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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處理合同集錦9篇

合同5.91K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處理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有關處理合同集錦9篇

處理合同 篇1

一、合同執行時間到期或超期三個月(含)以內,服務次數剩餘兩次(含)以內,服務時間可順延一個月,但剩餘次數需在順延時間內完成,超期服務次數作廢。

二、合同執行時間到期或超期三個月(含)以內,服務次數剩餘兩次以上,服務次數可順延至續簽合同中,但剩餘次數所對應的合同金額不得衝減續簽合同金額或減少續簽合同服務次數,不得延長續簽合同執行時間,且剩餘的服務次數需在續簽的合同期內完成,超期服務次數作廢。

三、合同執行時間超期三個月以上半年(含)以內,剩餘服務次數_________計算,折算後的服務次數一律順延至續簽合同中,但剩餘次數所對應的合同金額不得衝減續簽合同金額或減少續簽合同服務次數,不得延長續簽合同執行時間,且剩餘的`服務次數需在續簽的合同期內完成,超期服務次數作廢。

四、合同執行時間超期半年以上,剩餘服務次數一律按作廢處理。

五、如用戶原合同從簽訂之日起從未執行,可以重新簽訂新合同。

六、順延的剩餘次數不能轉到合同約定外的住所進行服務,但可轉化爲服務金額相等的其他服務。

七、時間到期次數未做完的甲方(客戶)不得退錢。

八、除甲乙雙方另有協商約定(以書面記錄且雙方簽字確認爲準)外,均同意本辦法之各項約定。

甲乙雙方簽字確認本辦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處理合同 篇2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甲方爲提高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質量,現甲方將該小區的生活垃圾委託給乙方負責清運處理,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共同友好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清運範圍:甲方物業服務範圍內的小區爲,該小區內的.生活垃圾交由乙方清運。

二、工作要求:由乙方對上述範圍的生活垃圾進行清運,每天二次,下午19:00之前清理完畢,並保證不存垃圾。乙方將小區內的生活垃圾從小區內設置的垃圾箱運出,送往垃圾轉運站。乙方不得隨意傾倒及污染環境,乙方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垃圾的由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其責任由乙方自負(如罰款及其他行政處罰)與甲方無關。

三、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雙方願意再合作則商議續簽事宜。

四、清運費用及付款辦法: 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垃圾清算費用人民幣元。甲方於本協議生效後的第二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一個月的垃圾清運費,第三個月與乙方結算第二個月的垃圾清運費,以此類推。

五、乙方每次清運垃圾應保證小區內垃圾箱周圍乾淨,在小區內不得遺撒,對於遺撒、飄落的垃圾應立即清理乾淨,保證小區內環境衛生。乙方在清理垃圾的過程中給小區垃圾箱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爲甲方更新同等質量的垃圾箱;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與甲方沒有任何經濟關係。

六、甲方與乙方不存在僱傭勞動關係。

七、如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清運垃圾,則每天每個小區一次扣人民幣元。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友好合作"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其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處理合同 篇3

一、引言

《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AS13)規定,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企業對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支付補償即可撤銷,那麼企業一般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反之,如果虧損合同的相關義務不可撤銷,那麼企業存在現實義務,同時若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並且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確認預計負債。

2.待定合同變爲虧損合同時,合同若存在標的資產,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並按照規定計提減值損失,如果預計虧損超過了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爲預計負債;當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時,虧損合同相關義務若滿足預計負債的確認條件,則應確認爲預計負債。

(AS13應用指南關於虧損合同的會計處理規定比較籠統,實務中的處理仍有值得探討之處,主要爲對無標的資產的虧損的會計處理。本文通過案例對其進行討論。

二、案例分析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xx年8月簽訂不可撤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50件產品,合同價格每件100萬元(不含稅)。合同約定該批產品在20xx年2月10口交貨。至20xx年末甲公司已經生產該產品40件,山於材料價格上漲,每件產品單位成本達到102萬元,本合同已經成爲虧損合同。預計其餘未生產的10件產品的單位成本與已生產產品的.單位成本相同。

第一,假設未生產的10件產品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30萬元。

第二,假設未生產的10件產品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巧萬元。對於第一種情況,按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編寫的《中級會計實務》(20xx),甲公司20xx年末對該合同的會計處理如下:

(1)有標的資產部分,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借:資產減值損失80;貸:存貨跌價準備800

(2)無標的資產部分,確認預計負債,計入營業外支出。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0x (102-100) =20(萬元),不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30萬元)。假設企業是理性的,決策時選擇履行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兩者中損失較低者,本案例中選擇繼續生產產品交付給乙公司,故確認損失20萬元:借:營業外支出20;貸:預計負債200

(3)在產品完成生產後,將預計負債衝減庫存商品:借:預計負債20;貸:庫存商品200

筆者認爲,按上述方法進行會計處理有以下兩方面不妥:

第一,對無標的資產計提的預計負債增加了營業外支出不合理。依據會計準則,“營業外支出”科目覈算的是與企業口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本案例中企業發生的無標的資產的損失是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有可能產生的,而非與企業口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所以把該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並不妥當。山於企業沒能根據市場上對原材料供需情況的變化制定合理的產品銷售價格區間,而是約定了固定的銷售價格,這樣做不能有效應對材料價格的突然增長所造成的損失,因此產生了虧損合同。這可以歸結爲企業管理層對合同內容的管理不當,屬於管理層的責任,所以將對無標的資產計提的預計負債增加管理費用更合理。

第二,無標的資產部分的產品產出後衝減“庫存商品”不合理。這樣處理雖能衝減已生產產品的成本,但不能反映實際生產的產品數量,造成產品實際的減值損失無法確認,產品的真實價值不能如實反映,使得企業對該虧損合同的損失不能準確計量,最終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筆者認爲,當待執行合同變爲虧損合同時,將無標的資產的未生產的10件產品確認爲預計負債,當該部分產品在生產完成後進行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這樣處理如實反映了完工產品的實際價值,也符合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的實質,從而保證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上述案例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1)有標的資產部分,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借:資產減值損失80;貸:存貨跌價準備800

(2)無標的資產部分,確認預計負債。借:管理費用20;貸:預計負債200

(3)在產品完成生產後,將預計負債轉入存貨跌價準備。借:庫存商品1 020;貸:生產成本1020。借:預計負債20;貸:存貨跌價準備200

2.對於第二種情況: (1)有標的資產部分,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借:資產減值損失80;貸:存貨跌價準備800

(2)無標的資產部分,確認預計負債。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10x (102-100) =20(萬元),不履行合同發生的損失=巧(萬元)。

假設企業是理性的,決策時會選擇支付違約金,故確認損失巧萬元。由於這巧萬元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損失,屬於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支出,故應將其計入營業外支出。借:營業外支出巧;貸:預計負債15。如果企業基於雙方貿易、合作伙伴等關係考慮,決定繼續執行合同,則應確認損失20萬元。這20萬元損失屬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產生的,故應計入管理費用。借:管理費用20;貸:預計負債20。當產品完成生產後,將預計負債轉入存貨跌價準備。借:庫存商品1 020;貸:生產成本1 020。借:預計負債20;貸:存貨跌價準備200。

三、結論

綜上所述,對於虧損合同無標的資產部分的損失記入“營業外支出”或“管理費用”科目,應區別具體情況:如果繼續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屬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產生的,應計入管理費用,待產品完成生產後再計提減值損失;如果選擇違約支付違約金,屬於與企業口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支出,符合“營業外支出”的定義,應將該損失計入營、I}外支出。

處理合同 篇4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合同違法行爲監督處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違法行爲,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爲目的,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爲。

第三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

第五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處理合同違法行爲,實行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推行行政指導,督促、引導當事人依法訂立、履行合同,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爲:

(一)僞造合同;

(二)虛構合同主體資格或者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訂立合同;

(三)虛構合同標的或者虛構貨源、銷售渠道誘人訂立、履行合同;

(四)發佈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

(五)隱瞞重要事實,誘騙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訂立合同,或者誘騙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

(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

(七)惡意設置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條款,造成對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合同;

(八)編造虛假理由中止(終止)合同,騙取財物;

(九)提供虛假擔保;

(十)採用其他欺詐手段訂立、履行合同。

第七條 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利益、 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一)以賄賂、脅迫等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二)以惡意串通手段訂立、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三)非法買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買賣的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國家指令性合同義務;

(五)其他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違法行爲。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爲他人實施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爲,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爲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3日起施行。

處理合同 篇5

XXX股份有限公司

與XXX有限公司

關於XXX項目可研工作

合作協議

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AA”)是……的大型企業。

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BB”)在XXX建設項目上擁有豐

富的可研、勘察、設計經驗和業績,並在國外有類似項目業績,其專業和技術能力可以滿足業主和AAA對此項目的要求,並有積極願望,本着風險和費用分擔的原則,與AAA合作開展此項目的前期工作。

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共識:

一、 合作內容和方式

1。 雙方合作內容主要爲XXX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

2。 該協議包括的主要工作內容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所有工作內容(資料收集、建廠條件落實、現場考察、技術方案、投資估算等)。

3。 雙方同意在本項目的前期考察、商談、可研編制的全過程中,以AAA名義對外。

4。 本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具體實施要求見附件

二、雙方責任

1.AAA責任

⑴ 負責項目的全部對外工作並將項目進展情況及時通知BBB。負責項目的`建設條件的落實、按BBB要求收集有關技術資料並對其準確性

負責。

⑵ 協調當地各方關係,協助BBB現場考察等各項工作的實施。

2.BBB責任

⑴ 作爲技術支持,全力配合AAA項目工作的實施,承擔本協議合作內容的有關工作,

⑵ 向AAA提交可行性報告所需的資料清單,派遣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考察。

⑶ 提供項目的技術諮詢服務。

三、費用分擔

1。 前期準備和可研階段的費用雙方各自承擔本方人員的全部費用,和各自爲編制方案付出的成本。

2。 項目生效啓動後,有關費用支付由雙方另行商議。

四、 特別約定

BBB承諾,在設計和設備選型階段,本着可靠、經濟、滿足需求的原則進行系統設計和設備選型,除項目特定技術指標要求要求外,不直接或間接指定特定規格、品牌的設備。

如項目對外合同簽訂並生效,但雙方未能繼續合作,AAA將向BBB支付項目開發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投入的補償金。

五、轉讓和保密

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對外泄露本項目相關信息

及資料。

六、 有效期

本協議於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若一年項目未簽定對外合同,雙方可協商協議終止、順延或修改,視具體情況而定。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授權代表簽字:

郵編:

時間:

XXX有限公司 地址: 授權代表簽字: 郵編: 時間:

處理合同 篇6

一.勞動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的處理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無異議,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有關部門規章及法律解釋已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推定辦法。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而未及時協商合同期限即發生爭議的,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中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認定合同期限與原勞動合同一致,合同期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算。

二.未約定合同期限的'處理

僅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合同期的,有的地方性法規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確定辦法。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3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爲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有明確法規規定的,可依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21條的規定來確定合同期限推定辦法。

如凡約定試用期爲十五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爲六個月;凡約定試用期爲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爲一年;凡約定試用期爲三十日以上至六十日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爲兩年。參照相關規定,凡約定試用期爲六十日以上至六個月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爲三年。凡約定試用期爲六個月以上的,可推定勞動合同期限爲三年,並應將試用期更改爲六個月。合同期均自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試用時起算。

處理合同 篇7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加強小區環境管理工作,規範生活垃圾的清運,給居民營造一個潔淨、舒適的生活、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乙方清運甲方物業管理區域內生活垃圾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清運地點、頻次和時間

1、清運地點:甲方委託乙方清運生活垃圾的地址爲: 市 區 路 號。

2、清運頻次:乙方必須做到生活垃圾每天清運兩次。

3、清運時間:每天第一次在上午8:00前完成,第二次在下午15:00—16:00完成。

二、協議時間

本協議有效期爲 年,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費用及付款方式

1、費用: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爲¥ 元/月(大寫:幣 元整/月)。

2、結算方式:每月 日,乙方出具武漢市正規稅務發票或稅務收據給甲方,甲方以轉帳方式向乙方結算。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在乙方無違約的前提下,甲方確保本協議下的生活垃圾由乙方清運。

2、甲方有權監督檢查乙方的'生活垃圾清運質量。有權對乙方現場清運過程中出現的“滿桶、漏桶、落渣、漏渣”等不符合生活垃圾清運質量的現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活垃圾一律投放到垃圾容器內,並保證送給暢通。

4、甲方如遇檢查等特殊情況,需提前書面或電話通知乙方,乙方須配合甲方適當增加垃圾清運次數。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協議期間,乙方須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須按本協議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委託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應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3、乙方每次清運後不得有“滿桶和漏桶”現象,清運完畢後需將垃圾容器歸位至指定位置。若乙方沒有按時清運生活垃圾的,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應及時派人到現場檢查、督促清運到位。

4、乙方清運出現“落渣、漏渣” 現象時,須及時將現場處理乾淨。

5、乙方在清運過程中有損壞垃圾容器及其他公用設施的,乙方負責照價賠償。

6、乙方如遇垃圾場變阻等特殊原因,應及時通知甲方主管人員,告知延遲清運,但最多不得延遲一天。

7、乙方應指派專人檢查、督促甲方現場的生活垃圾清運情況,及時收集甲方的反饋意見。

8、乙方在垃圾清運工作時應做到安全、有序,自覺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員在垃圾清運工作時,發生傷亡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負,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如沒有履行日常垃圾清運工作,或日常垃圾清運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質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協議,並相應扣除乙方垃圾清運費。如乙方提出終止協議,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終止協議。

2、乙方每天清運生活垃圾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權扣除當天的生活垃圾清運費用(特殊情況除外,但乙方必須事先通知甲方)。

七、協議的續簽與變更:

本協議到期日前一個月,由甲方通知乙方續簽本協議。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協議有效期順延直至簽訂新協議。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內未與甲方續簽本協議,視爲本協議終止。

八、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九、附則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生效。

2、本協議壹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甲方: 乙方: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聯繫電話:

處理合同 篇8

委託方:

受託方:

爲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經當事雙方協商後就危險廢物代處置事宜達成如下約定:

一、委託方將產生的危險廢物委託給受託方進行代處置,本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爲: 廢包裝桶90004149、廢抹布90004149、廢油渣90025212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託期限: 壹 年,有 20xx 年 1月 4日至 20xx 年1 月 3 日止

三、處置費用: 桶裝及半固態4000元/噸、固態3000元/噸(不含運費)。

四、處置費的支付方式:委託方應根據危險廢物的數量先行支付處置費。對分批支付處置費的,委託方應提前 / 天通知受託方需處置的危險廢物數量並支付處置費,受託方應當在收到處置費後 / 天內對委託方的危險廢物進行處置;對一次性支付處置費的受託方在收到處置費後,按委託方的通知,受託方在一週之內完成處置。

五、先行支付的處置費與需處置的危險廢物數量不一致的,應以過磅的廢物數量爲準支付處置費。危險廢物的數量即爲危險廢物的重量,包括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危險廢物的包裝物重量。

六、委託方對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廢物的不同性質進行分類貯存,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和損失。

七、委託方應如實告知受託方危險廢物的性質,並對應裝入容器的危險廢物置於容器中,否則受託方有權拒絕處置,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害後果由委託方承擔。

八、危險廢物的風險轉移:危險廢物交付給受託方之前的風險由委託方承擔,如實告知給受託方後的風險由受託方承擔。但委託方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和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在處置過程中給受託方造成損失的,由受託方承擔賠償責任。

九、委託方、受託方共同承擔危險廢物轉移聯繫的填報手續。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壹式兩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委託方和受託方各執一份。

十二、備註:受託方(危險廢物專用車輛)運送。

委託方(代表): 受託方(代表):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簽約日期:

處理合同 篇9

1、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是否應續簽勞動合同及其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顯然,勞動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確,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就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

那麼未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呢?《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系義務性法律規則,違反法定義務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需要適用責任性法律規則。對此,《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責任中的第八十二條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這樣,既符合勞動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響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續簽勞動合同的權利。

2、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是否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爲一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用人單位因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屬於用人單位違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二倍工資中除正常工資外的第二倍工資僅以正常的一倍工資作爲計算基數,其實質不屬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報酬。因此,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不適用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應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爲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三條明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原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應該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是:一個月以內的,用人單位未明確表示原勞動合同期滿後,願意繼續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原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權,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此外,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二是: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三是: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解除終止情形實施勞動關係的解除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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