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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制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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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築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建築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建築管理制度1

爲了及時瞭解和掌握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事故隱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

1、查思想: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查安全生產的責任心是否強;查對忽視安全生產的思想和行爲是否敢於鬥爭。

2、查制度:查安全生產製度的建立和健全情況,是否有無違章作業情況;查安全生產製度的執行情況,有沒有違章冒險作業現象。

3、查紀律:查崗位上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有沒有擅離崗位、做與生產無關的事。

4、查領導:領導是否把安全生產擺到議事日程;對安全生產成績顯著的員工是否做到及時表揚和獎勵;對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的責任者是否進行嚴肅處理;生產與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時”。

5、查隱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產;每臺設備是否都有安全裝置;在建工程有無不安全因素;平臺、欄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產檢查的形式

1、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A、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產的公司領導負責,召集以安全科爲主的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檢查組,對所有項目工程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科彙總上報。

B、項目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兩次。由項目經理負責,召集有關人員組成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和整改情況,由安全員彙總上報。

2、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A、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由各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項目部參加,定期進行。並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的每一個項目,必須作好詳細登記,每次檢查都必須對前期檢查登記的.問題做出準確性的鑑定。

3、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對防暑降溫、防雨防洪、防雷、防電、防寒、防凍等季節性安全生產檢查,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發動羣衆做好預防工作,並將檢查和整改情況上報和抄送安全科。

4、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

A、每一個員工都必須堅持執行作業前後的安全檢查制。

B、每一個班組都必須堅持執行班前班後安全檢查制。

C、各級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都必須結合自己的工作業務,深入生產工作現場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D、安全生產大檢查要堅持普遍檢查與專業檢查相結合;經常性檢查與臨時性檢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5、對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實施,即:定項目、定時間、定具體完成項目的人。

6、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還應結合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和員工考覈制度。檢查結果應作爲獎罰或晉級評優的標準之一。

建築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拆除和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等工程的總稱。

第三條建築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羣防羣治制度。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安全生產負責。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建築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必須執行工程建設程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制定合理工期,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發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爲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提供作業環境,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

對於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約定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與建築工程相關的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和郵電通訊等地下管線資料,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對各類管線加以保護。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

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施工單位採購的,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施工單位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佈置圖;

(二)工程概算確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及撥付計劃;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

(四)擬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

(五)工程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有效證件的複印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准手續:

(一)需要臨時佔用規劃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消防、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加強對現場踏勘、勘察綱要編制、原始資料收集和成果資料審覈等環節的管理。

第十四條勘察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查報告和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做出詳細說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築結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工程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對工程設計有異議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發生事故時,勘察、設計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並在勘察、設計方案中提出防範、補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覈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職工的教育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個人業績檔案。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組織施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方案,經本單位安全和技術部門審覈、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建築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築物工程,應當採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暢通,並有交通指示標誌。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誌,夜間設有紅燈示警。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應當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爲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生活設施、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並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

第二十八條對用於施工的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檢查,並在使用中進行定期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各類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並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的行爲及時制止或者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並確定專人管理;安全技術資料應當真實、完整、齊全。

第三十二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保護事故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爲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五章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對建築工程實施安全監理,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

第三十五條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總責;工程項目監理人員按照規定,對所承擔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

第三十六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理,並對施工現場易發事故的危險源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監控。

第三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建築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築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並對職責範圍內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以及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妥善處理負責。

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築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覈,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年檢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

第四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對建築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拖延遲報、隱瞞不報或者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生建築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建築安全事故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確定建築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的費用,並將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將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爲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

第四十八條發生建築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築安全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築管理制度3

一、施工現場的火災特點

(1)施工現場易燃建築物多。工棚、倉庫、辦公用房、食堂多是臨時性易燃建築,而且場地面積狹小,多是棚屋相連,缺乏必要的防火間距,一旦失火,容易蔓延成災。

(2)施工現場易燃、可燃材料多。在施工現場到處存放着木材、竹膠版、草袋等可燃物品。而且施工期間用火多,電、氣焊、噴燈、鍋爐等用火作業極易引燃各種可燃材料造成火災。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多,容易造成跑、漏電。現場施工中大量使用電刨、電鋸、電腦等電器設備。臨時性的電氣線路縱橫交錯,容易造成跑、漏電,導致電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災。

(4)施工現場的外建隊人員比較多。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工藝各不相同,交叉作業多,人員素質相對較低,缺乏應有的防火常識,有的不能正確操作電氣設備,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火災。

二、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1)針對施工現場的特點,加強日常的消防管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日常巡查制度,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巡查並做好巡查記錄。

(2)對施工現場進行合理規劃,劃分明確的用火區,對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

(3)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各項防火安全規章制度,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置消防水源。

(4)施工現場應設有消防通道,保障消防車輛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暢通無阻。

(5)夜間應有照明設備。各種臨時性電氣線路應集中佈線,設置漏電保護開關。

(6)對臨時性工棚、食堂、宿舍的搭建,要符合防火要求,保持定的防火間距,用電線路要按照規定合理佈線並穿管加以保護,明確防火負責人,具體進行管理。

(7)對建築施工人員應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對使用電氣設備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使其能正常操作設備。

三、施工現場的各種消防安全制度

基建工地消防安全制度

1、項目部負責人爲工地的消防安全第一負責人,全面負責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2、施工現場不準吸菸;

3、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須經申報審批,並有專人檢查、監督;

4、施工現場禁止支搭蓆棚;

5、臨時宿舍應建在離工地20米外;

6臨時宿舍取暖生火爐,必須實行“三定”即:“定人、定點、定措施”。火爐應設爐檔、爐蓋、煙筒,距可燃物不小於1米,煙筒伸出窗外部分距可燃物不小於20公分;

7、非電工人員不準安裝電氣設備;

8、各工種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可違章作業;

9、用火作業區距建築物不小於25米,距生活區不小於15米;

10、施工現場應經常保持寬度不小於3.5米的消防通道;

11、施工現場的臨時工棚、食堂、宿舍、倉庫、辦公區等地都要明確防火負責人,並掛牌明示;

12、易燃、可燃材料集中堆放集中管理,不準將生石灰堆放在可燃物附近;

13、施工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建築管理制度4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條例和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規定,堅持“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防範工作,杜絕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2、建立健全消防領導組織,成立義務消防小組,按現場實際情況劃分區域,配備足夠消防器材,指定負責人,實行掛牌負責制。

3、加強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發動和依靠羣衆自覺遵守防火制度,落實消防措施,把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

4、按照項目法施工規定,實行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要做好一個施工現場多家隊伍施工的協調工作。對土建、安裝、裝飾三方的交叉作業事先要對各方負責人進行防火交底堅決做到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動用易燃、易爆物品及有關器具。安裝和高級裝飾人員進行工作必須攜帶小型滅火器。

5、施工現場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獎罰制度,做得好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一定的表彰及物質獎勵,不重視的單位,對單位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並且與經濟利益、評職稱、升職掛鉤。

6、爲實行規範化要求,各防火部位要明確消防責任人,全面實行掛牌負責制,各防火區域要懸掛醒目的禁火標誌,提示大家自覺防火。

7、義務消防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消防知識培訓,掌握消防技能,熟悉滅火器性能,經常對消防器材進行檢修,保證性能良好。

8、高層建築必須有充足的消防水源,應有動火審批手續和動火監護措施。

9、對於違犯消防安全管理標準行爲的,依據消防法規及有關處罰規定查處。

建築管理制度5

第一條(目的)

爲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線建築工人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築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詳見附表。

建設單位對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發生費用一併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四條(與《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關係)

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是由《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xx]206號)中措施費所含的文明施工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

其中安全施工費由臨邊、洞口、交叉、高處作業安全防護費,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措施費及其他費用組成由各地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自行確定。

第五條(設計階段費用確定)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建築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據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相應費率,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招投標階段費用確定)

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方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工程量清單。

投標方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範,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並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結合自身的施工技術水平、管理水平單獨報價。投標方報價的費率不得低於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測定的費率。

第七條(合同內容)

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於該費用總額的30%.其餘費用應當按照施工措施進度或合同約定支付。

實行項目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以及費用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八條(費用支付與施工許可證關係)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爲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義務)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條(工程監理單位義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現場監理。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義務)

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清單備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總承包單位對建築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專業分包單位對所分包的專項工程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第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職責)

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現行建築安全標準規範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建設、施工單位支付、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法律責任)

施工單位挪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提交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爲。

第十六條(實施細則)

各地可依照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解釋權)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建築管理制度6

1、負責組織本工程項目的.施工生產,建立項目安全、質量保證體系,對施工過程的安全、質量負責。

2、負責優化施工組織工作,領導安全文明施工,組織實施本質量計劃確保滿足合同要求和實現質量目標。

3、分管本項目物資管理和機械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施工生產中的人員、物資和設備的供給。負責糾正和預防措施的組織實施。

建築管理制度7

目錄

一、冬季施工措施-----

1二、雨季施工措施-----

3三、夏季施工措施-----

4爲確保工程質量,保證對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根據本公司對下屬各部門的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並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與各項目部“齊抓共管”把好工程質量關,特制定如下季節性施工措施:

一、冬季施工措施

當室外平均氣溫低於+5℃,最低氣溫低於-3℃時,各分項工程均應按冬季施工要求施工,確保砼在受凍前的強度不低於設計強度標準值的30%。

在砼中摻入早強劑提高砼的早期強度,增強砼的抗凍能力。

備足一定數量塑料薄膜和石棉被等覆蓋物,用於覆蓋新澆砼。

延長砼構件的拆模時間,利用模板蓄熱保溫。

冬季施工中須用的材料應事先準備,妥善保管;使用的砂、石中不得含冰、雪等結塊;須用熱水拌和砼時,熱水溫度不得大於80%。

鋼筋焊接時應儘可能避開低溫天氣,以防接頭冷卻太快產生液斷,閃光對焊採用玻璃棉覆蓋保溫約3~5分鐘,電渣壓力焊採用延長拆除焊接盒時間的辦法進行保溫。

冬季施工期間,應注意收聽天氣預報,低作業儘量安排在天氣相對較暖的時間進行。

對已澆築的砼要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測溫工作,並做好測溫記錄,測溫時間爲澆築後6小時、12小時、18小時、24小時,嚴密監視氣溫變化,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砼被凍壞。

冬季施工的準備工作

1、明確冬季施工項目,編制進度安排。

因爲冬季氣溫低,施工條件差,技術要求高,費用要增加。爲此,便於保證施工質量,而且費用增加較少的項目安排在冬季施工。例如安裝、打樁、室內粉刷、裝修、室內管道、電線鋪設、可用蓄熱法養護(可加促凝劑)的砌築和砼工程;對費用增加很多又不能確保施工質量的土方基礎工程;外粉刷、屋面防水、道路,不宜安排在冬季施工。

2、做好冬季測溫組織工作,落實各種熱源的供應渠道,保證冬季施工的順利進行。冬季晝夜溫差大,爲保證工程施工質量,應做好組織測溫工作,要防止砂漿、砼在凝結硬化前受到冰凍而被破壞。冬季到來之前,安排做好室內的'保溫施工項目,準備好冬季施工用的各種保溫材料和熱源設備的儲存和供應,如先完成供熱系統,安裝好門窗玻璃等,保證室內其他項目順利施工。

3、做好室外各種臨時設施的保溫、防凍工作。如做好給排水管道的保溫工作,防止管子凍裂。要防止道路上積水成冰,及時清理道路上的積雪,以保證運輸暢通。

4、冬季到來前,儲存足夠的材料、構件、物資等,節約運費的支出。

5、做好停止施工部位的安排和檢查,例如基礎完成後,及時回填土至基礎同一高度;溝管要蓋板;砌完一層磚後,將樓板及時安裝完成;室內裝修抹灰要一層一室一次完成,避免分塊留尾,室內裝飾力求一次完成,如必須停工,應停在分層分格的整齊部位;樓地面要保溫防凍等。

6.加強安全教育,嚴防火災發生,落實防火安全技術措施,經常檢查落實情況,保證各熱源設備的完好使用,做好職工培訓及冬季施工的技術操作和安全施工的教育,確保工程施工質量,避免安全事故發生。

二、雨季施工措施

砌築工程:磚在雨期必須集中堆放,不宜澆水砌牆時應乾溼合理搭配,如大雨必須停工時,砌磚收工時在頂層磚上覆蓋一層平磚,避免大雨沖刷灰漿,砌體在雨後施工,須複覈已完工砌體的垂直度和標高。

砼工程:模板隔離層在塗刷前要及時掌握天氣預報以防隔離層被雨水沖掉,遇到大雨時,應停止澆築砼,已澆部位應加以覆蓋。

抹灰工程

(1)雨天不準進行室外抹灰,至少能預計1-2天的天氣變化情況,對已施工的牆面應注意防止雨水污染。

(2)室內抹灰儘量在做完屋面後進行。

(3)雨天不宜做罩面油漆。

所有的機械棚要搭設牢固,防止倒塌漏雨。機電設備,採取防雨、防淹措施,安裝接地安全裝置。

材料倉庫應加固,保證不漏雨,不進水。

根據施工現場的情況,在建築物四周做好排水溝,開挖沉澱池,

通過水泵排入總下水道內。

如遇暴雨和雷雨,應暫停施工,尤其是塔吊遇到六級以上大風或雷雨時應停止作業。

一、夏季施工措施

1、磚塊要充分溼潤,鋪灰長度相應減小。

2、屋面工程應安排在下午3點鐘以後進行,避開高溫時間。

3、對已澆築的砼及時用草袋覆蓋,並設專人澆水養護。

4、高溫季節做好防暑降溫工作,適當調整休息時間,避開高溫施工。

5、做好防颱防汛工作,遇有六級以上臺風,禁止高空作業。

建築管理制度8

1、組織保證體系

(1)建立安全保證體系,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項目部設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項目經理爲安全第一責任人;管生產的施工負責人必須管安全;項目部設質安部,並設專職安全檢查員,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2)進行安全責任目標的分解,在經濟承包書中實施對安全生產指標的考覈。

2、資金和信息保證體系

(1)保證足夠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物資投入。

(2)建有完整、可靠的.安全生產信息系統,保證及時、準確地傳遞、處理和反饋各類有關安全生產的信息。

3、我單位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建有以下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4)安全生產驗收制度;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6)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

(7)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8)工人職員因工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9)重要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10)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建築管理制度9

一、當前建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政策評價

第一,現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政府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相關單位的責任,從法律的層面上給安全生產工作提供了保證。第二,現行政策建立的約束機制,使參建各方重視安全管理,強化了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意識。第三,現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監理行業的規範和發展,促使行業內整個安全生產監理水平的提高,使一些責任心比較差的監理企業意識到危機。第四,現行政策對監理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進行了界定,使監理過程有法可依,爲監理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據,客觀上起到了保護監理人員的.作用。

二、當前建築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深層問題與完善思路

2.1建設各方主體的經濟和社會屬性

從現行政策對各方法律責任的要求來看,建設單位屬於消費者,施工單位則屬於生產者,監理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者。

2.2事故致因規律的理論認識

在安全事故的統計中,無論是美國的osha,還是我國與安全生產管理相關的政府部門,都使用的是直接事故原因統計,如高空墜落、擠壓、觸電、物體打擊以及坍塌等類別。

2.3政府安全管理的手段

隨着工程建設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無論是施工單位還是監理單位,都面臨着利潤空間被極度壓縮的不良生存環境。

三、結論

3.1安全責任分配製度設計應從事故致因及其各方控制能力的角度出發

安全與質量密不可分。安全管理的目標是沒有事故,質量管理的目標則是沒有廢品,在造成事故和出現廢品的複雜原因中,存在着大量的共性因素且交互影響。

3.2制度再設計中應體現建設單位作爲生產者屬性的政策前提

由於建設單位(業主)是建設活動的“組織者”,具有強勢地位,對包括質量、安全、進度、費用等在內的生產管理活動具有強大的影響力。

3.3制度的導向應注重激勵和積極引導

根據安全事故致因理論,安全事故的發生是由於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爲共同作用的結果。

建築管理制度10

一、安全生產費用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費用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

二、各單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爲計提依據。

三、各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

四、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在施工程項目特點編制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要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需要。

五、施工項目在開工前應按照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編制本項目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要滿足本項目安全生產需要。

六、施工項目按照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進行相應的物資採購和實物調撥,並建立項目安全用品採購和實物調撥臺帳。

七、專業工程分包,分包工程款中含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費的,工程項目應要求分包單位按照項目批准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確保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費的投入。

八、利用安全生產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九、各單位應將安全生產費用的實際投入使用情況進行彙總和分析,並填寫《安全生產費用月度使用登記表》。

十、各單位依照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計入“專項儲備”科目。

十一、各單位進行安全生產檢查、評審和考覈時,應把安全生產費用的投入和管理作爲一項必查的重要內容,檢查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額度、安全用品實物臺帳和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投入情況,及時糾正由於安全生產費用投入不足,致使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十二、施工項目對分包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須進行認真檢查,防止並糾正不按照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標準和數量進行安全生產費用投入、現場安全設施不到位及操作員工個人防護不達標的現象。

建築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爲加強公司規範化管理,規範採購工作,保障工程進度的正常持續進行,選擇合格的供應商(廠家)並對採購過程進行嚴格的控制,確保供貨商提供的物料滿足施工的規定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項目工程施工材料物料採購時,計劃審批的價格之審覈、訂購、驗收、付款結算等,除另有規定外,悉以制度處理。

第三條職責劃分

1、由採購員全面負責對各工程材料物料的採購工作;

2、由工程部經理對工程部材料清單和材料使用計劃計劃單的數量、要求進行詳細審覈把關;

3、由工程部對各類材料的質量、技術要求把關;

4、由採購員對該工程材料的數量、規格、價格控制把關。

第二章採購(計劃)審批

第一條採購計劃的制定

1、工程部應依據應根據圖紙、及實際需要制定《材料計劃單》和《用料計劃表》,確保材料規格、型號、數量無誤並簽字後報總經理進行審批;

2、總經理審批後,採購員依據工程部《材料計劃單》和《用料計劃表》制定《採購計劃表》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後,由採購員執行採購計劃。

第二條選擇供應商

根據審批後的採購計劃,選擇合格的供應商,進行詢價、議價與項目技術人員技術溝通評選確定後,每種材料供應商不準少於三家,由部門領導審覈。

1、供應商的選擇可以通過互聯網、宣傳冊(合格供應商)廠家中選取;

2、長期報價採購,凡經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較大的材料,應事先選定廠商,議定長期供應價格。

第三條價格調查

1、已覈定的材料,必須經常分析瞭解或收集資料,作爲降低成本之依據;

2、已覈定之材料採購單價如需上漲或降低,應附上書面之原因說明;

3、採購的數量或頻率有明顯增加時,應要求供應商(廠家)適當降低單價;

第四條詢價、比價和議價

1、根據採購物料的品種、規格、標準、數量和交付期的不同,採購人員應選擇至少三家符合採購條件的供貨商作爲詢價對象;

2、採購人員根據過去採購的情況、市場變化情況、以及公司成本預算等情況,確定採購目標價格;

3、在得到供應商的報價信息後,採購人員對供應商的報價條件進行品種、規格、數量、質量要求等方面項目部技術人員進行覈對,以保證供應商提供的物料符合公司實際的採購要求,並對供應商所報的價格、交付期、售後服務等方面進行分析比較,以便選擇條件最優的供應商;

4、供應商提供報價之物料規格與請購規格不同或屬代用品時,採購人員應送請購部門確認;

5、專用材料或用品,材料公司應會同使用部門共同詢價與議價;

6、對廠商的報價資料整理後,經辦人員應深入分析,以電話等聯絡方式向廠商議價。在公司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採購人員應與供應商進行磋商,以使雙方最終在全部條款上達成一致;

7、對重大的物資採購,無論是技術、商務談判,要保證參加人數不少於兩人。有關價格、選型及其他重要的技術、商務談判,要求有兩個以上的部門派人蔘加。

第五條購前審批

採購員與供貨商初步溝通並完成詢價後,在《訂購匯簽單》上詳細填列以下事項,呈報負責相關部門領導審批:

1、詢價或議價結果及擬定“訂購供貨商”“交貨期限”與“報價有效期限”等;

2、註明與供貨商擬定的付款條件;

3、需與供貨商簽訂長期合同的,採購員應將草擬的《長期合同書》報相關部門領導審批。

第六條價格複覈與市場行情資料提供

1、採購員應調查主要材料的市場與行情,並建立供貨商資料,作爲採購及價格審覈的參考;

2、採購員應就公司工程部所提重要材料項,提供市場行情資料,作爲材料存量管理及核決價格的參考。

第七條訂購作業

採購人員接到經批准的“定購單”後,應與供應廠商進一步接觸,進行正式的質量、價格和後續服務談判。金額較大或批量採購的應到對方生產工廠進行實際考察,在充分了解對方的資信程度、供貨能力和現貨品質後,向對方明確訂貨意向,並送樣報驗,未通過報驗的'材料不準採購。

第八條簽訂採購合同

1、在採購作業所需的全部條款與供應商達成一致後,採購員需填寫正式的採購合同,合同需要列明至少下列條款:

(1)供應商資料:包括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方式;

(2)採購物料的詳細描述:包括品名、型號、規格等,如有超出標準的特殊要求需特別註明;

(3)訂單所採購的數量/重量;單位包裝數量/重量;包裝件數;

(4)價格:單價,合計價,合同總額,定金或預付款;

(5)交付期:分批交付時應明確每批的交付時間和交付數量;

(6)付款方式;

(7)所需的質量證明(檢驗單、質保單、出廠證明單、化驗報告單等);

(8)質量保證條款:發生質量問題是進行退換或其他處理方法;

(9)運輸方式和銷售發票的要求。

2、採購單經部門經理審覈後,加蓋公司合同公章經對方簽章後生效。到供應廠商處現場採購的,由授權代理人簽字,對方簽章後生效;採購單一式兩份,雙方各保存一份。材料公司負責採購合同的傳閱會籤和各部門的存檔。

3、採購人員應跟蹤控制材料物料交貨期,及時向供應商跟催交貨進度。

4、發貨前要求供應商在“送貨單”上註明“訂購單編號”及“包裝方式”,以便驗收確認。

5、若屬分批交貨者,採購人員應在“訂購單”上註明“分批交貨”以資識別。

6、長期訂貨和大額進貨,原則上均應通過簽訂買賣合同的辦法進行,應與供應商定買賣合同書一式兩份。第一份存行政辦,第二份存供應商,另需合同複印件四份分別交材料公司、覈算中心、財務中心及工程部存檔。

第九條緊急訂貨

採購人員接到主管經理以電話聯絡的緊急採購案件,應立即進行詢價、議價,迅速辦理。

第十條進度控制及事物聯繫

除一般採購作業方式外,材料公司可依材料使用及採購特性,選擇下列一種最有利的方式進行採購:

1、集中計劃採購:凡具有共同性的材料,須以集中計劃辦理採購較爲有利者,可覈定材料項目,通知各請購部門依計劃提出請購,材料公司定期集中辦理採購;

2、長期報價採購:凡經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較大宗的材料,材料公司應事先選定廠商,擬定長期供應價格,呈准後通知各請購部門依需要提出請購。

第十一條退貨作業

對於檢驗不合格的材料退貨時,應開立“材料退貨單”並見附有關的“材料檢驗報告表”呈主管籤認後,憑此異常材料出廠。

第三章驗收與付款

第一條貨物進廠驗收

1、貨物進場供應商交貨時,採購人員通知庫管員,實際清點件數或稱重,對貨物攜帶的有關證件進行驗證,經與採購清單或採購合同內容覈對相符後簽收,倉庫出具入庫單並由庫管員簽章入庫。如發現不符時,即通知材料公司會同處理;

2、對有專項質量要求的材料物資,通知工程部派質檢員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庫管出具入庫單並由庫管員簽字。

第二條付款結算

1、嚴格按照公司報賬工作流程和掛賬工作流程執行;

2、採購款項須按採購合同規定或採購單所約定的時間由材料公司統一支付;

3、付款申請由採購人員或被委託採購人員提出,申請付款應嚴格按照採購合同要求和項目進度情況進行,分清輕重緩急,必要時須提交驗收報告、物品入庫單據和對方發票,申請付款單上應註明預付款、已付款、餘款,按審批權限經相關負責人簽字後,方可辦理付款手續;

4、只有在出現以下情況時纔可由採購人員借款或墊款進行直接支付:

(1)緊急採購且不能及時辦理財務支付手續;

(2)在外埠採購且供應商要求立即付款時;

(3)在現場調試期間急需材料的採購;

(4)1000元以下的零星採購。

第三條進度控制及異常處理

1、材料公司應特別注意“採購單”註明的到貨時間要求,掌握到貨進度;

2、採購人員發現供貨方發貨日期有延誤時,應主動與供貨廠商聯繫催交,對異常原因及時處理對策,匯通相關職能部門、分公司處理。

第四條質量評價

使用單位應就企業內所使用的材料質量予以關注,根據使用效果對材料質量提出評價,以利於進一步工作。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參與採購過程的各相關部門,既要明確分工、明確責任、互相配合,還要注意發揮互相監督的作用,確保企業的利益不受損害;

第二條參加採購的人員要嚴格自律,加強法制觀念,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任何人不得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並接受公司全體員工監督;

第三條超出本辦法的事項呈董事長覈准後實施;

第四條本辦法自公佈日期執行。

建築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推進我市裝配式建築的健康發展,保障裝配式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於加快推進裝配式建築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條本工作指引所稱裝配式建築工程,指採用工廠預製生產的構件在施工現場裝配而成的建築,“預製構件”包括混凝土構件和鋼結構構件。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配式建築工程項目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及監督管理。

第四條裝配式建築工程採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尚無國家、省、市有關規範、標準、規定的相關依據,對不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行業專家進行專項技術論證;對涉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經相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團體開展技術論證,並制定相應團體標準。相關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編制時充分考慮論證結果的意見,審圖、方案審批時應嚴格審查論證意見的採納情況。

第五條建設單位對裝配式建築工程的質量安全負首要責任。裝配式建築原則上採用設計—採購—施工(epc)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或epc總承包單位根據裝配式建築工程的特點,負責全面協調工作。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應承擔裝配式建築設計、預製構件生產、施工等各方之間的綜合管理協調責任,促進各方之間的緊密協作。

第六條裝配式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主體,以及施工圖審查、預製構件及建築部品生產等與工程質量安全相關的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安全保證體系,依法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

第七條裝配式建築中現澆混凝土施工管理應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規範、標準、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章質量安全責任

第八條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將裝配式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並根據裝配式建築的特點和要求,對相應單位的資質、能力、經驗進行審查。

(二)採用epc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督促epc工程總承包企業履行合同義務。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託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三)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圖紙審查制度,保證裝配式建築項目設計和施工符合技術規範、標準,並滿足《深圳市裝配式建築認定規則》(下簡稱《規則》)和項目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下簡稱“實施方案”)。

1.工程設計階段,應按照《規則》編制裝配式建築“實施方案”並進行認定。

2.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將裝配式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抗震超限審查文件、裝配式建築認定意見、實施方案等作爲審查內容;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滿足《規則》要求。

3、施工圖設計文件有涉及裝配式建築認定、結構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變更時,必須送審圖機構重新審查確認。

(四)建設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築施工特點,在工程造價中按規定確保足夠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裝配式建築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缺乏定額等計價依據時,建設單位在招投標、合同清單中應根據實際情況確保合理的費用。

(五)當工程實體結構質量監督抽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時,檢測單位須立即通知建設單位,並上報質監機構。建設單位須組織相關單位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第5.0.6條的規定處理。

(六)建設單位督促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建立預製構件驗收制度並參與首次驗收。

1.對每種類型的樣板預製構件,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生產單位等參建各方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後續生產。

首批預製構件驗收內容包括:

(1)預製構件外觀、尺寸符合規範要求;

(2)預留鋼筋定位、規格符合設計要求,滿足施工要求;

(3)混凝土水洗面符合規範要求;

(4)各種預埋件、預埋套管符合設計要求,滿足施工要求;

(5)預埋管線、線盒符合設計要求;

(6)預埋窗框或鋼附框符合設計要求,滿足施工要求;

(7)預製構件、預埋窗框成品保護措施完善;

2.建設單位應協調監理、施工單位建立預製構件出廠檢驗和進場驗收制度。

預製構件出廠、進場驗收,應按相關規範和合同要求執行,監理和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職責。

(七)建設單位應建立裝配式模板驗收制度

鋁模板等裝配式模板在工廠生產完成後,須進行整層試拼裝,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驗收合格後才能運到現場安裝。

(八)建設單位應建立裝配式建築工程驗收制度。

1.首個裝配式標準層結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對下部結構的預留、預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標準層結構施工。

2.首個裝配式標準層結構澆築混凝土之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構件生產單位等參建各方進行工程驗收,重點檢查預製構件安裝和連接節點、工具式模板安裝等。

3.首個裝配式標準層結構拆模後,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監理、施工、構件生產單位等參建各方進行結構驗收,對工程設計、施工進行階段性總結和改進,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4.裝配式結構、裝配式內牆板、機電安裝、裝飾裝修等分部分項工程,建設單位應協調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建立樣板先行制度。

5.建設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築施工特點,在首層結構驗收、樣板先行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制度,及時組織參建各方進行工程驗收。

6.裝配式建築單位工程完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各方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九條設計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一)設計單位在裝配式建築設計時應遵循“結構安全、設計合理、生產施工可行”的原則,完善本單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根據裝配式建築的特點進行施工圖設計。

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明確裝配式建築的結構類型、預製率和裝配率、預製構件種類、裝配式構造節點做法等關鍵內容,並編制裝配式建築設計說明專篇,對構件圖深化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提出專項設計要求,裝配式構造節點做法應安全可靠並滿足建築相關性能要求,前期設計應充分考慮構件生產、運輸、安裝的可行性和便利性。

(二)設計單位應加強協調建築、結構、電氣、設備、裝飾裝修等各專業之間的溝通協作,裝配式建築設計應考慮預製構件的模具製作、生產、運輸、吊裝以及安裝施工等相關要求。

(三)設計單位應就裝配式建築設計內容向監理、施工、預製構件生產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參與裝配式建築專項施工方案的討論,並對方案提供專業意見,確保設計原則準確落實。

設計單位應覈實預製構件深化圖與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符合性,確保滿足結構安全和建築性能的要求,未經覈實通過嚴禁進行預製構件生產加工。

(四)設計單位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預製構件、裝配式結構、施工樣板質量驗收,對構件生產和裝配式施工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進行檢查。

設計單位需特別關注首批預製構件驗收、首層裝配式構件安裝、裝配式模板驗收等關鍵節點的質量驗收工作。

(五)設計單位應提出對裝配式建築施工過程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重要施工節點如起重吊運、安裝就位等過程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質量安全責任

(一)施工圖審查機構必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範、標準、規定的要求對裝配式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預製構件佈置、節點連接設計、保溫隔熱設計、防水設計、防雷設計、構件深化要求、預製率、裝配率等裝配式建築涉及結構安全和建築功能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審查,並出具明確的審查意見。後期設計修改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預製率、裝配率等重要變更的內容必須重新進行審覈,並出具審查意見。

(三)預製構件深化圖應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後,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一)監理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規範標準,編制裝配式建築監理實施工作指引,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後實施。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實施工作指引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經審批後實施。

裝配式建築監理實施工作指引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裝配式建築工程特點、裝配式建築監理工作流程、裝配式建築監理工作要點、裝配式建築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二)監理單位應對施工、預製構件生產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覈,對預製構件生產單位編制的預製構件製作方案及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裝配式建築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三)監理單位應按下列要求對預製構件的'生產製作全過程進行監理:

1.實施預製構件生產製作全過程的駐廠監理,預製構件生產前,對預製構件原材料進行質量檢查、見證送檢,對預製構件生產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質量驗收,對需要進行結構性能檢驗的預製構件見證送檢。

2.當採用鋼筋套筒灌漿連接工藝時,監理單位應根據灌漿套筒廠家提供的型式檢驗報告審查所使用的灌漿料與套筒的匹配性,並在預製構件製作前和現場灌漿操作前,監督操作人員進行接頭強度工藝性檢驗。

3.預製構件進場時應檢查質量證明文件,質量證明文件包括產品合格證明書、混凝土強度檢驗報告、原材料檢驗報告及其他重要檢驗報告等。

(四)監理單位應對預製構件的施工安裝過程進行監理:

1.組織施工單位、預製構件生產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製構件進行質量驗收。

2.覈查施工管理人員及安裝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

3.根據工程特點和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確定旁站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安排監理人員進行旁站,並應及時記錄旁站情況;安排監理人員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巡查,巡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施工單位是否按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建設標準和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是否合格。

(3)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特別是施工質量管理人員是否到位。

(4)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4.對預製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和分項工程進行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應給予籤認;對驗收不合格的應拒絕籤認,同時應要求施工單位在指定的時間內整改並重新報驗。

(五)監理單位必須逐層覈查施工單位是否按裝配式建築施工圖設計文件、裝配式建築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施工。未按要求進行施工時,監理單位應簽發監理通知書,責令其限時整改,拒不整改則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六)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監理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築施工的特點,建立健全本單位和各項目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合理設置質量安全管理機構,完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二)施工單位應充分配合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深化設計,及時提供塔吊和施工機械佈置方案、腳手架佈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預製構件安裝方案、機電施工方案、裝配式內牆板施工方案、裝修深化圖等,以保證裝配式建築設計與施工協調一致。

(三)對於採用裝配式模板的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單位應進行裝配式模板深化設計,提前完成模擬安裝,並編制裝配式模板施工方案,經監理審批後實施。

施工單位應加強模板工程質量安全控制,對模板及其支架進行承載力、剛度和穩定性計算,並在現場設工具式模板拼裝樣板。

(四)施工單位應對預製構件生產單位編制的預製構件生產、運輸方案進行審覈確認,並配合監理單位實施預製構件生產過程的駐廠監理。

施工單位在預製構件生產過程中應加強巡視檢查,對構件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進行隨機抽檢。

(五)施工單位應對預製構件的場內運輸、存放、安裝,以及外圍護接縫處密封防水、機電管線安裝、裝配式內牆板安裝、集成式衛生間安裝、裝修施工、穿插流水施工工序等關鍵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報請監理審批,並嚴格按照施工圖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裝配式專項施工方案應制定有針對性的質量安全控制措施。質量控制措施應包括構件進場檢查、吊裝、定位校準、節點連接、防水、混凝土現澆、機具設備配置、首件樣板驗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應包括預製構件堆放、吊裝、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作業輔助設施的搭設、構件安裝的臨時支撐體系的搭設等方面的要求。

(六)施工單位應對預製構件的質量負主要監督責任,建立健全預製構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制度:

1.會同預製構件生產單位、監理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製構件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內容應包含生產全過程質量控制資料、成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外觀質量等,未經進場驗收或進場驗收不合格的預製構件,嚴禁使用。

施工單位應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每批預製構件全數進行質量驗收,驗收內容包括構件外觀質量、尺寸偏差以及套筒、預埋件、插筋和預留孔洞等的預留預埋,同時還須複覈預製構件產品質量保證文件,包括預製構件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檢驗報告、灌漿套筒型式檢驗報告、連接接頭抗拉強度檢驗報告、預製構件性能檢驗報告、吊點的隱蔽驗收記錄等相關內容。

2.對預製構件鋼筋連接灌漿作業進行全過程質量管控,保證灌漿質量,並形成可追溯的文檔記錄資料及影像記錄資料。

施工單位應安排質檢員對灌漿作業全過程進行旁站監管,確保按施工方案實施,並在記錄資料上簽字確認。

3.對預製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自檢、評定,合格後通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隱蔽工程和檢驗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七)裝配式建築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及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頒佈的規範、標準、規定,司機、指揮、司索均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預製構件安裝、灌漿、預埋等作業人員須經施工單位培訓上崗。

施工單位應對構件吊裝進行施工驗算,每次吊裝前安全員均應檢查吊裝鋼絲繩、吊具、吊裝預埋件,發現問題立即更換。非吊裝作業人員應撤離吊裝區域,並配備足夠的吊裝作業指揮人員,在項目經理簽發吊裝令後方可吊裝。正式吊裝作業前,應先試吊,確認可靠後,方可進行正式吊裝作業。

(八)裝配式建築工程實施前,應編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方案及與其配套的專項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並按有關規定報送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組織技術論證,符合要求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預製構件生產單位質量安全責任

(一)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與施工、監理單位一起配合設計單位完成施工圖深化設計,保證預製構件生產和安裝質量。

(二)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編制預製構件生產方案,明確技術質量保障措施,包括生產計劃、材料要求、生產工藝、質量安全保障措施、運輸方案及成品保護措施等內容,報施工單位確認,再經監理審批後實施,報施工單位確認,再經監理單位審批後實施。並配合施工單位完成預製構件吊裝施工方案。

(三)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保證預製構件生產、堆放過程中的質量安全,並根據現行有關規範、標準、規定進行檢驗。

(四)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對檢查合格的預製構件進行標識,標識不全的預製構件不得出廠,出廠的預製構件應提供相應的、完整的質量證明文件。

(五)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配合駐廠監理和施工監理的各項工作。

(六)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交材料檢驗報告、生產過程驗收資料、預製構件合格證明等相關質量保證資料。

(七)預製構件生產單位應編制預製構件生產過程中的專項安全保證措施。生產吊運設備應經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單位檢測合格並定期複檢,且做好防滑移和防傾覆措施。同時,預製構件存放和吊運應採取防傾覆措施,並報施工單位確認,再經監理單位審批後實施。

第三章工程驗收

第十四條裝配式建築主體結構驗收可根據裝配式建築施工特點分段分層進行,分段分層內主體結構驗收合格後,可進行機電設備安裝和裝飾裝修。

採用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施工前,需對灌漿料的強度、微膨脹性、流動度等指標進行檢測。鋼筋連接套筒灌漿實施過程中,同一規格每1000個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接頭,且不超過3個自然層,應採用預製構件廠提供的灌漿端未進行連接的3個套筒,按照現場所採用的灌漿工藝流程,在施工現場製作3個鋼筋對中連接接頭平行試件,進行抗拉強度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應用技術規程》(jgj355)第3.2.2條的相關規定。施工中檢查套筒中連接鋼筋的位置和長度必須符合設計要求,並應加強全過程質量監控,灌漿施工過程應留存影像資料。

預製構件尺寸偏差檢驗數量:同一類型的構件,不超過100個爲一批,每批應抽查構件數量的5%,且不應少於3個。

裝配式結構施工後,預製構件位置、尺寸偏差檢測數量:按樓層、結構縫或施工段劃分檢驗批。在同一檢驗批內,對樑、柱和獨立基礎,應抽查構件數量的10%。且不應少於3件;對牆和板,應按有代表性的自然層抽查10%,且不應少於3間;對大空間結構,牆可按相鄰軸線間高度5m左右劃分檢查面,板可按縱、橫軸線劃分檢查面,抽查10%,且均不應少於3面。

第十五條裝配式建築工程驗收按照《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205)、《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1)、《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應用技術規程》(jgj355)、《裝配式混凝土建築結構技術規程》(dbj 15—107)等現行國家、行業、地方相關規範標準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裝配式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基礎上,按照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進行。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項工程劃分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當預製構件生產單位與裝配式建築工程項目在不同地區時,預製構件生產單位可就近委託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材料送檢和預製構件性能試驗。

第十八條裝配式內牆板工程驗收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210)執行。

第十九條整體衛浴按工程產品進行驗收,由生產廠家出具產品合格證和質量保證書,對產品質量和防水負責。整體衛浴必須採用整體防水底盤和配套的給排水系統,衛生間地面、牆面可不進行附加防水層設計和施工。集成式衛生間安裝完成後必須進行閉水試驗,確保無滲漏。

第二十條當裝配式結構分項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現行相關規範、標準、規定處理。

第四章執法監督

第二十一條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監督機構應根據裝配式建築的特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監督檢查結果,對各方責任主體及有關單位的質量安全行爲實施執法監督,將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築的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有關監督檢查情況應當形成書面監督記錄,並在項目驗收階段對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築情況出具意見。

第二十二條對於裝配式建築工程現場使用的原材料和構件實體質量應進行監督抽檢,抽檢重點是涉及工程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實體部位所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以及實體結構檢驗。

對於現場使用的原材料如注漿料、套筒、外牆密封膠、連接件等,每個項目監督抽檢應不少於一次;對於裝配式構件實體結構質量包括混凝土強度、鋼筋保護層厚度、鋼結構焊縫等,項目建設單位應委託有相應資質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質監機構應對檢測報告進行覈查。

第二十三條對於裝配式建築所使用的影響施工安全的建築材料及構配件檢查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時,應要求監理及有關責任主體單位停止裝配式安裝施工,將相關建築材料配件進行補缺或更換,檢查無誤後方可進行後續安裝施工。

對於工程實體質量檢測和施工安全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時,應要求監理及有關責任主體單位分析原因,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檢測機構進一步擴大檢查檢測範圍;對於經確認檢查檢測結果不符合要求時,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監理及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依法處理。

建築管理制度13

 (一)、做好基礎工作 夯實管理基礎

一是構建管理平臺,實現安全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使各項安全生產活動有章可循。全面修訂完善了各級、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了各項管理方案及作業指導書。

三是強化教育培訓,加大宣傳力度,做到警鐘長鳴。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安排對所有職工進行了一次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的教育,全年安排對所有新分配人員及臨時用工進行有關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的教育,全年教育培訓教育以集團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事故通報、安委會會議精神作爲安全教育的學習材料、開展對安全生產知識、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技術標準規範、作業指導書、裝置(設備)知識、危險源識別、職業危害與防護、風險管理、應急預案等方面培訓教育,並將“反三違、查隱患、促整改”活動的宣傳教育作爲重要工作貫穿始終。同時,組織特種工培訓取證工作,企業法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參加了安全知識考覈崗位任職資格培訓,不斷提高了各崗位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二)、加強施工作業過程控制和監督管理

反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一直是着力開展的重要工作,將查隱患和查違章作爲檢查的重要內容,通過對基層項目部的日常檢查、月檢和安全大檢查等工作,查處“三違”行爲對各基層單位分層次建立反“三違”處理臺帳,對“三違”行爲進 行嚴格處罰,並與主管領導聯責,督促各級管理幹部嚴肅查處“三違”行爲。

(三)、現場中的關鍵環節

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檢查要有重點、有標準、有要求,並作書面記錄,履行簽字手續。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建立登記、複查,制定相應整改計劃,定人、定時間、定措施,對重大事故隱患應簽發限期整改通知書。現場必須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施工現場,有權責令停工整頓。

①基坑支護中檢查施工方案、坑壁支護、排水措施、坑邊荷載、臨邊防護、上下通道、土方開挖、周邊建築設施和基坑支護的變形檢測、作業環境等內容;

②檢查(各種類型)腳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杆或架體基礎、架體與建築結構、杆件和剪刀撐的連接固定、懸挑樑及架體穩定、腳手板、荷載架體和層間防護、材質與杆件接頭、通道與卸料平臺的'搭設和各部分的施工技術交底與驗收、以升降裝置與附着支撐等諸多容;

③現澆構件的模板安裝中,檢查施工方案、支撐系統、立杆穩定、施工荷載、模板堆放與吊裝、支撐方法與驗收、拆除前的砼強度、運輸道路與作業環境等方面;

④對“三寶”(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邊”(基坑邊、陽臺邊、樓板邊、詹口邊、梯道邊)中使用的器具、防護與設施的可靠性進行檢查;

⑤檢查施工用電:a、外電安全距離與防護措施;b、工作接地與接地保護系統;c、配電箱與開關箱的兩級保護的做法、參數、標記、門鎖;d、現場照明的電壓、迴路、做法和接地保護;e、配電線路的電纜芯數、電線質量、穿越過道的保護、架設與固定;f、電氣裝置的參數與設備是否相匹配;g、用電記錄與檔案(巡視維修記錄、地極阻值搖測、規章制度)等內容;

⑥對物料提升機械(龍門架、井字架)檢查架體資證、限位保險裝置(定型化的停靠、超高超荷底極等限位、緩衝裝置)、架體穩定(纜風繩和建築結構、連接)鋼絲索、卸料平臺門攔、吊籠門攔、架體安拆(方案、基礎、垂直度、架藍間隙、防護網、保護繩等)、傳動系統(地錨、捲揚鋼繩、滑輪與防脫保險裝置)、聯絡信號、操作規章、避雷防護等內容;

⑦對外用電梯檢查人機資質、安全裝置(靈敏度、門鎖靈活)、荷載(配重與限控)、裝卸方案、架體穩定、聯絡信號、避雷、驗收與操作制度等;

⑧對塔吊的安全檢查內容爲:人機資證、力矩限位器、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吊鉤、捲揚機與上人爬梯的保險裝置;附牆裝置(或夾軌鉗)的安置距離、安裝與拆卸方案、指揮及方式(對講機、旗語)、電氣安全(捲線器、機與架的間距、防護、接地接零、基(軌)質量(有設計文件、安裝牢靠、軌道有限位器等)安裝驗收與定位記錄等;

⑨對施工機具中的木工(平刨、圓盤鋸)機械、手持電動工具、鋼筋、電焊機、攪拌機、氣瓶、打樁機、潛水泵、翻斗車等檢查人機資證、安裝穩定、電氣可靠(線路開關、接地接零等)、環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規程、防護與標誌齊全等內容。

(四)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保證

首先、深入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檢查考覈和落實工作,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公司和項目、班組、職工逐級完成了《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簽定工作,建立了檢查考覈制度。

2、完成職工全員安全管理知識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培訓,組織安全事故演練,有效的提高了職工的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組織職工資格學習培訓和考試工作。

3、堅持隱患查改和治理活動,組織兩輪低老壞問題查改活動,對查出的問題及時整改,並記入考覈,並進行安全大檢查。

4、積極配合各種施工動火動火等危險項目的條件和安全措施確認工作,保證了現場安全管理秩序,完成項目施工;完成的技措改造(施工;完成*措改造施工;完成*改造施工任務;正確現場施工用火;完成隱患整改;完成拆除施工用火管理工作。

5、加強隱患治理工作,對已查明的隱患分類整改,並建立好《隱患治理臺帳》。

6、針對不同季節的安全生產特點搞好針對性安全活動。

安全管理工作是全員參與,人人負責,企業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有一個完善的組織和制定嚴密的規章制度,同時還要有一個過硬的管理隊伍,首先從制度上批准通過了《崗位安全環境職責》,工種的《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環境管理標準和安全管理標準。在組織上成立了以公司領導掛帥,各單位、項目部主管領導和各科室長組成的安委會,下設以安環科爲主的安全管理辦公室,各單位領導主管安全,各單位安全員具體負責的安全管理網絡。

(五)、安全管理工作上需要強化的幾項工作

1.在思想觀念上強調認真處理好三個關係,即安全與效益、安全與進度,安全與成本的關係,當效益、進度、施工成本與安全發生矛盾時,必須給安全讓路。

2.以人爲本抓安全,強調通過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將人的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同時通過強化人的管理職能,使物的不安全因素降爲零,最終實現零事故的目標。在這方面需要強化的工作是:

3.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按職責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4.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力度,提高安監員素質,配備資源,投入資金,逐步完善和優化安全環保設施,改善生產一線的作業環境。

建築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1.1工程項目檔案是企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工程項目的開展及公司的生產經營有着重要作用;爲加強工程項目檔案的管理職責,規範檔案管理,結合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本制度適用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工程建設項目的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及安裝等項目的從立項至竣工驗收過程中的文件編制、檔案、收集、管理。

1.3項目工程檔案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由項目部統一管理,重要及常用的文件移交檔案室保管,以確保工程檔案的完整、準確和安全,並便於使用。

1.4項目部根據工程項目建立、建全檔案的形成、收集、積累、整理、歸檔的工作體系。

第二章工程檔案管理機構的職責

2.1項目部是公司項目工程相關檔案的統一管理者,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收集、整理項目從立項到最終驗收交付的所有相關文件;並對工程項目進行統一整理造冊。

2.2現場工作組是項目部的下屬部門,受項目部的直接領導,在項目部的領導下負責收集現場施工、工程預算、工程更改、支付、結算、決算、驗收等環節的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接收、審覈施工、監理等相關方移交的資料,並對收到的資料進行統一整理。

2.3檔案室接收項目部移交的項目檔案,並加以分類、整理、管理,並負責工程資料的收發、借閱等工作。

第三章項目工程檔案管理流程

3.1工程項目檔案是指導工程項目及日後的生產、建設活動的重要依據,是繼承工程項目知識的重要手段,因此工程項目檔案管理先明確責任;項目部根據工程特點,明確項目從立項到最終驗收交付的過程中檔案管理的相關人員及職責。

3.2從項目開始立項,項目部制定工程項目檔案負責人,工程項目施工前由項目部指定人員收集立項、選定工程合作單位、設計、預算等相關資料,從項目施工至竣工驗收階段由現場工作組負責檔案的收集。

3.3資料收集人在工程資料收集後根據項目工程的邏輯性,對工程項目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對缺少的資料應及時收集,使工程資料完整、邏輯條理清晰。

3.4根據工程項目特性,現場工作人員在適當時候將工程資料移交項目部,由項目部,由項目統一整理、登記、編號、組卷。根據其邏輯順序,分類保存,保存的資料應做好標識,方便管理查詢。

3.5項目部對移交的資料統一整理後,重要的、日常使用的資料,項目部應及時歸檔,方便資料需要人的使用,項目部歸檔的工程資料應爲原件,項目部自留複印件。

檔案室應做好項目部移交資料的登記,並對移交工程資料單獨歸類存放。

3.6檔案室管理人員應做好借閱管理,原件資料一般不允許借閱,借閱複印件供借閱人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外遞交的.檔案應做好說明,備註原因。

工程項目檔案借閱後,檔案管理人應及時通知借閱人,按期歸還。

第四章項目工程檔案管理

4.1工程項目文件是在項目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信息記錄,包括準備階段文件、監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文件等。

4.2工程項目檔案從立項到驗收交付過程中,施工、監理等相關方應主動將相關資料移交現場工作人員;同時檔案收集人應及時收集及催促資料移交人移交資料,工程資料一律先收集、整理、歸類,再移交項目部,由項目部統一整理、分類,在項目工程每環節完成後,根據項目特點,由項目部將需要歸檔的檔案移交公司檔案室。

4.3檔案收集工作的要求

(1)認真貫徹集中統一管理項目檔案的原則;

(2)遵循檔案的自然形成規律;

(3)保證項目檔案的齊全、完整、準確;

(4)認真審覈,未經相關機構審批簽字的要求相關人及時補齊;

(5)資料移交方和接受方均須做好資料備份。

4.4工程項目資料的收集管理

4.4.1項目部負責收集、積累和整理項目前期文件(施工前)以及設備,工藝和涉外文件;勘察、設計單位負責收集、積累勘察、設計文件,並按規定向項目部移交有關設計基礎資料和設計文件(見)。

4.4.2項目施工階段,由承包單位負責其項目全部文件的收集、積累、整理,並移交現場工作組;項目監理單位負責收集,積累項目監理文件,並提交現場工作組。

4.4.3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承包單位負責項目完工資料的收集、整理,提交現場工作組;現場工作組負責竣工驗收階段所有資料的收集、整理。

4.4.4反映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職能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載體的文件,應收集齊全,歸入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收集範圍包括立項文件、設計基礎文件、設計文件、項目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監理文件、工藝設備文件、涉外文件、竣工驗收文件等。

4.4.5各類文件應按文件形成的先後順序或項目完成情況及時收集。

4.5工程項目資料以收集人收集和檔案資料產生部門或單位主動移交相結合,在資料收集整理過程中,對形成的項目工程文件進行鑑別,包括完整性、準確性鑑別以及審批情況。

4.6項目工程檔案的分類要求

(1)檔案的分類,要符合形成檔案的專業和形成單位的項目活動的性質和特點;

(2)在公司各類工程項目中,同一類工程檔案的分類標準應該一致;

(3)分類層次,類目要簡明,不宜過多過繁;

(4)分類應力求按照專業系統實現標準化。

4.7檔案整理工作遵循項目檔案的自然形成規律,保持項目檔案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繫,充分利用檔案原有的整理基礎,對項目檔案進行分門別類的整理,便於保管和利用。

4.7.1工程項目的前期文件、設備技術文件、竣工試運行文件及驗收文件,應根據文件的性質,內容分別按年度、工程整理。

4.7.2勘察、設計單位形成的基礎材料和項目設計文件,應按工程項目整理。

4.7.3施工技術文件應按項目工程的專業,階段整理;檢查驗收記錄、質量評定及監理文件按單位工程整理。

4.7.4設備、技術、工藝、竣工圖、設計變更、試運行及維護中形成的文件按工程項目整理。

4.8項目檔案案卷管理

4.8.1組卷要遵循項目文件的形成規律和成套性特點,保持卷內文件的有機聯繫,分類科學、組卷合理;法律性文件手續齊備。符合檔案管理要求。

4.8.2基建類案卷按項目依據性材料、基礎性材料、工程設計(含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工程竣工驗收等排列。

4.8.3設備類案卷按設備依據性材料,外購設備開箱驗收(自制設備設計、製造、驗收)、設備安裝調試、隨機文件材料、設備運行、設備維護等排列。

4.8.4項目檔案號,要反映項目檔案系統整理後的客觀秩序,同項目檔案的分類方法和分類方案的結構層次相一致;項目檔案號應力求簡明,不要過於複雜繁瑣。

項目檔案號=分類號+案卷順序號。

4.9工程項目檔案的編目包括登記號、登記日期、檔案號、案卷題名、編制單位、數量、保管期限、變更記載、備註等內容。

4.10工程項目資料的更改

4.10.1當工程項目文件需要更改時,文件更改人或更改部門通知收集管理人,並說明更改的理由依據和更改內容。

4.10.2文件更改原則上應由原審批人審批或依據項目管理制度要求進行審批,經更改審批的文件應及時交予檔案收集管理人,收集人交上級管理部門或檔案室,並做好更改備註。

4.11工程項目檔案的借閱

需要臨時借閱文件的人員應填寫《工程項目檔案借閱申請表》(見附件),經檔案室相關人員同意後方可借閱,檔案室借閱文件一般爲複印件,借閱後必須及時歸還,《工程借閱記錄》(見附件),如果原件一般情況下不外借,如確需外借,說明原因。

4.12項目工程檔案的保管期限由項目部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而制定,在項目部將資料歸檔移交檔案室時明確提出,由檔案室人員在保管期滿後,提出銷燬申請,項目部決定其銷燬與否。

4.13工程項目合同管理

工程項目合同是工程項目的重要資料,作爲項目實施及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現場工作組、項目部及檔案管理人員應作爲工程項目管理的重點。

工程項目合同一經審批簽訂後,項目部組織相關人員收集,並移交檔案室,通知做好留底工作。

工程項目發生變更後,修要更改合同或補充的,項目部應在合同修改或補充審批後,通知檔案室,並將新的合同或協議歸檔。

第五章附則

5.1本制度由項目部負責解釋。

5.2本制度由項目部制定、修改,自總裁批准之日?生效實施。

建築管理制度15

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蓋合同專用章。

1、各有關部門的合同專用章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一歸口管理。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申請報告的審批、合同專用章的登記、留樣、發放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2、合同專用章的.刻制由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刻制合同專用章,凡需刻制合同專用章的部門,必須由申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並由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時按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用途提供合同專用章刻制的數量、要求和樣章草圖,交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審查後統一辦理。

3、凡持有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做到合法使用、專人保管。如遇工作需要,需攜帶外出,應事先辦理借用手續,用後立即歸還。

4、合同專用章不得代用,混用。

5、凡遇合同專用章遺失,應立即向本部門領導報告,並將本部門批示意見送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備案,在當地市級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辦理相關證明材料。

6、凡遇合同專用章變更,需重新刻制,其申請程序與手續與新申請相同,原合同專用章交還信用(合同)管理機構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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