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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生物6.62K

在當下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爲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政令暢通,做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

有效執行,同時對各項工作及時的溝通和總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3、內容與要求

3.1、本公司的各級領導人員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

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

比安全工作。

3.2 、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安全生產有關事項,並做好會議記錄。

3.2.1、會議由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3.2.2、彙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監督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2.3 、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製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2.4、研究落實安全生產檢查,有明確的目的和具體計劃(安全月、年檢、季檢、月檢計劃的佈置、

落實。

3.2.5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3.3 、審查、批准新建、改建、大修的設計、計劃以及工程驗收和運行工作的監控。

3.4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制定防止職業病和職業衛生的安全措施,督促有關部

門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和婦女保護工作。

3.5、研究有關安全生產教育,在採用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新設備時,要有計劃的組織進行職業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6 、審覈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報告,明確責任,確定責任人。

3.7 、審覈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內容。

3.8 、審批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落實方案。

4、相關記錄

《會議記錄》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衆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後對個體或者羣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爲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佈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後很少引起嚴重疾病,並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製定、調整並予以公佈;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製定、調整並予以公佈。

第九條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採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採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准,並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准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准。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於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准。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於2人的專人護送,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准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採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並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櫃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准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並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後,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燬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並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覈實,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爲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並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範;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佈局、資源共享的原則,並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爲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築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准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並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准同意,並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爲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爲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彙總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彙總並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佈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並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佈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爲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批准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並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並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爲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採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並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並進行考覈。工作人員經考覈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覈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准。實驗室應當爲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並採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並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誌。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諮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諮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並定期調查、瞭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牀症狀或者體徵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並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啓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並同時採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於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採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採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於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採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採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覈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採集樣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採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並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採樣記錄等文書經覈對無誤後,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採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採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後註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於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範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准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於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燬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並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准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准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准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並監督其將用於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燬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准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准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爲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准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於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燬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並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誌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採集樣本的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覈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准未採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製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並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准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採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准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採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託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燬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後,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燬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佈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佈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牀症狀或者體徵,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採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採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由其指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收回違法提供的菌(毒)種和樣本,並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監督檢查職責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3

檢驗科的生物安全問題尤爲重要,它是醫院幾乎所有患者的血液、體液及排泄物之集中地,是一個重要的潛在的生物傳染源,有可能導致生物傳染危險性的各種潛在致病病原體如肝炎病毒、艾滋病毒、結核桿菌等。爲加強檢驗科的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標本交叉污染,和疾病的傳播,我們從科室的設計佈局、人員防護、標本的管理、醫療廢棄物處理及生物安全防護制度建設等方面進行探討。

1、對檢驗科進行科學合理的佈局

檢驗科應結合自身條件和資源,從實際出發,盡再大的可能做好實驗室辦公區和操作區、污染區與清潔區的嚴格區分,區與區之間設緩衝間。應保證操作區的防護水平控制在經過評估的相應風險範圍內,保證足夠的通風和防止潛在傳染因素及有害氣體的擴散。要有防蚊防蠅的設施和措施及有感應式水龍頭。實驗室門口應有明顯國際通用的生物危害標識,標本接收窗口和工作人員進出道分開。

2、做好個人防護培訓工作

加強對檢驗人員的生物安全意識、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操作規程、防護知識、應急處臵等方面培訓,提高員工對生物安全管理的認識,並定期考覈記錄在案。在工作中,檢驗人員接觸污染物品時,在操作前應戴好手套操作。每天消毒工作臺面,發生液體溢出後即刻消毒,如手直接接觸污染者,應將污染的雙手用消毒劑擦搓2min後,再用皁液流動水洗淨。必要時穿隔離衣、膠鞋,戴口罩、手套、防護眼鏡等。進出操作區應嚴格洗手、更衣,不使用公共毛巾,嚴禁將個人用品帶入操作區。建立檢驗人員健康檔案,定期體檢。檢驗人員應注射乙肝疫苗,提高免疫力;全科人員每年全面體檢一次,並做好健康記錄。

3、嚴格標本管理,防止實驗室污染

檢驗科的.血液、體液及排泄物等標本,是一個重要的潛在的生物傳染源,在接觸患者的血液、體液等,標本在離心操作時會形成汽溶膠,或標本外溢等造成空氣、檯面和地面的污染。對標本在處理過程中會產生大量氣溶膠或液體噴濺的實驗須有有效的防護設施。對所有的標本(血清、尿、體液等)處理時必須經初消毒,如體液標本用後放在污物桶生物危險容器內,每日收集前噴灑84消毒液;細菌室標本應定期高壓滅菌處理後棄臵於實驗室的生物危險容器(生物危險袋黃色袋);血液標本每管加入84消毒液後,棄臵於實驗室的生物危險容器(生物危險袋黃色袋)。處理病人標本時應做好全面防護。

4、實驗室儀器、環境的消毒

凡直接或間接接觸檢驗標本的器材,均視爲具有傳染性,應進行消毒處理。顯微鏡、離心機、血細胞計數儀、生化分析儀、冰箱、培養箱等局部輕度污染,可用含氯洗消淨或戊二醛溶液擦拭。每天可用噴霧器均勻噴灑含氯消毒劑進行空氣和物體表面消毒。物體表面及地面若被明顯污染,如具有傳染性的標本或培養物外溢、濺潑或器具打破,應立即用消毒液消毒。用1000~20xxmgL有效氯溶液或0.2%~0.5%過氧乙酸溶液灑於污染表面30~60min,拖把用後浸於上述消毒液內60min。

5、嚴格執行醫療廢棄物處理原則

實驗室的醫療廢棄物處理生活垃圾按城市垃圾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必須遵守環保標準要求,並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污物的處理採取分類收集原則。廢棄物的處理須經過專項培訓的人員專人負責,分類進行收集。嚴格實行密封化、標誌化、無菌化的規範管理原則,針頭、輸液器等銳器不應與其他廢棄物混放,必須穩妥安全地臵入銳器容器中。液體污物及污水的處理格參照《消毒技術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按照規定時間運送至指定地點,由專人進行焚燒。最大限度的控制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6、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檢驗科從實際出發,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個人防護意識,規範操作。當操作不能在生物安全櫃中進行時,應使用個人防護措施。在處理傳染源、被污染的儀器時必須戴手套,盛放生物廢物的容器應防漏、加蓋、堅固而不易刺穿可密封,並要安全轉送,規範處理各種醫療廢物和實驗室廢物。臨牀實驗室應儘可能通過消毒、滅菌、去污染、防感染將操作環境內的病原微生物的數量減少到最低程度。

總之,應加強檢驗科的生物安全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意識,完善各項實驗室制度,防止標本交叉污染,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和安全。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4

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牀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牀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微生物室,不用於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和臨牀檢驗項目。

3.從事微生物檢測的工作人員經考覈合格的,方可上崗。

4.所有臨牀實驗檢測一律在微生物室內進行,工作場所要持續衛生,各種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戶密閉,防止污染,嚴格保管傳染菌種。

5.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確保報告準確無誤。普通微生物標本要保留到出報告結果的`兩天後方可處理,特殊微生物標本經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銷燬。

6.發現和懷疑由第一和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時,立即對病人進行隔離,並在兩小時內上報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疾控中心的統一部署下治療處理。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場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進行現場消毒,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並進行其他需要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7.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狀況,並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狀況進行檢查,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8.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微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9.醫院每月對檢驗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運行狀況進行檢查,並且定期對醫院生物安全管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5

1、意外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原則

(1)在實驗室發生任何意外事故時,都要遵循“安全第一、救人第一”的原則。

(2)一旦發生意外事故,發現人應立即通知科主任或安全員以及醫院相關部門負責人,情況緊急者可直接撥打報警電話(如火警等),同時報告具體事宜: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的傷勢情況及損失情況。

(3)立即通知醫院搶救小組迅速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疏散現場的其他人員。

(4)做好現場的消毒、清理工作,調查事故原因,將調查報告上報院裏。詳細記錄意外事故處理的經過。

2、緊急情況應急預案:意外刺傷、割傷和擦傷

1)工作人員一旦被意外刺傷、割傷和擦傷,應脫去隔離衣,立即沖洗傷口、擠出局部血液,用碘酒和75%酒精消毒。

2)立即通知科主任和安全員受傷的原因及可能污染的病原,根據所污染的病原情況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理。如被HBV等病原污染的銳器刺傷,應注射乙肝疫苗和高效價免疫球蛋白及其它相關疫苗;如被HIV病原污染的銳器刺傷應在兩個小時內服用AZT等抗病毒藥物。

3)科主任向醫務科和院內感染科報告,院內感染科負責記錄備案。

4)將其正確的醫療資料存檔,分析事故原因,記錄意外事故處理經過。

3、打碎或濺出傳染性物質

1)如不慎打碎污染了傳染性物質的容器或小瓶及包括培養物在內的感染性物質濺出,應先用一塊布或紙巾蓋上,再把消毒液倒在上面,至少作用30分鐘,才能把布或紙巾及打碎的物品清理走。

2)玻璃碎片應用鑷子夾取,不能用手直接拿;污染區域應用消毒液擦拭乾淨。

3)將布、紙巾及打碎的物品放入盛污染廢棄物的容器裏。

4)上述操作均應戴手套進行。

4、離心管碎裂

1)當沒有密閉離心桶的離心機正在運行時離心管發生了破裂或懷疑破裂時,應關閉開關並保持離心機蓋子關閉30分鐘。

2)通知生物安全員,在生物安全員的指導下進行清理。

3)必要時,在一層手套外再戴一雙手套,夾取碎片時要用鑷子。

4)所有打破的管子、玻璃碎片、套管、及轉軸都應放在無腐蝕性的消毒液裏(10%“84”消毒液)浸泡消毒或高壓處理。

5)離心杯應用消毒液進行擦拭並用清水洗淨,乾燥後再使用。

5、危險化學藥品溢出

1)向生物安全員或科主任通報情況,同時上報醫院有關部門,疏散現場不必要的人員撤離現場。

2)照顧可能已經受化學物質污染的人員並採取適當的醫療處理措施,較爲嚴重的傷害者應立即被送至急救室或特定的醫院進行緊急的醫療處理,將其醫療資料存檔。

3)如果溢出物是易燃品,熄滅所有明火,關閉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

4)避免吸入溢出物的揮發氣體,如果安全的話,需要進行通風。

5)將溢出物清理乾淨。

6、實驗室火災

1)實驗室一旦發現火情,發現人應立即用樓道中間位置的.消防器材進行滅火,並迅速報告科主任或消防安全員(值班時報告保衛科和總值班)。

2)如是初起小火,在科主任的組織及保衛科協助指揮下,協同在場人員進行滅火;如情況緊急可直接撥打火警電話“119”,告之火災地點、時間、類型、事態、損害情況和報警人身份。同時報告醫院疏散指揮組(護理部)進行疏散。

3)在保證疏散通道暢通的情況下,要“統一組織、鎮靜有序、避開火源、迅速撤離”火災現場。

4)被疏散人員通過樓梯時應靠右側行走,留出左側便於搶救傷員和搶險人員通過。

5)在保證人員安全的情況下,應儘快撤出易燃易爆物品、貴重儀器設備和重要資料。

6)離開危險區域的人員不要圍觀,應迅速倒疏散指定集合地點集合以便清點人數及時彙報。

7、實驗室斷電

1)實驗室檢驗設備均配有UPS電源,防止瞬間斷電對檢驗工作的影響及對設備造成的損害。

2)如發生瞬間斷電,對實驗室正常工作基本上不會有影響。但實驗室工作人員或值班人員在正常供電後,應對冰箱等所有用電設備進行檢查,如儀器設備運行正常無須採取措施;如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或持續報警,應立即通知配電室或器械維修組(夜班通知總值班)。

3)如實驗室發生非瞬間的斷電,應立即通知總務科(夜班通知總值班),並詢問停電原因及時間,如被告之是醫院一路或雙路電停止的情況,會立即啓動“醫院防停電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醫院恢復正常供電之前,工作人員或值班人員應將儀器設備的開關暫時關閉,待恢復供電之後,重新開啓設備。如儀器出現異常,採取同2的措施。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6

1、生物實驗室、儀器室、標本室由生物實驗室教師專職管理,任課教師及其他科組教師需要使用實驗室做實驗或上課的,要提前一至兩天通知實驗室教師,並進行登記。

2、每個實驗室、儀器室、標本室都要配一個滅火器,每個樓層配有兩個消防栓,實驗教師掌握其使用方法,並定期檢查。

3、實驗教師每天下班前都要認真檢查門、窗、水、電等是否關好。

4、實驗教師按時上、下班,若碰上第一節課或最後一節課有時,必須提前或推遲15分鐘上班或下班,保證任課教師能拿取和放回儀器、教具等。

5、實驗教師必須掌握儀器設備的規格、性能、工作原理,熟悉材料、藥品性能,負責做好儀器設備的.保管、使用、維修,藥品的使用、回收、處理工作。

6、每學期開學初對學生進行一次實驗安全教育,學生實驗時,實驗教師隨堂輔導,督促學生嚴格遵守實驗操作規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7、生物科老師要配合實驗教師管理好學生,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8、教師使用電教平臺時進行登記,並嚴格遵守平臺的使用操作規程。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7

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牀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牀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微生物室,不用於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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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中要求的相關規定進行日常診療和臨牀檢驗。

2.醫院檢驗科只設置從事一般臨牀開展的檢測和診斷的微生物室,不用於其他實驗活動,不從事含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和臨牀檢驗項目。

3.從事微生物檢測的工作人員經考覈合格的.,方可上崗。

4.所有臨牀實驗檢測一律在微生物室內進行,工作場所要持續衛生,各種操作排列有序,注意窗戶密閉,防止污染,嚴格保管傳染菌種。

5.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確保報告準確無誤。普通微生物標本要保留到出報告結果的兩天後方可處理,特殊微生物標本經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銷燬。

6.發現和懷疑由第一和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所致疾病時,立即對病人進行隔離,並在兩小時內上報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市疾控中心的統一部署下治療處理。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場所,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進行現場消毒,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並進行其他需要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7.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狀況,並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狀況進行檢查,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

8.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微生物安全知識培訓。

9.醫院每月對檢驗科的工作正常秩序和運行狀況進行檢查,並且定期對醫院生物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狀況進行檢查。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8

1目的

爲了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身體健康和安全,防止發生實驗室感染事件,保護實驗環境的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於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同時包括一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3職責

3.1 生物安全委員會

負責對管理體系文件的審定;負責病原微生物危害評估報告的論證及各類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的處置指導、評估和技術諮詢;生物安全實驗室防護技術的指導,生物安全重大事項的

3.2單位法人

對實驗室生物安全負總責,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批准與頒佈,負責生物安全防護設備、防護用品的保障,負責生物安全管理相關資源的保障。

3. 3生物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與監督檢査。

3.4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門

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修訂,應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

3.5 人事管理部門

負責實驗室新上崗人員的上崗培訓,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監護和個人健康檔案的建立,負責實驗人員的免疫接種計劃的制訂和實施。

3.6教育培訓管理部門

負責實習進修人員及課題項目合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3.7實驗室主任

實驗室負責人爲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負責實驗室工作人員的生物安全、專業技能培訓計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落實部門生物安全管理員;負責監督實驗室人員按照生物安全管理要求開展實驗活動;負責實驗室菌、毒種和生物樣本的安全管理。

3.8實驗人員

應自覺遵守相關制度,自覺學習和接受相關知識培訓,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開展實驗活動和操作儀器設備,有做好個人防護和對他人安全負責的義務。

3.9其他部門的職責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4 管理要求

4.1培訓要求

所有實驗操作人員、實驗輔助人員、工勤人員必須經過傳染病防治知識、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專業技術培訓,經考覈合格,持證上崗。培訓要有計劃性和可持續性,並有完整的培訓記錄。應對被培訓者和培訓者進行考覈和評估。經考覈合格者方有上崗資格,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生物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能培訓,中途發生換崗的,上崗前應再次接受專業技術培訓,部門應做好培訓並記錄培訓情況,資料統一交培訓管理部門備案。必要時應對培訓工作的成效進行評估。

4.2 準人要求

4.2.1 人員控制

只有在告知潛在風險並符合進人實驗室條件要求的人才能進入實驗室。在開展涉及有關病原微生物的工作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實驗室。一般情況下,易感人員或具有免疫缺陷、過敏史或感染後會出現嚴重後果的人員,不允許進入實驗室。實驗室負責人對工作人員是否有上述情況,應事先進行評估後再決定是否容許其進入實驗室工作,並負有最終責任。

4.2.2項目准入

實驗室開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活動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審批,未經許可不得超範圍開展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不得在低於防護要求的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開展實驗活動前實驗室應組織相關實驗活動項目的風險評估,並經生物安全負責人批准。

4.3 安全計劃

實驗室必須制訂年度安全計劃,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對安全計劃至少審覈和檢査一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修訂。

4.4 生物安全自查要求

實驗室負責人應定期對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情況組織進行自行檢査,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檢查後應形成書面的檢查記錄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並及時整理歸檔。

4.5 個體防護要求

所有實驗人員必須經過個人防護的培訓,個人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使用前應仔細檢查,不使用標識不淸、破損的防護用品,按不同級別的防護要求選擇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及類型,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

進人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動物實驗室,必須按照規定要求穿防護服,戴口罩、帽子、手套等防護用品。個人應根據從事實驗活動的性質、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進行相應防護,不得隨意降低防護等級。實驗人員不得穿拖鞋、短袖工作服進入實驗區域從事實驗活動。嚴禁穿着實驗工作服離開實驗室到辦公區域和其他公共區域。

從事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時應當有2名或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參加(但建議不要超過3人),禁止單獨一人從事高危險度的實驗室檢測工作,以防發生意外。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4.6實驗準備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在進入前,需做好充分的實驗準備工作,填寫實驗材料清單,禁止實驗過程中隨意頻繁出、入實驗室,而導致生物安全實驗室以外場所的污染及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

4.7實驗清單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工作前應準備實驗清單,內容包括實驗操作內容、實驗器材和物品、消毒物品的種類和數量及要求。

4.8記錄要求

進入生物安全實驗室工作的`檢驗人員在實驗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自覺按照規定操作程序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改變操作程序,同時做好相關的實驗記錄,包括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記錄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20年。記錄要求字體工整、字跡清晰、信息完整,不得用記號筆、鉛筆等不能長久保存的筆記錄。

4.9消毒要求

實驗人員完成實驗後,在離開實驗室之前,要及時清理實驗檯面,並對實驗室檯面及空間採用可靠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劑進行充分的消毒,要求詳見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20xx 版,確保消毒規範有效。

4.10廢棄物處理要求

病原微生物實驗廢棄物處理嚴格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規範處置,未經消毒滅菌處理的實驗廢棄物和實驗器材、設備嚴禁帶出實驗室。

4.11設施設備要求

實驗室應根據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類,對不同的病原微生物採取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實驗活動過程中的安全。生物安全櫃安裝後或每次檢修後,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和專業人員對每一臺生物安全櫃的運行性能和高效過濾器完整性進行驗證,每年至少—次。

生物安全實驗室的設施和設備配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關規定。對生物安全實驗室設施和設備進行定期檢測驗證。

4.12菌(毒)種和生物樣本管理要求

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按《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要求執行,相關材料應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相關部門應定期及時地將新近分離、採集的有保存價值的菌(毒)種、陽性生物樣本每季度辦理一次交存手續,按期交菌(毒)種庫、生物樣本庫統一保存,並做好交接記錄。接收部門應制備菌(毒)種和生物樣本清單,並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科(所)應加強對工作毒種的安全管理,應對工作毒種的去向進行監管,形成過程性記錄,定期歸檔備查。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個人名義接受、保存和饋贈、交換菌(毒)種和生物樣本。

4.13責任落實

單位每年應定期和各實驗室負責人簽訂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責任書,各實驗室和實驗人員簽訂生物安全責任書,實驗室負責人爲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責任人和生物安全監督員,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4.14外來人員管理

外來人員需要參觀、考察生物安全實驗室時,應事先經生物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生物安全管理部門)批准,持准入證在相關人員陪同下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進入實驗室。實習、進修人員應接受實習進修單位的相關培訓,考覈合格後,簽訂安全承諾書,在指導老師陪同或指導下進入實驗室開展工作,不得獨自從事髙風險檢測、研究工作,原則上不給予門禁授權,確實需要授權的部門應以書面形式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審批,並以保證其生物安全爲前提。

物業保潔人員禁止進入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和PCR實驗室、淨化實驗室、生物模擬實驗室等專業實驗室內部從事保潔活動。確因需要進入的必須做好個人防護,並在所在部門業務人員指導下開展工作,所在部門對物業人員的安全負責。

外來設備維修人員需要進入實驗室時,應事先辦理準人手續,進入實驗室工作時應做好個人防護,並由所在部門派人陪同下進行。嚴禁營銷人員進人實驗區。

4.15 門禁管理

實驗人員進、出實驗室應從更衣通道進入,走廊門禁止授權給所在部門負責人,嚴格遵照物流、人流分開,實驗廢棄物從污物電梯通道拿出實驗室。

實驗室人員進、出實驗室時應隨手關門,使實驗室門禁處於正常關閉狀態,對於二級生物安全實驗室等專業實驗室的門應隨時關閉,以免使實驗操作區域受到外界影響而導致實驗結果的不確定性或實驗室操作區域氣流外溢而污染其他區域。

4.16實驗人員能力評估

實驗室負責人每年定期組織對從事實驗活動的檢測、輔助人員的專業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評估材料及時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17 責任追究

若有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實驗室負責人的相應責任。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和所在責任部門負責人、生物安全監督員的相應責任。

4.18應對實驗動物及感染動物實驗室進行安全管理,實驗室、實驗人員應具備相關部門的資質才能從事相關實驗活動,嚴禁從事超範圍的動物感染實驗活動。

4.19本制度由生物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監督,未盡事宜由院長(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5 依據

5.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5.2《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管理規定》(衛生部45號令)。

5.3《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xx)。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9

一.着裝: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髮應束在腦後,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

2.在實驗室裏工作時,要始終穿着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3.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麪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4.實驗室工作區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5.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櫃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二.洗手

1.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後,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2.摘除手套後、使用衛生間前後、離開實驗室前、進食或吸菸前、接觸每一患者前後應例行洗手。

3.實驗室應爲過敏或對某些消毒防腐劑中的特殊化合物有其他反應的`工作人員帶給洗手用的替代品。

4.洗手池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點,使用基於乙醇的“無水”手部清潔產品是可理解的替代方式。

5.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脫手套後務必洗手。

6.實驗人員在操作完有感染性的村料或動物後,離開實驗室工作區之前務必進行“六步法”洗手。

7.每日工作完畢,所有操作檯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0

1.工作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守實驗室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種操作規程。

2.工作人員在實驗室應穿工作服,必要時需帶防護眼鏡。

3.工作人員手上有皮膚破損或皮疹時應戴手套。

4.可能產生致病微生物氣溶膠或出現濺出的操作以及處理高濃度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應在生物安全櫃(ⅱ級生物安全櫃爲宜)或其他物理抑制設備中進行,並使用個體防護設備。

5.應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sop操作規程。

6.在實驗室中應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護服。離開實驗室時,防護服必須脫下並留在實驗室內。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攜帶回家。用過的工作服應先在實驗室中消毒,然後統一洗滌或丟棄。

7.當手可能接觸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設備時應戴手套。如可能發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濺出,宜戴兩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離開實驗室。工作完全結束後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

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臺面,活性物質濺出後要隨時消毒。

9.實驗室內嚴禁吸菸或吃喝。

10.實驗室主任應制定規章和程序,只有告知潛在風險並符合進入實驗室特殊要求(如,經過免疫接種)的人,才能進入實驗室。否則不得進入實驗室。

11.實驗室工作人員每年須進行健康狀況體檢,接受疫苗接種,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1

一、對有關人員每年培訓兩次,內容包括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知識。

二、經考覈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方可上崗。

實驗室人員准入規定

一、實驗室技術主管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業務。

二、實驗室工作人員應進行生物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三、實驗室人員考覈合格,持證上崗。

四、技術人員應有業績檔案。

發現存在生物安全問題時的反饋和糾正措施程序

一、發現有菌種、毒株的擴散,工作人員應在第一時間採取消毒隔離措施。

二、立即通知部門負責人。

三、封閉實驗室,以防造成危害。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2

1、臨牀實驗室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按照國家頒佈的法令、法規、保障工作人員、病人和進入臨牀實驗室人員的安全,保證儀器設備、有毒和易燃、易爆試劑的安全使用,使工作人員在安全的環境下和條件下完成日常工作。

2、工作人員須穿工作服,必要時穿隔離衣、防護鞋,戴口罩、手套和護目鏡。

3、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檢驗用品,用後進行無害化處理。

4、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靜脈採血必須一人一針一管一巾一帶;微量採血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一片;對病人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5、無菌物品如棉籤、棉球、紗布等及其容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開啓後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6、各種器具應及時消毒、清洗;各種廢棄標本應按醫療垃圾處理。

7、檢驗人員結束操作後應及時洗手。非打印化驗單要消毒後發放。

8、保持室內清潔衛生,每天對空氣、各種物體表面及地面進行常規消毒。在進行各種檢驗時,應避免污染;在進行特殊傳染病檢驗後,應及時進行消毒,遇有場地、工作服或體表污染時,應立即消毒處理,防止擴散。

9、菌種、毒種按《傳染病防治法》進行管理。

10、對劇毒化學物品,壓力設備和貴重儀器責任到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督查。

11、保證實驗室電、水使用的安全,防止超負荷用電。使用電爐時一定要有人看守。使用電高壓消毒鍋時,一定要遵守操作程序,以防止爆炸。下班前一定要檢查水、電開關,關好門窗,注意防盜。

12、使用強酸、強鹼、腐蝕、有害、易燃、易爆品時,應在適當的'環境中正確操作,防止腐蝕、灼傷、中毒、水災和爆炸等事件的發生。

13、對工作中可能發生的以外事故,如發生醫療暴露等事件,要嚴格按照醫院制訂的預案進行,不得延誤。

14、保護好防火設施,保持應急通道暢通,便於火警時人員安全撤離。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3

(一)人員管理

1、科室主任爲生物安全第一責任人,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2、實驗室除輔助工作人員外,從事實驗室活動的相對固定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正規院校學或生物學教育經歷,具有醫師或技師等專業技術資格。

3、必須經過較系統的生物安全技術專業培訓,並經實驗室所在單位考覈合格。

4、實驗室要對固定的工作人員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必要的預防接種。

5、實驗室工作人員在工作時應穿着工作服採取標準預防措施做好個人安全防護。不應穿着實驗室工作服離開實驗室。

(二)環境、設施管理

1、在實驗入口處應粘貼"生物危害"警告標誌,註明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和負責人電話。未經許可,非授權人員不應進入實驗室,實驗室門應保持關閉狀態。

2、實驗室必須是獨立的實驗區域,實驗室內嚴禁設立生活區和辦公區。

3、實驗室出口處應設立專用的感應式或手柄式開關的洗手池、幹手器。

4、實驗室內應設有適當的空氣消毒裝置,可進行良好的通風換氣;配備合格並滿足實驗室需要的生物安全櫃;配備高壓蒸汽滅菌器,並按期檢查驗證合格。

5、實驗室需配有專用的工作服,常備乳膠手套,消毒劑。

6、實驗室需配備專用於保存標本和菌(毒)種的冰箱,保存明確含有病原微生物標本和菌(毒)種的冰箱需配備雙鎖。

(三)病原微生物的分類、採集、運輸管理

1、實驗室按照《人間病原微生物分類目錄》進行病原微生物分類。根據實驗室活動的性質、所涉及的.病原微生物種類,從事與本實驗室相當的實驗活動。

2、病原微生物的才具應當具有:①與採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的生物安全相當的防護水平;②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③有效地址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措施;④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⑤採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並對樣本來源,採集過程和方法等做詳細記錄。

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在取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轉運證》後方可運送,並嚴格按照要求進行運轉。

(四)操作管理

1、實驗室應圍繞生物安全管理中病原微生物標本的接收、登記、保存、實驗操作、生物安全櫃、高壓蒸汽滅菌器的使用與維護,菌(毒)種運輸、保存等環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技術規範、應急預案。

2、指定專人對涉及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標本、菌(毒)種的一切實驗活動進行如實的、可溯源的記錄。記錄內容應使用客觀計量指標,記錄者簽字確認。

3、嚴格執行微生物實驗室技術操作規範、規程,自覺參加有關知識培訓,及時更新知識。

4、微生物室標本接種、培養、鑑定等有傳染性風險操作必須在生物安全櫃內進行,非本室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5、所有樣本、培養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戴手套,穿隔離衣,戴口罩,採取正確的自我保護措施。在認爲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馬上洗淨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6、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睛、鼻子或其他暴露的粘膜或皮膚。不得戴手套離開實驗室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7、嚴格禁止用嘴吸痰。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裏。禁止舔標籤。

8、所有樣本、培養物和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培養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應嚴防病原微生物的擴散,微生物實驗室的廢棄物必須高壓滅菌後按感染性廢物處理。

9、防治接觸用於培養的塞子和膠帶等可能含有高濃度的致病菌的一切物體。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儘可能使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必須在生物安全櫃裏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10、應儘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儘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後立即放在銳器盒內。銳器盒應在內容物達到3/4前置換。

11、發生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時立即按生物安全事故處理預案執行。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於感染性材料,都必須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12、實驗室應保持整潔、乾淨、每天的工作結束後,應消毒工作臺、生物安全櫃檯面。

13、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使其達到生物安全水平。

14、發現可疑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時,必須立即封存標本及培養物,向院內感控處報告。

15、在進行可能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體液以及其他有潛在感染性材料的操作時應戴上合適的手套,脫手套後以及離開實驗室前都應洗手。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4

一、人員准入條件

1、實驗室人員務必在身體狀況良好、穿戴好防護服(白大衣)的狀況下,方能進入實驗室的污染區域工作。但當身體出現較大的開放性損傷、處於較重的疾病感染狀態或呈重度疲勞狀態時不得進入。

2、實驗室人員、輔助人員和外來人員務必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受過相關的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瞭解實驗室潛在的生物危害和特殊要求,經負責人審批後方可進入相應的實驗室工作。

3、外來參觀人員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並在相關人員陪同下方可進入實驗室。

4、未成年人、孕婦和有免疫缺陷的人員不得進入實驗室,處於易受感染狀態或感染後果嚴重的額人員也不得進入實驗室。

二、生物安全日常管理:

(一)操作準則

1、所有樣本、培養物均可能有傳染性,操作時均應帶手套。在認爲手套已被污染時應脫掉手套,立刻洗淨雙手,再換一雙新手套。

2、當實驗過程可能涉及到直接或意外接觸到血液、有傳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動物時,務必要戴上適宜的手套,脫手套後務必洗手。在實際或可能接觸了血液、體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後,即使戴有手套也應立即洗手。

3、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觸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膚。不得帶手套離開實驗室或在實驗室來回走動。

4、嚴格禁止用嘴操作實驗器材,包括吸液、吹酒精燈等。實驗材料禁止放入嘴裏。禁止舔標籤。

5、儘量用塑料製品代替玻璃製品,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破損的玻璃不能直接用手直接操作,務必用機械方法清除,如刷子、夾子、鑷子等。破裂的玻璃器具和比例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標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裏。

6、所有的.實驗步驟都應儘可能使氣溶膠或氣霧的構成控制在最小程度。任何使構成氣溶膠的危險性上升的操作都務必在生物安全櫃裏進行。有害氣溶膠不得直接排放。

7、應儘可能減少使用利器和儘量使用替代品。包括針頭、玻璃、一次性手術刀在內的利器,應在使用後立即放在耐扎容器中。尖利物容器應在資料物到達三分之二前置換。

8、所有濺出事件、意外事故和明顯或潛在的暴露於感染性材料,都務必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此類事故的書面材料應存檔。

9、所有棄置的實驗室生物樣本、培養物和被污染的廢棄物應被假定有傳染性,在從實驗室中取走之前,應以安全方式處理和處置,使其到達生物學安全。

10、實驗室應持續整潔、乾淨,當潛在的危險物濺出或一天的工作結束後,所有操作檯面、離心機、加樣槍、試管架務必擦拭、消毒。

11、每日工作完畢,最後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需關好水、電、門、窗。

(二)生物安全行爲規範

1.進入實驗室前要摘除首飾,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長髮應束在腦後,禁止在實驗室內穿露腳趾的鞋。不得佩戴有可能被捲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2.在實驗室裏工作時,要始終穿着實驗服,實驗室外禁止穿防護服(白大衣)。大白衣應定期清洗、更換,清洗時應使用具有殺菌消毒的洗液或其他相應方法。

3、操作感染性物質、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在通風櫥中進行,並佩戴相關的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鏡、面罩或護目鏡。皮膚受損時應以防水敷料覆蓋。

4、當有必要保護眼睛和麪部以防實驗對象噴濺、或紫外線輻射時,務必要配戴護目鏡,面罩(帶護目鏡的面罩)或其它防護用品。

5、實驗室工作區不允許吃、喝、化妝和操作隱形眼鏡,禁止在實驗室工作區內的任何地方貯存人用食品及飲料。

6、實驗室防護服不應和日常服飾放在同一櫃子。個人物品、服裝和化妝品不應放在有規定禁放的和可能發生污染的區域。

7、不得涉及呼吸道傳播疾病樣品室,要佩戴貼合要求的防護口罩。

(三)監督與檢查

1、涉及病原體的科室負責人要經常對各項實驗的生物安全性進行檢查和監督。

2、各實驗項目主管人員要定期對所開展的實驗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及時發現並報告安全隱患事件。

三、常見實驗室廢棄品處理

實驗室廢棄品按物理類型而言可分爲固體廢棄品、液體廢棄品及氣體廢棄品,就危害類型而驗分爲化學毒性廢品和病原性廢品,由於廢棄物品具有潛在的致病性、傷害性,如不妥善處理會造成很大的人身危害、環境污染和社會危害。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品名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進行分類,主要包括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損傷性廢棄物、化學性和放射性廢棄物等。

四、支持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3.《實驗室生物安全守則》(WHO,第三版,20xx年)

4.《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準則》(WS233-20xx)

5.《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改變9489-20xx)

6.《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培訓衛生部規劃教材,第2版)

7.《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

8.《實驗室生物安全》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5

1、實驗室內各種設施要符合生物安全及其他相關規定,所使用的所有儀器應經過安全使用認證。病理科科供電線路中必須安裝斷路器和漏電保護器。

2、科內大型儀器、設備、精密儀器由專人負責保管、登記、建檔,儀器設備的使用者,需經專業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3、科內儀器設備應在檢定和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並按照檢定週期的要求進行自檢或強檢,對使用頻率高的儀器按規定在檢定週期內進行期間覈查。

4、主要儀器設備應建立使用記錄,有操作規程,注意事項,相關技術參數和維護記錄,並置於顯見易讀的`位置。儀器使用者必須認真遵守操作規程,並做好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定期維護儀器設備。

5、儀器設備所用的電源,必須滿足儀器設備的供電要求。用電儀器設備必須安全接地。電源插座不得超栽使用。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斷路保護時,必須在查明斷電原因後,再接通電源。不準使用有用電安全隱患的設備(如漏電、電源插座破損、接地不良、絕緣不好等)。

6、儀器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異常,隨時記錄在儀器隨機檔案上,維修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並做維修記錄。

7、儀器設備使用結束後,必須按日常保養進行檢查清理,保持良好狀態。

8、所有儀器設備應加貼唯一性標識及準用、限用、禁用標誌。

9、在壓力容器、大功率用電設備、高速旋轉設備運行期間,必須有人看守,並有處理事故的相應措施及設備。長期用電設備(如冰箱、培養箱)應定期檢查,並記錄運行情況。

10、因故障或操作失誤可能產生某種危害的儀器設備,()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

11、使用直接接觸污染物的儀器設備前,必須確認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能正常啓用。實驗工作完成後,必須對接觸污染物的儀器設備進行相應的清洗、消毒。

12、科內應指定專人對安全設備和實驗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證其處於完好工作狀態。儀器設備較長時間不使用時,應定期通電、除溼。有記錄,保持設備清潔乾燥。(例如每年應對生物安全櫃進行一次常規檢測,須特別關注高效過濾器。定期對離心機的離心桶和轉子進行檢查)。

13、冰箱應定期化冰、清洗,發現問題及時維修。實驗區冰箱內禁止放個人物品及與實驗無關的的物品。

14、所有儀器設備在維修和維護保養前運出實驗室前必須進行消毒處理。

標籤:管理制度 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