墊襯隔材料。

4.2.4船舶在裝載過程中,若發生貨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長應迅速報告值班調度、代理及港口有關主管部門,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對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艙室,在未徹底清理乾淨前不得續裝。

4.3運輸

4.3.1在航行或錨泊期間,大副應指定專人定時進行巡迴檢查,對貨艙進行合理通風,必要時定時測量貨艙的溫、溼度,並把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誌》。

4.3.2大副要定時(特別是進入大風浪區前後)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裝貨物有無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險變化的情況。

4.3.3在下艙檢查前,必須首先通風,攜帶相應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還必須有值守人員照顧聯繫,確保安全。

4.3.4貨艙內裝有危險貨物時,大副應通知輪機部,輪機部如要對貨艙底下的雙層底燃油艙進行加溫時,應事先徵得大副、船長的同意,並根據貨物的特性適當控制油溫。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況,應按imo(a648)決議規定報告。

4.4卸船

4.4.1船舶開艙起卸危險貨物前,必須進行通風,檢測有害氣體在額定範圍之內時,方準人員下艙。

4.4.2船舶在卸交危險貨物前,大副應向有關部門提供卸貨單證,詳細交待危險貨物積載位置,貨物特性,卸貨注意事項等。

4.4.3起卸包裝破漏的危險貨物時,應採取妥善的安全檢查防護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險物品,現場要嚴格禁止明火和無關人員進出。

4.4.4船舶裝載過危險貨物的洗艙水和清艙殘留物不準任意排放和傾倒,如需排放或傾倒,須經港監批准。

4.4.5危險貨物卸空後,大副必須及時組織船員清艙,保證貨艙清潔,對用於危險貨物的墊艙物料應慎重處理。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7

爲了公司在集裝箱、大件貨物運輸過程中做到安全、可靠、準點運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在辦理集裝箱、大件貨物託運手續時,除按一般規定外,託運人必須提交貨物說明書,以及裝卸、加固等具體要求,在特殊情況下,還須向有關部門辦理準運證。

二、公司應根據託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嚴格進行審覈,必須掌握貨物的具體特徵,然後選擇適合的運輸車輛,在完全具備安全運輸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再辦理承運手續。

三、公司物流經辦人應根據承運集裝箱、大件貨物的外形尺寸和車貨質量,在起運前會同託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瞭解沿途道路狀況和有關橋涵通過能力,並制定專門的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並徵得同意,方可起運。

四、制定貨物裝卸、加固等技術方案和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確保合理裝載、加固牢靠、安全裝卸。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的,應根據託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託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並監裝、監卸。

五、運輸大件貨物,屬於超限運輸的,應按規定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按照覈定的路線行車。在市區運送大件貨物時,要經公安機關和市政工程部門審查併發給準運證,方可運送。

六、按指定的線路和時間運行,並在貨物最長、最寬、最高部位懸掛明顯的安全標誌,白天行車時,懸掛標誌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誌燈,以警示來往車輛。特殊的貨物,要有專門車輛引路,及時排除障礙。

七、運輸費用由承、託雙方協商確定。因運輸大型特型笨重物件發生的道路改造、橋涵加固、清障、護送、裝卸等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八、以上制度從頒佈之日起執行。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爲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爲依託,爲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第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四條 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

(1)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三)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含設區的市所屬區運輸管理機構,下同)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機動車輛行駛證、車輛檢測合格證明覆印件;擬購置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購置時間等內容;

(四)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委託書;

(三)經營道路貨運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四)貨運站竣工驗收證明;

(五)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證書;

(六)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運輸條例》、《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規範的程序實施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運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貨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註明經營範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書的要求購置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已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覈實並符合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之日30日前告知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並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變更許可事項、擴大經營範圍的,按本章有關許可規定辦理。

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貨運車輛管理

第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對貨運車輛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貨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貨運車輛的維護作業項目和程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18344)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爲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指定車輛維護企業;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不得作爲路檢路查項目。

第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進行貨運車輛檢測,車輛檢測結合車輛定期審驗的頻率一併進行。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和《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規定進行檢測,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檢測報告。並依據檢測結果,對照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貨運車輛技術等級分爲一級、二級和三級。

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貨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輛結構及尺寸變動情況和違章記錄等。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中註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設施、設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營運車輛技術檢測標準對貨運車輛進行檢測,對出具的車輛檢測報告負責,並對已檢測車輛建立檢測檔案。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拼裝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二十三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爲: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檔案主要內容爲:車輛基本情況、二級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道路貨物運輸車輛辦理過戶變更手續時,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將貨運車輛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車輛技術檔案建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對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標準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貨運車輛,應當及時交回《道路運輸證》,不得繼續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四章 貨運經營管理

第二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覈定的經營範圍從事貨物運輸經營,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二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二十七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重型貨運車輛、牽引車上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要求其聘用的車輛駕駛員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證》不得轉讓、出租、塗改、僞造。

第二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聘用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

第三十條 營運駕駛員應當駕駛與其從業資格類別相符的車輛。駕駛營運車輛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貨運車輛覈定的載質量,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禁止貨運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限、超載運輸。

禁止使用貨運車輛運輸旅客。

第三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大型物件,應當制定道路運輸組織方案。涉及超限運輸的應當按照交通部頒佈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裝置統一的標誌和懸掛標誌旗;夜間行駛和停車休息時應當設置標誌燈。

第三十四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運、憑證運輸的貨物時,應當查驗並確認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後方可運輸。

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限運、憑證運輸手續。

第三十五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招攬貨物、壟斷貨源。不得阻礙其他貨運經營者開展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貨物變質、腐爛、短少或損失。

第三十六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和貨物託運人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訂立道路貨物運輸合同。

道路貨物運輸可以採用交通部頒佈的《汽車貨物運輸規則》所推薦的道路貨物運單簽訂運輸合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實行封閉式運輸。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情況發生。

第三十八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惡意壓價競爭。

第五章 貨運站經營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許可證覈定的許可事項經營,不得隨意改變貨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四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進行分類存放,危險貨物應當單獨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第四十四條 貨物運輸包裝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包裝標準作業,包裝物和包裝技術、質量要符合運輸要求。

第四十五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進行貨物的搬運裝卸。搬運裝卸作業應當輕裝、輕卸,堆放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嚴禁有毒、易污染物品與食品混裝。

第四十六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規定,在經營場所公佈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四十七條 進入貨運站經營的經營業戶及車輛,經營手續必須齊全。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貨運站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十八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壟斷貨源、搶裝貨物、扣押貨物。

第四十九條 貨運站要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服務標誌醒目。

第五十條 貨運站經營者經營配載服務應當堅持自願原則,提供的貨源信息和運力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五十一條 貨運站經營者不得超限、超載配貨,不得爲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者提供服務;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爲運輸車輛裝卸國家禁運、限運的物品。

第五十二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貨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並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貨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對道路貨物運輸、貨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並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查閱和複製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祕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或者資料。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人員在貨運站、貨物集散地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貨運車輛有超載行爲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裝載符合標準後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爲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並抄告作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後交還。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貨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並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5)。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並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僞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收繳有關證件,處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限期責令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範圍:

(一)強行招攬貨物的;

(二)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擅自改裝或者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貨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僞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貨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對超限、超載車輛配載,放行出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沒有建立貨運車輛技術檔案的;

(二)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貨運車輛上安裝行駛記錄儀的;

(三)大型物件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懸掛、標明運輸標誌的;

(四)發生公共突發性事件,不接受當地政府統一調度安排的;

(五)因配載造成超限、超載的;

(六)運輸沒有限運證明物資的;

(七)未查驗禁運、限運物資證明,配載禁運、限運物資的。

第七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規定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爲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爲。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9

爲了加強公司運輸車輛的運行管理,提高運輸質量和服務質量,以適應成品油公路運輸配送工作標準化、規範化、專業化經營的需要,保證生產經營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行車管理制度。

一、車輛放行制度

1、車輛放行必須經歸廠檢查合格,經生產調度中心簽發路單,審批油料後方可放行。根據生產的'需要24小時之內均屬放車時間,正常情況下,每天早晨八點以前,運行車輛必須放行。

2、生產安全管理員要組織司機安全講話,並堅持“保一趟車安全簽字”活動。

3、生產安全管理員派車要及時,掌握情況要準確,合理調配車輛,保證配送生產有序進行。路單填寫要準確、清楚。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二、車輛運行制度

1、車輛運行從始發點到裝卸點都必須按正常路線和規定時間行駛,不得隨意擅自離開正常路線,造成損失責任自負,情節嚴重追究責任。超過規定時間行駛的車輛,貽誤工作造成用戶損失以及加油站斷油要追究經濟責任。

2、凡放行到各配送點的車輛,司機必須到調度室報到,生產安全管理員要做好登記,路單上註明到達時間。凡不及時報到,按超出規定時間計算。

3、凡重車原則上不能在路途停放過夜,要及時趕到加油站卸油。司機要堅守崗位,不能隨意離開車輛或將車交給本單位以外的人員看管,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車隊幹部統一安排,方可離開。否則造成損失,由司機全部承擔。情節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4、司機在裝油前要對容器、開關、罐蓋等認真檢查,保證符合裝油的條件。對特殊情況要給現場管理人員講清楚,裝油後要看清運單、搞清運行路線、運行週期及配送要求,否則發生錯裝、油品污染、不按時到位等情況,造成損失由個人承擔。

5、車輛運行、保養、自修都必須服從調度室統一安排,要嚴格執行調度命令,凡不經調度同意,造成車輛停駛、待裝、待卸、或加油站斷油等都必須查清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6、要提高全員的服務質量,增強服務意識。“視用戶爲上帝”;“用戶的要求就是我們的任務”。正點到位率達到98%以上,用戶滿意率100%。發生服務質量差,用戶不滿意要視情節輕重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撤離崗位、行政處理。

三、運單、路單、提油單登記交接制度

1、運單我結算運費的有效憑據,要妥善保管,按程序交接,不得塗改、丟失。丟失運單補辦費用由責任者承擔,調度室要有登記,每月清理一次。運單結算時間,以每月25日卸油時間爲準,調度室對收回的運單要及時填寫《運單登記明細表》。要嚴格按照《配送業務流程表》規定的時間,向綜合管理部、財務資產部上報結算憑據和報表。

2、路單是車輛運行的基礎資料,不得塗改丟失,填寫要清楚,字跡要工整,簽名要完整,不得以姓代名。每月25日爲更換路單時間,次日起司機持新路單運行。運單不清,路單不結算,但油料要統計,成本要記賬。

3、提油單要填寫準確、清晰無誤,每日根據配送計劃及時將提油單據交給車隊或單車司機。同時要將上一趟運單收回,原則是:收一趟運單,發一張提油單據。同時要有登記,誰領取誰簽字。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0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條件的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並與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活動,設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活動和道路運輸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的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的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封鎖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一切措施,立即封閉現場,阻止一切可能產生事故源頭,防止危險貨物的脫落、揚撒、流失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運輸。

4、要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及必要的防護設備。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危險貨物時,必須檢查是否有超載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道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車輛停放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爲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貨物的品名、性質、採取何種措施、人員的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危害程度。當事人應封鎖現場,搶救傷員,疏散羣衆、保護好貨物,並通報本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正確使用必備的防護設備及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應立即按照“危險化學品應急措施”進行處理,並將傷者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並經檢測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4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18至6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和有關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及操作規程,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爲: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覈、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安全行車十條禁令:

1、嚴禁無駕駛證、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車輛;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攜帶無關人員乘車;

7、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8、嚴禁車輛在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9、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0、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後高速行駛。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五)、駕駛員出車前8項安全檢查要點

步驟一、燈光

目的:檢查車輛燈光照明和指示燈功能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檢查前部行車燈、近光燈、遠光燈、喇叭、前霧燈、轉向燈、雙閃燈的功能是否正常。

2、檢查後部行車燈、牌照燈、後霧燈、制動燈、倒車燈、後轉向燈、後雙閃燈。

3、檢查儀表指示燈、內室燈及各種指示燈功能是否完好。

4、檢查大燈光束是否正常,如有必要,進行調整。

步驟二、電瓶

目的:檢查電瓶電壓及電極緊固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檢查電瓶正極、負極緊固情況及極柱是否乾淨。

2、檢查電瓶外殼是否損壞或漏電解液。

3、若電瓶有光眼,可通過觀察光眼顏色判斷電瓶電壓。綠色表示電瓶充電充足;黑色表示充電小或沒電;無色或黃色表示電解液達到臨界必須補充蒸餾水,對於免維護電瓶建議更換;若無光眼,可直接測量電瓶電壓。

4、使用超過年限並且光眼顯示顏色變淺或淡黃色應更換電瓶。

步驟三、機油及冷卻液、水

目的:檢查機油及冷卻液、水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機油液麪檢查,車應停於水平路面,未啓動發動機前,檢查機油是否在油尺b區麻點處。

2、用油尺取機油滴到白紙上觀察機油是否髒。

3、檢查機油時要避免機油滴到發動機上以免發生火災。

4、冷卻液、水液麪不應低於MIN標記,冬季要使用防凍液,以防止水箱結冰。

步驟四、制動系統

目的':檢查制動系統功能。

操作步驟:

1、目視檢查制動系統密封性,檢查制動泵、制動調節器、制動鉗。

2、檢查制動摩擦襯塊的厚度,若制動摩擦襯塊和背板厚度磨損嚴重,應立即更換。

步驟五、轉向系統

目的:檢查轉功能是否正常 ,是車輛行車安全的重要保證。 操作步驟:

轉向系統是由方向盤、方向機、轉向柱及傳動杆等部件組成。現代車輛的轉向系統一般與懸掛系統密切相關。駕駛者將轉向力通過方向盤傳到方向機和轉向柱,再將方向盤的扭力傳到傳動杆,最後將動力轉到前輪,使車輛轉向。

1、以下幾點幫助判斷轉向系統好壞:

(1)操作轉向系統感覺操作力度是否適當。

(2)轉向系統應能在車輛轉彎時靈活平穩的將扭力傳到前輪。

(3)不會讓路面不平引起的震動造成回跳或方向失控。

(4)方向盤應能平穩回位。

在正常狀態下,轉向系統與懸掛系統一起發揮重要作用,確保車輛安全行使且易操作。

2、日常也應注意對轉向系統的保養和檢查:

(1)檢查轉向節和拉桿球頭是否磨損或鬆動。有發現磨損過大的須立即更換。

(2)檢查轉向液壓助動泵是否缺油。

(3)將方向盤用力向上拉,如有間隙,檢查方向盤螺母是否鬆動和轉向柱十字頭是否鬆動、轉向柱接方向機的部分是否鬆動。檢查橫直拉桿是否變形。

最後一點很重要。因橫直拉桿變形會引起前輪定位改變,影響轉向系統的正常工作。須及時進行更換。更換後需將前輪前束調校正常。

步驟六、底盤

目的:檢查底盤部件狀態。

操作步驟:

1、若檢查底護板有損傷,需拆下底護板檢查發動機油底殼和變速箱殼體是否有損傷。

2、檢查輪輞是否有磕碰傷,檢查車輪軸向和徑向間隙。

3、檢查車身底部是否損傷,後橋、油箱是否有磕碰傷。

步驟七、輪胎

目的:檢查輪胎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胎面和側面是否有損傷,去除異物(如釘子、鐵屑、石子等)。

2、輪胎花紋深度不低於1.6mm。

3、根據前輪磨損形態,判斷是否有必要檢查前束和車輪外傾角(輪胎斷面出現毛邊,表明前束不正確。單面磨損則表明車輪外傾角不正確)。

4、根據輪胎胎壓數值調整輪胎氣壓。

步驟八、變速箱油

目的:檢查變速箱油是否正常。

操作步驟:

1、變速箱油液麪應位於加油孔下沿。

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令法規,自覺遵守道路運輸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珍惜生命”的職業道德,嚴禁違章駕駛,確保安全行車、文明行車。

2、危險品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危險品操作培訓,持危險品運輸“從業資格證”方能駕駛車輛。

3、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

4、不超裝、超載,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確需進入的,應按事先商請當地公安交管部門批准,並指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行駛。

5、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不得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停車。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徵得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6、車輛發生故障需修車時,應選擇安全地點。需進入修理廠時,不準載貨進入廠內。

7、裝卸過程中,車輛的發動機必須熄滅並切斷總電源。在有坡度的場地裝卸貨物時,必須採取防止車輛溜坡的有效措施。

8、禁止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嚴禁將車隨意停放在外,運輸途中停留住宿時應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經獲批准後方可停留。

9、嚴禁無證開車、無令開車、酒後開車、超速開車、空檔溜車。嚴禁無臺速和熄火滑行。

10、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使車輛保持完好狀態。服從調度,積極參加車隊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崗位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持證上崗。

2、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

3、必須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4、運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掌握髮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5、嚴格監管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6、認真押運貨物,特別是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確保不發生貨損、貨差,做好交接工作。

7、配合督促駕駛員做好危險化學品及行車安全工作,安全到達目的地。

8、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十、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人員

1、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裝卸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化學危險物品裝卸有關規定,根據承運物資的特點妥善裝卸、文明裝載.嚴禁違章操作。

2、加強責任感,必須掌握操作危險化學品的知識,並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配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危險物品時注意輕拿、輕放,注意標誌,堆放穩妥。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

3、作業過程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等。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淨面部、手部,防護用品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4、配合駕駛員做好車容整潔工作。

十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性能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2、公司要對所有的危貨營運車輛必須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3、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性能方可參加營運,爲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級維護保養,並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防護設備。

4、車輛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5、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6、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嚴禁駛入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區域內。

十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技術管理制度

爲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購的有關車輛資料和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複印件及車輛照片等,公司必須有專人負責建立車輛原始基本情況檔案,並每年對車輛的檢測、審驗資料和駕駛員、押運員及裝卸人員應及時填充,確保車輛檔案資料的完整性和延續性;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況上報公司登記,由公司負責人覈實後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3、車輛重要部件或證件及駕駛員、押運員、裝卸人員等如有變動、改動,應將變動、改動的情況及時登記備案,並報請相關部門。

(二)、車輛檢查

1、車輛經檢測必須達到一級車況的在用車輛;

2、罐體車輛經檢測合格,並在有效期內;

3、司機平時出車前後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況輕重罰100至500元;

4、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標誌燈、標誌牌、及告示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後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鬆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現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符合國家制動規範要求,前後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保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於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車標準。

5、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況時,在出示檢查證後,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交通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於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運管部門覈准的危險品車輛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相應的運管部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四)、車輛報廢規定

1、報廢條件: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況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性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的。

(5)經修理和調整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6)經修理和調整或採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

2、報廢程序

(1)申請報廢,公司報請市車管所批准,從批准之日起列入報廢車輛,停止營運。

(2)車輛申請報廢,經市車管所覈准後,三個工作日內把報廢車輛的相關證件、資料到運管部門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3)報廢車輛資料公司要統一保存,並將資料保存不得少於兩年。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1

一、安全組織機構

安全生產委員會:

主任:

副主任:

委 員:

二、安全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安全職責,切實強化安全生產意識,促進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2、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主要管理責任;安全管理人員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負直接管理責任。

3、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根據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企業與部門、部門與各崗位員工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責任和目標,落實安全生產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

4、安全生產責任書包括部門(員工)的安全崗位職責、考覈指標和獎懲辦法。

5、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考覈指標對部門和個人進行考覈,根據考覈的結果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部門和員工進行獎勵和處罰。

(一)法人代表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

2、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責任制。

3、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組織制定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處理危險貨物運輸事故並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

5、組織召開企業安全生產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6、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實。

(二)安全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有關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制定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具體組織實施。

3、建立安全檢查制度,組織並實施對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負責督促和落實整改。

4、組織開展運輸安全活動,總結交流安全運輸經驗,落實安全教育工作。

5、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人員、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並定期進行安全考覈。

6、組織對危險貨物運輸工作的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各種違章作業行爲。

7、負責有關危險貨運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求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三、安全會議制度

1、安全工作例會。由供應運輸公司經理主持,安辦成員及駕駛員、押運員參加,每月召開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主要分析上月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培訓會。根據培訓內容,由供運公司負責,每月兩次以上,以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教育與培訓爲主要內容。

四、安全檢查制度

1、實行每月二次安全檢查,發現和消除危險貨物運輸中的事故隱患,預防各種事故的發生。

2、安全檢查分爲:全面檢查、季度性檢查、專項檢查、不定期檢查和抽查。

3、重點檢查可能發生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重點部位、駕駛員和運輸車輛。

4、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等。

5、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按計劃進行檢查,並作好記錄。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做好詳細記錄並建立檔案,保證整改措施的落實。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2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爲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並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爲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5年,並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運行單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須配備2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20至50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後,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彙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後,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彙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3

一條爲規範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條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爲社會提供公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爲依託,爲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三條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道路貨物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四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實行集約化、網絡化經營。鼓勵採用集裝箱、封閉廂式車和多軸重型車運輸。

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管理工作。

二章經營許可

六條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運輸車輛:

.車輛技術要求:

()車輛技術性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的要求;

()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載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的要求。

.車輛其他要求:

()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組;

()從事冷藏保鮮、罐式容器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容器、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取得與駕駛車輛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齡不超過週歲;

.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七條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貨運站房、生產調度辦公室、信息管理中心、倉庫、倉儲庫棚、場地和道路等設施,並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等設備;,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4

一、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公司總經理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公司設安全經理一名,對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負責。

4、公司設專職安全員一名,具體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5、公司聘請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駕駛人員,並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6、公司將責任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7、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8、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9、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按時做好車輛二級維護及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工作規範,嚴肅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生產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後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並積極採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4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並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駕駛員應是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駕駛員必須領取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方可駕駛車輛。

3、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駕駛營運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

②不準轉借、塗改和僞造駕駛證、行車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其它證件。

③不準將營運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的人駕駛。

④不準駕駛與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⑤未按規定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

⑥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⑦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⑧不準駕駛不符合裝載規定的車輛。

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

⑩駕駛車輛時不準吸菸、飲食、閒談、打手機或其它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爲。

4、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準隱瞞事故真相,並積極配合事故的處理。

5、駕駛員應服從調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連續行車不準超過4小時,杜絕各種違章行爲。

6、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文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安全例會制度

1、每月召開一次的安全例會,相關人員必須簽名參加。

2、安全例會主要內容:

①、傳達上級有關文件或指示,通報本月安全生產情況。

②、及時分析、總結上一階段運輸的安全、不安全的情況,研究佈置下階段保證安全運輸的生產計劃。

③、分析研究近期發生事故的特點和規律,制定落實防範措施。

④、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⑤、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

2、堅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總結推廣先進經驗,不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3、公司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4、駕駛員對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負責人要嚴格考勤。

5、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記錄,以便備查。

七、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由其駕駛員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與考覈。

2、車輛的年檢審,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3、做好日常維護和車輛保養工作,特別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凍、防滑、防事故)工作。

4、按期進行車輛二級維護和檢測,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5、遇有霧、雨、雪等天氣及路況不良,嚴格控制出車,若生產等急需可配備有經驗的2名駕駛員出車,以保安全和處理應急情況。

6、禁止私自用車,以車代步或將車輛亂停亂放。

7、車輛調配人員要合理安排行車日程,做到行車前有交待,回庫後有檢查,嚴禁“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10、建立健全車輛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討新技術應用。

八、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爲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佈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紮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並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5、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貨物運輸管理制度15

一、 貨物運輸的流程

1、 貨物要堆碼整齊,捆紮牢固,關好車門,不超寬、超高、超重,保證運輸全過程安全。

2、 裝卸時防止貨物混雜、撤漏、破損。

3、 整批貨物裝載完畢後,敞篷車輛如需遮布時必須嚴密,綁紮牢固,關好車門,嚴防車輛行駛途中鬆動和甩物傷人。

二、 貨物運輸

1、 在運貨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盲目開車、超速駕駛,要確保貨物及駕駛員本人的安全,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散落或丟失的情況。

2、 行車過程中注意行車安全,文明禮讓,防止因爲違規或違章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延誤交貨時間。

三、 貨物卸載

1、 當到達貨物的目的地時,觀察和選擇最佳的停車位置。

2、 當車輛停穩後方可卸貨。

3、 卸貨時注意貨車周圍的行人安全。

4、 與收貨人覈對貨物,清楚後,簽收貨物後返回。

四、 大型貨物運輸一類

1、 大型物件託運人在辦理託運時,必須在運單上如實填寫大型物件的,名稱、規格、件數、件重、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凡未按上述規定辦理大型物件託運或運單填寫不明確,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託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2、 大型物件承運人在受理託運時,必須做到:根據託運人填寫的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覈實;承運大型物件的級別必須與批准經營的類別相符,不準受理經營類別範圍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大型物件託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的,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

3、 承運人應根據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車貨重量,在起運前會同託運人勘察作業現場和運行路線,瞭解沿路道路線形和橋涵通過能力,並制定運輸組織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並徵得同意,方可起運。

4、 大型物件運輸的裝卸作業,由承運人負責,應根據託運人的要求、貨物的特點和裝卸操作規程進行作業。由託運人負責的,承運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將車開到裝卸地點,並監裝、監卸。在貨物的裝卸過程中,由於操作不當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貨損失或第三者損失的,由承擔裝卸的一方負責賠償。

5、 運輸大型物件,應按有關部門覈定的路線行車。白天行車時,懸掛標誌旗;夜間行車和停車休息時裝設標誌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