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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合同彙編14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能源管理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能源管理合同彙編14篇

能源管理合同1

1項目風險來源

節能服務公司內部技術實力是項目成功的重要保證,其風險來自於節能技術的可行性、先進性、可靠性和適應性的不確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方案都是建立在前期進行的節能診斷和能效測評的基礎上,節能診斷或能效測評都會影響節能方案的可行性。由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生命週期限制,現有的節能技術方案很快就有可能會面臨淘汰的風險。運行管理過程中,如果不能根據現場實際工況及時調整節能運行方案,設計方案往往難以及時適應實際工況,從而導致節能效益降低。因此,節能技術方案的失敗和更新換代都可能給節能服務公司帶來無法收回投資和利潤的風險。

2風險評價矩陣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運作機制決定了節能服務公司在項目實施中必須承擔風險。因此,應完善項目風險管理的各個環節,識別與項目有關的風險,評價和管理改善項目的執行效果,從而使潛在機會或回報最大化,潛在風險最小化。風險矩陣是項目管理中識別風險因素重要性的一種結構性方法,風險矩陣能夠全面、動態地初步識別風險因素,包含風險來源、可能結果、預期發生概率,然後對風險進行分級整理,爲風險管理的後續階段打下基礎。利用風險矩陣收集的數據和評估結果可以在整個風險管理過程中應用,有着重要的推廣應用價值。風險矩陣方法關於各風險評價因子的權重係數是通過專家打分或調查投票的方法來確定的,以識別對項目影響最爲關鍵的風險,爲節能服務企業經營者提供製定相應風險處置措施的依據和歷史紀錄。

2.1原始風險矩陣

原始風險矩陣由需求欄、風險欄、技術欄、風險影響欄、風險概率欄、風險等級欄和風險管理/降低欄等構成。風險矩陣通常由項目風險管理小組來完成,負責對項目風險因素的識別和評估。

1)需求欄:列出項目的基本需求,通常包括項目操作要求和項目管理需求。

2)風險欄:描述項目的具體風險。

3)技術欄:根據具體需求列出可採用的技術。如果所需技術不存在或不夠成熟,則可能會不能滿足需求,風險發生的概率就會相對高些。4)風險影響欄:用於評估識別風險對項目的影響,通常用I表示。將風險對項目的影響劃分爲五個等級。

2.2Borda序值

由於風險等級欄僅給出了三個直觀的風險等級,因此在評價結果中會產生很多風險結,即處於同一等級可以繼續細分的風險模塊。爲了能夠識別同等級下相對關鍵的風險,在風險矩陣中引入Borda序值方法,以儘量減少同等級的風險評價結果。Borda序值是對某準則進行排序,統計出風險因子在該準則下的排名,然後進行綜合考慮。設總共有N個風險值,i爲風險因子,k爲相應準則(k=1表示風險影響,k=2表示風險發生概率)。

3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風險評估

根據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實施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特徵選取風險因素。在編制風險清單基礎上,結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建築節能改造項目的具體特點,進行專家投票。經過對收回的有效問卷進行整理,即可輸入風險影響和風險發生概率。對於風險影響,應根據加權後的投票結果,採用取多數原則;對於風險發生概率,應採取加權平均原則。其中,U24項目運行管理能力屬於高等級,是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最大風險;U23工程質量和U27預期效益適應性條件其次,前三項高等級風險均屬於內部風險,可以通過自身技術力量的完善進行規避。U11政策影響作爲外部風險,對項目的實施具有重大的導向作用,可以通過及時瞭解政策趨勢,採取相應的風險應對和控制措施。

4風險規避和應對措施

通過風險識別找出影響項目質量、進度、投資等目標順利實現的主要風險,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提出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實施建築節能改造項目風險的控制措施,儘可能地降低工程項目風險,實現節能運行項目的預期目標,這是項目風險管理的主旨所在。雖然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大量風險客觀存在,且不以人的意志爲轉移,但通過項目經驗和積累,以及通過測試、模擬、分析掌握的節能技術相關數據資料,來識別甚至是量化風險,判斷風險發生的可能性以及造成的連帶後果,從而通過適當的技術和方法來應對與控制風險。根據風險清單指標體系的要素,可以提出相應可採取的應對與控制方法。

4.1外部風險的應對與控制

外部的政治、經濟環境是不可控制的。規避這些風險,需要節能服務公司仔細研究政治、經濟動態和走勢,瞭解國家在節能事業方面的政策和優惠措施,熟悉法律法規,相應風險清單的應對措施。

4.2內部風險的應對與控制

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執行過程中,節能服務公司內部技術實力是項目成功的重要保證,這部分風險是可以控制的。控制這些風險,節能服務公司應通過不斷提高自身技術實力,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運行管理方案,保證預期的節能收益。

5結語

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實施建築節能改造,項目內部運行管理能力、工程質量、預期效益適應性條件和外部政策影響是主要的風險因子,節能服務公司對內應該根據項目運行管理的難度,配置相應執行能力的技術人員、資金、設備,確保實施能力和工程質量,並能夠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採取必要的調整措施;對外應研究政策、經濟動態和走勢,掌握城市能源發展規劃,對政策環境變化及時進行投資調整,以有效規避和應對各類風險,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能源管理合同2

簽訂地點:

甲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人

通訊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號

乙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聯繫人

通訊地址

電話

電子郵箱

開戶銀行

賬號

第1節總則

1.1 本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20xx年8月頒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xx)起草編制。

1.2 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協議雙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太陽能應用示範項目(以下簡稱 “本項目”或“項目”)簽訂本協議。

1.3 鑑於本項目的實際情況,雙方同意按節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該項目帶來的節能效益。

第2節 項目主要內容

2.1 項目名稱:太陽能應用示範項目。

2.2 甲方委託乙方進行該項目的實施,乙方負責就該項目的實施爲甲方完成節電目標,甲方保證能夠按照生產需求消納光伏電站所發電量,淡季或不生產時需傳至電網。

2.3項目主要技術方案:分別在有限公司的建築物屋頂上建設光伏發電站,所發電能作爲甲方的補充用電,實現企業節能降耗。

2.4 項目建設方案

2.4.1 乙方負責該項目的所有投資,完成電站設計、施工、建設;負責項目的運營、管理、維護以及過程中發生的所有費用。

2.4.2 甲方無償提供建築物屋頂作爲項目建設場地。

2.5 項目實施目標

2.5.1替代部分公共電網供給甲方的電能,降低企業能耗指標。

2.5.2項目建成後,預計年發電量 萬kWh(實際數值按國家相關批覆覈准電量爲準)。

第3節項目實施期限

3.1 本協議於正式簽訂日起生效,至節能效益分享期滿時終止。

3.2 項目建設週期:自該協議簽訂生效後,12個月內完成項目全部建成投運。

3.3 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起始日爲項目建成正式投運的日期,甲乙雙方以簽證文件爲準。項目分享期爲25年。

第4節 項目方案設計實施和項目的驗收

4.1 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的規定進行本項目的實施。

4.2 乙方將聘請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工程建設的整體設計。

4.3 項目建設設計方案完成後需提交甲方進行審覈,項目設計方案一經甲方同意,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協議第8節的規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4.4 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規定進行項目驗收。

第5節 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節能量的實際數據均以單元光伏電站出口雙向電能計量表的計量爲準。該雙向電能計量表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校驗;

5.2 節能量的計算公式:

項目節能量(kWh)=(單元1光伏電站出口送電電能計量表讀數×單元1電能計量表倍率+單元2光伏電站出口送電電能計量表讀數×單元2電能計量表倍率+… 單元n光伏電站出口送電電能計量表讀數×單元n電能計量表倍率)+光伏電站反送上公共電網的電量

光伏電站反送上公共電網電量的電費由乙方單獨與當地供電公司結算。

5.3 效益分享期內,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計算公式:

節能效益(萬元)= K×節能量(萬kWh)。

(K爲乙方在光伏發電時間段的平均電價)

在經營期內,乙方應得的節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給乙方。

5.4 分享比例:前10年甲方分享該項目20%的總髮電量收益,乙方分享80%的總髮電量收益。後15年甲方分享該項目30%的總髮電量收益,乙方分享70%的總髮電量收益。

在經營期內,乙方應得的上月節能效益由甲方在次月的15號之前支付給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相應的專用發票。

5.5 甲方用電量=(甲方使用電量*80%-上網電量*20%)*電價(前10年);甲方用電量=(甲方使用電量*70%-上網電量*30%)*電價(後15年),電價爲乙方在光伏發電時間段的平均電價,與同期國家電網電價相同。(如遇國家電價調整,則按照國家調整的比例進行平均電價變動)

第6節 甲方的義務

6.1 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本項目實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許可文件、環評批覆和電網接入批覆。

6.2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電氣系統圖、建築結構圖、生產負荷用電曲線等涉及施工設計的相關資料。紙質圖紙至少提供1份,圖紙應標註清晰,保證資料內容正確。設計完成後乙方應將圖紙完整的歸還給甲方。

6.3 按設計方案提供建築屋頂作爲電站建設平臺,併爲乙方施工及運營提供必要的條件,如施工用水、用電和臨時施工場地以及項目試運條件等。所發生的費用據實統計,產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6.4 施工和運營期間甲方應保證乙方全部人員和車輛在廠內安全免費的進出及正常的活動。(需執行園區的相關規範要求)

6.5 指派具有資質的操作人員參加電站的操作和維護培訓。

6.6 每月按本協議約定積極配合乙方對節能量進行抄錄和驗證,無誤後應立即簽署意見。

6.7 甲方應及時協助乙方完成項目的試運行和驗收,無異議後應及時在驗收文件上籤署意見。

6.8 爲乙方維護、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便利,保證乙方可合理地接觸與本項目有關的設施和設備。

6.9 在節能效益分享期間,甲方有責任幫助乙方順利的進行相關維護工作,保證電站安全運行,如設備發生故障、損壞和丟失,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後及時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維修和監管。

6.10甲方應當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及時向乙方付款。

6.11 甲方應當將與項目有關的其內部規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規定要求及時提前告知乙方。

第7節 乙方的義務

7.1 乙方負責辦理本項目實施所必需的各級政府許可文件、環評批覆和電網接入批覆。

7.2 乙方應按照項目方案文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及本協議的規定,聘請有國家認可資質的設計單位按時完成本項目的方案設計,並按設計方案按期完成項目建設,做好項目運營以及維護管理。

7.3 乙方應當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其聘請的第三方嚴格遵守甲方有關施工場地安全和衛生等方面的規定,並聽從甲方合理的現場指揮。

7.4 乙方應免費對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培訓,以使其能承擔相應的操作和設施維護要求。

7.5 設備的安裝和調試應符合國家、行業或企業有關施工管理條例和與項目相對應的技術標準規範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 項目建成後應建立健全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7.7電站建成後,在協議約定的使用期限內,電站所涉及的檢修維護和故障處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負責,發生的維護費用也全部由乙方負責。

7.8乙方在項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後的運營維護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廠房和房屋損壞時,因負責進行修復,並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內(建成後運營五年內)承擔保修責任,所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7.9 系統的接入性能應滿足國網公司20xx年7月下發的《國家電網公司光伏電站接入電網技術規定(試行)》要求,保證甲方用戶側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系統應設置足夠的防雷設施,防止雷電感應及雷電波侵入對用戶側電氣設備造成危害。

7.10 乙方應保證與項目相關的設備、設施的運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要求,保證與項目相關的設備、設施連續穩定運行且運行狀況良好。

第8節 項目的更改

8.1 如在項目的建設期間出現乙方無法預料的情況,從而導致原有項目方案需要修改時,則乙方有權對原有項目方案進行修改並實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會對原有項目方案設定的主要節能目標和技術指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乙方應將修改後的方案提交甲方進行備案。除非該情況的出現是由甲方的過錯造成,否則所有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8.2 在本項目運行期間,乙方有權爲優化項目方案、提高節能效益對項目進行改造,包括但不限於對相關設備或設施進行添加、替換、去除、改造,或者是對相關操作、維護程序和方法進行修改。乙方應當預先將項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審覈,所有的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

8.3 在本項目運行期間,因不可抗力因素情況下甲方拆除、更換、更改、添加或移動現有設備、設施、場地,甲方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雙方共同協調,將對乙方產生的不利影響降到最小。

第9節 資產所有權以及風險責任

9.l 在本協議到期並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項之前,本項目下的所有由乙方採購並安裝的設備、設施和儀器等固定資產(簡稱“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屬於乙方。乙方是唯一有權處置項目資產的業主單位,本協議順利履行完畢之後,該項目資產的所有權將無償轉讓給甲方。

9.2 項目資產清單在項目完成建設並投產後1個月內由乙方提供給甲方備案(需要乙方加蓋公章確認),資產清單必須與現場實際實物相符。

9.3項目資產清單內容包括設備、設施、輔助設備設施的名稱、型號、購入時間、價格及質保期等。

9.4 項目資產的所有權由乙方移交給甲方時,應同時移交項目的技術資料。

9.5 項目財產的所有權不因甲方違約或者本協議的提前解除而轉移。在本協議提前解除時,項目財產依照第12.4條的規定處理。

9.6 在本協議期間,項目資產滅失、被竊、人爲損壞的風險由責任方承擔。

9.7 本協議中太陽能發電相關設備,在合同有效期外即25年後,如該設備已不能正常使用運行發電,乙方需對太陽能光板及相關組件進行無償拆除並對太陽能光板等設備進行無償回收。

第10節 違約責任

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款項,則每天按當月節能效益應付款項的0.0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違約金以現金或銀行劃轉的方式繳納。

10.2 如甲方違反除第10.1條外的其他義務,乙方將依照第12.5條的規定與甲方解除協議,並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

10.3 如果乙方違反義務,甲方依照第12.5條的規定解除協議,並要求乙方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10.4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如甲方未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及時向乙方支付款項,

10.5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第3.2條的規定按時完成本項目,則每天按甲方當月節能效益的0.03%向乙方支付損失,節能效益按照國家相關批覆覈准的電量進行覈算,損失金以現金或銀行劃轉的方式繳納。

10.6如甲乙雙方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同意提交甲方合同簽訂地所在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0.7如乙方整套系統在使用過程中對甲方的設備設施等造成影響或損壞,由乙方全額賠償甲方全部的合理損失;

10.8由於乙方設備故障原因,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相關設備進行停用。非設備故障或維護調試甲方不得進行停用,否則產生的損失將由甲方承擔。

第11節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 24915—20xx定義。

11.2 如果一方(“受影響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無法履行協議下的義務,受影響方就必須在知曉不可抗力的有關事件的5日內向另一方(“非影響方)提交書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細節。

11.3 受影響方必須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有關的影響。

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受影響方的履行義務暫時中止,相應的義務履行期限相應順延,受影響方不應承擔相應責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受影響方應該儘快恢復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

11.5 如果因爲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受影響方不能履行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而且非影響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後,受影響方的不能履行義務持續時間達90個連續日,且在此期間,雙方沒有能夠談判達成一項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來執行本合同下的項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書面通知,解除本協議,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第12節 協議解除

12.1 本協議可經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書面解除。

12.2 本協議可依照第11.5條(不可抗力)的規定解除。

12.3 當本協議的一方發生以下任一情況時,另一方可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

(a) 一方進入破產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東或者是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而且該變化將嚴重影響到該方履行本協議下主要義務的能力。

12.4 本協議解除後,本項目應當終止實施。項目資產由乙方負責拆除、取回,並根據甲方的合理要求,將項目現場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對乙方提供合理的協助。

12.5 本協議的解除不影響任意一方根據本合同或者相關的法律法規向對方及相關第三方尋求賠償的權利,也不影響一方在協議解除前到期的付款義務的履行。

12.6如發生本協議10.8條,協議可提前解除,乙方可自行拆除乙方相關的設備實施,甲方不承擔任何相關費用,乙方需對甲方廠房恢復原樣。

第13節 其它

13.1 人身和財產損害和賠償:

13.1.1 如果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員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員(“侵權方”)的故意或者是過失而導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損害,侵權方應當爲此負責。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員或者是該第三方的賠償請求,則侵權方應當負責爲另一方抗辯,並賠償另一方由此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損失。

13.1.2受損害或傷害的一方對損害或傷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時,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適當減輕造成損害或傷害一方的責任。

13.2 保險:項目的財產保險由乙方負責購買;雙方工作人員的保險由所在單位負責購買。

第14節 爭議的解決

14.1 因本協議的履行、解釋、違約、終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爭議、糾紛,本協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14.2 如不能協商解決,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5節 保密條款

15.1 本協議中,披露祕密的一方將被稱爲“披露方”同時,收到祕密的一方則被稱爲“接收方”。本保密條款適用的對象除了雙方及其工作人員之外,還包括任何參與前述正在進行商務洽談的相關項目的顧問等中介服務人員。

15.2 除非爲了履行本合同所需,接收方將不使用其從披露方獲知的任何商務的、技術的、操作的、工藝過程的、貿易祕密及市場的信息、銷售和培訓輔助材料,文獻及其它直接或間接從披露方收到的資料信息(即“保密信息”),並保守祕密。此外,接收方承諾對上述“保密信息”的協議履行期內或是失效後,都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

15.3 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間獲得和知曉的披露方(包括其分支機構、控股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商業祕密及屬於第三方但接收方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商業祕密包括技術祕密和經營祕密,其中技術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工作進度、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測試報告、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經營祕密包括但不限於雙方洽談的情況、簽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協議、備忘錄、訂單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戶名單、行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法律事務信息、人力資源信息等。

15.4 未經披露方書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在雙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業祕密,不管這些商業祕密是口頭的或者書面的,還是以磁盤、膠片或者電子郵件等形式存在的。

15.5 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業祕密的相關資料時,接受方應將有關資料及複印件交換給披露方,或應披露方的要求將這些資料及複印件銷燬。

15.6 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場所內活動時,應聽從披露方工作人員的安排和引導。未經披露方允許不得進入披露方實驗室、辦公室、生產車間等工作環境,不與披露方開發人員進行私下交流。

15.7 接受方的保密義務在知悉披露方商業祕密後的5年內保持有效,並且在此期間其效力不受合作關係終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屆滿或終結的影響。

第16節 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6.1 項目聯繫人職責如下:雙方均需設定專責聯繫人負責項目實施的具體工作。

16.2 一方變更項目聯繫人的,應在 7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通知並影響本協議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16.3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文本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叄份。

16.4 本協議由雙方授權代表於年 月 日在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能源管理合同3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是通過對項目的建設內容和配套條件,如市場需求、資源供應、建設規模、工藝路線、設備選型、環境影響、資金籌措、盈利能力等從技術、經濟、工程等方面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比較,並對項目建成後可能取得的財務、經濟效益及社會影響進行預測,在此基礎上,綜合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財務的盈利性,經濟上的合理性,技術上的先進性和適應性以及建設條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從而爲投資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編制項目可研報告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一是爲項目投資決策(項目業主、投資方)提供科學依據;對於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需要編制可研報告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商業銀行在建設項目申請貸款前,需要建設方出具詳細的可研報告進行風險評估。部分商業銀行也要求編制可研報告的諮詢機構具有甲級資質。

此外,在申請國家相關政策、資金支持時,往往也要求提交項目可研報告。如申請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以獎代補”節能技改資金時,明確要求技改項目可研報告作爲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附件一併報送。目前,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EMCA)與北京銀行正在實施一項針對EMCA會員企業的節能減排項目融資貸款計劃,根據要求,擬申請貸款的節能服務公司必須先提交一份符合相關內容深度要求的項目可研報告至EMCA,報告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機構編寫。EMCA組織相關專家對可研報告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提供北京銀行作爲貸款決策參考。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研報告一般包括以下章節,可視具體項目情況,對相關章節的內容進行適當刪減與調整。

一、總論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所屬行業、成立時間、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聯繫電話、登記註冊類型、隸屬關係、銀行信用等級;資產總額、資產負債率、職工人數,主要產品生產能力、國內市場佔有率,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銷售收入、淨利潤、稅金、現金流入量、淨現金流量)等。

(二)ESCO基本情況

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聯繫電話、隸屬關係、銀行信用等級、公司總資產、資產負債率、公司類型(國家發改委備案、工信部推薦、地方備案、其他)、主要技術/產品、主要服務領域、相關項目經驗及主要業績、主要技術人員情況(學歷、專業構成),獲得的主要知識產權、(產品、項目、技術)獎勵及相關資質等。

(三)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項目實施方式(效益分享型、節能量保證型、能源費用託管型、其他)、技術領域、建設內容、項目總投資、建設年限、建成後的經濟效益、節能減排效果等。

(四)編制依據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所依據的國家法規政策、規劃、標準規範、工程技術資料等。

(五)問題與建議

項目可行性研究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以及提出的'對策建議。

二、項目建設背景與建設的必要性

(一)建設背景

企業綜合能源消費量及分品種能源消費量、主要耗能工藝及設備情況,主要能耗指標、存在的主要問題,節能潛力分析等。

(二)建設的必要性

三、企業能源管理狀況

(一)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包括企業能源管理組織結構,人員及職責

(二)企業能源管理規章制度及程序

(三)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及管理情況

四、工程技術方案

(一)技術方案論述

工藝技術方案、技術內容詳細論述;技術來源及技術優勢、技術先進性及成熟度等;

(二)工程方案

(三)設備選型方案。

五、工程實施

(一)工程實施的外部條件

(二)工程實施方式

六、項目組織與進度安排

(一)項目組織管理

(二)建設工期及實施進度安排

(三)項目建設與生產的銜接

七、節能效果評價

(一)節能量的測算。節能量的測算依據和基礎數據;節能量測算公式、折標係數和計算過程等。

(二)二氧化碳減排量測算。

折標準煤系數和排碳係數參考表

2.項目的名稱、內容和目的

2.1項目名稱: (以下簡稱"項目")。

2.2項目內容: 。

2.3項目目的:通過項目的實施,達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與期限、項目的驗收

3.1本合同以雙方簽字之日爲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後,乙方開始項目的設計、設備的採購、安裝及調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期爲30 天。

3.2節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爲甲方出具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爲 個月。

合同有效期爲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滿爲止。

3.3項目安裝完畢後 內,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檢查安裝情況;安裝檢查合格後,試運行 小時,試運行期間可對設備進行調試。試運行結束後無異常發生,則甲方應簽署試運行正常的項目驗收證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項目的年節能效益約爲人民幣 元 (小寫: 萬元)(以每月實際節電效益爲準)

4.2 節電率的計算方法

乙方在進行節電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電錶,協助乙方在所有要進行節電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調系統迴路中具體設備前安裝到位,並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計算某具體設備(a1)的節電率:a1設備平均節電率(%)sa1=(q前a1-q後a1)÷q前a1

其中:q前a1=節電改造前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

q後a1=節電改造後24小時的目標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

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和完成節電改造工程後的中央空調系統a1設備用電量數據由雙方有關人員共同抄表並簽名確認,連同計算出a1設備平均節電率。依此類推,測出中央空調系統中其它設備a2、a3、a4等的平均節電率sa2、sa3、sa4等。統計完後由雙方簽章生效並作爲本協議之附件b。

4.3 節電效益的計算方法

以自然月爲單位,對通過節電改造後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按以下方法計算:

以設備a1爲例,

當月設備a1節電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節電率sa1)

ma1抄表=節電改造後當月的中央空調系統中設備a1電費(電度表當月實抄的用電數量)。

sa1爲設備a1的節電率

當月中央空調系統節電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雙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爲五年,節電改造後按本協議本項第3、第4條的計算方法計出甲方所節省的總電費,並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進行分配:

乙方當月應分配金額(元)=當月節電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應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後,每個月後三天內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數額爲4.2中規定的乙方應分享的數額,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屆滿。如果甲方延遲付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所欠到期款項的每日萬分之三計算。

4.6 該項目由乙方投入設備,但簽訂本合同後甲方需向乙方交項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作爲押金,合同正常履行兩年後,此押金由乙方無條件退還給甲方。

4.7 在本合同規定的效益分享期內,電價按同期供電部門價格計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測量數據不正確而導致用以計算節能量的基線未能反映真實情況時,乙方有權對計算節能量的基線作出調整;節能量的測量應在設備級(而非工廠級)層面上進行。

5.甲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甲方還應:

5.l 對乙方提交的設計、施工方案應在七日之內予以書面覈准。

5.2在本廠區接受附件a所列設備和相關材料、配件,在安裝前甲方應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費、妥善保管。

5.3爲乙方實施和管理本合同項下的項目提供必要的協助。

5.4 按3.3條款驗收項目,及時提供確認安裝完成和試運行正常的驗收文件。

5.5根據設備製造商提供的設備操作規程和保養要求或乙方的書面要求,對設備進行操作,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

5.6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設備運行作出記錄,並根據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記錄。

5.7 若發現本項目安裝的設備出現故障,有義務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爲乙方維護、檢測、修理項目設施和設備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觸與本項目有關的甲方設施和設備。

5.9 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附件a所列設備發生損壞、丟失,則甲方應在得知此情況後一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對設備進行監管。

6.乙方的責任

除本合同規定的其他責任外,乙方還應:

6.l 負責項目融資,對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書面形式列出、乙方認可的設備進行設計、採購、安裝與調試,按期完成施工。

驗收合格後,將項目移交甲方運行。

開工前七日內,將設計、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確認。

6.2 確保設計、供貨和安裝達到附件a規定的要求。

6.3 根據國家有關施工管理條例和與項目相對應的技術操作規程,認真完成設備的安裝和調試。

6.4 對甲方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該項培訓應不少於五個小時,以使他們能夠正確地操作和維護設備。

6.5 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承擔項目移交甲方運行前的一切風險損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盡到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引起的損失。

6.6 設備所有權移交甲方時,乙方應將該項目的全部設計資料交給甲方。

6.7 定期派人檢查項目的運行情況。

7.所有權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項之前,項目(包括設備和設施,下同)的所有權屬於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滿後一個月內,按規定付清乙方應得全部款項之後,纔有權取得項目的所有權。

7.3在本合同生效後的十二個月內,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條規定的付款方式以相當於乙方分享總效益的價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後剩餘效益的折現價格)提前購買設備的所有權。在乙方收到全部價款之後,項目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7.4項目的所有權由乙方移交給甲方時,應同時移交項目的技術資料。

7.5 甲方違約(如拖延應付款且到本合同終止時仍未付清應付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時,乙方仍享有項目所有權,直到此種違約狀況消除七天後,項目所有權才歸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支付終止費和賠償乙方的其他損失(如有),終止費按下面公式計算:

終止費=(乙方按合同規定應分享的全部款額-終止前己分享的款額)×30%

乙方的其他損失爲乙方在項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質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潤,該損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爲限。

8.2 由於甲方未經乙方書面許可而對設備進行實質改動或拆除,影響了本項目的正常運行和節能效益,乙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甲方應支付乙方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應分享款項,且在此情形下項目仍歸乙方所有。

9.違約責任

9.1 甲方違約:

9.1.1在本合同生效後、項目移交甲方運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則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效益總額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乙方爲此項目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如設備購置費、運費、安裝費、設計費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後七天內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應每日按應付款金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後超過兩個月未向乙方支付應分享的款項,則乙方有權收回此項節電工程的所有節電設備,並同時享有追究甲方其它違約責任的權利。

9.1.4 甲方違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項或多項義務,則乙方有權選擇單獨或合併採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i)按甲方實際違約的天數順延項目的安裝調試期;

ii)延長分享節能效益的時間,直至乙方的損失得全部彌補;

iii)在保持節能效益總額不變的前提下縮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應付款數額;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該等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直接損失、項目利潤、律師費用和項目相關的其它費

用。

9.1.5 因甲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節能環保方面的法律法規),造成項目中斷和停止,則如果此種違約若在三十日內得以糾正,且乙方因甲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得以補償,則不視爲甲方違約。

9.2 乙方違約:

9.2.1 設備安裝完畢三個月後仍不能正常運行。

9.2.2 甲方在設備運行工況與項目驗收相同的條件下可隨時複驗節電率,如果複驗節電率低於附件b中相應節電率並超過10%範圍,則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雙方共同參與節電率複驗,如果經雙方確認節電率的確低於附件b中相應節電率並超過10%範圍,則視爲乙方違約。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規定,則甲方有權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10.違約補救

10.1 甲方違約的補救:如果甲方違約,乙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收回應得和受損失的款項。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和項目其他相關費用。

乙方在事先書面通知甲方的情況下,有權進入甲方生產場地拆除設備,在不損害甲方權益的情況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違約的補救:如果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選擇終止合同或直接進入司法解決程序,收回受損失的款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和項目其他相關費用。

10.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當事人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部分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

11.乙方的服務標準

乙方應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工作,客觀實際地測量節能效果和計算節能效益。對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給予認真考慮,與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員及其合理化建議,愛護甲方的設備和其它財產,在甲方的場地從事項目的安裝運行工作時,遵守甲方工作場地的有關規章制度。

12.項目設備的改進、改動、拆除和損壞等風險

12.1 設備的改進。在乙方不降低服務標準的前提下,爲了改善項目設備的運行狀況或提高經濟效益,經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有權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隨時改進項目設備或修改有關程序。甲方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乙方的改進意見。

12.2 設備的改動。任何一方如需對設備進行改動,需徵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方可進行。

12.3 設備的拆除。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拆除項目設備或者進行實質性改動。如果甲方未經乙方書面同意而拆除設備或進行實質性改動,乙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無條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全部款項。

上述設備的改進、改動和拆除完成後,雙方應於當日簽署書面文件予以認可,此種認可視爲對方的接受。

12.4設備的損壞或丟失。本合同開始履行後,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如果甲方不能證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員所致,則應由甲方承擔責任。如果受損壞或丟失的設備已投了保險,甲方應聘請乙方利用保險賠付修理、更換、補充被損壞(或丟失)的設備。如果在設備發生損壞或丟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甲方得到的保險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換或補充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或者由於受損壞(或丟失)的設備未投保,則應由甲方承擔修理、更換或補充設備的費用。

12.5 設備的意外損壞。由於意外事件導致設備損壞,如果甲方不能證明自己採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應承擔修理或更換的費用。如果甲方能夠證明自己採取了足夠的預防措施,則由甲、乙雙方共同承擔責任。

12.6 如果因爲發生本章規定的情況而影響項目的正常運行,停止運行超過十日,雙方同意:該時間從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況的影響而縮短。

13.對設備的大規模改造

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對設備進行大規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爲提高節能效率而欲對設備進行改造,甲、乙雙方應事先達成書面一致意見,並對本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之後,方可開始施工。

14.設備的停止運行/關閉

14.l停止運行或關閉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設備,甲方應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緊急情況下,甲方應及時和儘可能地向乙方通報情況。任何停止或關閉行爲都不能減輕或影響甲方的付款義務。

14.2如果因甲方關閉或停止設備運行而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全部款項。

15.甲方自有設備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與項目相關的自有設備能夠完全正常運行。如果因爲甲方自有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到項目的正常運行,導致節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並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項。

15.2如果甲方欲對自有設備進行更改或對生產

計劃進行調整,可能對項目的節能量造成影響時,甲方應至少提前七天書面通知乙方,說明這些變化可能對項目節能量產生的影響。當這些改變致使節能量下降時,甲方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否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第8.1條的規定向乙方承擔責任。

15.3如果甲方對項目相關的設備進行檢修,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導致節能量減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額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項。

15.4如果甲方對與本項目相關的設備進行大修,影響了項目的正常運行或停止運行,大修期超過30天,改造期間不分成,但雙方應以書面方式認可延長相同時間,以彌補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6.1 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須經甲、乙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才能生效。

16.2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應根據其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確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責任。

16.3 由於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導致項目無法進展或與本項目實施前相比根本不能達到節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後簽字之後滿九十天未實際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被關閉或撤銷、停產或停業、轉產或與其它單位合併或分立,則本合同對發生此種變化後的甲方或其繼承者仍然有效。發生此種情況時,甲方應事先告知有關當事方,並將此條件列入新的實體之中。如果當事方不能接受此種條件,則由甲方應在此變化發生前,按本合同規定購買本項目。乙方也可自行決定拆除所裝設備。

如果甲方發生破產而導致本合同終止,項目及甲方爲乙方所提供的擔保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範圍。

17.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轉讓

17.1 甲方在轉讓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之前,應徵得乙方同意,在未徵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無權以任何形式、在實質上轉讓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將本合同及所有的權利、義務轉讓給乙方所屬的分公司或有關聯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將本合同中所有權屬於自己的設備作爲擔保,用於節能服務項目期間的擔保。

18.稅、費

由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乙方出具普通商業發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關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執行。

20.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程序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結果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本合同在仲裁過程中,除雙方有爭議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應繼續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節能系統設計方案

附件b:節能效益的計算及確認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間規定不一致時,以規定詳細的爲準。

21.3 本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解釋,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應遵守行業慣例。

21.4甲、乙雙方用電報、電傳、電話、傳真發送通知時,凡涉及各方權利、義務的,應隨之以書面信件通過特快專遞通知對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爲甲、乙雙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稱的"一方"及"一方當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雙方"或"雙方當事人"則是統稱甲、乙雙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客觀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1.6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三份。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於x年x月x日在xx簽訂。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通訊地址:通訊地址: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行:開戶行:

賬號: 賬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