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合同

【推薦】公司合同10篇

合同2.35W

隨着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合同10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推薦】公司合同10篇

公司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爲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經友好協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乙方承攬甲方廣告的製作及安裝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一:工程概況:

1、廣告牌製作規格:長__ __米,寬_____米 寸負責,若有出錯由乙方負責。

2、材質(附製作材料規格要求清單):

3、要求:按照甲方的施工規範要求施工(附施工要求圖紙),店招版式按雙方確定之版面大小施工(附施工圖紙)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1、 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依照雙方的約定或附件爲準則。

2、 要求製作安全、牢固、美觀,平整,發光字基本均勻。

3、 光源要以乙方所操作的技術規範及數量進行,如甲方改變或增加數量則需增加相關費用,如甲方爲了省電等原因改變或減少數量則乙方不爲光源的效果負責。

三:工程造價及支付方式

1、廣告牌製作費(即協議總價款):共計人民幣_元,大寫 整。

2、支付方式:A.合同簽訂時甲方預付百分之五十工程款計_____元。B立柱起來後再付工程款的百分之三十;

C、製作安裝完成後,經甲方驗收合格,三日內即付清所有工程款項計______________元。

四: 工程期限

1、自協議簽訂甲方預付工程款之日起_____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下雨、雪、四級以上大風)工期順延。

2、因甲方反覆提出修改意見導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時完成時,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延期時間。

五、雙方權利、義務

A、甲方:

1、辦理廣告牌設置、安裝所必須的報批手續及相關費用。如因店招的相關手續

未完善所導致的後果由甲方負全部責任。

2、有權對乙方的製作提出合理的建議和修改意見,以使乙方的施工更符合甲方公司要求。

3、甲方負責提供施工現場的施工場地和時間,以及相關的水電等事宜。

4、按本合同規定結算廣告牌的製作、安裝費用。

B、乙方:

1、 自甲方通知可以現場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裝地點在規定的時間內製作施

工並安裝完畢。

2、 嚴格按照甲方確認的施工方案圖紙進行製作、安裝。如現場條件與施工圖紙

方案不符,應及時報請甲方協商修改確定。

3、按照雙方約定的售後服務提供售後支持。

六:關於驗收

乙方全部製作安裝完工後十天內,甲方必須組織正式驗收,甲方在完工後十天內不組織驗收,視爲合格。

七、違約責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時間付款,每逾期一日,應以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五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將合同工期順延。如超過合同規定付款時間30日內仍未付款,乙方可拆除甲方已安裝的廣告牌並做自行處理,同時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按時製作、安裝完成店招廣告,每逾期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五作爲違約金。

3、乙方應保證工程質量、結構牢固性、抗風力等指標達到相關規定。如未達到相關規定,乙方應承擔返工及相應損失。

八、因廣告所產生的責任的承擔:

1、在本廣告的製作、設置過程中,乙方必須嚴格按規範的勞動操作規範進行生產,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勞動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負責,均與甲方無關。

2、由於商標、肖像、廣告詞及其他因甲方提供的廣告內容而產生的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的責任。

九、售後服務:

1、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製作的工程項目,燈具光源保修半年。亞克力塑板顏色按甲方提供之品牌品種,按廠家質保爲準,門頭廣告牌結構(牢固)性質保叄年,人爲損毀乙方不負責保修。

2、如出現保修之範圍,在接到甲方通知後1小時內作出維修安排答覆,24小時內到達現場維修處理。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簽訂後發生的`一方無法合理控制的、阻止並妨礙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中本協議義務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地震、颱風、水災、其它自然災害、戰爭、罷工、騷亂等。如果由於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則該方可暫停履行其合同義務,並在十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說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質、預計持續的時間、以及受影響方需採取的措施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雙方應協商公平的解決方法,並應盡最大努力盡量減輕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響。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1、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本着互相理解、互相幫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2、 如協商不成,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十二、其他:

1、 本合同一經簽字即生效,並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因地域原因,本協議傳真件有效。

甲方: 乙方:心

(蓋章) (蓋章)

法人/授權代表(簽字): 法人/授權代表(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報價表

材料品牌、規格、質量要求:(例)

附件二:平面效果圖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北京愛儂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爲了促進公司的良性發展,增強公司實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甲方爲房屋租賃方,由甲方與業主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方有權履行相關事宜。

一、基本條款

1、甲方辦公室座落於北京市朝陽區大成國際中心10層, 總面積爲210 平方米,辦公室格局爲上下層複式,單層面積爲105平方米。

2.辦公室租賃合同爲期三年,付款方式爲 壓二付三 形式。房租月租金以每年500遞增,即第一年22000元/月,第二年22500元/月,第三年23000元/月。押金共計44000元,甲方承擔33000元,乙方承擔11000元。

3.甲方優先享有公司開展所需用到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於辦公室註冊地址、公司註冊地址遷入、辦理其他證件、成爲一般納稅人等。

二、雙方承租租期及租金繳納方式

1、合租租期爲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租金按三月支付,甲乙雙方以 一比一的比例分攤房屋租金。乙方應在房租繳納期(當月 日)的前五天內務必把分攤下的`租金交由甲方,由甲方統一把租金交至業主。

3.水費、電費、網費,按如下方式進行分攤:

水費: 電費: 網費: 如未提及到的其他費用,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處理。

三、退租、變更事宜

1、雙方經友好協商,本着相互分擔經濟壓力的初衷一致達成了辦公室合租事宜。爲了避免某一方造成巨大經濟壓力,雙方應在合同期完後,退租或再次達成續租協議。

2、若甲乙單方因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租協議,應提前 天通知對方,並達成退租事宜。

3、合同期內退租業主將不予退還房屋押金,故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退租,將不予退還房屋押金。

五、雙方權義

1、甲方乙方雙方共同在辦公室內辦公,需共同維護辦公室秩序;

2、甲方乙方雙方應保證辦公室物品的安全。

3、如因房屋產權方或政策調整對經營場所產生影響,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4、雙方須合法經營,共同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及有關規章制度,若單方有不法行爲,引起的法律糾紛,則單方負全責;

5、甲、乙雙方共同維護辦公室內秩序、衛生;

6、除辦公室合租外,不涉及其他合作經營,因某一方出現違法行爲,單方承擔所有責任,與合租方無關。

8、辦公室上下兩層,一層分別一個大辦公室和一個會議室,二層有四個辦公司和一個公共區;甲方擁有一樓的辦公區的所以使用權,辦公室爲公共辦公室,二樓甲乙雙方各擁有兩個辦公室的使用權,其他爲公共區域。

9、辦公室的格局變更、乙方的人員增加、logo牆的佈置,在使用辦公室時的其他變動應向甲方商量並得到甲方書面的同意。

四、違約責任

乙方有下列行爲的,視爲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及其團隊人員不能使用辦公室;

1、拖欠租金;

2、由於不正當經營給辦公室造成不必要的名譽損害及物質損失的;

3、違反公司章程及規定的。

乙方必須按時向甲方交納租金,不得拖延。乙方若未按時繳納房租,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簽訂的合租協議。

五、不可抗力因素

由於火災、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力的事故發生而造成寫字樓不能 正常使用時,本協議自然終止。

、其它

1、本合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一致後可訂立 補充條款;

2、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 乙雙方代表簽字後有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公司合同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爲,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爲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 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 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樣要求的;

5. 合同對方爲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繫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覈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覈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爲合同審覈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纔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1/3 123下一頁尾頁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複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 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覈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覈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覈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覈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爲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爲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祕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

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覈,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覈範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123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公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就委託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一、合同內容及要求:

二、設計與製作費用:

設計與製作費用總計爲:人民幣¥x元,(大寫:元整)。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簽訂時付委託設計與製作總費用的50%即人民幣¥x元,(大寫:)。

2、乙方將設計製作印刷品交付甲方時,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餘款,即人民幣¥x整(大寫:)。

四、設計與製作作品的時間及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完成設計方案。因甲方反覆提出修改意見導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時完成時,可延期執行,延期時間由雙方協商確定。

五、知識產權約定:

1、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託設計製作費用之前,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

2、甲方將委託設計製作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後,甲方擁有作品的所有權、使用權和修改權。

六、雙方的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設計提出建議和思路,以使乙方設計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業文化內涵。

2、甲方有權對乙方所設計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見;

3、甲方在付清所有設計費用後享有設計作品的所有權、使用權和修改權;

甲方義務:

1、甲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2、甲方有義務提供有關企業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給乙方;

乙方權利: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企業資料供乙方設計參考;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

3、乙方對設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有權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項之前不得使用該設計作品:

乙方義務: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作品設計與製作。

2、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設計製作作品。

七、違約責任:

1、甲方在設計作品初稿完成前終止合同,其預付的費用無權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後終止合同的,應當支付全額的設計費用。

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回給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5

【裁判摘要】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爲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爲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於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爲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二、在以分割商鋪爲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同於獨立商鋪。爲保證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的權利必須受到其他商鋪業主整體意志的限制。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馮玉梅。

原告江蘇省南京新宇房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宇公司)因與被告馮玉梅發生商鋪買賣合同糾紛,向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與原告簽訂商鋪買賣合同一份,購買原告開發建設的時代廣場第二層一間商鋪。被告付清了購房款,原告也已將該商鋪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 18日,在時代廣場租房的江蘇嘉和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遭到哄搶後倒閉,各小業主經營的商鋪也隨之關門停業。當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開業。由於經營成本過高,各小業主不服從物業管理,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購物中心也於20xx年1月停業。時代廣場的兩度停業,引起大部分業主不滿,紛紛要求退掉購買的商鋪,還與原嘉和公司的債權人一起到處集體上訪。爲維護社會穩定,政府出面協調,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其間,原告的股權經歷二次調整。新的股東認爲,前兩次停業,是經營者選擇的經營方向與方式不對造成的,因此決定將原經營衣帽箱包等項目,改變爲經營高檔消閒娛樂等綜合性項目;將原來的市場鋪位式經營,改變爲統一經營。爲此,原告開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鋪,對時代廣場重新佈局。目前時代廣場中150餘家商鋪,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戶邵姓業主,時代廣場開始按重新佈局施工,原小業主經營的精品商鋪區不復存在,今後也不可能恢復。由於這兩家業主不退商鋪,時代廣場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構成情勢變更。請求判令解除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被告將所購商鋪返還給原告,以便原告能夠完成對時代廣場的重新調整。原告除向被告退還購房款外,願意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

1.商鋪買賣合同,用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着商鋪買賣關係;

2.物業交接記錄,用以證明原告已將商鋪交付給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前兩次開業後秩序混亂,無法正常經營;

4.新宇公司會議紀要,用以證明原告始終在努力處理各位業主反映的問題;

5.情況說明及統計,用以證明大部分業主因不滿時代廣場的混亂經營狀況,提出退商鋪的要求;

6.玄武區會議紀要,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存在的問題已經引起當地政府重視,政府部門參與協調;

7.關於商鋪商業氛圍的改善意見和建議,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內商鋪經營狀況不佳的原因,以及進行重新調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經委通知,用以證明原告的股東已作過調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證明原告向被告提出過解除合同的請求及理由;

10.時代廣場現狀照片,用以證明時代廣場已全面停業,原分割各商鋪的幕牆均已拆除,正在對全面佈局重新調整;

11.物品清單及公證書,用以證明原告將被告商鋪內的物品進行清點後,拆除了該商鋪的玻璃幕牆。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簽訂後,被告按約交清全部購商鋪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鋪。原告的股東變更,不應影響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代廣場經營不善,也不能成爲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請求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沒有法律依據,該訴訟請求應當駁回。

被告未提交證據。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新街口地區是南京市最繁華、最集中的商業區域。位於新街口東北角中山路18號以南的時代廣場,是原告新宇公司開發建設的商業用房。該建築物爲地下一層、地上六層,總面積6萬餘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層約6000平方米的部分區域,被分割成商鋪對外銷售給150餘家業主,其他建築面積歸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了一份商鋪買賣合同,約定:新宇公司向馮玉梅出。售時代廣場第二層編號爲2B050的商鋪,建築面積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 16 363.73元,總價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後三個月內雙方共同辦理商鋪權屬過戶手續。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登記。合同簽訂後,馮玉梅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將2B050號商鋪交付馮玉梅使用,但一直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1998年,原告新宇公司將時代廣場內的自有建築面積租賃給嘉和公司經營。 1999年6月,嘉和公司因經營不善停業。同年12月,購物中心又在時代廣場原址開業。20xx年1月,購物中心也停業。這兩次停業,使購買商鋪的小業主無法在時代廣場內正常經營,部分小業主以及嘉和公司的債權人集體上訪,要求退房及償還債務。在此期間,新宇公司也兩次變更出資股東。新宇公司的新股東爲盤活資產、重新開業,擬對時代廣場的全部經營面積進行調整,重新規劃佈局,爲此陸續與大部分小業主解除了商鋪買賣合同,並開始在時代廣場內施工。20xx年3月17日,新宇公司致函被告馮玉梅,通知其解除雙方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3月27日,新宇公司拆除了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玻璃幕牆及部分管線設施。6月30日,新宇公司再次向馮玉梅致函,馮玉梅不同意解除合同。由於馮玉梅與另一戶購買商鋪的邵姓業主堅持不退商鋪,新宇公司不能繼續施工,6萬平方米建築閒置,同時馮、邵兩家業主也不能在他們約70平方米的商鋪內經營。新宇公司爲此提起訴訟。

根據原告新宇公司的申請,法院委託南京大陸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馮玉梅所購商鋪的現行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確認,該商鋪在20xx年3月3日的價值爲531 700元。

審理中,法院主持了調解。原告新宇公司認爲,爲使時代廣場真正發揮效益,經營方向和方式必須改變,不可能保留商鋪式經營。如果被告馮玉梅與案外人邵家再在時代廣場內經營商鋪,將影響時代廣場內新格局下的整體經營。爲此,新宇公司不僅願意給馮玉梅退還全

額購商鋪款,還願意以承擔逾期辦理產權登記過戶手續違約金的名義,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用於補償馮玉梅的經濟損失。馮玉梅認爲,時代廣場走到今天這一步,責任全在新宇公司,與己無關;新宇公司願意給付的款項,不夠彌補自己的損失;新宇公司如果真願意解除商鋪買賣合同,應當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價格給予賠償。新宇公司認爲,全南京市任何一處房產均無30萬元一平方米的價格,馮玉梅提出難以令新宇公司接受的賠償價格,表明其根本不想解決糾紛;這個糾紛不解決,時代廣場固然不能竣工,馮玉梅也別想經營。由於雙方當事人各執己見,調解未果。

本案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商鋪買賣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還是應當解除如果解除,應當在什麼條件下解除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認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合同簽訂後,馮玉梅履行了給付價款的義務,新宇公司也將商鋪交付給馮玉梅使用。後由於他人經營不善,致使時代廣場兩次停業,該廣場內的整體經營秩序一直不能建立,雙方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想達到的營利目的無法實現,這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預料也不希望出現的結局。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原告新宇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業主的商鋪後,擬對時代廣場重新進行規劃佈局,爭取再次開業。被告馮玉梅堅持新宇公司必須按每平方米30萬元的高價回收其商鋪,否則就要求繼續履行商鋪買賣合同。雖經調解,由於雙方當事人互不信任,不能達成調解協議,以至新宇公司的6萬平方米建築和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均處於閒置狀態。考慮到馮玉梅所購商鋪,只是新宇公司在時代廣場裏分割出售的150餘間商鋪中的一間。在以分割商鋪爲標的物的買賣合同中,買方對商鋪享有的權利,不能等同於獨立商鋪。爲有利於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買方行使權利必須符合其他商鋪業主的整體意志。現在時代廣場的大部分業主已經退回商鋪,支持新宇公司對時代廣場重新規劃佈局的工作,今後的時代廣場內不再具有商鋪經營的氛圍條件。馮玉梅以其在時代廣場中只佔很小比例的`商鋪,要求新宇公司繼續履行本案合同,不僅違背大多數商鋪業主的意願,影響時代廣場物業整體功能的發揮,且由於時代廣場內失去了精品商鋪的經營條件,再難以通過經營商鋪營利,繼續履行實非其本意。考慮到時代廣場位於鬧市區,現在僅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不信任而被閒置,這種狀況不僅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受損,且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從衡平雙方當事人目前利益受損狀況和今後長遠利益出發,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儘管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商鋪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儘管馮玉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爲,本案的商鋪買賣合同也應當解除。

鑑於被告馮玉梅在履行商鋪買賣合同中沒有任何過錯,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後,其因商鋪買賣合同而獲得的利益必須得到合理充分的補償,補償標準是

保證馮玉梅能在與時代廣場同類的地區購得面積相同的類似商鋪。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鋪買賣合同解除後,除返還馮玉梅原付的購房價款、賠償該商鋪的增值款外,還給馮玉梅補款48萬元,這一數額足以使馮玉梅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應予確認。

據此,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於20xx年4月30日判決:

一、原告新宇公司與被告馮玉梅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馮玉梅給原告新宇公司返還時代廣場內編號2B050的商鋪,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交付;

三、原告新宇公司返還被告馮玉梅的商鋪價款368 184元,賠償馮玉梅商鋪的增值額163

516元,合計531 7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四、原告新宇公司賠償被告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48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費7867元、評估費 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負擔。

一審宣判後,馮玉梅不服,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理由是:一、一審已經認定雙方之間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但卻在既不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也不存在法定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僅憑被上訴人提出的履行合同會對其重新規劃佈局造成影響爲由,就判決解除合法有效的合同,於法無據。二、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況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或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不存在這種情況。首先,時代廣場整體長期歇業、鉅額資金閒置,是被上訴人經營、管理不善,經營策略錯誤等自身過錯造成的。其次,在開發、銷售和出租商鋪時,對因經營管理不善而導致資產閒置的風險,被上訴人應當預見,不屬於情勢變更原則所指的情勢。如果將這種商業風險歸類於變更的情勢,那麼購房後房價下跌,上訴人也就可以以房價下跌、情勢變更爲由要求被上訴人退房,那麼契約的穩定性及合同的誠實信用則無從談起。再次,即使繼續履行合同會給被上訴人帶來不利,這也是經濟交往中的正常損失,是被上訴人在訂約時應當預見的、且應當由其自己承擔的商業風險。繼續履行合同,不會出現顯失公平的後果。因此,本案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三、因被上訴人經營不善造成的後果,與上訴人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即使爲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使其避免損失,也應當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願協商,通過公平買賣的辦法來解決,不能借助國家強制力來實現。一審爲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利益、公司利益,通過司法程序強制解除合同,是錯誤的。四、商鋪是上訴人的私有財產,不經上訴人許可,被上訴人無權對上訴人的私有財產進行估價。一審根據被上訴人的申請,委託估價師事務所對上訴人的商鋪進行估價,估價的結果令上訴人無法接受。被上訴人的48萬元,不能補償上訴人因此蒙受的損失。況且上訴人並未對一審法院提出退還房款、賠償增值款、追究違約責任等請求,一審法院在沒有當事人請求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違背了法律規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實際履行合同,爲上訴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負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答辯稱:一審依照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作出解除雙方合同的判決是正確的。本案訟爭房屋已被拆除,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合同。一審並未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未維護被上訴人的商業風險和公司利益。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同意向上訴人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足以保證上訴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二審應當維持原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另查明,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號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正在對時代廣場進行整體佈局調整的施工。

二審審理中,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類地區爲上訴人馮玉梅購買同等面積的門面房;馮玉梅要求,新宇公司應當在原地點給其安置同等面積的門面房,並給予經濟補償,或者在本市同類地區給其補償80平方米的門面房。因雙方各執己見,致調解不成。後新宇公司表示,願意在一審基礎上再給馮玉梅補償各種經濟損失20萬元。

二審應解決的爭議焦點是:1.一審判決解除合同是否正確2.在權利人沒有提出請求的情況下,一審在解除合同的判決中一併判決義務人給權利人賠償,是否符合程序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

上訴人馮玉梅與被上訴人新宇公司簽訂的商鋪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新宇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已構成違約,又在合同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將2B050商

鋪的玻璃幕牆及部分管線設施拆除,亦屬不當。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這條規定看,當違約情況發生時,繼續履行是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首選方式。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於繼續履行比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更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但是,當繼續履行也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就不應再將其作爲判令違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此條規定了不適用繼續履行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的“履行費用過高”,可以根據履約成本是否超過各方所獲利益來進行判斷。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於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時,應該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用賠償損失來代替繼續履行。在本案中,如果讓新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則新宇公司必須以其6萬餘平方米的建築面積來爲馮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鋪提供服務,支付的履行費用過高;而在6萬餘平方米已失去經商環境和氛圍的建築中經營 22.50平方米的商鋪,事實上也達不到馮玉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一審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馮玉梅關於繼續履行合同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考慮到上訴人馮玉梅在商鋪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沒有任何違約行爲,一審在判決解除商鋪買賣合同後,一併判決被上訴人新宇公司向馮玉梅返還商鋪價款、賠償商鋪增值款,並向馮玉梅給付違約金及賠償其他經濟損失。這雖然不是應馮玉梅請求作出的判決,但此舉有利於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也使當事人避免了訟累,並無不當。在二審中,新宇公司表示其願給馮玉梅增加20萬元賠償款,應當允許。

據此,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於20xx年9月6日判決:

一、維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一、二、三項;

二、變更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第四項爲: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賠償上訴人馮玉梅逾期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過戶手續的違約金及其他經濟損失68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

二審案件訴訟費7867元,由被上訴人新宇公司負擔。

本判決爲終審判決。

公司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甲乙雙方就彩鋼板製作事宜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產品規格:

二、工程造價:

三、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

乙方嚴格按照行業標準要求施工,確保達到合格。

四、雙方責任:

1、甲方按合同規定時間向乙方撥付工程款;

2、乙方須嚴格按合同約定及行業標準要求,精心組織生產,確保產品合格,按約定日期向甲方提供產品。

五、貨款結算及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後預付合同總價的'30%,作爲定金。甲方如逾期不取貨,乙方有權將貨處理,定金不退。

2、產品出廠前,甲方必須將支票或承兌匯票面額不低於合同總價預留給乙方;

3、產品全部運至甲方所指定地點(運費另計)或甲方將產品全部自運完畢後,將餘款一次性結清。

六、違約責任:雙方簽訂合同後,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執行,任何一方違約,按照合同法索賠。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事項:

1、若發生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之因素,工期順延。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付清全部貨款失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月日

公司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__________(性別____,民族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實際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崗位從事 ______________工作,擔任__________________職務。

二、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爲____年_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前____個月爲試用期(見習期)。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具體工作任務爲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預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時間

甲方對乙方實行第____種工作制:

1、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

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工資待遇

(一)工資收入構成:

乙方的工資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幾部分構成。

(二)工資標準:

1、試用期(見習期)工資待遇爲________________。

2、試用期(見習期)滿後的工資待遇爲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示範區最低工資標準。乙方的`工資待遇調整按甲方工資分配製度和管理辦法執行。

五、違約責任

1、由於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責任。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並給對方帶來損害的,不承擔相應責任。

六、合同爭議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後,甲乙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組)或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本合同其他條款和未盡事宜按集體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一月內辦理合同鑑證手續。本合同一式3份,雙方各1份,員工本人檔案存入1份。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 ;

(二) ;

(三) 。

甲 方(蓋章):

法定代表(委託代理人): 乙 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鑑證人(簽章):

合同鑑證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甲方、乙方)

爲了保障雙方權益,維護良好的業務合作關係,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以下協議:

1. 乙方應以雙方確認的產品種類和價格及時、準確地給甲方供貨;

2. 乙方在接到甲方訂貨通知(傳真或電話)後48小時內,應將甲方所訂購的貨物按時送到甲方指定地點。第一次送貨乙方承擔運輸費用,二次或再次補貨按照當地行情收取上樓費。

3. 由甲方指定代表人, 對乙方送貨產品的數量、金額、付款期限等項內容得以確認後,在送貨單上簽名或蓋章作爲雙方的業務憑據。若甲方在人事及收貨地點上有任何變更,應及時知會乙方,否則一切後果由甲方負責。

4. 經雙方協定,以現款(批結)付款方式:賬期不超過天,每月日前應將當期貨款結清。甲方需在付款期限內,以現金或有效支票形式結清到期貨款,屆時乙方以甲方簽名或蓋章的送貨單爲收款依據進行結帳。若甲方拖欠到期貨款,乙方將保留停止供貨,並依法追繳所欠貨款的權利。

5. 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若發現甲方有低價傾銷的行爲,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停止供貨及服務。

6.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產品時,若出現產品質量問題,乙方將在收到通知後24小時內上門處理。甲方有義務防止損失的擴大,對於甲方造成擴大部分的`損失乙方有權不負任何責任。甲方必須配合乙方到現場調查處理,經問題明確後雙方協商解決。如確屬產品質量問題,乙方將補償補償其直接損失,但不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的間接損失。

7. 甲方有特殊需要如專配產品或大數量的訂貨時,應提前(10-15)天知會乙方,以確保乙方有充足的備貨和供貨時間。

8. 乙方爲甲方提供專項服務內容包括如下項目:

(1)免費提供指定產品首次工地配送服務;

(2)免費爲甲方所提供面板製作樣板,樣板僅供顏色和工藝流程參考的標準,不作爲塗裝效果參考標準;

(3)免費提供乳膠漆牆面A類淺色調色服務;

(4)免費提供黃石市城區內遮蔽及無氣噴塗服務;

(5)免費提供所經營產品的相關技術資料,技術諮詢及技術服務;

9. 在協議期限內,貨品價格是經雙方確認並簽字後各執一份,如果遇上游原材料價格調整,應提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確定後,執行新的協議價格,同時終止原協議價格。

10. 其他事宜:

11. 爲了保障甲、乙方的合法權益,在協議期滿時有未盡事或發生糾紛應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在乙方所在地司法裁決解決。

12. 本協議作爲法津依據一式兩份,甲、乙方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3. 組成本協議的文件包含供貨價格表、指定授權人委託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檔案資料。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公司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經營管理需要,經過考覈,聘請乙方爲公司管理人員,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聘用協議:

一、甲方聘請乙方爲公司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從乙方到甲方工作時起至退休時止。

三、乙方的待遇。

四、乙方的職權範圍。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㈠根據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和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㈡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合同規定付給乙方、獎金、津貼及保險福利和其他約定的補貼。

㈢做好乙方工作前的培訓並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工作衛生條件。

㈣依照國家及公司管理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在乙方違法亂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甲方可以終止與乙方的聘用合同關係;在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調整,乙方必須服從安排。

㈤其他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㈠享受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的`待遇,在職權範圍內充分行使權利,不受任何非法和無理的干擾。

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在工作職能範圍內,服從甲方的工作分配、安排。按時、按質、按量的完成甲方下達的工作任務或經濟指標。

㈢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如乙方泄露祕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除承擔法律責任外,還要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㈣乙方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的營業或從事損害甲方利益的活動。如乙方從事上述營業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甲方所有。

㈤乙方執行甲方交給任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㈥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任何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甲方的財產。

㈦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資金或者將甲方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甲方資產爲他人提供債務擔保;不得將甲方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㈧乙方如有上述㈣-㈦四種情況時,甲方有權利與乙方解除本合同。

㈨其他法律法規和甲方規章制度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合同或提前解除合同;如現實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如一方違反以上規定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經濟賠償。

八、違約責任:

如合同一方違反以上合同之規定,除賠償另一方的直接經濟損失外還應給予對方元的違約金。

九、如本合同發生糾紛,提交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

十、未盡事宜,雙方根據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省市的相關政策規定,協商予以補充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鑑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蓋章)

乙 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合同 篇10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的示範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二、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禁止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三、第一條 開、竣工日期必須明確,這關係到違約責任的認定。

四、第五條 工程款付款方式原則上按工程進度分階段付款,甲、乙雙方如另有協商約定,可在合同中寫明。

五、家庭居室裝飾裝修每個隱蔽工程結束都需進行驗收,並須在驗收單上簽字認可。竣工總驗收,甲、乙雙方均需在驗收單上簽字後方能交付使用。如某項工程不能達標,乙方應予整改,直到達標爲止。

六、工程竣工,通過驗收交付使用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單》,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不低於二年。包工包料的工程對整個工程實行保修,部分包工包料的工程對相關部分實行保修,清包工的工程僅對施工質量實行保修。

七、甲、乙雙方經濟來往均需開具收據。竣工驗收付清餘款時,乙方必須開具稅務統一發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和造價

1、甲方裝飾裝修(以下簡稱裝飾)的住房系合法擁有。

2、區 單元 室。

3、住房結構:房型:套內施工面積平方米。

4、承包方式:。

5、總價款:¥:

“總價款”是甲、乙雙方對設計方案、工程報價確認後的金額,在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時上下增減的幅度在沒有項目變更的情況下不超過結算價的5%。

雙方約定,合同簽訂生效後,如變更施工內容、變更材料,這部份的工程款應當按實際計算。

6、工期:

自年 月 日開工,至年 月 日竣工,工期天。

第二條 材料供應

1、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

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

場,甲、乙雙方應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時抵達現場後,由乙方負責保管,保管費由雙方約定。由於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甲方採購供應的裝飾材料、設備均應用於本合同規定的住宅裝飾,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違反此規定,按挪用材料、設備價款的雙倍補償給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

乙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甲方有權到現場驗收,如不符合設計、施工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4、施工中如乙方發現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有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質量問題,責任由甲方承擔。

5、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應當符合本合同工程主材料報價單的規定。如果乙方使用的材料、設備是假冒僞劣產品,應按材料和設備價款的雙倍賠償給甲方。

6、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應當符合《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10項強制性國家標準》。

第三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

1、本工程執行國家現行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範》和本市現行的《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

2、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3、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4、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變更修改設計、增減工程項目或者變更材料設備,須提前與乙方聯繫,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見附件四《工程項目變更單》)後,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因此影響竣工日期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凡甲方私自與施工人員或其它管理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增加施工項目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5、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能按預約日期參加驗收,由乙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事後,若甲方要求複驗,乙方應按要求辦理複驗。若複驗合格,其複驗及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也予順延。

6、工程竣工後,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在七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辦理驗收移交手續(見附件五《工程質量驗收單》),並由甲方按照約定付清全部價款。如果甲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組織驗收,須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如通過竣工驗收,甲方應承認原竣工日期,並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裝飾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權拒收。

7、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後,甲、乙雙方簽署《工程保修單》(見附件七《工程保修單》)。工程保修期由甲、乙雙方協商議定,乙方同時提供管線竣工圖等資料。憑保修單實行保修,保修期從竣工驗收合格簽字或蓋章之日算起。

第四條 安全生產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施工說明及施工場地應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電氣線路、燃氣管道、給排水和其它管道暢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事故發生。如遇上述情況發生,屬甲方責任的,甲方負責修復或賠償;屬於乙方責任的,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2、甲、乙雙方共同遵守裝飾裝修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施工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拆、改承重牆。

第五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1、工程款付款方式:

2、雙方款項往來均應出具收據,甲方應予以保存,竣工結算後乙方收回收據並應開具稅務統一發票交甲方。

第六條 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裝飾施工前,向施工地的物業管理企業申報登記。

(2)甲方應在開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份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傢俱、陳設等應當採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電等必備條件,並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3)做好施工中因臨時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響鄰里關係等協調工作。

(4)工程開工前,甲方應將房屋分戶鑰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時,甲方提供新鎖,由乙方當場負責安裝後交付使用。

(5)甲方所屬物業如有收取押金的項目,甲方應予以先行支付,如在整個施工過程中,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業沒收,乙方應對被沒收部分進行全額賠償。

(6)甲方或其所屬物業部門應書面告之乙方施工人員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以便乙方施工人員遵守執行。

2、乙方工作:

(1)在開工前檢查水、電、燃氣、管道、樓(地)面、牆面,發現問題應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負責解決和協調。

(2)早上7時前及晚上7時後不得進行有噪聲的施工作業。

(3)召集有甲方參加的施工圖紙或施工說明的現場交底。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經過修理或者返工後,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應賠償給甲方

3、乙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或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並承擔責任。

4、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順延工程竣工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每停工、窩工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 元

5、甲方如未按約定對隱蔽工程進行驗收,乙方可以順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 元。

6、工程竣工後,甲方如未按約定對整體工程進行驗收,乙方可以順延交付日期,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損失。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 元。

7、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賠償給乙方元,工期順延。

8、甲方未辦理有關手續,強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房屋承重結構及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並承擔責任。

9、工程未辦理驗收、結算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該工程成品或自行入住由此造成無法驗收和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10、由於甲方原因造成在施工過程中大量增加施工項目、變更施工內容和裝飾材料的,甲方應和乙方協商相應順延工期。

第八條 糾紛處理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或者在保修期內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濰坊市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或濰坊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申請調解。

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將不選定的解決方式劃去)

(1)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成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內容,應經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簽訂後施工前,一方如要終止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按合同總價款%支付違約金,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並由責任方按合同總價款 %賠償,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附則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2、本合同簽訂後,工程不得轉包。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附件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住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標籤:合同 公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