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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農副產品合同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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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農副產品合同3篇,歡迎大家分享。

【推薦】農副產品合同3篇

農副產品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出賣方: 簽訂地點:

買受方: 簽訂時間: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名稱、品種、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名 稱

品 種

產地

商標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

合計人民幣(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 質量標準:

第三條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及費用負擔:

第四條 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五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

第六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運輸費用負擔:

第七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八條 檢疫單位、方法、地點及費用負擔:

第九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

發生爭議, 由雙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提請浦口區工商

行政管理部

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向浦口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各執兩份,鑑證方留存

一份,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賣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開戶銀行

賬 號:

郵政編碼:

買受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開戶銀行:

賬 號:

郵政編碼:

鑑證意見:

鑑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農副產品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市場經營管理者(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食用農副產品經營者(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上海市食用農副產品安全監管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就甲方允許乙方在本市場內從事(食用農副產品)交易活動,保證該類上市產品食用安全等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當覈驗乙方的經營資格,並建立檔案、錄入有關監管系統。

(二)甲方應配置食用農副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配備專業檢測人員,並建立相應的檢測工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三)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產品及原料檢驗合格證明。甲方按有關質量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乙方經營的食用農副產品安全衛生質量狀況負責檢驗、檢疫、檢測和管理。甲方應將抽檢結果及時告知乙方,並在市場公示欄、上海市食用農產品流通安全網等媒介上予以公示。對抽檢不合格的產品,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置。因抽檢、處置不合格產品而產生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或在乙方的守約保證金中扣除)。

(四)甲方禁止乙方銷售並有權當場銷燬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產品和施用過甲胺磷等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食用農副產品。甲方有權處置乙方上市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售的其他物品。

(五)發現乙方已出賣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雙方均應及時採取措施告知買受人,積極消除隱患。

(六)乙方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難以及時從乙方獲得賠償的,甲方有義務向消費者先行賠償,並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二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辦理證照(農民自產自銷備案)等入場經營身份證明、交納守約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元等手續後,方可在甲方指定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乙方在本市場經營,應當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經營規則,並接受甲方監管。

(二)乙方保證自己經營的食用農副產品食用安全、質量合格,不銷售假冒僞劣、有毒有害、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禁售的產品。乙方應保存並向甲方出示能夠證明合法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資料(農民自產自銷食用農副產品的除外)。

(三)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乙方應出示供貨方的授權證明。乙方經營畜禽及其產品,應攜帶產地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外省市出產的產品還應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運入證明、接受防疫檢查合格的證明。乙方應保證單證真實齊全、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相符。

(四)入場經營政府規定或甲方認定應當抽檢的產品,乙方不得擅自銷售,應先到甲方指定處申報,經甲方抽檢合格後,方可在甲方指定區域交易。經甲方抽檢爲不合格的產品,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複檢,但乙方須預付複檢費用(複檢合格的,返還複檢費用)。

(五)乙方出售食用農副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稅務部門監製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貨憑證。

(六)乙方經營豆製品、肉類、糧食及其製品的,應建立購銷臺賬(政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出請求並依法終止入場經營(租賃)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取消乙方的入場經營資格,對守約保證金,雙方應在合同終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之日起_________天內,在扣除消費者先行賠償金、乙方違約金等發生的費用後,按“多退少補”原則結算。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對乙方上市的食用農副產品未盡抽檢、管理義務,給乙方或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由此產生的其他法律後果。

(二)乙方入場經營政府規定或甲方認爲必須抽檢的產品,乙方未按規定申報或故意逃避抽檢,或僞造、私自塗改產品單證,或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不符,或出售摻雜使假以及國家明令禁售產品的,除承擔法律和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責任外,還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________元。

(三)乙方違反市場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規定,經營的食用農副產品來自非合法渠道,或經甲方或政府部門抽檢不合格的,甲方有權對乙方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1.教育;

2.警告;

3.當場銷燬經抽檢不合格的、有毒有害的食用農副產品;

4.暫扣來路不明或來自非合法渠道的產品,交有關部門處理;

5.寫出書面檢查,並予以公示;

6.收取抽檢和組織銷燬、處置有毒有害食用農副產品的實際費用;

7.責令限期補足守約保證金;

8.收取違約金;

9.單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場經營資格。

第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一方或雙方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時,雙方選定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在□內打√)予以解決:

1.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附則

其他約定:_________

甲方選定的現行合法的食用農副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標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市場管理制度、經營規則和抽檢工作規程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其他通訊方式:_________ 其他通訊方式: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農副產品合同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標的名稱

品種

產地

商標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合計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第二條、質量標準:

第三條、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及費用負擔:

第四條合理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

第五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於所有。

第六條、交(提)貨方式及地點:

第七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運輸費用負擔:

第八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

第九條、檢疫單位、方法、地點、標準及費用負擔:

第十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一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

第十二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生效

第十六條、其它約定事項

出賣人

出賣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買受人

買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鑑(公)證意見:

經辦人:

鑑(公)證機關(章)

年月日

標籤:農副產品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