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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理合同模板彙總5篇

合同1.06W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處理合同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於處理合同模板彙總5篇

處理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廠區內生活垃圾管理及符合環保要求,給員工營造一個潔淨、舒適的生產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清運廠區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託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爲: 江陰鑫輝太陽能有限公司廠區內所有生活垃圾(不含建築垃圾),共計5個生活垃圾房;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一至兩次;

3、清運時間:上午9:00前完成或下午16:00前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爲 1年,從20xx年 9月1日至20xx年9月2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爲人民幣45元/車 (大寫:肆拾伍元/車)(噸位: 2噸)。

2、結算方式:每天出入廠區的車輛由保安負責登記記錄,費用按月度結算,乙方根據甲方要求出具稅務發票,收到發票後10日內,甲方以現金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房內,並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可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臨時履行清運義務,收到通知後乙方須配合甲方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委託清運的垃圾必須運送到垃圾場,按照符合環保要求的標準處理,不得未經處理隨意傾倒,違規傾倒一車甲方有權給予乙方1000元罰款。因傾倒行爲導致甲方被有關單位處罰、追償的,則罰款和賠償金由乙方承擔。

2、乙方每次清運後不得有“滿箱和漏箱”現象,清運完畢後需將垃圾箱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3、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應採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車上垃圾在廠區拋、冒、滴、漏,如發生 “落渣、漏渣” 等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清理乾淨。

4、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箱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5、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6、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8、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安全行車,嚴禁夾帶甲方財務出廠,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並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雙方可協商續簽事宜,協商一致可續簽。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

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負責人簽字:

聯繫電話:

乙方: 負責人簽字: 聯繫電話: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20xx年 9月1日

處理合同 篇2

業務實踐中,合同執行多數需要適時、適情、適宜地修正和變通。比如交貨期間推延、貨物驗收機構更換、合同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仲裁條款變更、貨物數量變更或質量修訂、滯船期經濟補償、索賠承擔等。前述修正和變通可能衍生兩種結果,即“補充協議”或者“爭議糾紛”。本文旨在分析合同爭議糾紛應予關注的十個問題。

一、區別糾紛種類以分別處理。

合同爭議,根據爭議內容,分爲“解釋爭議(糾紛)”“執行爭議(糾紛)”兩類。

解釋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對合同條款內容的實體性理解分歧,導致對合同執行的具體內容產生歧義。解釋爭議多發生於合同語言的多版本情形中,如中英文歧義。對於合同未約定語言效力的解釋歧義,國際慣例一般採取“最密切聯繫原則”解釋。所謂最密切聯繫原則,即與簽署、履行合同行爲聯繫最緊密的原則,如合同各方機構所在地、貨物交接地、合同簽署地、被執行方財產所在地等等,均具有密切聯繫因素。

執行爭議(糾紛),是指合同各方履約過程中針對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或糾紛。比如乙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貨物運輸途中損毀或缺失、乙方未依約履行造成相對方經濟損失、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延期履行或解除等等。國際條約或慣例、各國立法機構主要對私法領域中合同執行糾紛的處理實施法律制定。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法》等。合同執行糾紛的基本類型大體有“質量糾紛”和“款項糾紛”兩種。前者是指貨物或服務的提供方提供的貨物、服務品質不符合約定導致糾紛,後者指接受貨物或服務方不依約支付對價導致糾紛。

二、關於糾紛處理方法

解決解釋爭議(糾紛),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合同簽署時明確約定何種語言具備最高效力;二是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國際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和國際私法的規定處理。一旦出現解釋爭議,在未約定最高效力語言的情況下,合同各方應尊重對方語種的通俗意義,求同存異,本着履約誠信和公平交易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

對於執行爭議(糾紛),主要採取兩步解決方式:一是爭議各方本着誠信履約的原則,積極協商解決,補充協議;二是一旦談不攏,則依據合同條款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訴訟或仲裁。

三、業務人員要養成及時、全面整理業務檔案的習慣。

法律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爲依據”,事實的載體是證據,而證據的表現形式,則具體爲書證、物證等。具體到業務層面,比如合同或協議文本、備忘錄、合同各方的E-MAIL郵件、業務傳真、正式商務函件、業務通知、貨物驗收單證、進出口報關單證、信用證、保函、貨物樣品等等,尤其重要的,是合同各方對爭議事項的交涉證據、質量檢驗證據。

自業務洽談意向期始,業務人員就要着手整理業務卷宗,要區分“質量”和“款項”兩個層面歸總檔案內容,固化書證,封存樣品物證,以便爭議發生時做到有理、有據、有節地協商、訴訟或仲裁,最大限度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四、關於合同糾紛處理的流程和步驟

當發生合同糾紛時,相關人員應按照法律風險管理制度,以及本企業合同管理、糾紛處理等方面的制度規定,採取“先協商後法律程序”的解決步驟。協商宜由相關業務部門實施,法律程序則以法律部門爲主,業務部門輔助辦理。協商中注意獲得法律人員的專業支持。具體承辦合同糾紛時,要關注保留書面證據(如談判記錄)和法律時效(如訴訟時效、上訴時效、法院或仲裁的舉證期、答辯期等)兩個關鍵點,做到證據完善、準確和糾紛解決的及時、合法。

以筆者所在企業爲例,糾紛進入訴訟(仲裁)後,外聘律師由公司法律部門報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決定後統一組織實施。外聘律師要及時報告所開展的調查、辦案工作情況,接受委託方的監督。如果案件所涉業務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情況,則在採取訴訟(仲裁)行動前須知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後方可進入訴訟(仲裁)程序。原因是這涉及保險公司的保險權益。

五、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約定

在確保企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業務合同中應對合同爭議適用的法律、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訴訟、仲裁)、管轄機構(法院、仲裁機構)等做出明確約定。

一旦發生糾紛且無法協商,爭議方必然對簿公堂以決公義。按照訴訟程序法規定,“或訴或裁,只擇其一”。意指合同中只能約定訴訟或仲裁的一種方式;且如果約定仲裁,仲裁機構必須明確,否則在無法推定的前提下視同“未約定”。實踐中,首先要確定訴訟還是仲裁,其次是確定爭議解決的具體機構。如訴訟管轄法院是哪一地法院,仲裁機構是哪一個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屬涉外糾紛,還需要明確爭議解決適用何種法律。

六、關於證據公證、使館(領館)認證的問題

國內訴訟(仲裁)中,涉及E-MAIL郵件的證據一般需要公證機構的“證據固定”公證,即由公證員對該郵件的真實性和內容作出證據固化。涉外糾紛中,如合同約定中國法院管轄,則證據文件的翻譯公證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如果該證據來自國外,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證據文件需要證據來自國的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館(領館)的.認證方爲有效證據。結合糾紛處理的及時原則,辦案實踐中,前述證據的公證、認證程序也要及時、合法、有效的辦理。

七、關於訴訟(仲裁)前的必要書面函件問題。

司法實踐中,國際商事慣例、各國法律均對訴訟行爲的時效進行了明確規定。如我國法律規定的2年合同糾紛時效、國際買賣合同糾紛4年時效等等。訴訟時效的立法初衷,是督促當事人及時、合法的主張權益。一旦逾期,雖然實體權益尚在,但法律無法實現保護。

基於這一現實,爭議產生時,業務部門尤其關注的是及時發出維護權益、主張權利的正式函件,如關於款項催收的通知、信函,與外商關於質量瑕疵的E-MAIL郵件,催款郵件等等。同時,爲確保時效的真實有效,可以採取第三方固定證據的方式,如公證送達、特快專遞公司證明妥投等方式。如果前期未及時發出函件,則在訴訟(仲裁)前採取補救措施予以完善。

八、及時關注合同爭議方的經營情況、註冊情況。

合同糾紛產生後,開展協商、訴訟(仲裁)準備工作的同時,務必及時關注爭議方的經營和註冊變更情況。如發現對方經營狀況惡化,現金流短缺,轉移資產,無法履約支付貨款或交付貨物,則應及時行使《合同法》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止血”減少損失。及時瞭解對方是否存在更換法定代表人、變更註冊地址等可能隱含重大經營變化的信息,以便及時、有效採取應對措施。另外,在可能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律師對其財產實施調查,以確保訴訟權益的有效達成,必要時採取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財產的方式保障執行權益實現。

九、關於分期還款問題

合同執行交貨後,相對方不能依約按期付款,怎麼辦?實踐中,爲保證後續合作的順暢,大多采取簽署“分期還款協議”的方式解決。簽署分期還款協議時,要注意如下四點問題:一是明確約定還款期限,二是約定還款逾期利息,三是約定還款協議的解除條件,如連續幾期未還則解除的文字約定,四是履約擔保問題。

十、訴訟(仲裁)案件結束後的財務處理工作

對於企業而言,無論是主動起訴案件,還是被動應訴案件,案件終結必然導致財產權益的處理(敗訴方賠款或是法院執行回款),隨之衍生的是財務部門的賬務處理。爲此,糾紛處理完畢後,相關部門要及時地向財務部門提出賬務處理申請,在提交完善法律文書的前提下,完成財務賬目的調整和數據更新。到此,案件完成閉環操作。

處理合同 篇3

發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具體施工內容以發包人蓋章確認後下發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爲準。

第二條:承包方式及承包範圍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場風險、包驗收合格、包所有稅費、綜合單價包乾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範圍:。發包人有權視發包人開發建設情況、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質量等履約情況增加或減少承包人的承包範圍和工程量。

第三條:工程質量標準

一、承包人須嚴格按國家、地方頒佈的現行最新的施工驗收規範和有關法規規定進行施工。

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9條執行。

第四條:驗收標準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範及規程執行,要求工程質量合格;需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樁檢測報告,並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二、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2條執行。

第五條:質量保修期

一、質量保修期爲設計文件規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3條執行。

第六條:合同工期

一、開工日期:本工程具體開工日期以發包人下發的開工令爲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則工期順延。

二、合同總工期:個日曆天以內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設備離場、泥漿、土方等的清運工作。

三、節點工期:。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曆天數,包括所有法定期、休息日、暴風雨霧、高溫、低溫、冬歇期等天氣在內。

五、承包人須在發包人移交場地並通知進場施工後天內組織臺(套)以上機械設備進場施工,並根據工程的進度增加機械設備,若承包人未能達到發包人的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六、承包人從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起的第天開始須每天向發包人交出不少於根已經澆築成型的樁。如承包人連續天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機械設備,承包人須在天內達到發包人根據施工情況提出的新進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達到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七、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4條執行。

第七條:合同價

一、合同暫定總價:。

二、各單項工程暫定總價如下:。

三、包乾單價及暫定工程量:具體見附件1。

四、以上包乾單價包含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工程及材料所須的各種檢測費及試驗費、各種材料損耗、材料場內二次運輸費、樁機進退場、樁機安拆、樁機就位、護筒的埋設、成孔、加泥漿、泥漿製作、泥漿池的砌築及拆除、泥漿外運、孔內釺探及障礙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環清渣等)、鋼筋製作安裝、澆搗樁成型、各種特殊地質的處理、各種原因導致的塌孔處理費、土方場內轉運、合同工期內的趕工費、施工水電費、技術處理費、技術措施費(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措施費等)、安全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及其它措施費、施工現場排水、管理費、稅費、利潤、各種施工風險、市場風險和以下工作內容及本合同雖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與本工程相關的其他費用。

褥墊層施工:平整場地、鋪設石屑(砂、碎石)、壓實

入巖增加費

樁間土開挖:開挖樁間土至設計標高

土方外運

樁頭鑿除及外運

五、超聲波檢測管:

如採用超聲波檢測方法,則由承包人負責埋設超聲波檢測管(檢測管採用螺紋口連接,下端封閉,上端加蓋),則檢測管制作安裝費用爲10元/米,此單價已包含檢測管制作安裝的人工、主材、輔材、材料價差、機械、市場風險、損耗、採保、運輸及保修、稅金等一切費用,結算時不再作任何調整。

六、包乾單價不因地質情況的變化、施工過程的實際充盈係數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場價格和政府稅費的變化而作任何調整(除本合同第八條有約定的除外)。

七、計量方式:

(一)空樁:

1、自樁頂設計標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爲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空樁工程量=(原地面標高-設計樁頂標高-1m)*樁設計截面積

2、樁頂設計標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不足1米,則不計取空樁。

(二)實樁:

1、成孔: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爲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成孔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2、混凝土澆築: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爲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

立方米計算。即

混凝土澆築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三)褥墊層:

按設計要求壓實後以面積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

(四)樁間土開挖:

按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超挖不計量,扣除樁頭所佔體積。

(五)樁頭鑿除:按個計算。

(六)檢測管:自樁底驗收標高起計至樁頂設計標高以上0.5米的長度爲計價長度,超聲波檢測失敗的不予計算檢測管制作安裝費。

八、樁基檢測的費用:

(一)成品樁檢測(如抽芯、靜載等)合格則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包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由承包人須採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爲止,並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澆築增加費僅對採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等措施)的樁基礎混凝土澆築部分進行計取。

十、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6條執行。

第八條:調價方法及調價內容

一、調價方法

(一)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調價方法:

1、由於非承包人的原因,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比合同簽訂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或跌幅大於5%(不含5%)的,則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可作調整。

2、基準期價格及施工期價格

以發佈的(以下稱“信息價格”)作爲參考。

(1)鋼筋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爲計算基礎(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爲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爲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爲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爲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鋼筋制安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爲基準期價格;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爲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爲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3、具體調價方法

(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大於5%:

調整後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施工期價格-基準期價格×1.05)

(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跌幅大於5%:

調整後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0.95-施工期價格)

4、由於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延誤超出一個月的:

(1)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上漲,綜合單價不調整;

(2)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下跌;

調整後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施工期價格)

(3)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於24小時內無條件退場。

(二)若本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以m3計,全風化巖、強風化巖不作入巖)有所增減,則由此引起的增減費用計算如下:

增減費用=合同成孔入巖增加費綜合單價×(最終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原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

(三)其他調價方法:

協議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的調價內容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計算:

1、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有相同項目的,按相同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2、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但有相近似項目的,則參考相近似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3、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也沒有相近似項目的,由承包人報價,經發包人審覈後按審覈單價進行結算;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發包人有權另行委託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且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二、調價內容

(一)設計變更

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承包範圍內工程的設計變更起5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報價書之日起7天內對其進行審覈,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定意見後5天內共同覈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當工程費用增加時,視爲承包人放棄調價要求,當工程費用減少時,以發包人的預算造價爲準。

(二)簽證

1、發包人確認的簽證的工程款支付:隨整體工程進度款進行支付,發包人每次按該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進度款,隨整體工程一同結算。

2、單項累計簽證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必須簽訂合同。

(三)委託工程

1、工程造價在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零星工程需辦理工程委託。

2、發包人另行委託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定委託工程內容和費用。

3、承包人自收到發包人現場代表的書面委託書之日起2天內,向發包人現場代表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在2天內對相應報價書給予審覈,雙

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覈意見後2天內共同覈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視爲承包人同意免費完成委託或變更工作。

4、增加工程費用按委託書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委託工程必須簽訂合同。

三、除本條款約定的內容外,其餘均不調整。

第九條:付款時間、條件與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並提交相關的資料後,承包人可提出申請結算,工程結算後兩個月內發包人累計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餘結算造價的5%作爲工程保脩金。

三、保脩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後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

四、施工水電費扣除:施工用水、用電量經發包人、總承包單位及承包人三方簽字確認,水電費由發包人代繳後在承包人當期進度款中扣回。當期進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從承包人下期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7條執行。

第十條:現場移交標準

一、場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滿足本工程合同總工期,各節點施工工期爲前提;所移交的場地能基本滿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條:材料、設備

一、以下材料由發包人指定生產廠家、品牌,承包人自行採購: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鋼材,必須爲所生產的鋼材,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採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覈批准。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須爲以下產品:的產品,且禁止使用立窯水泥。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採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覈批准。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爲所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採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覈批准。

以上未列舉的所有材料、設備由承包人按發包人確定的樣板自行選擇供應商採購。

二、材料、設備進場檢驗

1、材料、設備進場後,承包人應按規範要求或協議書的約定,向發包人提出報驗申請。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且由發包人下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後,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經檢驗後被確認爲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立即將相關材料、設備退出現場。在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的前提情況下,發包人從收到承包人報驗申請單後三天內須簽發《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否則,發包人按已簽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承擔責任。

2、根據國家、省、市的規範和相關規定要求,材料、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測的,承包人應承擔完成材料、設備的全部檢測工作,並在使用前將檢測結果的正式報告提交給發包人。

3、發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過法律、規範或合同要求檢驗與測試的材料、設備。

4、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規範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發包人認爲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證明材料、設備性能或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因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5、不因材料、設備的合格檢驗、測試或是檢驗報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義務或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雙方現場代表

一、發包人授權爲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爲項目經理,委派的項目經理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真實有效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

一、合同簽訂生效後超過三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後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過前一期(批)6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調整承包人工程承包範圍,終止後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後另行發包。

二、在履約過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違約行爲,發包人均有權終止合同,另行委託單位進場施工,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三、合同簽訂後7個日曆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納履約銀行保函履約保證金。

四、合同簽訂後發包人根據現場施工進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份),地質勘探報告份。

五、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對特殊地質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等的專項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場地後,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場地內樁機移位、就位的場地處理(包括回填磚渣或碎石等),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七、若樁頂標高超過樁頂設計標高+800mm,則超出部分樁頭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負責;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完成樁頭砼破除或自動放棄,發包人有權直接委託其他單位完成該項工程,其費用由發包人與其他單位商定並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樁質量問題須進行補強糾偏的,則補強糾偏的施工費、材料費、檢測試驗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須負責泥漿、土方的排放及清運,如承包人不及時清運,發包人有權責令停工,承包人承擔一切後果;或由發包人委託第三方清運,所發生的清運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費用以發包人與第三方協商一致所確定的費用爲準,且發包人有權在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負責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確保施工期間周邊建築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所引起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

十二、如現場無法提供市電,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帶發電機以滿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雙方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對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條款進行了協商。乙方對於“通用條款”的修改意見,已經完整地包含在本協議書中。雙方自願遵守“通用條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協議書。

十四、關於杜絕發票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發票,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發票必須真實、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虛發票,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規定時限內更換髮票。發包人尚未支付款項的,發包人停止支付並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直至承包人發票符合約定;發包人已支付款項的,發包人有權從次筆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項並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後發包人繼續付款;對已完成結算並支付款項完畢,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發票並按虛發票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的,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十五、關於杜絕銀行保函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銀行保函,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須保證履約保函的真實性與效力,如採用虛手段開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導致保函無效或效力存在嚴重瑕疵的,承包人應按履約保函金額向發包人提交等額的履約保證金,並按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的3%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

一、通用條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通用條款3.7款修改爲:

3.7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發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範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1)超過協議書規定或工程師指定的開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進場的;

(2)承包人雖已進場,但承包人未按協議書約定或工程師指定時間開始實際施工,並且在發包人或工程師給定的寬限期內承包人仍未開始實際施工的;

(3)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併經工程師審覈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天以上,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

(4)承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

(5)在驗收過程中(含中間驗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爲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

(7)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

(8)承包人僞造、虛報企業資質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商業腐敗和欺詐行爲的;

(10)有證據證明承包人組織民工向發包人聚衆鬧事等影響到發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協議書中規定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通用條款4.2款修改爲:

4.2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人,用於本工程的主要設備(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採購,不得由第三方採購,否則發包人視爲承包人違規分包。

四、通用條款12.9款修改爲: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經竣工驗收被評定爲合格的,發包人應在3天內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被評定爲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承包人應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合格的,以最後重新送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經驗收被評定爲合格的,發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9款的執行。

五、通用條款25.1款修改爲: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六、通用條款25.2款修改爲: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節點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約定區段完工移交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0.5‰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條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

七、通用條款25.3款修改爲:

25.3在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內,承包人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落後於經工程師覈准執行的進度計劃目標的,每落後一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此種延誤持續存在的,承包人應就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所存在的進度延誤,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25.2應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若承包人最終通過努力,使總工期未延誤的,發包人應將依據本款計取的違約金之100%給予免除。

八、通用條款25.5款修改爲: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導致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須按合同總價或暫定總價的3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有權對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九、通用條款25.10款修改爲:

25.10除因發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額巨大情況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僱人員工資或報酬,導致其工人或所僱人員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或以聚集的方式討要工資或報酬事件的,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本款情形與第25.9款所述發包人直接支付工資或報酬的情形同時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該款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承包人須按25.9款和本款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後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貳份,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各執貳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蓋章):承包人(蓋章):

簽約代表: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年月日簽約日期:年月

處理合同 篇4

鋼材供應合同

需貨方:(簡稱甲方)河南省第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供貨方:(簡稱乙方)鄭州市管城區超勝物資供應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購買鋼材一事達成共識如下:

一、 工程名稱及地點: 平原新區鳳湖人家1~6號樓項目部

二、 甲方購買產品名稱、型號及廠家規定。

1、 物資名稱:建築用螺紋鋼、圓鋼、盤圓、盤螺等。

2、 規格型號:以需方預算規格爲準。

3、 預算鋼材數量:( 1000噸 )

三、 數量、運輸、驗收規定

1、 螺紋、圓鋼均按國家理論計算覈收,盤螺、盤圓可按過磅單據爲準。乙方向甲方交貨時,對於螺紋鋼雙方須當場清點支數,以現場確認的數量爲準,若甲方現場不清點,則以乙方提供的清單數量爲準簽收。對於線材、盤螺按過磅重量結算,若磅差在正負千分之三內以乙方的供貨榜單爲準;若超過負千分之三,雙方重新復磅無誤後超出負千分之三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2、 未經檢驗合格,甲方不得動用鋼材,否則乙方不承擔甲方由於未經檢測先行使用產生的任何經濟賠償責任。若甲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應在貨到之日起七日內提出,並出示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乙方經確認後再第一時間內予以處理。若未在到貨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異議並出示檢測報告,視同此批產品全部合格。

四、 鋼材價格及付款方式規定.

第一款、 該工地自第一次送貨之日起鋼材數量累計至 500 噸(或自供貨之日起70日,先到爲準)的鋼材價格以貨到當日“我的鋼鐵網”鄭州市場建築鋼材價格行情”網上對應廠家型號,(規格12/14/16/18的螺紋以網價爲結算基價,規格20/22/25/28及以上規格網價每噸上浮50元爲結算基價,盤螺、盤元均以濟源鋼鐵的網價爲

結算基價)。達到雙方約定數量或日期甲方應在3日內結清所有款項。若甲方未結清所欠款項,後續採購價格均以第一款結算基價爲準,直至結清所欠款項。

第二款、 上述價格均爲含運費不含稅的價格。

五、 違約責任界定

1、 經雙方協商,甲方所欠款項應在20xx年1月31日前結清,每次甲方需現款轉賬支付貨款(甲方若使用銀行承兌匯票付款,願意承擔爲此產生的貼現利息),超過三天(3天)後未結清,乙方有權停止供貨,結算款應每天每噸加收3元違約金,直至結清。

2、 乙方所供鋼材如出現不合格產品,應積極地做出調換該批產品的工作,不得影響甲方的正常施工,否則視爲違約,應承擔該批產品總值的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3、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甲方不得擅自購進他人鋼材,否則視爲違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值的百分之三的.違約金並清付所欠所有款項。

六、 甲方指定收貨人、打欠條人、對賬人,向乙方提供上述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指定收貨人爲: 身份證號: ,打欠條人: 身份證號:,對賬人: ,身份證號:。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欠條爲結算依據。上述人員均得到甲方的授權。

七、 爭議的解決。

1、

2、 雙方如有異議,可採取協商達成共識後簽定補充協議。 若甲方中途終止合同,應立即付清所欠款項,並支付合同違約金拾萬元整。

八、 其他事項

1、

2、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未盡事項另行協商。

注:1、本合同簽訂地點爲鄭州市。

2、自發貨之日起生效。

3、甲方付清貨款後本合同自動作廢。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 日簽訂時間: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5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爲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2.墊資施工合同的價款糾紛處理

對於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墊資施工的項目,對於墊資施工部分的工程價款結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提出了處理意見:

(1)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3)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後的價款糾紛處理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設計變更的合同價款糾紛處理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5.工程結算價款糾紛的處理

(1)陰陽合同的結算依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對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的認可。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3)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標準。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計息日。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爲應付款時間:①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爲交付之日;②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爲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③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爲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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