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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實施意見範文

合同2.12W

  第一章 總則

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實施意見範文

第一條:爲進一步深化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學校用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激勵競爭機制,保障學校和教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全體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一支符合素質教育要求高素質的教職工隊伍,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文件,特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學校在編在職的全體教職工均實行聘用合同制。學校中層可採用校長聘任或竟聘上崗相結合。其他教職工由校長委託校級分管領導聘任。

第三條:本條例所涉及的考覈、聘用、分配,人員流動中如遇重大問題,需經學校黨支部或行政聯席會討論,校長批准後執行。

第四條:成立兩個常設機構:全員聘任制工作指導小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

  第二章考覈

第五條:考覈是聘用、晉升、分配、獎懲、人員流動、職稱評審的基礎和依據,必須對教職工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全面考覈。

第六條:根據上級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對考覈人員在德、能、勤、績等方面進行考覈。

第七條:考覈原則:

1.堅持平時考覈與年度考覈相結合。

2.實行分級考覈。

3.校長考覈學校行政人員、分管領導會同相關處室考覈所聘人員。

4.聯合考覈。

對雙重或多重身份的教職工的考覈由分管領導會同有關部門聯合進行。

第八條:考覈程序

(一).平時考覈

1.各部門自行負責。考覈內容按崗位職責等要求進行。

2.考覈時間可根據各部門特點,按月、按季度或半年進行考覈均可,考覈結果須有書面資料,作爲年度考覈依據。

(二).年度考覈:

1.成立學校考覈領導小組。

2.被考覈人進行年終工作小結。

3.參加考覈人員按組室進行小結交流、評議,提出優秀人員和不合格人員的意向,報分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平衡後,考覈結果報學校年度考覈領導小組。

4.學校年度考覈領導小組、確定被考覈人員的考覈等次,有校長審定後同意被考覈人員,再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章 聘用

第九條學校堅持與教職工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學校與受聘人員的聘用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學校根據有關政策和各部門的工作需要及編制情況,按照“科學定員,平等公開,競爭擇優,合理流動”的原則定編、定崗。凡簽訂聘用合同者,即爲學校聘用合同制職工,並在此基礎上籤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十一條 聘任合同由校長或校長委託人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應根據雙方的意願協商確定,聘用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一般爲3—5年;受聘人員在本校工作滿10年以上或者距退休年齡不滿10年、且學校與教職工雙方同意訂立或者續延聘用合同的,如受聘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學校與其簽訂,但聘期不得超過受聘人法定退休年齡。崗位聘任合同應由學校與教職工通過雙方選擇、競爭上崗的方式確定崗位,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籤訂崗位聘任合同,並作爲聘用合同的附件。崗位聘任合同由校長或校長委託代理人與錄用人員簽訂,簽訂期限一般爲一年。

第十二條 聘用合同簽訂後,不因校長或校長委託人的變更而終止或解除。

第十三條 聘用合同依法簽訂生效後,雙方必須共同履行。如雙方對即將期滿的合同履行無異議的,原則上應在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續訂聘用合同。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有關事項均按《蘇州市中國小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的實施辦法》執行。

十五條 《江蘇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及《學校崗位聘任合同書》文本見附件。

  第四章 分配

第十六條 受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普通工人享受國家規定的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七條 獎金、福利根據各處室、個人崗位責任、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情況,合理拉開檔次,真正體現多勞多得按勞分配的原則(分配細則另定)。

第十八條 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後,教職工的工時制度、法定假制度、女職工保護待遇、因工傷殘和死亡待遇、非因公傷殘和患病及退離休等福利待遇,均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人員流動

第十九條 學校對工作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對教職工的配備、組合要逐步合理化、科學

化,以提高學校教職工整體素質,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 解聘:

凡符合《蘇州市中國小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的實施辦法》中第14條、15條、17條和12條規定的人員,採取解聘和終止聘用合同的辦法,對符合第15條規定全面解聘的人員,學校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對符合第17條第1、4款規定而解聘的人員,應按第19條規定支付畢業生培養費和償還進修培訓費。

第二十一條待崗:

已簽訂聘用合同但因實行雙向選擇、競爭上崗未被聘用上崗的,爲學校內部待崗人員,待崗時間一般爲一年,最長不超過二年。待崗期間學校支付基本工資(不享受30%活工資和職務崗位津貼),原崗位待遇不再保留,停發獎金和福利(不含養保、醫保等國家政策性補貼)。待崗期間學校將創造條件讓待崗者參加崗位培訓,提供1—2次上崗機會(含試聘、換崗安排)。待崗人員本人也可以自找單位或自謀職業。待崗期滿仍未被聘上崗者,學校可以按聘用合同期滿,終止聘用合同關係。

第二十二條換崗:

經考覈合格,但因在原崗位上工作不勝任者、年老體弱者,或因擇優錄用、競爭上崗而落聘者,可由學校安排換崗。換崗後獎金福利和學校規定的結構工資按新崗位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內退: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連續工齡10年以上因體弱多病等原因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教職工,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同意,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實行內退,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內退人員待遇參照退休人員執行,內退期間如遇國家的工資調整,按在職人員對待。

第二十四條緩聘:

1.個人行爲能力受限制的教職工;

2.因某種原因,在冊不在崗的教職工;

3.其他特殊原因,暫不能勝任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教職工;對符合上述三款條件者,實行緩聘。

除第一款所指對象外,緩籤聘用合同的時間一般爲半年至一年。

緩聘期間符合第1款條件者,按退休工資標準執行;符合第2、第3款條件者學校支付基本工資(不含30%活工資和職務崗位津貼)。所有緩聘人員均不享受獎金、福利(不含醫保、養保等國家規定的政策補貼)。

  第六章附則

附一:江蘇省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見附頁)

附二:崗位聘任合同書(見附頁)

附三:人事爭議調節小組工作職責

爲了保障教職工在應聘中的合法權益,督促行政管理人員秉公辦事,保證聘任制度的健康發展,建立人事爭議調解小組,其工作職責如下:

1.認真接受教職工關於聘任問題的申訴;

2.調解聘用雙方的糾紛;

3.協調聘用雙方的關係;

4.對聘任中的爭端提出調解結論。如協商調解不成,通知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所屬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人事部門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實施辦法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解釋權在校長,修改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