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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貿易合同集合6篇

貿易3.15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進出口貿易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進出口貿易合同集合6篇

進出口貿易合同1

合同號碼:

日期: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數量:噸

(換算原油重量按gb1884—80方法進行)

三,規格:指標項目試驗方法

①密度:克/立方厘米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含硫:重%最高0.9 gb 387—64

③含水:重%最高1.0 gb 260—77

四、價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貨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噸

第2季度噸

第3季度噸

第4季度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付款條件:買方應於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爲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據:①賣方在貨物啓運後,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爲議付貨款的依據:

(a)發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鑑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②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餘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附註: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後決定的條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執行由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③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爲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買方:

地址:地址:

電報掛號:電報掛號:

電傳:電傳:

第二部分

一、總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交貨條件: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接點作爲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接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

②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後,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污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

③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

④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輪長度不得大於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徵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買方負擔。

⑤由於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於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買方負擔,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爲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

⑥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三、裝船通知:

①買方應在裝船月15天前電告賣方派船計劃,包括船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賣方接到買方派船計劃後,應在五天內電覆買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預抵裝港日期和裝運數量。買賣雙方對油輪預抵裝港日期或裝運數量的意見不一致時,雙方協商安排一個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裝運數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輪來接貨。雙方商妥的油輪預抵裝港的日期叫做“確認日期”。

②買方應按雙方商妥的“確認日期”派油輪抵達裝港。賣方應及時裝貨。如買賣雙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確認日期”或裝運數量時,對方根據儲罐,泊位和供貨或接貨的可能以及油輪安排的可能,應在兩天內電覆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輪在“確認日期”以前或以後抵達裝港,賣方應做出最大努力盡快裝貨。

③買方在本條①款通知派船計劃時,已列明預抵裝港日期及裝運數量,但註明船名待定時,買方應最遲在確認日期十天前將船名電告賣方。

④雙方商妥“確認日期”的油輪,允許買方按同一“確認日期”,同一裝運數量和裝貨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輪代替。但買方最遲應在“確認日期”前五天將代替油輪的船名等有關情況通知賣方。

⑤買方在油輪抵達裝港前五天電告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預報船名,船籍,預抵裝港日期,裝運數量,買方應指示船長在油輪抵達裝港前48小時和24小時及6小時向賣方(包括裝港賣方分公司)及裝港中國外輪代理公司報告預抵裝港的時間。

⑥裝船完畢後,賣方應在24小時內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品名,密度(註明換算溫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貨人,裝運數量,發票單價,總值,提單日,離泊時間。

四、裝貨定額:

①油輪抵達裝港後,具備裝貨條件時,船長通過裝港外輪代理公司應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或VHF電話向裝港賣方或外輪代理公司提出備裝通知書並同時確認。裝船作業開始時間按以下規定計算。按“確認日期”抵裝港的油輪,以確認備裝通知書六小時後開始起算。但如在確認備裝通知書後不到六小時裝油時,以開裝時間起算。在“確認日期”前一天辦公完畢時間(從5月1日至9月30日:18:00,從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時)前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沒有條件裝油者,則以確認日上午八時起算。在“確認日期”前一天從辦公完畢時間至24:00時抵裝港的油輪,在辦完入港手續後,如有條件提前裝油者,以開裝時間起算,如沒有條件者,則以確認日下午二時起算。在“確認日期”以後抵裝港的油輪,以開裝時間起算。

②自起算裝船作業時間開始,賣方應在36小時內將整船貨物裝完,除大風雷雨天氣及港務當局另有規定外,應日夜連續裝貨。

③由於下列情況耗費的時間,均不計算在裝貨作業時間以內:

(一)由於大風,雷雨等惡劣天氣而不能進行作業的時間。

(二)港務當局由於安全原因不準靠棧橋而在港內停留的時間及港務當局禁止裝船的時間。

(三)排放壓艙污水至驗艙完畢的時間。

④以拆卸輸油管線完畢時間作爲裝貨作業的完畢時間。

⑤因碼頭裝貨設備故障而發生的滯期費按本部分第五條第①項所規定的運費率的50%計算。

五,滯期費:

①賣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條②款所規定的裝貨定額時間裝貨完畢,則賣方應向買方交付滯期費,滯期費應以雙方確認的裝船數量作爲它的船型,每日滯期費應以worldscale所規定的基數(以提單日期爲準)乘相應的afra運費率計算。

②油輪在裝貨港口的動態,以裝港外輪代理公司編制的並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裝貨時間事實記錄爲準,賣方應在裝貨後三十天內向買方提供裝貨時間事實記錄一份。

③買方向賣方提出的滯期費,經賣方審覈屬實後,應以美元現匯支付。

④如果買方向賣方提出滯期索賠,須在船抵目的港後60天內提出。

六,商品檢驗:

①重量的鑑定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出具的重量鑑定證書爲準。提單數量應根據重量鑑定證書填寫。重量鑑定證書及提單所列數量作爲買賣雙方交貨數量的依據。

②品質的檢驗:由裝船口岸國家商檢局按syb20xx—59石油產品試樣法取樣,混合後分裝三份作爲賣方所交貨物的標準樣品。上述三份樣品之中的一份將交給油輪船長。其餘二份均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一份供化驗用,一份裝貨後保存六十天。國家商檢局經化驗後所出具的品質證書作爲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依據。

七、投保油污責任險:

①買方所派油輪應加入基於1969年《國際油污民事責任公約(CLC)》第七條的金額保證(P & I CLUB保險)以及TOVALOP協定。

②由買方所派油輪,當在裝港遇事故而發生油類和油類混合物的污染或有發生這類污染的可能性時,船東或船長應迅速採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損失,或爲避免油污損失進一步擴大所採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東或船長不採取上述措施時,賣方在通知船東或船長之後,可以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進行清除工作和減輕油污可能造成的損失。賣方應隨時將所要採取的措施和後果告訴船東或船長,如時間允許,應在採取措施前,將擬採取的措施告訴船東或船長。賣方採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認爲是按船東或船長委託進行的。在這種場合,對於被委託者採取的措施,委託者有權按實際情況向對方提出異議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託人提出通知後,被委託者則應無權再繼續進行工作。

③賣方或船東船長採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與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CLC)》及TOVALOP協定的規定相牴觸。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交貨時,賣方可以延期交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賣方應向買方提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的發生事故情由的證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時接貨時,買方可以延期接貨或部分延期交貨或取消合同,但買方應向賣方提交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簽發的證明文件。

九、罰款:如買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按合同規定執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執行,而使賣方遭受損失時,買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爲合同總值或未能執行部分總值的1%。如賣方除本部分第八條規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約交貨而使買方遭受時損失,賣方應承付罰金,罰金分別爲合同總值或未能履行部分總值的1%。

十、仲裁:因執行合同所發生的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簽訂合同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尚不能解決,應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訴。仲裁在被告所在國進行。在中國,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委員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根據該協會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簽訂合同雙方都應執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進出口貿易合同9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購進貨物: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包裝:

第二條貨物數量:

第三條貨物單價:

第四條買賣貨物總值:

第五條貨物裝運期限:

第六條貨物裝運口岸:

第七條目的口岸:

第八條貨物保險:由甲方按發票金額%投保。

第九條付款條件:乙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甲方爲受益的人,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爲裝船後天在中國到期。

第十條單據:甲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

第十一條裝運條件:

①載運船隻由甲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②甲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乙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附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乙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甲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甲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乙方。

第十三條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的,甲方不負責任。但甲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以掛號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約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十五條備註:

甲方(蓋章):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代表人(簽字):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進出口貿易合同2

合同號碼:

日 期:

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數 量:噸

(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規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交 貨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

第2季度 噸

第3季度 噸

第4季度 噸

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付款條件:買方應於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爲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單 據:①賣方在貨物啓運後,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爲議付貨款的依據:

a)發票四份;

b)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

c)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鑑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

②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餘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附註: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後決定的條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執行由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

③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爲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買 方:

地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地 址:

進出口貿易合同3

賣 方:____

合同號碼:____

買 方: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1)貨物名稱、規格

(2)數量

(3)單價

(4)總值

包裝及嘜頭

包裝:小捆70-120千克及

賣方有權在3%以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內多裝或少裝

按f.o.b.計算

(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

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爲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爲裝船後十五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

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

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

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14)仲裁: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備註:

賣方:__(蓋章) 買方:____(蓋章)

代表人:__(簽字) 代表人:___(簽字)

__年__月__日訂立

進出口貿易合同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本進出口代理合同由上述各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訂立。

鑑於:

1、甲方決定獨家發起,採取社會募集的方式設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並將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乙方爲經甲方批准設立的股份公司籌委會。在股份公司籌建期間,由乙方代表股份公司辦理與股份公司設立、股票發行與上市有關的一切事宜。

3、甲方有權在覈定的經營範圍內代理其集團成員的進出口業務。

4、股份公司成立後,將成爲集團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在進出口方面的業務將由甲方代理。

5、甲、乙雙方同意,自股份公司依法設立之日,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所享有及承擔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均自動轉由股份公司享有和承擔,本合同的乙方即爲股份公司。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本着“平等、自願、互利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代理權限:

1、甲方確認,甲方經主管部門批准,具備代理乙方進出口業務的權利。

2、甲方同意在其進出口權限許可範圍內,代理乙方辦理生產經營中所需之進出口{業務,以便乙方進口維持其生產所必需的物品,並根據具體情況安排出口。

第二條代理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協助股份公司辦理進出口批文。負責對外談判,代表股份公司對外簽約。負責對i外執行合同,包括對外開證、結算、結匯、對外索賠等,並隨時向股份公司通報情況。負責提供外方及國內有關部門的資料、單據以便股份公司及時做財務處理。

2、股份公司的權利、義務:

負責進出口項目的全部技術問題,包括設備、原材料的選型、驗收。負責簽署技l術附件。協助甲方對外進行談判,在價格、運輸、保險、索賠等方面提出參考意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收付款、驗收等工作。負責進出口貨物的境內運輸、保險等事宜。除按照進出口合同規定,及時進行收付款外,還需及時支付報關、商檢代理費等費用。

第三條代理費用:

本着對內優惠的原則,在外經貿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下調百分之_________至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條特惠條件:

除代理費優惠外,甲方將利用自身在銀行的信譽,爲股份公司提供資信擔保,減少股份公司抵押款的數額,減少利息支出,加快資金週轉。

第五條期限:

本合同規定之進出口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至乙方獲得獨立之進出口權之日即告終止。

第六條代理事項: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負責辦理一切有關乙方進出口所必需的報關、清關手續癡及文件,並儘量協助乙方取得有關的進出口批文。

第七條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約定,或無故終止合同視爲違約,違約方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在合同有效期內,若無不可抗拒因素髮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方視爲違約。

3、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略)

第八條保密責任:

任何一方對因進出口代理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條合同終止:

1、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終止本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正式書面並電話通知對方,雙方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及承擔相應責任後本合同才能終止。

2、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仍應承擔原合同內所規定之雙方應履行而尚未執行完畢的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補充與變更:

本合同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合同,與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遲延履行本合同,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

如果雙方通過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可通過提起訴訟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三條生效條件: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___

進出口貿易合同5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購進貨物:

第一條貨物名稱、規格、包裝:

第二條貨物數量:

第三條貨物單價:

第四條買賣貨物總值:

第五條貨物裝運期限:

第六條貨物裝運口岸:

第七條目的口岸:

第八條貨物保險:由甲方按發票金額%投保。

第九條付款條件:乙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甲方爲受益的人,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爲裝船後天在中國到期。

第十條單據:甲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

第十一條裝運條件:

①載運船隻由甲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並允許轉船。

②甲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乙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附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乙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甲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甲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乙方。

第十三條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的,甲方不負責任。但甲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以掛號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約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備註: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郵箱: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電子郵箱:

____年____月____日

進出口貿易合同6

合同編號:_________

委託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合理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事宜,雙方一致同意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以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甲方委託乙方辦理的進出口貨物的具體明細,由甲方另以書面的方式提供給乙方,並應在貨物裝船前_________日、裝飛機前_________日、船舶抵港前_________日或飛機抵港前_________日前將以下材料或信息提供給乙方:

1、合同;

2、發票;

3、裝箱單;

4、提單、空運單或其他運輸單證;

5、提貨單;

6、貨物的hs編碼;

7、貿易性質;

8、手冊,批件,如進出口許可證,配額證,免稅表,證明等;

9、報關要求及注意事項;

10、報關所需的其他資料。

二、乙方作爲甲方的報關代理人,應在甲方的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乙方在代理權限內的任何責任和費用都應由甲方承擔。乙方只對因自身的過失與疏忽給甲方造成的直接損失負有責任。

三、甲方需要變更有關報關等事項的,應在報關前提出,並應出具書面的變更通知書。報關後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的,甲方應書面委託乙方協助辦理。由於變更引起的一切費用和後果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必須保證報關貨物不屬於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否則,甲方應對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和費用,並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五、甲方應保證申報的內容均真實、準確、無欺詐,且與報關單上的內容一致。如委託的內容與報關單有出入,以報關單爲準,甲方應承擔由於委託內容與報關單不一致而產生的一切責任,並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六、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報關行爲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乙方對於報關進展情況及時彙報。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報告貨物的報關、報檢及報驗等信息。

七、對於進口貨物,甲方是進口貨物的海關關稅、海關監管手續費。代徵增值稅的義務繳納人。如甲方書面委託乙方代付,甲方應在乙方報關前根據乙方估算的數額將上述款項匯至乙方帳戶,以便乙方代甲方在納稅期限內向海關繳納。否則,乙方無義務爲甲方墊付前述費用。

八、甲方如對海關開徵的稅額款有異議,應按《海關法》的規定辦理,先繳納後申請減免,手續費自負。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辦理退稅手續,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九、乙方應收取的具體每票業務的報關、報檢和報驗等費用標準和結算方式,詳見《報價及結算單》,《報價及結算單》爲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報價及結算單》中的內容甲、乙雙方可根據情況進行變更,變更經雙方書面確認後方可生效。變更生效前所發生的業務,仍按原《報價及結算單》的標準執行。若單票業務的委託書中的費用標準與《報價及結算單》不一致的,按該票委託書中的標準處理本票業務。對於《報價及結算單》和委託書中均沒有約定的乙方應收費項目,雙方另行協商處理。

十、甲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若甲方指定第三方付款的,如第三方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的,甲方仍有付款義務並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對於甲方委託乙方代付海關關稅、海關監管手續費、代徵增值稅的業務,甲方應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內將該稅費付至乙方指定的帳戶,最後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其他費用如報關滯報金、船公司、航空公司及貨代調單費等按實際發生額收取,甲、乙雙方另行結算。

十二、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或貨物,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三、由於海關、衛生檢疫、動植檢部門的審覈、查驗等原因造成乙方報關、報檢、報驗等延誤的,所產生的疏港費、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及其他額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十四、由於海關的原因致使貨物被扣押或者報關滯後的,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同海關進行交涉,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五、如因甲乙雙方的過失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給雙方造成了實際損失,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責任。

十六、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政府政策的改變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者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貨物被扣、不能報關或者報關滯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並應在______日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的有效證明文件。按照事故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七、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雙方首先就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八、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十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爲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二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蓋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代表:_________(簽字)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