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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簽訂合同彙總(7篇)

合同2W

隨着廣大人民羣衆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簽訂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用的簽訂合同彙總(7篇)

簽訂合同 篇1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爲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託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合同。

簽訂委託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條款。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名稱(或姓名)應寫全稱,不可簡化或使用代號。

二、委託處置的事務。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委託受委託人完成某一事項的處置。因此,委託的事項必須具體,處置的程度要清晰、明確,不可含糊不清。

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利於受委託人在權利範圍內完全履行義務,順利完成委託事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內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爲得失,便於爭議的解決。

四、報酬。委託合同如果是有償的,委託人在受委託人完成委託事項後,應當支付約定的報酬,報酬支付的方法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

五、完成委託事項的質量要求,即受託人處置委託事項應達到的委託人的要求,制定該條款是衡量和計算報酬的依據。

六、完成委託事項的期限。委託人委託受託人完成的事項的時間規定,委託人應按時間約定要求受委託人保質保量完成委託事項,受委託人也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達到委託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時完成,則構成違約,不僅不能如數獲得約定的報酬,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七、違約責任。是雙方依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的結果,是認定賠償的依據。

八、爭議解決的方式。是指委託方和受託方因合同發生爭議並協商不成時,是通過某仲裁機構解決,還是訴請某法院解決。

九、其他條款。

委託事務

在委託合同中,應對委託事務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尤其是委託事務的具體要求,以確保受託人能夠很好地完成委託事務,同時受託人必須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如果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或委託人減少其相應的報酬。沒有經委託人指示,受託人不得擅自改變委託事務,更不能將辦理委託事務所產生的利益據爲己有。

委託合同之期限

在委託合同中,應對期限進行明確的約定,受託人應按約定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委託事務。如果受託人因自己的過失不能按時完成,則構成違約,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損失。

受託人損害賠償

委託合同若是有償的,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因委託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託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委託合同若是無償的,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委託合同之報酬

委託合同如果是有償的,應在合同中對於報酬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進行明確的`約定。

1、明確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

2、明確約定報酬支付時間,在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應支付約定的報酬給受託人。同時,委託人還應支付給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中墊付的相關必要費用。

3、明確約定委託事務因受託人的過失而未能完成,委託人可以不支付報酬或是就已經完成的部分支付相應的報酬。

其他事項

在訂立合同,建議根據實際具體委託事項對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的方式、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作爲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有密切的聯繫,但兩者又有明顯的不同:

1、適用範圍不同。就代理關係而言,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種類型,而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係的基礎,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同時,委託合同還適用於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經濟行爲和單純的事務行爲。

2、效力範圍不同。代理關係是存在於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法律效力涉及這三方面的當事人,代理人必須有代理權,基於代理行爲而產生的法律後果——法律關係的建立、變更或消滅則對被代理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委託合同則與此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及於委託人和受託人,即使在委託代理中,委託合同也只是爲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權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對第三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簽訂合同 篇2

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享受工傷待遇,這一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鏈條,在現實生活中頻頻斷裂。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的“認定難”,已成爲他們獲得人身傷害賠償的“第一道門檻”,甚至比討薪更艱難……那麼,到底是誰造就工傷認定難?勞動關係證明爲何成爲申報的“攔路虎”?晚報記者對此進行採訪。

現狀

工傷索賠難成維權熱點

農民工受傷後,必須先治療,用人單位往往給他們說等醫好了以後再解決賠償問題,傷情重一點的農民工,出院後已超過一個月,而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這樣就導致單位不能申請工傷認定,必須由勞動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據介紹,勞動者本人申請工傷認定要比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難很多。這樣一來,往往導致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

20xx年底,一份由北京大學和香港理工大學共同創辦的公益機構發佈,對農民工工傷案例全程跟蹤的統計報告顯示,有89%的建築業農民工羣體曾遭遇工傷拒賠。而大量的農民工在工傷後,特別是建築業農民工,根本拿不到賠償或僅僅拿到一個“零頭”。

“就工傷維權來說,將所有的程序走一遍大概需要3年9個月左右,最長可達6年7個月左右。別說是一個身體已經受到傷害的人,換了一個健康的人,又有幾個能耗得起?”雲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主任羅柯說。

打官司維權,一怕慢,二怕貴,這是橫在農民工面前的一道門檻。據瞭解,昆明市有近七成農民工未與僱主、企業(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協議。在已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協議的農民工中,大多數農民工對合同的內容都不太清楚,更談不上公平。絕大部分農民工都只對工資待遇、工傷賠償等作了口頭約定,一旦老闆違約,即使有法律援助機構的介入,因存在取證難的問題,也只能以敗訴收場,黯然返鄉。

據悉,雲南省有620多萬農民工。從近年來的統計數據上顯示,雲南農民工維權的熱點集中在討薪和工傷賠償兩大方面,其中七成以上案源還是集中在討薪上,工傷次之。而建築行業拖欠工資的案件比例佔到20%左右;工傷案件的比例佔到30%以上,建築業成維權熱點難點行業。

癥結所在

未交保險認定門檻太高

是什麼原因導致了農民工工傷索賠難?用人單位沒有爲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導致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難的“第一殺手”。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史朝文律師認爲,工傷認定難的關鍵在於用人單位沒有爲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如果用人單位爲勞動者繳納了工傷保險的話,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比勞動者更爲積極。用人單位爲什麼會如此冒險?因爲違法成本太低了。

雲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主任羅柯說,多數農民工發生工傷後,不主動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有的受傷職工到單位吵鬧,甚至會發生衝突。病情嚴重的,住院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等出院以後纔去找單位賠償,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已過,只得自己申請,也會給自己增加很多麻煩,傷情嚴重的職工,應該在發生工傷後就及時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或者尋求相關的法律援助。

說起農民工工傷認定難的問題,雲南聯宇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理乾律師結合自己的辦案經歷認爲,工傷認定部門設置的門檻太高,要求的材料衆多,農民工收取證據材料困難,是導致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難的重要原因。而且,多半農民工並不知道通過勞動保障部門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他們往往只希望儘快得到企業支付的一筆生活費。其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康復和傷殘待遇,他們得到的補償金遠不止企業給的那點生活費。

爲什麼這麼說呢?王理乾律師舉例距離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並不多,但在地方上的人力資源與勞動保障單位,工傷認定部門所需的材料又在工傷保險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很多,比如說工友證明,有的工友還要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不敢出來作證。工傷認定申請表上,有多處需要用人單位填寫相關的內容,並蓋上用人單位的公章,這一點是對農民工申請工傷認定最大的難題,單位本來就不願意配合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它怎麼會蓋用人單位的公章?

陳維鏢舉例說,一些工友在施工中受傷,公司負擔了他們的醫藥費後就不再過問,他們因幹不了活失去了經濟來源,有的工友實在熬不住,從公司老闆那裏拿了點誤工費就走了;他們聽說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認定工傷,並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得到一筆賠償,但申報工傷所需的材料需要公司提供,而公司又以種種理由予以推諉,這讓他們不知如何是好。

證據缺乏

勞動關係證明成“攔路虎”

雲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史朝文律師介紹,“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係”。實踐中工傷爭議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沒有籤

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其中又以農民工居多。發生工傷後,一些用人單位爲推卸責任往往拒不申請、拒不配合工傷認定。而按法規規定,勞動者自己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用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這對於勞動者來說是相當困難的。

因爲平時未注意保留勞動關係憑證,許多農民工無法申報工傷待遇。根據規定,發生工傷事故,一旦企業拒絕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個人要想申請,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個人申報工傷認定需提供3種材料: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事故發生原因、地點的證明材料;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人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勞動部門就不能受理其申請。從現實情況來看,後兩種材料申請人一般都能拿出來,可勞動關係證明卻成爲很多個人申報的“攔路虎”。

簽訂勞動合同、保留相關證據。考慮到部分農民工都沒有勞動合同這一現狀,律師提醒農民工應該注意保留雙方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如每月的工資條、工友的證言等。此外,出事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也是最有力的證據之一。其次,應當知道是在給誰幹活。很多農民工進城務工都是託老鄉或熟人,一旦出現事故,他們往往說不出自己的“東家”是誰。

律師觀點

勞動保障部門工作的“缺位”

記者瞭解到,目前涉及工傷認定問題的行政複議、訴訟案件數不勝數。非法用工屢禁不止,不法老闆“拖、賴、騙、嚇”,勞動執法步履艱難,諸多因素造成了尷尬現狀:一方面,發生工傷的勞動者被擋在工傷認定的大門外,流血以後繼續流淚;另一方面,數億工傷保險基金無用武之地,只能躺在銀行保險櫃裏“睡大覺”。

雲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中心常務副主任湯光仁介紹,找公司索賠,公司會“良心發現”,主動蓋章賠錢嗎?申請工傷認定,超過一年無法認定;60天內起訴,就超過索賠時效;勝訴後,道路更加漫長,要拿索賠,經過一審、二審和執行,可能耗時1000多天。對一些受傷工人來說,工傷索賠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工傷認定難,最難的就是沒法證明勞動關係”。現在不少用人單位常常故意規避法律,如不與農民工簽訂合同,不發工作卡、工資條等表明雙方勞動關係的任何憑證。如果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受到傷害以後,很難就勞動關係等承擔舉證責任。

專門代理農民工官司的張亞文律師認爲:工傷認定難,恰恰暴露出勞動保障部門工作的“缺位”。首先是勞動執法不到位。對那些調查取證難度大、容易導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保障部門工作人員往往有畏難情緒,不願受理。其次是普法宣傳不到位。勞動者對與自身權益保護密切相關的法律政策常常一無所知,平時證據準備工作不足,出了工傷便抓瞎,不知該找哪個“衙門”辦事,勞動保障部門應該引以爲戒,更加積極主動、更有創造性地開展工傷保險工作,加大普法和執法力度。

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公司蓋章開證明”。這一規定顯然不合情理,強人所難。有關人士建議應及早修改調整相應的規範。應由受傷工人和單位之外第三者——行政事業單位來履行這一職責,確保中立的態度,讓受傷工人及單位對其行爲的公正具備最基本的信賴。當然從維權的角度來看,最好的方式就是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以防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難以索賠。

簽訂合同 篇3

要看你是找房產中介還是自己找的房子了,如果找房產中介的話,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房租來看這套房子值不值這個價,因爲中介方一般都會按房東給的價格多報的,所以你自己要小心點,不要被蒙了,儘量往低的價格走,因爲中介房心裏有底的,就算你給的價格太離譜了,他們也會幫你另外找房子,因爲他們要賺錢嘛!

租房時如果你已經看到滿意的房子,這時打算跟房東簽定“租賃合同”要注意以下幾點:

1、你要叫房東拿房產證原件給你看,然後要他複印一份給你。

2、籤“租憑合同”時要寫明租房期限、租房具體地址(要跟房產證上一致),室內包含設施(因爲如果是有裝修而且有傢俱的',要寫清楚,以免以後退租時引來糾紛),水電費、物業費、有線電線閉路費等由誰付,房屋租金並備註上(乙方在租用期間,甲方不得再收取任何名義爲由的任何附加費用。)

3、還需注意一點,就是有的是房東委託他親戚或是朋友幫忙代理租房事宜的,如果可以的話,籤合同時要讓房東親自來籤,不是不行的話,要他的親戚或是朋友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裏面具體寫一些“委託人和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等,還有要寫上本人特委託上列代理人替本人辦理相關房屋出租各項事宜,簽署有關文件,本人均予以承認,謝謝支持!本授權委託書有關事項如有變更,以收到書面通告爲準,否則一直有效。房屋具體地址等”這樣會比較保險一點的。

4、籤合同時要出具的材料包括:雙方身份證原件(是用來看的),複印件、房產證原件和複印一份,委託書(如果不是房東本人的情況下)。再有就是兩份“合同”,這樣差不多就可以。

簽訂合同 篇4

1、出租房的主體資格,即簽約對方是否爲房產權人(如不是房產權人則至少應擁有房產權人的相應授權),實踐中曾有人與不是產權人簽約,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租房時房屋的狀況及房屋的裝潢及隨房物品(如隨房提供的電話之類用品)應填寫仔細,以防退租時發生糾紛;

3、應對租房者是否有權轉租明確約定;

4、應明確約定房屋修繕責任(一般均應由出租方負責);

5、應約定出租方在收納每月房租時須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也可以轉賬至約定的賬號);

6、要看清轉租給你的人和房東的租賃期,他和你簽定的合同租賃期不可以超過他自己和房東的租賃期;

7、要看房屋是否設定了抵押權等用益物權;如有的話,抵押權人是否允許出租,萬一抵押權實現,如何承擔責任等;

租房協議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雙方應當簽訂一個《租賃合同》,這對雙方都有好處。簽訂合同看起來當時有些麻煩,但是事前有一個文字的東西,雙方都按約定來做,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能夠使以後少出現不必要的矛盾,出現矛盾時也有據可查,避免出現大的.麻煩。

房屋租賃合同屬於不動產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也就是說,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租人不僅應按時交付作爲標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應符合約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並不限於所有人。凡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都有權將其使用的標的物轉由他人使用,成爲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爲由主張合同無效,拒絕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同時,《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這一條款規定了承租人的轉租權,說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權,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權利,只是其權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這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據。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爲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變更合同內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狀況與約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業管理費等來對抗呢?這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約定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支付,則承租人不能拒絕支付物業管理費。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對價;物業管理費則由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是物業公司以自己的經營活動爲所有業主、租戶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二者不是一個法律關係,不能混爲一談。但如雙方在合同中對於此項無具體約定,則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支付物業管理費。

簽訂合同 篇5

一、工期約定

一般80平方米的兩居室,簡單裝修設計的話,工期在35天左右。保險起見,裝修公司一般會把工期約定到45~50天,如果業主着急入住的話,可以在簽訂時和裝修公司商量好。

二、付款方式

一 般的裝修合同,約定首付60%,木工驗收合格後交35%的費用,完工後交5%。按照這樣的付款形式,工期過了一半左右後,業主就已經向裝修公司交了95% 左右的費用。所以土巴兔建議業主在簽訂合同時,能把首付壓到30%,中期交30%,這樣能使業主不處於被動的局面。然後才能更好的'達到預期的效果。

三、 增減項目

裝修過程中,很容易增減項目,比如多做個櫃,這些都要在完工的時候交費。那麼這些項目的單價究竟應該是多少呢?如果等到開工後,那這可能就是施工方說了算。所以業主最好能複印一份裝修公司最初給您的完整報價單,以免在簽訂合同或是增減項目時,裝修公司偷樑換柱,改換價格。

四、保修條款

裝修的整個過程還是以手工現場製作爲主,沒有實現全面工廠化,所以難免會有各種各樣的質量問題。在保修時間內,裝修公司的責任就尤爲重要了。比如出了問題,裝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全負責保修,還是隻包工不負責材料保修,或是有其他制約條款,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楚。

五、水電費用

裝修過程中,現場施工都會用到水、電、煤氣等。一般到工程結束,水電費加起來是筆不小的數字,這筆費用應由誰來支付,在合同中也應該標明。

六、按圖施工

裝修公司應該嚴格按照業主簽字認可的圖紙施工,如果細節尺寸和設計圖紙上的不符合,業主可要求返工。

簽訂合同 篇6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朋友們:

大家晚上好!

今晚,高朋滿座,美酒飄香。值此中國建設銀行與本公司銀企合作協議暨3.5億元貸款合同簽訂之際,我謹代表公司向出席今天晚宴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和各位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謝並致以誠摯的敬意!

一年一度秋風勁,喜迎盛會聚賓朋。“20xx”工程是本公司今年乃至今後很長一段時期的重要發展項目,是公司宏偉藍圖的全新起點,是全省20xx年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也是全州煤化工發展戰略的“龍頭工程”,在以許書記爲領頭人的州市各級黨委、政府、職能部門的無限關懷下,在州建行等社會各屆的鼎立支持下,在各位朋友大力關注下,經過工程建設人員的努力拼搏,目前工程進展迅速,現已進入設備安裝階段,即將於明年3月投產運行。

好風憑藉力,助我上青雲。我們願與所有關心和支持公司建設和發展的各界人士和所有參加本次盛會的嘉賓相互合作,共同努力,共創更加美好的明天。現在我提議:爲今天銀企合作協議暨貸款合同簽訂儀式的成功舉辦,爲我們的精誠合作,爲各位嘉賓的幸福健康,乾杯!

簽訂合同 篇7

一、擔保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範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爲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爲一種債務,而於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1、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範圍;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範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簽訂擔保合同要注意什麼

1、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願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採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範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幹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2、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於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3、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 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後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後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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