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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務合同15篇(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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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解除勞務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勞務合同15篇(薦)

解除勞務合同1

甲方:****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集團

經雙方平等協商,就終止20xx年1月23日簽訂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20xx年2月1日起雙方終止《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甲方勞務派遣服務期限至20xx年3月31日。

二、甲方自20xx年4月1日起解除與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該部分勞務人員由乙方整體接收安排工作,建立勞動關係。

三、甲方因終止雙方合作協議而解除與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乙方承擔該部分與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應將20xx年3月31日前勞務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勞務管理費在本協議簽訂後7日內支付給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後,按實將員工的社保費補繳至20xx年3月31日,從4月1日起由乙方與其建立社保關係。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託代理人: 乙方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務合同2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保密條款、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爲,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表現在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主要包括:(1)自動離職。即勞動者以擅自離職、違約出走、不辭而別、跳槽等方式強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2)故意失蹤。即長期不回用人單位工作或與用人單位失去聯繫。

2、違反保密條款。《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3、違反競業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即約定勞動者(包括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職期間和離開用人單位後一定時期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內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如若違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86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勞動者就下列情形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1、勞動合同由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的而被認定爲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2、勞動合同因勞動者的原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爲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得多頭就業。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即勞動者必須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擔責。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

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包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用人單位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爲勞動者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用人單位因調查該勞動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

一、用人單位損失額確定後,勞動者直接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報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一次性付清賠償金。

不需要。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您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要注意保留這個通知證據!

公司辭退,需提前30天通知你,公司要按最後一個月標準多支付你一個月工資。

你辭職,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公司同意後滿一個月可離職,結清自己該有的帳款。沒有那多出的一個月工資。

合同另有約定,約定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明確禁止的條款,違約按違約條款。

江華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能爲您解答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是立即解除的情形的,但要提供有關證據證明;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爲代通金方可解除,否則屬於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以上爲您解答的就是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解除勞務合同3

企業名稱(甲方):xxxxxxxx

職工姓名(乙方):xxxxxxxx

甲乙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訂立了爲期xx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並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xxxxxxxx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後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爲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xxxxxxxx

日期:xxxxxxxx

乙方(簽字):xxxxxxxx

日期:xxxxxxxx

解除勞務合同4

解除勞動合同,其經濟補償通常有如下情況:

1。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l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爲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

7。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條,你可以獲得以下補償(賠償):

1、經濟補償金:標準爲,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2、如果單位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給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自20xx年2月至12月),因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1月施行。

3、經濟賠償金: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2倍。

4、需要注意的問題:

(1)因你工資比較高,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替代金,意思是替代其已經提前通知你了。

5、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企業要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肯定有書面的通知,還有勞動部門、主管部門(經貿委、局)、政府、工會等的批文,簽署的文件一式九分給個人、企業和各個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有具體的安置失業員工的方案,如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工資是否有拖欠等,住房是否有解決的方案等等,建議你到勞動保障局去諮詢一下。因爲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樣的,你可以等到政府批文下發後再與企業籤解除手續,相信企業也會做好這方面的工作準備的,因爲現在這種情況很普遍,大家都知道政策,不知道的也可以諮詢的,所以,一步一步來吧,不要焦急!!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對於你每週工作6天,每天8小時,那多出來的4小時可以按照加班工資的150%計算報酬。

但對於加班這塊工資,你必須能夠蒐集到相關的證據,比如說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打卡記錄,實行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時的會議記錄,甚至是同單位員工的書面簽字證明等等。

一切蒐集完畢了,和用人單位攤派:私了或者向勞動監察機關舉報。

此外,你還將在社會保障局哪裏領到最高不超過2年的失業保險金,具體多少各地情況不同,勞動部門會根據政策給予的,不必擔心

另外,居然企業已經陷入了困境,甚至可能破產,早點離開尋找出路爲妙!!

解除勞務合同5

甲方:XXX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XXX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鑑於:

1、20xx年月日,甲乙雙方簽訂了XXX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2、由於甲乙雙方就工人單價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解除。

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沒有拖欠任何應向乙方支付的款項及費用,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爲。

三、《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賠償、補償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務合同6

一、解除勞務合同協議書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員工):

雙方於已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就解除勞務服務關係一事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務服務關係,並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的勞務關係於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解除,雙方附屬於勞務協議的權利義務同時終止。

2、乙方保證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完成所有工作交接,辦理甲方所要求的離職手續。

3、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賠償或補償。雙方確認因勞務關係而產生的任何經濟關係已經全部凍結。

4、乙方同意在勞務合同解除後仍然對本合同的內容以及乙方所掌握的的甲方的任何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

5、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簽名、加蓋指印):

經辦人:

身份證號:

xx年xx月xx日

二、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1、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時可以解除合同關係;

2、經合同當事人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關係;

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3、遭遇了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災無法履行合同約定時可以解除合同關係。

勞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爲平等民事主體,可以在簽訂勞務合時約定隨時解約應滿足的條件;如解除合同中出現糾紛,將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予以調整。

因此勞務合同關係可以隨時解除。

三、勞務合同的特徵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爲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爲。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爲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爲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爲本身即勞務行爲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爲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爲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爲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爲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大部分勞務合同爲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

解除勞務合同7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223號關於發佈《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你好,由於你的問題提的不太具體,我無法瞭解事件的詳細情況。所以,只能夠提供兩點泛泛的回答如下:

一、違約金賠償。由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於弱勢地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法》(簡稱)等相關法規是以保護勞動者作爲立法原則。法律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違約金之約定,要求相當的嚴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過“專項培訓費用”以及在勞動合同中有“保密義務”約定的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即使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基於合同違約金,向勞動者提出賠償,不屬於上述兩種情形的',將不獲得支持。

二、實際損失賠償。勞動者確實不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致使用人單位發生了實際損失,並且用人單位可以舉示相關證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以及《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應予支持。

希望上訴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具體的細節如果不方便透露,可以諮詢當地律師。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恢復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仲裁和訴訟期間工資損失。

因爲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導致的勞動者的工資損失,應該由違法一方承擔,所以勞動者是可以要求該工資損失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只能要求勞動者賠償一定的違約金。

解除勞務合同8

甲方:XXX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XXX勞務有限責任公司

鑑於:

1、20xx年月日,甲乙雙方簽訂了XXX裝修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2、由於甲乙雙方就工人單價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現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解除。

二、《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甲方沒有拖欠任何應向乙方支付的款項及費用,未發生農民工工資拖欠行爲。

三、《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解除後,甲、乙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賠償、補償責任。

四、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務合同9

甲方:****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集團

經雙方平等協商,就終止20xx年1月23日簽訂的《勞務派遣服務協議》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20xx年2月1日起雙方終止《勞務派遣服務協議》,甲方勞務派遣服務期限至20xx年3月31日。

二、甲方自20xx年4月1日起解除與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該部分勞務人員由乙方整體接收安排工作,建立勞動關係。

三、甲方因終止雙方合作協議而解除與派遣至乙方工作人員勞動合同的,乙方承擔該部分與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的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應將20xx年3月31日前勞務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勞務管理費在本協議簽訂後7日內支付給甲方,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項後,按實將員工的社保費補繳至20xx年3月31日,從4月1日起由乙方與其建立社保關係。

五、本協議一式肆份,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託代理人:

乙方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除勞務合同10

_____________ 系我單位員工,性別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協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單位提出)

□2、協商一致解除(由個人提出)

□3、勞動者單方解除

□4、勞動者試用期內解除

□5、用人單位裁員

□6、因用人單位違法,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7、因勞動者違法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8、因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

□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務合同11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存根)

第( )號

員工姓名:所在單位:通知發出時間:__年__月__日通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郵寄( )、媒體公告( )、其他()公司經辦人:

本人已收到單位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完全閱讀並理解其內容。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第()號

同志:

您於年月起就職於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崗位是。現因下列第(大寫)項情形,你與我公司__年__月__日簽訂的爲期年(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書於__年__月__日解除,勞動關係同時解除。

1.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3.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證明材料是虛假的,或者以脅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10.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雙方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的;

11.法律、行政法規

公司名稱(蓋章)__年__月__日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單位:

日期:

解除勞務合同12

甲方(派遣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用工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訂立本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一、勞務派遣合同期限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從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勞務人員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勞務人員的派遣與變更

(一)乙方要求甲方派遣的勞務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二)甲方負責按照上述條件組織派遣勞務人員。派遣的勞務人員一經確定,甲乙雙方應擬訂《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及崗位》,並簽字、蓋章作爲本協議的附件。甲乙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對被派遣的勞務人員進行變更的,要相應修改《勞務派遣人員清單及崗位》,並須經雙方簽字、蓋章認可。

三、勞務費用標準及結算

(一)勞務費用標準:乙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標準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勞務費用包括應支付甲方派遣的勞務人員的工資、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二)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每月 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將本月勞務費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帳戶。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拖欠各類應付費用以及違反勞動保障政策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爲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並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二)甲方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瞭解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工作,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三)甲方應與勞務派遣人員依法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勞務派遣人員工資,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應執行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五)甲方應按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爲勞務派遣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被派遣勞務人員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六)項和第四十條第(一)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乙方可以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甲方,並有權要求甲方重新派遣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

(二)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出現違法現象,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三)乙方不得將被派遣勞務人員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四)乙方需按本協議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五)乙方對勞務派遣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務人員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務人員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在本協議履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若一方因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改變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繼續履行本協議,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通過協商,可對本協議進行變更或解除。

(二)本協議期滿即可終止。

七、其他事項

(一)乙方應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崗位上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三性”工作崗位的認定按照國家和四川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甲方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三)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佈的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四)本協議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書面約定。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解除勞務合同13

甲方(派遣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乙方(用工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勞務派遣合同期限

(方)因 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 (方)的勞動合同。經協商,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從 年 月 日起派遣 名勞務人員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勞務費用標準及結算

(一)勞務費用標準:乙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標準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勞務費用包括應支付甲方派遣的.勞務人員的工資、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

(二)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於 月 日前以銀行轉帳方式將期間所有勞務費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帳戶。

三、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經濟補償金、代通知金等所有費用等共計¥ 元(大寫: 人民幣)。

四、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五、其他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解除勞務合同14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 年 月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現針對該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事宜,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並確認: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以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自 年 月 日解除。

二、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包括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補助金等(下稱“一次性補助金”)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三、甲方於本協議簽訂後十日內,將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賬 號: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款項後,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勞動合同解除(包括勞動合同書、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經濟補償金等)事宜再無任何爭議。乙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仲裁、訴訟等)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乙方對其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等)以及本協議內容予以保密。

六、若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協議,甲方有權收回依據本協議向乙方支付的款項。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解除勞務合同15

篇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模板)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一)

存根20xx第 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

碼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本證明一式兩聯,此聯爲單位聯)

單位(蓋章):

年月日

(騎縫章)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二)

20xx第 號

茲有本單位職工:姓名,性別碼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公司自 年 月 日起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特此證明。

送 本人

單位(蓋章):

年月日

篇二:解除(終止)勞動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性別__,年齡___ ,工作崗位_____,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爲__ 年,從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

動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_規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爲___年__月___日。

該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爲___年___個月,發給___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與該職工的勞有關說明:

1、“勞動合同期限”請填寫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2、“解除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原因: 本人意願:

①自動離職

②因自動離職被除名

③因本人原因並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非本人意願:①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②因用人單位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終止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是“勞動合同期滿”還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請及時將檔案移交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同時通知勞動者在本證明開具之日起60日內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有關事宜。

篇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茲有本單位職工,,身份證號,

住址 。勞動合同期限爲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據《勞動法》第條 第 款 第 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元人民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標籤:勞務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