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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信託3.26W

隨着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信託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信託合同範文合集五篇

信託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

協議單位:

供貨單位(簡稱甲方):_________

需貨單位(簡稱乙方):_________

受託單位(簡稱丙方):_________

承兌單位(簡稱丁方):_________

乙方爲_________事需向甲方訂購_________貨價_________元。因暫時缺少資金,而甲方要求及時收回貨款。現根據財產信託業務的有關規定,甲方特將上述乙方訂購的設備(物資)信託給丙方,丙方受託後按甲方的要求出售於乙方,並相應提供融資,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貨款,丁方同意承擔乙方延付貨款的承兌責任。爲此,四方共同訂立本協議,以資信守。

一、訂貨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訂購上述設備(物資),甲、乙雙方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_號供貨合同。雙方確認供貨合同的各項規定。丙方受理上述設備(物資)的信託後,對有關交貨日期、數量、質量、維修保養等事項概不負責,由甲、乙雙方按原供貨合同的規定處理。

二、信託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財產信託總金額爲_________元,信託期限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甲、丙雙方有關財產信託的具體事項,另訂“財產信託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財產信託後,負責向乙方出售,由於乙方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要求延期付款,並願承擔相應的利息。丁方同意擔保乙方到期付款責任。有關延期付款事項,由乙、丙、丁三方另訂“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資

上述信託財產的交付,仍按甲、乙雙方原訂供貨合同的有關規定,由甲方直接發運乙方。但甲方應將發票、運單等交易單證交付丙方,由丙方轉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規定辦妥銀行承兌手續,丙方在收到銀行承兌匯票二天內,按承兌匯票的總金額一次向甲方墊付貨款。

五、還償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貨款,視同丙方對乙方的貸款,以月息_________‰按季計收利息。延付的貨款採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方式,乙方於承兌匯票到期日前將承兌票款交存丁方,丙方於承兌匯票到期日主動向丁方收取承兌票款。乙主如不按規定向丁方交存承兌票款,丁方除應於到期日憑票支付外,即按銀行承兌契約的有關規定,對乙方執行扣款,並處以罰金、罰息。

六、費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財產信託手續費爲信託金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於甲方收到丙方墊付財產信託貨款後二天內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手續費_________元,於丁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付清。

七、附則

本協議經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簽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約,違約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辦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信託合同 篇2

一、股權信託合同的特徵

基於上述對股權信託基本內涵的分析,並結合股權信託合同的特殊性,筆者認爲股權信託合同應當至少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股權信託合同是要式合同。

既然信託是一種集合了財產(動產和不動產)、管理權、絕對處分權或者公司股權的新的完美設計(Stimson, 1887),那麼股權信託的設立自然離不開承載委託人意思表示的合同,委託人需要藉助合同來明確信託目的、信託當事人、信託的股權和信託期限等重要事項。至於信託的設立是否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除我國外,各國信託法律制度對此均規定以不要式爲原則,以要式爲例外(何寶玉,20xx)。但是股權信託的複雜性使其區別於一般的信託,當事人設立股權信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二)股權信託合同應當具備股權轉讓條款。

信託不同於委託代理,股權信託要求委託人將其股權轉移給受託人且由受託人管理,由於股權的轉移,因此在股權信託關係上產生了雙重“所有權”,即受託人持有法律上的所有權,而受益人擁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但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們將這種法律上的所有權叫做名義上的所有權,而把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叫做實質上的所有權或者受益權(劉迎霜,20xx)。因此,股權信託合同只有具備股權轉讓條款才符合信託的本質特徵。否則,僅可能是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其表決權的委託代理合同而非股權信託合同,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股東表決權的代理行使就屬於委託代理合同。

(三)股權信託合同的核心條款應當是受託人條款。

委託人基於信任,通過訂立股權信託合同將股權轉移給受託人,受託人在股權信託目的的約束下以股東的身份管理和處分股權,並向受益人支付股權信託收益,在股權信託終止時,又負有將其名下的股權轉讓給其他合法主體的義務。

二、我國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環境及其存在的問題

受大陸法系理念和制度的影響,判例(法)在我國的重要性遠不及普通法系國家,我國調整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均爲成爲法。

(一)我國現行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環境。

在法律層面,我國目前主要由三部法律調整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關係:一是調整信託關係、規範信託行爲的《信託法》二二是調整民商事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法》,具體與股權信託合同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訂立合同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則、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的解釋等二三是調整公司的組織和行爲以及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公司法》,具體與股權信託合同相關的內容主要包括股權轉讓規定和對股東權利與義務的規定。

(二)我國現行股權信託合同法律環境存在的問題。

我國《信託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設立信託的一種書面形式一一信託合同,但是對於信託合同本身並沒有較爲詳細、具體的規定,而且我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十五種有名合同並不包括信託合同,因此信託合同成爲了所謂的無名合同,但是僅依據《信託法》有限的條文和《合同法》總則並不足以調整複雜的信託合同。這被認爲賦予了信託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但是我國缺乏信託理念和傳統,股權信託市場並不成熟,法律規範的簡略和分散會造成一種令當事人無所適從的局面。另外,儘管我國《公司法》規定了股權轉讓條款,但是股權轉讓並不等同於股權信託,即股權轉讓合同不能取代股權信託合同。

3.股權信託合同的效力存在風險。

由於股權信託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圍繞受託人信義義務的履行來設計,因此受託人的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必然是股權信託合同的重要內容。注意義務主要基於受託人的能力和態度,而忠誠義務主要基於受託人的道德,但是態度和道德具有極強的主觀性,必須由合同條款將其具體化爲相應的行爲才具有法律意義,即在合同法中一般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來確定主觀過錯的(張維迎,20xx)。在合同條款設計上,受託人注意義務的具體化及其履行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授權,而忠誠義務的具體化及其履行又需要委託人對受託人的控權,如果授權範圍過小、不當,或者控權過於嚴格,則可能會導致相應的條款存在法律效力上的瑕疵,致使股權信託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三、完善我國股權信託合同法律環境的建議

與發達國家相比,股權信託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但是因其自身優勢以及當事人和市場的需求,股權信託在我國的發展前景不可估量,而股權信託的發展需要一個適宜的法律支持環境。完善股權信託合同的法律環境,可以從以下方面着手:

(一)強調私法自治。

股權信託合同屬於典型的私法範疇,是私法自治的手段。當事人運用股權信託合同能夠根據其意願直接創設個別性規範來約束行爲人,以追求特定的法律效果。此個別性規範與私法中的一般性規範構成了完整的私法規範體系(朱慶育,20xx)。因此,調整股權信託合同的主要手段應當是自由主義,具體需要以下法律環境的支持。

(二)建立信託登記制度。

信託登記具有重要意義,可以將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以及其他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相區別,如果沒有股權信託登記而僅依靠股權信託合同來約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則會增加股權信託的風險,也不利於股權信託項下的股權流通。根據我國《信託法》第十條的規定,對於設立信託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託登記,否則不產生信託的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僅對股權轉讓進行登記而未進行股權信託登記,一般並不會產生股權信託的法律效力而僅具有股權轉讓的屬性,這更類似於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行爲,將抑制股權信託功能的發揮。

(三)慎重認定信託合同條款的效力。

單純以受託人的道德來維繫信託已不合時宜,信託合同條款的設計已愈加重要。根據合同條款的法律效果狀態,可以將合同條款分爲有效、無效、可變更撤銷和效力待定四種,但是這四種狀態均以合同在客觀上業已成立爲前提。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形,第四十條又規定了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對此均不應當進行擴大解釋。尤其是對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等的認定,應當結合具體案情,以締約時雙方的身份、地位等因素來綜合評判當事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及是否達到了惡意的程度,進而認定相關的合同條款是否屬於無效的情形,對於可撤銷合同條款的認定也應如此。

信託合同 篇3

編號: 雲信信20xx-351-()號

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

華誼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認購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

感謝貴方加入我公司設立的華誼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以下簡稱“本信託計劃”)並簽署《華誼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以下簡稱“信託合同”)。在貴方簽署信託合同前,請仔細閱讀以下內容。

儘管受託人承諾管理信託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在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仍存在法律政

策風險、流動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購買力風險、限售期間無法處置在押股票的風險和其他風險,請委託人仔細閱讀信託合同第十八條等內容。貴方投資於本信託計劃,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受託人既不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

受託人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約定管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信託公司因違背本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而造成信託財產損失的,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

特別風險提示:由於本信託的特定目的,存在信託財產不能按期變現的風險。

在簽署有關信託合同前,貴方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信託合同及信託計劃說明書,謹慎做出是否簽署信託合同的決定。貴方簽署了本申明書則表明貴方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信託合同及信託計劃說明書,並已瞭解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

受託人: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年月日

---------------------------------------------------------------------

本人/本司簽署本文件表示已詳閱本文件、信託合同以及其他信託文件,本人/本司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和處分的風險表示自願接受。

委託人簽署:

年月日

目 錄

一、前言 ................................................................ 4

二、釋義 ................................................................ 4

三、信託目的 ............................................................ 7

四、信託類別 ............................................................ 7

五、信託計劃的要素 ...................................................... 7

六、信託單位的認購條件和方式 ............................................ 8

七、信託計劃的推介與成立 ............................................... 10

八、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 11

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的管理 ............................................. 14

十、信託財產的保管 ..................................................... 15

十一、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 16

十二、信託利益的計算和分配 ............................................. 17

十三、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 18

十四、信託計劃的信息披露 ............................................... 22

十五、信託計劃的終止、清算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 23

十六、信託單位的登記、轉讓與贖回 ....................................... 24

十七、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義務 ......................................... 24

十八、受託人的權利義務 ................................................. 25

十九、受益人大會 ....................................................... 26

二十、受託人的職責終止和新受託人的選任 ................................. 29

二十一、違約責任 ....................................................... 30

二十二、稅收處理 ....................................................... 31

二十三、通知 ........................................................... 31

二十四、適用法律與爭議處理 ............................................. 31

二十五、信託文件的組成和效力 ........................................... 32

二十六、信託文件的解釋和說明 ........................................... 32 二十七、填寫事項 33

一、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華誼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編號: 雲信信20xx-351-( )號)。

信託合同是規定信託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信託相關的涉及信託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託合同爲準。投資者自簽署認購風險申明書、交付認購資金,並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即成爲本信託的受益人,其簽署認購風險申明書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信託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投資者作爲信託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信託合同上書面簽章爲必要條件。信託合同當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信託由受託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受託人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並不保證信託財產的運用無風險,也不保證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託人在信託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託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信託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應以信託合同爲準。

二、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受託人或雲南國際信託:指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2、本合同或信託合同:指《華誼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編號:雲信信20xx-351-( )號)以及對該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或補充。

3、本信託或信託計劃:指受託人根據信託合同設立的華誼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

4、信託計劃說明書:指《華誼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

信託計劃說明書》以及對該信託計劃說明書的任何有效修訂或補充。

5、認購風險申明書:指《華誼兄弟限售流通股股票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認購風險申明書》。

6、信託文件:指信託合同、信託計劃說明書、認購風險申明書的統稱。

7、信託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權而取得的受託人分配的信託財產。

8、信託受益權或受益權:指受益人在信託計劃中享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受託人分配信託利益的權利。

9、信託單位:指信託受益權的份額化表現形式,是計算各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的計量單位。

10、信託單位總份數:指信託計劃成立日信託單位的總數。

11、委託人:信託計劃推介期內,指認購信託單位的投資者;信託計劃期限內,指持有信託單位的投資者。

12、受益人:指持有信託單位的投資者。

13、認購資金:指各委託人因認購信託單位而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14、信託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的貨幣資金。

15、信託財產:指受託人因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以及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財產(含損失)。

16、信託財產總值:指信託計劃項下的各類財產按信託文件規定的估值方法計算的價值之和。

17、信託財產淨值:指信託財產總值扣除負債後的餘額。

18、信託單位淨值:指信託財產淨值與信託單位總份數之比。

19、認購:指在信託計劃推介期內,投資者購買信託單位的行爲。

20、信託利益賬戶:指受益人指定的用於接收受託人分配的信託利益的銀行賬戶。

21、信託財產專戶:指受託人在保管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爲本信託開立的信託專用銀行賬戶。

22、標的公司:指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本信託項下,王忠軍(身份證號:)將其持有的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

信託合同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

信託人:____________

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信託商品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信託商品的規格、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信託商品的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信託商品的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信託商品的交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信託事宜的手續費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結算期限、地點、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信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信託合同 篇5

委託人:

法定代表人:

聯繫地址:

受託人:X X X信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X X

聯繫地址:X X 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本信託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信託目的

受託人發揮自身的專業理財能力和豐富的投資運作經驗,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任,交付給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按照信託計劃文件的規定集合運用於直接或間接投資處於成長週期產業領域的擬上市公司股權、具有被上市公司併購整合預期的高盈利優勢企業股權、具有投資價值的房地產企業股權、擬上市公司股權受益權以及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第二條 受託人與保管人的名稱、住所

(一)受託人

本信託的受託人爲×××信託有限公司,住所爲[ ]。

(二)保管人

本信託的保管人爲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體保管事務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負責,中國××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分行)住所爲[ ]。

第三條委託人與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一)本信託爲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1.信託期間,受益人可以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任何信託受益權的轉讓或其他方式的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受託人將審覈信託受益權的受讓人是否爲符合信託計劃文件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並有權要求信託受益權的受讓人重新簽署風險聲明書。

3.信託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爲自然人。機構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4.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必須經受託人登記方爲生效,否則,任何信託受益權的擅自轉讓均不得對抗受託人。

第四條信託資金的幣種和金額

(一)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爲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計[]份信託單位。

(二)委託人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信託財產專戶。

(三)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自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信託計劃終止後信託利益分配時支付給相應的受益人。信託計劃不成立的,由受託人於10個工作日內歸還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資金及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資金退還日期間產生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五條信託計劃的規模與期限

(一)信託計劃資金規模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億元(大寫:人民

幣[ ]元整),最高計[ ]份信託單位,最低不少於人民幣[ ]億元(大寫:人民幣[ ]元整),最低計[ ]份信託單位。最終以全體委託人實際交付的信託資金本金總額爲準。

(二)信託期限爲五年,自受託人確認的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算。起始日或到期日如果遇到法定節假日,則予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本信託在信託計劃文件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或延期。

第六條信託資金管理、運用和處分的具體方法或安排

(一)本信託的全部信託資金用於直接或間接投資處於成長週期產業領域的擬上市公司股權、具有被上市公司併購整合預期的高盈利優勢企業股權、具有投資價值的房地產企業股權、擬上市公司股權受益權以及上市公司的限售流通股。

如果由於各種原因信託財產專戶中有閒?資金,受託人有權將其運用於銀行存款、債券、貨幣型基金、央行票據等低風險高流動性投資品種,爲受益人獲取相應的信託利益。

(二)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三)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1.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信託計劃文件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

2.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同意遵守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3.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賬,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4.鑑於信託計劃的集合性質,委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

(四)退出方式

受託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將信託財產中的被投資企業股權通過上市二級市場擇機出售、管理層收購、協議轉讓、拍賣、掛牌、被投資企業回購、被投資企業解散等方式實現變現,從而使信託退出投資項目。

第七條信託利益的來源、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一)信託利益的來源

信託利益來源於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收入,包括股權投資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益及其他投資產品收益等。

(二)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時間和方法

1.信託期間的分配

若信託存續期間內,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每完成一筆投資項目(以信託財產從被投資企業股權形式全部變更爲現金形式之日爲基準)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所得款項在扣除該投資項目投資的本金,且扣除或頇提屆時應付未付的信託運營費、應付未付的受託人管理費、應付未付的投資顧問固定報酬以及受託人和投資顧問的業績報酬後,將全部剩餘款項(如有)按照受益人持有信託單位的份額比例向所有受益人進行信託期間的分配。

2.信託終止後的分配

(1)信託終止後,受託人向受益人出具信託清算報告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受託人根據信託財產清算結果,按照如下順序將信託財產中的現金支付有關費用並向受益人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①支付應付未付的受託人管理費、投資顧問固定報酬;

②如有餘額,向受益人進行分配,直到其分配所得款項達到其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