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行業範文 > 合同

轉讓合同7篇[優秀]

合同2.32W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轉讓合同7篇,歡迎大家分享。

轉讓合同7篇[優秀]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磋商,就布瓜工作室的轉讓事宜,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自願將其所有的位於 名爲“布瓜工作室”內財物的所有權、畫室使用權等全部有形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以及與該畫室相關聯的附屬權利全部轉讓給甲方。(具體涉及的畫室資產以雙方交接單簽字確認爲準)

乙方保證對布瓜工作室擁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權及使用權。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第三方與甲方發生關於布瓜工作室所涉資產與權利的權屬爭議,則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二、轉讓金額爲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7萬 元整。轉讓款分三次付清,第一筆3萬元於20xx年2月份上旬付清,第二筆2萬於20xx年3月上旬付清,第三筆2萬於20xx年9月30日之前付清。

三、乙方負有如下義務:

1、乙方應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對甲方的經營管理提供指導,包括但不限於畫室生源招募、學生培訓、畫室續租等內容;

2、甲方應幫助乙方穩定甲方工作室的學生人數。如果布瓜工作室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半年內學生人數少於45 人,則甲方就無需支付乙方第三筆的轉讓款。如果布瓜工作室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半年內人數達到 63人及以上,則甲方承諾額外支付乙方 1萬 元。

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甲、乙雙方未盡事宜可以補充協議另行約定,如遇糾紛,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甲方:

乙方:

合同簽訂地:

合同簽訂日期:

轉讓合同 篇2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爲當時的債被定義爲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係,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係喪失其同一性的現象。但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濟的發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爲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生變化的現象。所謂合同關係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於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係,成立新債關係,所有舊債關係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特徵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範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係,成爲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係。通過協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並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後受到該協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爲轉讓協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定在債法總則中,那麼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麼?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併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係,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爲,與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人一起成爲合同關係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於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範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並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係,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於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並沒有確定的規定。

(一)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係是相對關係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後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並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說認爲,根據人身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爲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爲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於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基於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爲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並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經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爲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常出現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後,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後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願償還時,不會發生基於受害人行爲發生的不當得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爲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第三人和原債權人就合同權利轉讓意思達成一致,說明第三人願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願原則的依據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爲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採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爲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並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於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合同法》中沒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不確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並且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學者認爲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麼此時的合同即爲確定、當然無效,並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麼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爲應視爲合同已經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爲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並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爲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生、減少訴訟發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分追認權人爲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於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那麼撤銷權人的行爲應當視爲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爲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之後,若債務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麼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麼合同歸於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於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爲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後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在並不現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於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說,債權處分行爲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別,即使債權沒有現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生時,可以直接發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說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爲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別,法律行爲的生效要件並不以法律行爲成立時已存在爲前提,只要效力發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說,債權轉讓行爲爲處分行爲,那麼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已存在爲前提,鑑於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於權利變動採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爲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爲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爲,未現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存在合同關係,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爲,纔可以轉化爲現實的債權,則因爲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爲現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說,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麼在達成協議並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如果採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於經濟的發展進步。《合同法》選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後,債權轉讓合同纔對其發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一)通知的主體

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採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侷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二)通知的撤銷

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爲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民法上關於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於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範,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範。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表見讓與的通知問題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錶見讓與未作任何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現實存在。《德國民法典》第109條之1規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爲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通知讓與的效力。”借鑑德國法律和基於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李開國:《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2]魏振瀛:《民法》,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年。

[3]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

[5]謝懷栻:《正確闡述民法通則建立我國的民法學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

[6]謝懷栻:《合同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7]李永軍:《合同法》,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

[8]韓世遠:《合同法學》,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

[9]崔建遠:《新合同法原理與案例評釋》,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

[10]崔建遠:《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年。

[11]王家福:《民法債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12]黃名述、李振華:《合同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

[13]蘇號朋:《合同法教程》,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年。

轉讓合同 篇3

轉讓方(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均爲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東,現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本股權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乙雙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並均同意依法進行本次股權轉讓。

第二條 轉讓標的及價款

1、甲方將其持有的有限公司______%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權的轉讓。

3、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爲人民幣______整。

4、甲方保證對其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享有完全的獨立權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第三條 轉讓款的支付

1、本協議生效後______日內,乙方應按本協議的規定足額支付給甲方約定的轉讓款。

2、乙方所支付的轉讓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四條 股權的轉讓

1、本協議生效______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託公司董事會辦理股份轉讓登記。

2、上述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應於本協議生效後______日內辦理完畢。

第五條 甲方聲明

1、甲方爲本協議第一條所轉讓股權的唯一所有權人。

2、甲方作爲公司股東已完全履行了公司註冊資本的出資義務。

3、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經營,不再參與公司財產、利潤的分配。

第六條 乙方聲明

1、乙方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乙方承認並履行公司修改後的章程。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方式支付價款。

第七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1、本次轉讓過戶手續完成後,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______%的股份,享受相應的權益,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2、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3、甲方應對乙方辦理變更登記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協作與配合。

第八條 違約責任及協議的變更

1、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爲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2、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並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有效。

4、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均同意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條 生效及其他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工商變更用。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證件號證(身份證): 住址: 聯繫電話:

乙方: 證件號證(身份證): 住址: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就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之事宜,經過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甲方向乙方轉讓 汽車壹輛:發動機號爲 ,底盤號爲 。

2、該車輛轉讓款爲 拾 萬 千 佰 拾元(¥ 元)。乙方於 年 月 日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3、上述款項付清後,該車輛產權視爲完全轉讓給乙方所有,即轉讓已完成。

第二條 過戶事宜

乙方請求,該車輛暫不辦理過戶;在過戶之前,雙方權利義務遵守如下約定。

第三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該車輛的年審、年檢、過戶手續。

2、應乙方要求,甲方可配合乙方辦理該車輛的附加證件(如道路營業運輸證、道路非營業運輸證、尾氣合格證等)。

3、甲方如收到交通違章處罰單等通知,應通知乙方接受處理、繳納罰金等。

第四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按規定申辦該車輛的年審、年檢、各種附加證件等手續,並繳納全部稅費。

2、按規定辦理該車輛的第三者責任險,並支付保險費。

3、及時繳納該車輛所產生的各種罰金。

4、承擔該車輛的.全部過戶費用。

第五條 雙方特別約定

1、乙方承擔未及時辦理年審、年檢、各種附加證件及繳納各種稅費、罰金所產生的一切責任,並賠償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損失。

2、車輛轉讓後,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甲方對該車輛都沒有任何管理權、運行支配權和獲得運行利益的權利。

3、對於因該車輛所產生的一切糾紛(包括事故賠償等),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

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附則

1、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5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維護出租方經營場所櫃檯的正常租賃經營,明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 櫃檯

1.1 所租賃櫃檯爲位於 號攤位的 節櫃檯(詳細位置見附圖);

1.2 櫃檯的使用面積爲 ;

1.3 櫃檯的裝修及設施

1.3.1 本租賃櫃檯在交付乙方時應當可以正常使用;

1.3.2 乙方在承租後,必須愛護甲方的櫃檯設備,在租賃期間如有損壞租賃櫃檯設備,必須承擔修復、賠償責任;

1.3.3 乙方不得隨意改變營業攤位的結構和佈局,也不得私自亂接用電設備;

1.3.4 乙方如因經營需要對租賃櫃檯拆改結構或重新裝修的,必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但裝修費用及設施由乙方自行承擔;

1.3.5 租賃期滿後如乙方不再續租,乙方在甲方租賃櫃檯上所添附的財產按下列原則進行處理:

(1) 屬於乙方的動產,由乙方帶走;

(2) 乙方投資進行的裝修,能拆除的,由乙方拆除後帶走;

(3) 屬於乙方的設施和裝修,無法移動、拆除,或雖能移動、拆除但會對租賃櫃檯造成損害的,乙方應無償留歸甲方所有。

1.4如甲方進行佈局調整時,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調整。

二、 經營範圍與經營活動

2.1 乙方將所承租的櫃檯用於經營 ;

2.2 在本合同租賃期間內,乙方應按上述約定範圍進行經營,在經營範圍內所從事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受甲方干預;

2.3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甲方的店堂紀律,文明經營,禮貌待客,遵

守營業時間,遵守安全消防規則,維護店容衛生。乙方商品擺放不得超出其所租賃櫃檯貨架範圍;

2.4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一切正常營業活動所必需的條件;

2.5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提出的所有吃、拿、卡、要等一切不合理要求;

2.6 乙方改變櫃檯租賃用途的,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後發生法律效力;

2.7 乙方應以自己的名義獨立經營,承擔全部權利義務:

2.7.1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從事任何經營活動;

2.7.2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進行宣傳,招攬客戶;

2.7.3 如因經營活動與第三人發生糾紛,乙方應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民事義務。

2.8 乙方的經營範圍如需特殊許可,乙方應自行辦理所有申請、批准事項,費用自理;

2.9 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從事任何非法經營,否則甲方有權制止,並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2.10 如乙方在租賃期間從事非法經營受到有關部門處罰,所有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 租賃期限

3.1 乙方承租櫃檯的租賃期限爲:壹年,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 租賃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續租的要求。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權,雙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甲方不得惡意的提出不合理的條件,以使乙方放棄續租要求;

3.3 租賃期限屆滿,乙方不續租的,應在期限屆滿之日十日內將櫃檯清理完畢交還甲方。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完成清理工作的,可以延期交還,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天。乙方每延期一天,須按本協議規定的租金日標準向甲方支付櫃檯佔用費。

四、 租金、費用及質押金

4.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標準爲每租賃年度 元;

4.2 在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必須至少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其餘租金乙方應於下半個租賃年度開始之前支付;

4.3 乙方租賃櫃檯發生的.水費、電費、曖氣費包括在租賃費當中,其他稅費等所有實際發生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4.4 乙方自行向有關部門交納上述實際發生的各項稅費;

4.5 乙方應向甲方交納 元人民幣的質押金,作爲本租賃合同的擔保。合同期滿後,如乙方未實施違約行爲,質押金全部退還,但不計息。

五、 櫃檯修繕責任

5.1 櫃檯的正常修繕由甲方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費用支出,但因可歸責於乙方行爲的修繕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

5.2 發生按前款規定應由甲方承擔的修繕責任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書面提出修繕要求,甲方須在乙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內予以修繕,以使其達到或滿足乙方正常經營的需要;

5.3 甲方未按前款規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自行修繕,修繕費用乙方有權從租金中扣除或要求甲方支付。因甲方不履行該項義務,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須按本協議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六、 轉租、轉讓、調換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櫃檯轉租、轉借他人或與他人調換使用。

七、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7.1 除法律或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7.2 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協議,收回櫃檯,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1) 將租賃櫃檯擅自轉租、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2) 擅自改變櫃檯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3) 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擅自拆改結構的;

(4) 未按本協議的規定交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經甲方書面催告後一個月內仍未交付的;

(5) 故意破壞租賃櫃檯的;

(6) 乙方嚴重違反店堂紀律和甲方制定的約束所有租賃戶及業主的規章制度的。

八、 違約責任

8.1 甲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收回櫃檯,致使乙方無法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經濟損失。賠償額爲兩個月的租金;

8.2 甲方有其他違約行爲或妨礙乙方經營活動行爲,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經營的,乙方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排除妨礙;

8.3 乙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交付租金或其他費用的,甲方除有權解除本協議外,乙方還須向甲方賠償違約金。每逾期一天,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實際未付金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8.4 乙方在租賃期間要求提前解除租賃協議的,已交付的租金不予退還。

8.5 乙方有其他違約行爲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九、 財產保險

9.1 甲乙方自行負責辦理租賃經營的財產保險事宜,費用全部由乙方負責,保險受益人亦爲乙方;

9.2 乙方如拒絕參加保險,甲方對不能歸責於甲方過錯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十、 文本及生效

9.1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其餘由有關部門備案使用;

9.2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質押金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9.3 甲方所制訂的商戶手冊、商廈規章制度及雙方簽字認可的交接清單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有同樣的法律效力。簽署:

甲 方:

授權代表人:

乙 方:

授權代表人: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6

出賣人:

買受人:

_______有限公司, 現將解放6440小客車轉讓於買受人。該車車牌號爲碼爲_______ ,發動機號爲_______ ,車架號爲_______ 。現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汽車質量

該車於20xx年11月登記,檢驗合格期至 年月。汽車的發動機,變速箱工況較差。車身車架有鏽蝕。

第二條: 汽車價格

該車委託太倉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鑑定,受託方經鑑定後得出該車的`現價爲______元。經雙方協商該車的轉讓價爲人民幣_______元。

第三條: 權利義務

1。出賣人向買受人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 說明汽車的現狀。

2。買受人在購車時應認真檢查出賣人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並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買受人在購買該車後,負責車輛的維修,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第四條: 車輛過戶

雙方共同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費用各半承擔。同時,雙方共同到保險公司辦理保險變更手續,如有費用,各半承擔。

第五條: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另兩份備用。

第六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章後生效。

買受人(簽章): 出賣人(簽章):

轉讓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基於:1.乙方擁有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汽車維修設備及設施的處置權。

2.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向乙方購置汽車維修設備及設施,該事項已經甲方董事會通過。爲此,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設備、設施購買協議:

一、甲方購買乙方所擁有的維修服務有限公司汽車維修設備及設施(清單見附件)。

二、價格確定:以年月日資產評估報告書爲依據,對照甲方覈實的`設備、設施名稱和數量,確定甲方向乙方所購買的維修設備及設施價格爲元(元正)。

三、交接時間:年月日前。

四、乙方承諾其對該二手設備擁有無爭議的所有權,並保證任何第三人不會對該本協議涉及的標的物享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權、抵押權、到期債權等)。

五、乙方應當確保設備、設施的質量,如存在質量問題,乙方應當負責維修、排除,如不能解決,甲方有權退貨。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七、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或糾紛,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