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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行爲的特徵投資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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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內幕交易是一種利用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及條件便利而以實施非法佔有爲目的特殊侵權行爲。所謂內幕交易行爲,是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的行爲。

內幕交易行爲的特徵投資知識

其中的短線交易行爲,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爲。而“老鼠倉”行爲,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開的經營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爲。

這裏所指的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的市場供求關係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認定內幕信息的標準有二:一是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二是尚未公開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則與非公開性原則。而內幕信息被披露到市場消化是需要時間的,這個時間一般定爲24小時。《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則羅列了內幕信息範圍及重大事件範圍。

內幕交易法律責任的責任主體有兩種,一是內幕人員,即在證券交易活動中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另一種是非內幕人員,即以非法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證券法》第73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因此,《證券法》第76條規定了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爲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證券法》第47條則規定了短線交易的法律責任:即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可見,內幕交易行爲具有如下特徵:其一,違法行爲主體具有特定性和廣泛性。違法行爲主體包括禁止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知情人、內幕信息泄露人、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短線交易行爲人、“老鼠倉”行爲參與人等。《證券法》第74條還對內幕信息知情人作了歸納。其二,違法行爲產生於對信息不對稱的利用。即利用行爲主體的特殊地位,在信息的獲得和利用上形成不對稱優勢。因此,考慮到作爲受害者的中小投資者處於弱勢地位,故必須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特殊保護。其三,違法行爲具有隱蔽性和多樣性。即違法行爲主體充分利用證券交易制度中的種種不完善與執法不嚴,規避法律和反監管以獲得非法收益。其四,內幕交易行爲往往同虛假陳述行爲、操縱市場行爲相聯繫,相互配合,前後連接,互爲因果。以上是爲您介紹的內幕交易行爲的特徵,更多相關知識,請多關注。

標籤:內幕 交易 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