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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資金信託合同三篇

信託1.8W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資金信託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資金信託合同三篇

資金信託合同 篇1

委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

2.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相關信託文件的規定,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並提供信託資金_________元,併成爲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託合同”)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託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4.委託人同意向受託人提供本合同所規定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託及相應信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託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託受益權;

爲此,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爲本合同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爲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爲指定用途資金信託。信託資金用於:

1.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

2.在本合同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爲原則,參與受託人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託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合同(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託人其它信託產品,以獲取信託收益。

3.信託資金所取得的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爲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爲同一人。

第四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爲人民幣。

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爲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合同後三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戶。

受託人指定之本合同信託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成立;

2.委託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第六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爲股權收購信託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的規定,設立信託資金專戶以區別於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合同的信託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託人應當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託人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覈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受託人應當按照上述信託計劃和資金行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託計劃和有關信託合同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託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和該信託計劃項下相關信託合同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若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託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後信託受益權確定

受託人受讓上述信託財產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託合同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2)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爲,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爲處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2)爲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資金管理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爲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託合同規定,取得信託財產項下信託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託終止後,取得全部信託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受託人根據其運用信託資金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爲獲取信託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託報酬: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爲:信託資金×(當年信託資金收益率-5%)。

受託人從事本合同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託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託報酬。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應當自信託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託項目報告》,並附送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託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本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包括尚餘的信託資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上述信託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於本合同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託終止後,尚餘之信託財產爲現金的,由受託人於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託終止後,尚餘之信託財產爲財產權益的,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戶至受益人名下,並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合同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合同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合同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爲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爲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並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託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甲方設立_________資金信託,擬聘請丁方擔任甲方信託資金運用的投資顧問。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權和法定權利開展資金的託管業務;丙方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丁方爲合法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

爲了保證信託財產在證券市場投資的安全,增加證券投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項下的證券品種全部委託丙方進行託管。爲規範甲、乙、丙、丁四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幾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釋義

1.1證券賬戶:以甲方名義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深、滬股東賬戶。(深圳: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_)

1.2證券資金賬戶:甲方依據證券賬戶在_________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爲本信託專門開立的資金賬戶。(戶名:_____________;資金號:__________________)

1.3交易指令書: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標明交易品種、價格、數量、委託期限等要素的書面指令。

1.4信託賬戶:甲方在託管銀行開立的保管、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專用銀行賬戶。

1.5託管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投資顧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資金清算:指證券交易的資金、費用和交易佣金在證券資金賬戶和信託賬戶間劃撥的過程。

1.8本集合資金信託或本信託:指甲方設立的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

1.9信託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

1.10投資顧問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投資顧問合同。

1.11估值日:託管銀行計算信託單位淨值以及認購或贖回信託單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爲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

1.12信託單位:用於計算、衡量信託財產淨值以及委託人認購或贖回的單位。

1.13信託資產淨值:最近一個估值日,本信託項下所擁有的貨幣資金和證券投資市值的總和。

1.14信託單位淨值:信託單位淨值=(信託資產淨值-信託費用)/信託單位總份數。

1.15委託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中的委託人。

1.16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證券交易的程序

2.1所有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證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計劃書,交易計劃書應由丁方審覈,並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甲方按照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執行操作。具體的交易程序根據有關規定操作。

2.2甲方在收到經_________親筆簽名確認後的合法交易計劃書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在證券賬戶上進行證券投資操作。如因交易條件不能滿足、上市公司停牌、證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過錯的原因導致交易指令書不能執行,則甲方執行該交易計劃書的時間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3甲方在證券交易完成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複印資金對賬單並加蓋甲方的業務專用章,傳真給乙方和丁方以資覈對。資金對賬單正本於每星期一與託管銀行交換文件時提交。

2.3證券交易完成後,如有買差,丙方應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劃撥資金的金額;如有賣差,則丙方應將證券資金賬戶上剩餘的全部資金劃入信託賬戶。

第三條證券賬戶的`監管

3.1丙方保證:在本集合資金信託存續期間嚴禁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如果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被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視爲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挪用的資產歸還本信託,且支付挪用發生額的20%作爲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2丙方保證:不爲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用於任何質押擔保的手續和可能對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其他手續(提供資金對賬單除外,但資金對賬單上須註明本對帳單不可作爲質押擔保或承擔其他義務的資產證明文件的字樣)。如果由於丙方出具質押擔保手續和其他手續(提供資金對賬單除外,但資金對賬單上須註明本對帳單不可作爲質押擔保或承擔其他義務的資產證明文件的字樣)而造成該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產被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於任何質押擔保及其他用途,即視爲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歸還被質押及其他用途的資產並支付被質押及其他用途發生額的20%作爲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3丙方保證:不受理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對證券賬戶撤銷指定交易、拆戶、銷戶,或對證券資金賬戶上資產進行轉託管。如果證券賬戶被撤銷指定交易、拆戶、銷戶,或證券資金賬戶上資產被轉託管,即視爲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發生額的20%作爲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本集合資金信託終止(即指本信託符合規定的終止條件,並且已經進行了信託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託清算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信託財產分配)後除外。

3.4丙方保證: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丙方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認購所配售新股的權利且有及時通知(以傳真件發出爲準)甲方和丁方及時劃撥資金的義務。如果丙方未能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認購所配售新股的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的損失,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後,未及時劃撥資金而造成無法認購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5丙方負責監督甲方的證券資金賬戶。如果出現下列情況,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購買st、預告虧損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

3.5.2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證券,超過該上市公司發行證券額的5%;

3.5.3本信託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證券品種的投資餘額超過本信託資產淨值的10%;

3.6乙方和丁方有權從丙方得到本信託證券資金賬戶上的資金對賬單。

3.7丙方應在發生交易(含證券分紅、派息、中籤、送配股等)業務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將上一日資金對賬單通過加密數據設備發送到乙方,並電話確認乙方已接收資金對賬單。如遇特殊情況出現發送延遲等情況,傳輸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丙方應確保所發資金對賬單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如內容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丙方負全部責任。

第四條證券賬戶處置

一旦_________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負責本信託投資業務,或滿足規定的其他信託終止條件之一,本集合資金信託終止。乙方和丙方監督甲方立即開始按規定的信託清算程序和信託財產分配程序進行清算,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所有受益人。證券賬戶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賣出證券賬戶上所有股票、撤銷指定交易、拆戶和銷戶等。

第五條資金清算

5.1證券交易資金清算採用淨額清算方式,具體如下:在發生證券交易後次日即(t+1)日,對於證券交易買差資金,甲方於(t+1)日上午9:30之前,憑丙方簽字蓋章的資金對賬單和丙方通知甲方劃撥資金的傳真件,向乙方下達劃款指令書,乙方根據從丙方取得的資金對賬單對該指令書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在當日12:00前將交易所需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5.2款所列證券資金清算賬戶;對於證券交易賣差資金或證券派息,丙方自動在(t+1)日12:00前將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5.3款所列信託賬戶。

5.2證券資金清算賬戶爲: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5.3信託賬戶爲:戶名: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5.4丙方保證甲方證券資金賬戶上除證券以外的信託資金應以(t+1)方式及時劃撥到信託賬戶上。如果丙方未及時劃撥即視爲丙方違約,丙方應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劃付。除此以外,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按未劃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5.5甲方保證將證券交易買差資金於(t+1)方式及時劃撥到證券資金清算賬戶。如果甲方未及時劃撥,即視爲違約,甲方須向丙方支付按未劃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

5.6甲方在證券交易後一個工作日內應與乙方及時對賬,若發現誤差,甲、乙雙方應共同查找誤差原因,並由過失方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則丙方應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這些權利且有及時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時劃撥資金的義務。若因未及時劃撥資金而造成無法享有這些權利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應在其網站_________公佈信託單位淨值,並於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爲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更新信託單位淨值,否則視作違約。

6.2如因甲方不按經_________先生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交易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損失。

6.3因丁方違反證券交易法規,惡意操縱股份或聯手操縱股份,或利用內幕消息謀利等造成損失的,由丁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損失。

6.4丁方在投資證券市場時,不得進行國債回購融資業務,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將由丁方負全部責任。

6.5從本信託成立到本信託終止並清算、分配完畢的整個過程,本協議各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要求,對證券賬戶進行監管和處置。如果丙方對證券賬戶的監管未達到本協議第三條的要求,而由此給信託財產和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協議各方造成的損失,由丙方負賠償責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對證券賬戶及乙方對信託賬戶的監管和處置未達到合同其他條款的要求,則由此給信託財產和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協議各方造成的損失由該方負賠償責任。

6.6甲、乙、丙、丁各方僅依據信託合同、託管合同、投資顧問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而不因其根據信託合同、託管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職責以外的事由與協議各方或其他當事人一起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該方的責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暴雨,地震,颶風,雷擊,以及通訊、網絡、電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合同他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損失的擴大和確保信託財產的完整。

第八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由於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合同各方應盡其最大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該爭議未能得到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並根據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第九條本協議引用其它合同條款之內容

9.1本協議第4.1款所引用的信託合同第十五條的主要內容爲:

9.1.1信託終止時應進行信託清算。

9.1.2信託清算程序:停止購入證券品種,除非遇到證券停牌或其他原因無法賣,須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儘量以市場最高價格賣出持有的所有證券品種並清算頭寸。受託人通知託管銀行從信託財產中提取應支付給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應支付給託管銀行的託管費,應支付給投資顧問的管理費和績效費後,計算每單位信托淨值。

9.1.3受託人在信託清算程序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並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9.1.4受託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託財產在信託清算期間的利息。

9.2本協議第4.1款所引用的信託合同第十六條的主要內容爲:

9.2.1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9.2.2信託財產在信託終止時,經過信託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託清算並得出每信託單位淨值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根據各委託人持有的本信託單位的份數乘以每信託單位淨值計算出的金額,以貨幣資金的方式付至委託人在託管銀行開立的信託受益賬戶。

第十條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本協議經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執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協商,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補充合同與有關函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丁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資金信託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當事人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受益人 :

(甲方可以是惟一受益人)鑑於

甲方需將資金交付信託管理並謀取相應收益,乙方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專業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甲方、乙方就信託設立及信託管理有關事宜經平等協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簽訂本合同。合同正文

第一條信託目的

1、甲方爲有效運用其資金,基於對乙方的信任,通過本合同設定雙方的資金信託關係。

2、按本合同約定,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願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爲甲方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第二條信託資金金額、劃款時間、信託期限

1、信託資金幣種:人民幣,金額(大寫:,小寫:)。

2、劃款時間: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8個營業日內將全部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信託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信託資金及其管理方式、處分權限與覈算

1、信託資金

信託資金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交付乙方管理的信託本金;

(2)甲方交付的信託本金自交付日至信託期限開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3)乙方管理、運用和處分以上(1)、(2)項所述信託本金形成的財產;

(4)前述財產取得的收益、賠償和其他收入。

2、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3、信託資金的核算: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合同所指向的全部信託資金來源合法。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以使乙方從事金融業務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3、甲方有權向乙方瞭解信託資金的管理情況,並要求乙方做出說明。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條覈算方法所述支付信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