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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店貨物供銷保證合同

合同9.88K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門店貨物供銷保證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門店貨物供銷保證合同

門店貨物供銷保證合同1

賣方(甲方):____________

買方(乙方):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品種、數量及價格:按上一星期存檔甲方報價及乙方的定單爲準。

第二條 質量要求:蔬菜的產品質量按無公害標準執行。

第三條 交付和貨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甲方應按定單合同約定的時間段送至乙方指定的______________市內地點 。

(二)貨款的支付:乙方應於蔬菜交付之日起 30日內支付貨款。

第四條 驗收

(一)乙方應在蔬菜交付當日對蔬菜進行驗收(農藥殘留的檢測除外)並將驗收結果書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對蔬菜農藥殘留進行抽檢,檢測結果不合格,且甲方無異議的,乙方可予以銷燬。甲方對檢測結果有異議,以權威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爲準。

第五條 合同的變更

(一)當市場價格高於或低於合同約定價格的5%時,雙方可對蔬菜價格進行重新協商。

(二)因氣候等因素造成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交貨的,雙方可另行協商。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交付的蔬菜品種、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調換,交付蔬菜的數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補齊,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二)甲方遲延交貨的,每遲延一日,應支付乙方約定批次價款額 1%的違約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貨款的,每遲延一日,應支付甲方遲延貨款額 0.5%的違約金。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也可提交武漢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爲壹年,如壹年後無異議可順延,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章) :____________ 乙 方 (章) :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 代表人 :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

門店貨物供銷保證合同2

一、當事人

甲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辦公地址 :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帳 號:

稅 號:

郵 編:

電子信箱 :

電 話:

傳 真:

網 址:

乙 方: (以下簡稱乙方)

辦公地址 :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

帳 號:

稅 號:

郵 編:

電子信箱 :

電 話:

傳 真:

上列甲、乙雙方之辦公地址及通訊號碼即爲協議雙方法定通訊聯絡地址,雙方發生之一切有關業務聯繫,均以發到上列指定處的相關文件與信息爲準。

二、資信證明

乙方應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註冊商標證及法人授權委託書,以及特殊貨物生產銷售許可證等有關法律文件,同時還應提供自己的企業概況、貨物目錄和報價單。

三、貨物資料

1、廣告

甲方將利用報紙、樣本、畫報等廣告媒體宣傳乙方的貨物,如乙方有製作廣告的要求應向甲方廣告部門提交所供貨物的藝術構思、規格說明以及司徽等材料,以便甲方審覈及廣告製作,任何廣告製作需經雙方認可。

2、宣傳品

乙方如備有發放給消費者的印刷品,需在供貨同時提供給甲方,以便於及時散發。如宣傳品有不實之詞或貨物名稱不規範及有與法律相沖突的內容,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3、貨物說明及書面警告標籤

按相關法律規定,乙方貨物應備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說明書及明確的警告標籤等提示。

4、貨物質量證書及檢驗標準

乙方向甲方提供貨物時應提供相應的貨物質量檢驗標準,其順序爲國際標準、國家標準、部頒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並在實際供貨時根據約定出具有效的質檢部門的檢驗報告。所有貨物應提供合格證(合格證應註明生產日期、適用標準代碼、檢驗人)或質量檢驗證明,該貨物的行業許可證等。若無明確的質檢標準,雙方應對貨物封樣或以經甲方確認的乙方樣品爲準,作爲驗收依據。甲方有權對貨物進行抽樣甚至全部檢驗。

5、貨物知識培訓

爲了有效地向顧客提供優質服務,提高貨物銷售,乙方應對甲方銷售人員進行貨物知識的培訓,培訓主要內容爲:

(1) 貨物的特點、性能及其應用的相關知識;

(2) 貨物的使用、安裝、維護、修整的知識;

(3) 貨物的質量保證及保修、包換的內容。

6、貨物商標與知識產權

乙方應提供已享有的商標權、品牌、專利權或原產地證、報關單等證明文件。乙方的任何僞冒侵權行爲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後果及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7、貨物包裝

除裸裝貨物外,乙方貨物內包裝應有用中文標示出明確可辨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等級、顏色以及生產廠名稱、地址、電話等。

貨物外包裝應具有相應的強度、適宜搬運的規格尺寸,並標明堆放高度及其它注意標誌。此外還應註明貨物名稱、規格、型號、等級、顏色以及生產廠名稱。

包裝物一般不回收,如有回收包裝物的特別要求,需另外簽訂“包裝物回收協議”,作爲本供貨合作協議附件。

8、環保要求

對國家有環保要求的貨物,乙方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和生產許可證等。

四、供貨

1、展示樣品

爲促進商場的貨物銷售,甲方願在每家新開超市中提供貨架、櫃檯爲乙方展示樣品,乙方也願爲甲方的每家新開超市中免費提供樣品供商場展示。

乙方可在供貨數量外另行提供展示樣品,但需另訂取樣合同,也可讓甲方在供貨貨物中取樣展示,甲方需在取樣時列出樣品清單並經乙方確認。

2、貨物條碼(upc)

乙方應在供給甲方的貨物上粘貼貨物條碼標籤,否則應積極申請成爲中國貨物條碼系統成員。

3、訂貨

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交易雙方已在訂單上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一般爲合同專用章),或訂單中的內容已經實際實施,則表明乙方認可並接受此項交易。

4、價格

甲方將與乙方建立長期的合作伙伴關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優惠的貨物價格並支持甲方的經營理念及平價宣言政策,乙方承諾給甲方供貨價格低於給其他經銷商的供貨價格。隨着甲方連鎖超市的成倍發展,乙方貨物在商場中的銷售也將成倍增長。爲確保成倍增長的市場佔有率,乙方同意將供貨價隨銷售額增加而相應下浮(下浮幅度則另行商洽);甲方可對乙方供貨價的下浮部分將全部轉讓給消費者受惠,供貨價下浮後,該貨物在商場的零售價也將作相應下浮,如果乙方違反價格承諾引起消費者對貨物價格投訴,乙方應當解決並進行賠償。

5、貨物價格變動及調整

如乙方提高貨物價格,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決策。如果提價被接受,乙方將接到一份註明生效日期的甲方書面確認書,但甲方庫存待銷貨物則按原價格執行。否則,對於貨物實際價格超過訂單價格的部分貨款,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同意如果貨物在裝運前的價格低於訂單規定的價格,則訂單中的價格也將隨之下降至此時的價格。

6、最低供貨價保證

乙方保證提供給甲方的供貨價格相對國內其他供貨商是最低價格,同時保證甲方的毛利率在 以上。

7、降價

1) 雙方確定的價格爲一段時間內的結算價格,當甲方發現乙方產品的供貨價格高於乙方給其他銷售商價格,或甲方應市場要求需要下調價格時,乙方有義務同步下降合同貨物的價格。

2) 在雙方確認進行供貨價格降低時,在甲方門店中未形成銷售的庫存貨物價值一併降低至降價以後的價格。

8、停產或中止供貨

乙方因故需停產關閉或中止供貨,須提前6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相應的調整。

9:貨物促銷

(1) 廣告:乙方應對自己的貨物提供廣告支持,應在合同簽訂時擬定促銷計劃,具體方式在雙方簽署的確認書中明確

(2) 配合甲方整體促銷政策,在 甲方司慶及甲方各門店店慶期間 乙方須應甲方要求對其部分或全部貨物折價,或採取其他方式,讓利於消費者。

(3) 甲方在具體促銷時,將促銷方案及需要乙方的支持與合作的事項一併用傳真方式發送給乙方,如果乙方未按傳真所示的回執時間內回函反饋意見,視爲乙方全部同意甲方的促銷方案和要求。

10:在雙方合作過程中,乙方貨物的產地、價格、規範名稱等相關信息發生改變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採購人員,以便甲方及時將甲方系統中相應信息進行更正,否則因此而產生的相關客訴以及其他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五、交貨

1、乙方保證按訂單所確定的到貨日期將貨物運達訂單指定的地點,提前或延後不得超過兩天。如需分批交運時,應在運輸單據上註明。如果不能按期交貨,乙方應立即書面(含傳真)通知甲方。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早於或遲於上述規定的期間交貨。對於無故不按時交貨的貨物,甲方有權拒收和取消訂單。

2、乙方遲延交貨,造成甲方遲延交貨給消費者,引起消費者投訴賠償損失的,由乙方負擔,但最高賠償額度不超過消費者訂購貨物的總價款。

3、貨物的運輸方式由雙方協商確定。對於改變運輸方式可能會增加費用的情形必須經過甲方的書面同意。

六、收貨及驗收標準

1、 數量準確,包裝完好,以甲方二次驗收爲準。甲方對產品數量、外觀缺陷及內在質量提出期限爲:1:對產品數量的驗收以實際收貨爲準。2:對產品外觀缺陷提出異議期限爲打開貨物外包裝的7日之內。3:對產品內在質量問題以貨物售出後在該產品的保質期內或消費者提出投訴7日之內。

2、對於與訂單不符的貨物、裝箱單與貨物不符的貨物、外包裝破損造成貨損的貨物、質量未達到標準的貨物甲方有權拒收,並及時通知乙方。爲了減少損失,甲方可代爲保管,其貨損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若乙方在兩個月內尚不能妥善處理,甲方有權將之拍賣或變賣,所得償付相關費用後餘額返還乙方。

3、甲方對完好接收的貨物簽發收貨憑證,以便於乙方記帳、結算。

七、開票及結算

1、甲方根據訂單中規定的條款於每月的 日、 日支付貨款,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甲方付款時,乙方應根據雙方覈對的結算金額出具填寫正確無誤的全國統一正本增值稅發票及其它必要的單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擔保和保險

1、乙方對其貨物的質量及售前售後的服務提供保證,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乙方保證貨物的原料、及生產工藝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3、如乙方對合同標的投保保險的,應向甲方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九、協議的取消和貨物退換

1、由甲方發現的或由貨物使用者發現的質量問題,甲方都將提示給乙方,並由乙方負責退貨或換貨。

2、在甲方合理運作中發生以下情況時,乙方同意甲方全部或部分取消訂單,放棄或拒絕接受貨物,全部或部分退貨,並由乙方支付甲方向其退回貨物時發生的費用:

1)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協議及訂單中的條款;

2) 乙方違反了在本文中第八部分中所做的擔保;

3) 貨物全部或部分存在不符合質量檢驗標準的缺陷;

4) 發運的貨物少於或多於訂單中規定的數量,或者與樣品不符,或者與訂單中的規定不符;

5) 乙方事先未徵得甲方同意,擅自改變交貨日期而發運的貨物。

3、滯銷貨物的處理

甲方同意及時將商場內有關的由乙方所供貨物中的滯銷品種的信息告訴乙方;乙方同意向甲方收回滯銷品種,或按該貨同等金額向甲方調換甲方所需的品種。

十、乙方承諾

1、 甲方發現乙方有下述行爲時,乙方應甲方要求立即中止協議,乙方須按涉及金額的10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給甲方採購員及利益相關人員吃請和回扣。

2) 乙方接受甲方人員或其近親屬在乙方或乙方的關聯公司任職。

3) 乙方贈送或低價出售乙方或乙方關聯公司的股權給甲方人員。

4) 其他方式

2、乙方在甲方的駐店人員應嚴格遵守甲方的《供貨商駐店人員管理辦法》、《員工守則》,否則乙方同意按甲方的《供貨商駐店人員管理辦法》、《員工守則》等的規定,接受賠償及處罰。

3、乙方在甲方經營場所內從事經營活動時,必須使用甲方的標準票據、表單,如確需使用乙方單據的,須經甲方同意並辦理使用手續。

4、如乙方及乙方駐店人員在甲方經營場所內進行經營活動時,有以下行爲之一的,甲方有權清退乙方駐店代表,並向乙方索取涉及銷售金額十倍的賠償金:

1) 私自收取顧客訂金、押金或貨款,未交還甲方的;

2) 在甲方經營場所內,私自攬客,互留聯繫方式並進行場外交易;

3) 駐店人員代表未按甲方流程私自與顧客簽訂貨物買賣合同;

4) 塗改、騙取、僞造、偷竊甲方相關單據、票印;

5) 在甲方經營場所內, 乙方駐店人員盜竊甲方貨物;

6) 由於乙方原因,造成向甲方提供貨物的價格、服務與其它乙方銷售點有差異的。

5、乙方提供的貨物凡採取倒扣流水、特殊訂單方式進行銷售時,乙方相關人員故意轉移或誘惑顧客到甲方賣場以外的場所進行購買貨物,造成甲方認爲“跑單”的行爲,乙方應向甲方賠償該銷售金額的十倍金額罰款。

6、乙方同意與甲方協商簽訂《電子商務服務確認書》。

十一、解決消費者投訴

消費者對乙方貨物的質量及價格投訴時乙方應負責解決,如果乙方不及時解決或不予解決因此引發訴訟或有新聞媒體參與給甲方造成經濟和名譽損失的,乙方應予賠償。

十二、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爲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爲違約部分合同標的總金額的 %;如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支付違約金又不能禰補損失時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終止合同的條件

1、供貨合作協議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合同。

2、合同一方違約,不能達到預期合同目的。

3、在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提出終止合作解除合同,但需經另一方同意。

十四、終止合同善後事宜處理

終止合同後雙方應在一個月內核清帳務,最後一筆貨款在雙方核清帳務完畢後180天內支付

十五、本協議的附件

1) 乙方營業執照

2) 乙方稅務登記證

3) 乙方授權書(經銷商證明)

4) 乙方貨物的商標註冊證

5) 乙方專利證明

6) 乙方貨物報價單(指對東方家園有限公司供貨的貨物)

7) 乙方貨物的質量檢驗報告及適用的標準

8) 針對不同貨物還應提供相關證件,如電工產品許可證、衛生許可證、進網許可證等

9) 進口貨物的檢驗檢疫證明、報關單、原產地(產地)證明,商標、專利證明等

10) 供貨合作確認書

11) 封樣協議

12) 包裝物回收協議

13) 電子商務協議

14) 駐店代表協議

上述附件是供貨合作協議書的組成部分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協議書的生效條件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並加蓋雙方公章後生效。

十七、其它事項

1、 在履行協議時任何一方對協議不得自行修改或刪減,除了在訂單中註明有其它條款或雙方另有協議之外。雙方確認本合作協議爲雙方交易的原則。

2、 因爲甲方的失誤或者未按協議條款執行的,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因爲乙方的失誤,或者乙方未按協議及訂單中條款執行,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向甲方賠償損失時可以現金或應由乙方支付的相關費用中支付,也可從甲方應付乙方貨款中扣減。

3、雙方同意在守約方向違約方追索自己的權利時,違約方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相應費用。

4、本協議在 簽署,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約束。

5、本協議項下事宜產生的爭議,儘量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時由北京市相應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6、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7、本協議書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門店貨物供銷保證合同3

說明

1.方括號“[ ]”內的數字或文字(有的空着)爲合同雙方談判時協商確定。

2.關於付款比例,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作相應調整。或採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關條款要作相應調整。

3.第九十三條中的“鍋爐”、“汽輪機”、“發電機”在其相應的合同中選擇其一。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字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字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供方)

供需雙方達成協議,並同意按如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定義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人的受讓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規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製造、檢驗、施工、安裝、調試、性能驗收試驗、驗收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和各種文字說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規定的用於合同電廠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

7.“合同設備”是指供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規定。

8.“性能驗收試驗”是指爲檢驗本合同附件一規定的性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規定所進行的試驗。

9.“臨時驗收”是指當性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已達到了合同附件一規定的保證值後,需方對每臺機組合同設備的驗收。

10.“最終驗收”是指需方對每一臺機組的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後的驗收。

11.“日、月、年”是指公曆的日、月、年。

12.“電廠”是指_________電廠。

13.“服務”是指由供方提供的與設計、製造、檢驗、施工、安裝、調試、性能驗收試驗、驗收直至最終驗收證書籤發相關的技術指導(包括人員培訓)服務。

14.“現場”是指位於_________,由需方爲建設電廠所選定的地方。

15.“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備用部件,根據附近件二足夠 年運行用。

16.“試運行”是指單機、整機或各系統和/或設備進行的試運行。

17.“機組”是指鍋爐、汽輪機、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設備組成的一個完整機組。

18.“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是指由供方將合同供貨範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貨分包給其它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

20.“最後一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後,使得合同設備的已交付的貨物總價值達到合同設備價格98%以上,並且餘下未交的設備不影響機組的安裝、調試和性能驗收試驗。

21.“開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後,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設備的工程項目已被正式列入(國家)開工計劃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 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定設備將用_________項目。

第一條 設備名稱、規格(型號)、數量_________。

第二條 凡供方供應的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並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條 設備的技術規範、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條 供方詳細的供貨範圍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條 供方供應的技術資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條 本合同包括爲保證所供應的設備安全可靠、高效正常運行與維護所必須的專用工具與備品備件、技術服務(其中也包括技術配合和現場技術服務)及技術資料(其中包括圖紙、資料、說明書等等)

第二章 供貨範圍

第七條 合同供貨範圍詳見附件二。

第八條 本合同供貨範圍包括了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服務及技術指導,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並未列入而且確實是供方供貨範圍中應該有的,並且是滿足合同附件一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供方負責將所缺的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及備品備件、服務及技術指導等補上,且不發生費用問題。

第三章 合同價格

第九條 供方按本合同供應的_________套合同設備總價格爲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設備價格爲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設備價格爲_________元。

該價格還包括供方所應納的稅、技術資料(含郵遞費用)和技術配合、技術服務費、從製造廠到始發站/碼頭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

第十條 按合同供貨範圍(分部套及技術服務費)的分項價格見附件六。

第十一條 本價格在合同交貨期內爲不變價,若因需方原因推遲交貨期,其價格變動按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條 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爲人民幣。

第十三條 付款方式:銀行託收或票匯。

第十四條 合同價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後一個月內,供方在提交下列單據經審覈無誤後,需方支付給供方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爲預付款。

(1)金額爲合同總價款_________%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額爲合同總價款100%的形式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開始日期起1個月內,且供方在提交金額爲合同總價款_________%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經審覈無誤後,需方支付給供方合同總價款的_________%作爲預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與開始日期時間相差超過2個月,則合同交貨期開始順延,順延時間爲生效日期與開始日期時間相差減去2個月;順延時間每超過6個月,則合同價增加_________%,順延時間不到六個月則合同價不變。(注:第十四條1和第十四條2付款之和爲合同總價款的10%)

3.貨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每批設備(部組件)交給指定的運輸部門,在辦理好全部運輸手續後,應將全套的該批設備的商業發票(金額爲該批設備價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單、質量檢驗合格證明、貨運提單提供給需方,需方在30天內驗明上述文件無誤後,支付該批貨物貨款的80%。

4.每套合同設備經168小時試運行通過並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額爲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8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經審覈無誤後一個月內,需方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的80%。

5.剩餘合同總價的10%作爲設備質量保證金,待每套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沒有質量問題,在供方提交下列單據經需方審覈無誤後,需方應在一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0%:

(1)金額爲該套合同設備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該套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條 付款時間以需方銀行承付日期爲實際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條計算遲交款違約金的依據。

第五章 交貨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具體分部套交貨時間詳見附件四。

第十七條 交貨地點:凡供方製造的部套爲供方廠鐵路專用線(車上)/碼頭(船上);凡供方分包給其它單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須返供方廠的部套外),其交貨地點爲分包單位鐵路專用線(車上)/碼頭(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沒有鐵路專用線/碼頭,則供方的交貨地點爲附近的鐵路貨運站(車上)/碼頭(船上)。

第十八條 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供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規定向需方提供預計每批貨物名稱、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在每批貨物預計啓運(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各項內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條 每批合同設備交貨日期以貨物始發鐵路部門/水運部門發貨時間戳記爲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條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第二十條 需方可委託供方負責代辦設備運輸,運雜費、保險費等均由需方承擔。供方需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

第二十一條 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火車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物的如下內容通知需方:

(1)合同號;

(2)機組號;

(3)貨物備妥發運日;

(4)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

(5)貨物總毛重;

(6)貨物總體積;

(7)總包裝件數;

(8)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

(9)重量超過20噸或尺寸超過9米3米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並附有草圖。

(10)對於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發貨計劃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進行交貨。

第二十三條 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後至第一次大修時止由於供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應設備(或部件)經雙方確認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需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設備或部件,則供方應負責免費在(6)個月內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交,運到指定目的車站/碼間,並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條 供方應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規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滿足作電廠設計所需的廠家圖紙、資料、技術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規定提供全部安裝圖紙、資料、技術文件每套合同設備(10)套。應分別列出上述圖紙技術文件的清單及符合附件三規定的交付進度。

第二十五條 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後,供方應在(24)小時內將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條 技術資料以交郵印截日期爲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將作爲按合同第九十六條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需方或需方代表檢查後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需方原因,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後(14)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供方應在接到需方通知後(14)天內(對急用者應在3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部分,費用由需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供方應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運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供方有權發貨。上述需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供方應負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遲設備發貨時,由需方負擔倉儲費及必要時的保養費。並按本合同規定支付該批設備的款項。

第二十九條 到貨站(整車)/碼間(整船):_________,(零擔)/(散貨):_________。

第三十條 收貨單位:_________。

第六章 包裝與標記

第三十一條 供方交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GB191-73“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的規定,按(79)機電聯字第1029號文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設備和零件散失。並應按設備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黴、防鏽、防腐蝕和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供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留異物,並保證零部件齊全。

第三十二條 供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

第三十三條 供方應在每件包裝箱兩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

(3)收貨單位名稱;

(4)設備名稱、機組號、圖號;

(5)箱號/件號;

(6)毛重/淨重(公斤)

(7)體積(長×寬×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條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籤或直接在設備本身上註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第三十五條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如有的話)各一份。另郵寄裝箱清單各2份。

第三十六條 附件二中列明的備品備件應按每臺設備分別包裝,並在包裝箱外加以註明,一次性發貨。

第三十七條 備品備件及工具應分別包裝並按第三十二條註明上述內容。

第三十八條 各種設備及鬆散零星的部件應採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內,並儘可能整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

第三十九條 柵格式箱子及/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於盛裝不至於被偷竊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

第四十條 所有帶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

第四十一條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號標明任何兩個箱件。

第四十二條 對於需要保證精確裝配的明亮潔淨加工面的貨物,這些加工面應採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鏽蝕。

第四十三條 供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收貨單位名稱;

(3)目的站/碼頭;

(4)毛重;

(5)箱號/件號。

第四十四條 凡由於供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一經證實,供方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非供方包裝原因發生貨物損壞和丟失時,需方應立即向承運部門提出異議,索取商務證明,並通知供方7天內到達現場調查。供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險公司交涉,需方協助供方儘快處理,同時供方應儘快向需方補供貨物以滿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條 需方應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等,在該部件到貨清點之後_________內返供方。

第七章 技術服務與聯絡

第四十六條 供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需方按供方的技術資料和圖紙進行安裝、分部調試、啓動調試和試運行,並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製造質量及性能等有關問題。

第四十七條 供方應在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以郵寄方式向需方提交執行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一式兩份。

第四十八條 在合同生效後(3)個月內,雙方確定技術聯絡會的次數、時間和地點。

第四十九條 供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需方參與供方的技術設計,並向需方解釋技術設計。

第五十條 如遇有重大問題需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一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沒有非常情況下,另一方應同意參加。

第五十一條 各次會議及其它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籤紀要雙方均應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爲準。

第五十二條 供方提出並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調試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經需方確認後方可進行。爲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需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並書面通知供方,供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儘量滿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條 需方有權將供方的設備設計、安裝和技術服務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關合同設備的資料和圖紙等複印分發給需方和有關各方,需方並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

第五十四條 爲合同設備安裝工程而僱傭的其它合同商,對蓋有“密件”印章的圖紙文件,需方應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條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參加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事前通過供方徵得需方同意,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第五十六條 對於供方主要部件的訂貨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應對其分包商的一切有關供貨範圍、設備及技術接口等問題負責。

第五十七條 對於需方選購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配套設備,供方有提供技術配合的義務,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問題。

第五十八條 供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在本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提交需方予以確認。需方有權提出更換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現場服務人員,供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需方認可的服務人員。如果需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10)天內供方沒有答覆,將按第九十七條視爲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第五十九條 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七。

第八章 質量監造與檢驗

第六十條 供方應在本合同簽字日起(3)個月內,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製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製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需方有權在合同設備製造過程中派駐廠代表,在電力工業部駐廠總代表組的統一組織下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瞭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並簽字確認。需方監造檢驗的標準應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應標準。供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問題。

第六十二條 需方監造的範圍及具體監造檢驗項目見附件五。

第六十三條 供方應爲需方駐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下列方便:

1.根據本合同設備每一個月度生產進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檢驗計劃;

2.提前(7)天將設備的監造項目和檢驗時間通知電力部總代表組和需方(或需方駐廠代表);

3.電力部總代表組和需方駐廠代表有權查(借)閱供方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或稱不一致性報告)及附件五規定的有關文件。對於檢驗記錄,如需方認爲需要複印存檔,供方應提供方便。

4.向需方駐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條 需方的監造檢驗一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應儘量結合供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需方廠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方工廠的試驗工作可正常進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權事後瞭解和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

第六十五條 需方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包裝要求時,需方代表有權提出意見並暫不予簽字,供方須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無論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務主動及時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設備製造過程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量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供方不得擅自處理。

第六十六條 不論需方人員是否參加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需方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並且簽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爲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

第六十七條 由供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出廠時,應有供方製造廠簽發的產品質量合格證作爲交貨的質量證明文件。對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設備,還應有全套需方代表簽字的監造與檢驗記錄和試驗報告。

第六十八條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應及時到現場,與需方一起根據運單和裝箱單組織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並由雙方代表確認屬供方責任後,由供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後,需方應儘快開箱檢驗,檢驗貨物的數量、規範和質量。需方應在開箱檢查前(14)天通知供方開箱檢驗日期,供方應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需方應爲供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檢驗時,供方人員未按時赴現場,需方有權自行開箱檢驗,檢驗結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並作爲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開箱或最後一批設備到達現場(3個月)後仍不開箱,產生的後果由需方承擔。

第六十九條 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於供方原因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範時,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一份,作爲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換的依據;如果供方委託需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於需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應儘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需方自負。

第七十條 供方對上述索賠如有異議,應在接到需方索賠通知後(14)天內提出複議,否則索賠即告成立。如有異議,雙方需進行協商,如果供方認爲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個月)內,自費派代表赴檢驗現場同需方代表共同複驗。

第七十一條 如雙方代表在會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請中國商品檢驗局進行商檢。請商檢局出具的商檢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商檢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第七十二條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一條規定提出的索賠後,應按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儘快修理、換貨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製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方負擔。

第七十三條 供方修理或換貨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進度爲原則,但不遲於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後3個月,對於關鍵部件重新供應的時間,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七十四條 需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於貨物抵達電廠工程設備儲放場之日起的6個月。

第七十五條 本章以上條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儘管沒發現問題或供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爲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

第七十六條 本合同設備由需方根據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裝。雙方應充分合作,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設備儘快建成投產。

第七十七條 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後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進行。

第七十八條 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後,供方應派人蔘加調試,並應儘快解決出現的問題,其所需時間應不超過3個月。在此期間,如合同設備都能安全穩定運行,即可由雙方選擇適當時間進行性能驗收試驗,這項驗收試驗由需方負責,供方參加。

第七十九條 性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合同設備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下連續穩定運行168小時完畢後,應在6個月內進行。

當每套合同設備全部設備運行穩定,達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指標,則考覈認爲合格。此後10天內,需方應簽署並由供方會籤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如果合同設備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第八十一條和第九十二條辦理。

第八十條 在不影響本合同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由供方免費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條件下,需方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

第八十一條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驗收試驗時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性能保證值時,則雙方應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並由責任一方採取措施,並在第一次驗收試驗結束後(2)個月內進行第二次驗收試驗。

第八十二條 在第二次性能驗收試驗後,如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規定的性能保證值,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經雙方確認:

如屬供方原因,則應按本合同第十章執行。

如屬需方原因,本合同設備應被認爲初步驗收,此後10天內由需方代表簽署並由供方代表會籤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供方仍有義務與需方一起採取措施,使合同設備性能達到保證值。

第八十三條 每套合同設備最後一批設備到達現場之日起(36)個月內,如因非供方原因該合同設備未能進行試運行和性能驗收試驗,期滿後即視爲通過最終驗收,此後15天內,應由需方簽署並由供方會籤本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

在合同設備穩定運行168小時後,如果非從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驗收試驗的延誤超過(6)個月,則此後15天內需方應簽署並由供方會籤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

第八十四條 不管合同設備性能驗收試驗進行一次或兩次,需方將於初步驗收證書籤發之日起至一年並完成索賠後止15天內按照第九十條規定簽發最終驗收證明書。

第八十五條 按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出具的初步驗收證書只是證明供方所提供的設備性能和參數截至出具初步驗收證明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爲供方對設備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解除的證據,同樣,最終驗收證書也不能被視爲供方對設備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設備損壞的潛在缺陷應負責任的解除的證據。潛在缺陷指設備的陷患在正常情況下不能在製造過程中被發現,供方對糾正潛在缺陷所應負的責任,其時間應保證到一年保證期終止後到第一次大修(通常爲一年)。

當發現這類潛在缺陷時(經雙方確認),供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1的規定進行修理或調換。

第八十六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對由於供方責任需要進行的檢查、試驗、再試驗、修理或調換,在供方提出請求時,需方應作好安排以便進行上述工作。供方應負擔修理或調換及基人員的費用。如果供方委託需方施工人員進行加工和/或修理、調換設備或由於供方設計圖紙錯誤或供方技術服務人員的錯誤造成返工,供方應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費用(所用費用按發生時的費率水平計費):P=ah+M+cm。

第十章 保證與索賠

第八十七條 保證期一般是指合同設備簽發初步驗收證書之日起一年(籤最終驗收證書)或供方發運的最後一批交貨的設備到貨之日起(36)個月(籤最終驗收證書)二者以先到日期爲準。該保證期的具體內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關條款執行。

第八十八條 供方保證其供應的本合同設備的成套設備是全新的、技術水平是先進的、成熟的、質量優良的,設備的選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經濟運行和易於維護的要求。供方保證根據本合同附件三所交付的技術資料,圖紙是清晰、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並能滿足合同設備的設計、安裝、調試、運行和維修的要求,合同設備在投產後的第一年內,年可利用小時數要求大於(6500)小時;第二年及以後年可運行小時數要求大於(7500)時,年強迫停機率小於(2%),供方爲“合同設備”承擔的保證期應到需方出具最終驗收證書爲止。

第八十九條 本設備合同執行期間,如果供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和技術資料有錯誤,或者由於供方技術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返工、報廢,供方應立即無償換貨和修理。如需換貨,供方應負擔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換貨的一切費用,換貨或修理期限應不遲於證實屬供方責任之日起的(2)個月內,對於那些在(2)個月內不可能修理或調換的貨物,可經需方特殊允許另行商定期限。供方可委託需方在現場進行損壞設備的修理,所有費用由供方負擔。

由於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圖紙、說明書及非供方技術人員的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由需方負責修理、更換,但供方有義務儘快提供所需更換的部件,對於需方要求的緊急部件,供方應安排最快的方式運輸,所有費用均由需方負擔。

第九十條 合同規定的保證期滿後,由需方在15天內出具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最終驗收證書交給供方。條件是:在此期間供方應完成需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供方對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於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負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保證期間,如發現供方提供的設備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如屬供方責任,則需方有權向供方提出索賠。如供方對此索賠有異議按第七十條辦理。否則供方在接到需方索賠文件後,應立即無償修理、換貨、賠款或委託需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產生的到安裝現場的換貨費用、運費及保險費由供方負擔。

第九十二條 如由於供方責任需要更換、修理有缺陷的設備,而使合同設備停運或推遲安裝時,則保證期應按實際修理或換貨所延誤的時間作相應的延長。

第九十三條 由於供方責任,在第九章規定的性能驗收試驗後,如經第二次驗收試驗(由於供方原因)仍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供方應承擔違約金,其計算方法如下:鍋爐:_________;汽輪機:_________;發電機:_________。

第九十四條 如合同設備在保證期內發現了雙方共同確認的系供方責任的十分嚴重的缺陷(如設備性能達不到要求等),則其保證期將自該缺陷修正後開始計算一年。

第九十五條 如果不是由於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遲交貨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不可抗力除外),實際交貨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計算,需方有權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違約金:遲交1~4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0.5%);遲交5~8周,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遲交9周以上,每週罰遲交貨物金額的(1.5%);不滿1周按1周計算。

由於鐵路運輸的責任而導致1個月以內的遲交,供方出具有關的設備入庫單及車皮發運單,經需方代表確認後,需方可以考慮免於遲交違約金。每套合同設備遲交貨物的違約金總金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5%)。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繼續交貨的義務。

對安裝、試運行有重大影響的設備遲交超過6個月時,需方應保留與供方協商的權力,共同商定供方應向需方支付賠償金的數額,如協商不能達到協議時,需方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條 如由於確屬供方責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規定按時交付,經雙方確認屬嚴重影響施工的關鍵技術文件時,則每遲交1周,需方將要求供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遲交時間的計算以第二十六條規定爲準。

第九十七條 如果由於供方服務的疏忽和/或錯誤,在執行合同中造成雙方一致承認的延誤,每延誤工期1周供方將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0.05%)違約賠償金,每套合同設備這部分賠償金最多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於供方技術服務錯誤或違約造成需方的直接損失。

第九十八條 供方對於根據本合同承擔的每套合同設備索賠責任不論單項或多項累計將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10%)。

第九十九條 供方支付遲交違約金並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繼續交貨的義務,對安裝試驗有重大影響的部套,遲交超過(6個月)時,需方保留與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賠款額的權力。

第一百條 如果由於需方原因,遲付貨款,需方須按下列方式支付違約金:遲交1~4周,每週罰遲付金額的(_________);遲交5~8周,每週罰遲付金額的(_________);遲交9周以上,每週罰遲付金額的(_________);不滿1周按1周計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違約金外,還應支付遲交款的相應利息,每套合同設備以上違約金款總額不超過每套合同設備總價的(5%)。

第十一章 合同的變更和修改、暫停(中止)和終止

第一百零一條 本合同一經生效,合同雙方均不得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單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議。該項建議由一方以順序編號的修改通知書向對方簽發,修改通知書副本經對方簽署人會籤後退還給修改通知書籤發一方。如果雙方共同認爲該項修改會對合同價格和交貨進度有重大影響時,供方應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書後(14)個工作日內,提出影響合同價格和/或交貨期的詳細說明。雙方同意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並經主管部門審覈後生效。將修改後的有關部分抄送原合同有關單位。

第一百零二條 如果供方有違反或拒絕執行本合同規定的行爲時,需方將用書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確認無誤後應對違反或拒絕人作爲修正,如果認爲在(15)天內來不及糾正時,應提出修正計劃。如果得不到糾正或提不出修正計劃,需方將保留暫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權利。對於這種暫停,需方將不出具變更通知書,由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損失和索賠將由供方負擔。

第一百零三條 根據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如果需方行使暫停權利後,需方有權停付到期應向供方支付暫停部分的款項,並有權將在執行合同由預付給供方的暫停部分款項索回。

第一百零四條 在合同執行期間,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對合同設備進行重大的變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範圍,需方應考慮供方的設計和生產週期及由此而發生的費用變化;供方接到需方的書面通知後,應充分考慮需方意見,與需方一起儘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條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計劃調整而引起本合同無法正常執行時,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暫停執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關條款的建議,與之有關的事宜雙方協商辦理。

第一百零六條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貨,需方應向供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爲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30%)並賠償供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貨,供方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違約金爲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30%)並賠償需方由此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如果供方破產或無償還能力,或爲了債權人的利益在破產管理下經營其業務,需方有權立即書面通知供方或破產清算管理人或合同歸屬人終止合同,或向該破產管理人、清算人或該合同歸屬人提供選擇,按其給出的合理忠實履行合同的保證,執行經過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條 若第一百零八條會考慮的情況確實發生,需方有權從供方手中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作接管並收歸己有,並在合理期限內從供方的現場房屋中遷出所有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這些東西的所有權已屬需方,供方應給需方提供全權處理並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這類設計、圖紙、說明和材料,需方對這種終止合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對供方的任何索賠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條 不可抗力是指:嚴重的自然災害和災難(如颱風、洪水、地震、火災和爆炸等)、戰爭(不論是否宣戰)、叛亂、破壞、動亂等等。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義務的執行時,則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相當於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時間,但是不能因爲不可抗力的延遲而調整合同價格。

第一百一十一條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將所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以傳真或電報通知另一方,並在(3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提交給另一方審閱確認,受影響的一方同時應儘量設法縮小這種影響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響消除後,應將此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第一百一十二條 如雙方對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估計將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的執行問題(包括交貨、安裝、試運行和驗收等問題)。

第十三章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合同適用法律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條 凡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後仍不能達到協議時,則提交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如仍不能解決,可提交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條 仲裁則地點爲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條 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由上述過程發生的費用除上述仲裁截決另有規定外,應由敗訴方承擔。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在進行仲裁期間,除提交仲裁的事項外,合同仍應繼續履行。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項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合同生效需滿足下列條件: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須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委託)簽字,加蓋合同專用章:

(2)本合同取得審查單位(電力工業部成套設備局)審查(加蓋合同審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簽發“最終驗收證書”之日並貨款兩清止。

第一百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雙方各執正本2份,副本18份。審查單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條 雙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條 供方須將本合同供貨範圍中主要設備分包商的名單提交需方予以確認,供方應從被需方確認的名單中選定最後分包商並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選定,供方不得擅自改變。供方應對分包商的過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違反合同的行爲承擔全部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合同項下雙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資料,雙方除爲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給與“合同設備”和相關工程無關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條 合同雙方應指定2名授權代表,分別負責直接處理“本合同設備”的技術和商務問題。雙方授權代表的名稱和通訊地址在合同生效後的2周內通知對方。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條 合同雙方承擔的合同義務都不得超過合同的規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對另一方作出有約束力的聲明、陳述、許諾或行動。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合同列明瞭雙方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條款。任何一方不承擔本合同規定以外的責任、義務、補償和補救。

第一百二十八條 任何一方向對方提出的函電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書寫並按對方下述地址派員遞送或掛號、航空郵寄、電報、傳真或電傳發送的,在取得對方人員和/或通訊設施接收確認後,即被認爲已經被對方正式接收。

需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1.方括號““內的數字或文字(有的空着)爲合同雙方談判時協商確定。

2.關於付款比例,可根據具體工程情況作相應調整。或採用其它付款方式,但相關條款要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