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秧歌隊彩車使用合同

合同1.03W

甲方:

秧歌隊彩車使用合同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則,就雙方秧歌彩車使用及合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事項

1.乙方租用甲方1輛卡車,並按照全縣秧歌隊彩車要求,購買所有材料進行製作,完成後交付甲方使用。

2.甲乙方協商制定廣告噴繪的'設計與製作形式。

3.甲方負責提供單位宣傳資料及圖片。

4.具體路線及上街時間,乙方可以根據實地情況,與甲方協商修改;最終以乙方合理性建議爲主導。

二、合同有效期,費用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22日。

2、費用合同總價爲小寫

3、支付方式:活動結束後,甲方一次付清

三、甲乙方權利義務

乙方

1、依據本合同,乙方有權享受甲方提供諮詢服務的權利,乙方應履行及時足額付款義務;

2、甲方應履行負責嚴格執行乙方指定路線進行宣傳。

甲方 -

1 、有根據本合同收取服務費的權利。

2、彩車使用期間,如因甲方責任造成廣告發布終止由甲方承擔責任,如因本合同第四條的不可抗力造成廣告發布終止,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3、甲方應本着維護乙方及其產品利益爲出發點,提供合適的廣告宣傳路線。

四、不可抗力

由於天氣以及自然災害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不負有違約責任,但應立即通知對方,並有義務避免損失擴大。

五、爭議及解決方式

本合同有效期間,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