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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如何簽訂就業協議?

畢業生劉某與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雙方未在協議中約定工資福利和工作期限,只約定違約金300元,劉某7月中旬持《報到證》到該單位報到,兩天後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一個月,工作期限一年,劉某在試用十天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求劉某承擔3000元的違約責任。3000元違約金劉某該不該支付?他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弄清以下幾個問題。

畢業生如何簽訂就業協議?

方法/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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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同?

有人認爲,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一回事,這是不正確的,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有着明顯的區別:

1、主體不同。就業協議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畢業生,另一方是用人單位(不分單位的性質、類別);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勞動資格的勞動者,另一方主體多應爲企業公司類用人單位(包括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訂立聘用合同);畢業生的身份是準勞動者,是在校學生,因此,在畢業前如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將因主體不符導致合同無效,因爲畢業生此時不具有勞動者的資格。

2、時間不同。一般就業協議簽訂在前,也即就業協議一般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簽訂在後。社會人員就業一般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畢業生總是先簽訂就業協議,再簽訂勞動合同。

3、內容不同。就業協議是畢業生介紹自身情況,並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將就業協議列入就業方案,一般可不涉及具體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爲具體的內容,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更爲明確。

4、適用法律不同。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產生糾紛所適用的法律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就業協議產生糾紛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參照有關的就業政策,而勞動合同產生糾紛主要適用《勞動法》。

簡而言之,就業協議重點約定用人單位接收畢業生到該單位工作,而勞動合同重點約定在勞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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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協議的性質

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階段性的產物,必將隨着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進一步市場化而逐漸爲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替代。計劃經濟時期,畢業生全部實行國家統一分配,既然是國家計劃分配,就無就業協議而言,當時派遣證作用明顯。而現階段畢業生在打印報到證之前,需要簽訂就業協議,持報到證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仍需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因此,隨着大學畢業生與社會一般人員就業性質的日益趨同化,畢業生也必將與用人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而無需先簽訂就業協議。現階段簽訂就業協議的作用主要是爲了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統計畢業生就業落實情況,當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用人單位和畢業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因此,畢業生應充分認識到,現階段就業協議的性質、地位,通過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來維護自身的就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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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

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違約情形下追究責任的依據,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屬於約定違約金,也就是說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未在協議中就違約金進行約定,則日後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就違約金進行追索。從目前的就業規範來看,並無法定的違約金。因此,違約金的數額一般由協議當事人自行約定,有關部門提出的違約金指導性限額並無法律依據,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金額時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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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違約情形的期限

從一般協議來看,其效力始於成立,終於終止。但就業協議是在就業過程中籤訂的,其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業協議從成立之日即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效力中止於畢業生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之日這一段時間。違反就業協議也只可能在此期間產生,在此期間之外不存在違約情形。明確了以上問題,案例中的問題就不難回答了,劉某已到單位報到,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則意味着就業協議已終止,而根據《勞動法》規定,試   用期內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可單方解除合同,而無需承擔責任。

注意事項

以上是針對就業協議的相關問題結合案例進行的解析,畢業生只有充分掌握就業協議的法律歸屬才能在選擇用人單位時按規定程序簽訂合法有效的就業協議,以維護自身的就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