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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購車合同三篇

合同1.72W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爲。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購車合同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有關購車合同三篇

購車合同 篇1

賣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買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二手車的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 車輛基本情況

1、車主名稱: 車牌號碼: 廠牌型號:

2、車輛狀況說明見附件一。

3、車輛相關憑證見附件二。

第二條 車輛價款、過戶手續費及支付時間、方式

1、車輛價款及過戶手續費本車價款(不含稅費或其它費用)爲人民幣: 元(小寫: 元)。過戶手續費(包含稅費)爲人民幣:元(小寫: 元)。

2、支付時間、方式待本車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後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本車價款。(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可另行約定)過戶手續費由方承擔。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過戶手續費支付給雙方約定的過戶手續辦理方。

第三條 車輛的過戶、交付及風險承擔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本車過戶、轉籍手續所需的一切有關證件、資料的原件及複印件交給 方,該方爲過戶手續辦理方。賣方應於本車過戶、轉籍手續辦理完成後個工作日內在 (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及相關憑證 ( 見附件一) 。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前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賣方承擔和負責處理;在車輛交付買方之後所發生的所有風險由買方承擔和負責處理。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賣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向買方交付車輛。

2、賣方應保證合法享有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

3、賣方保證所出示及提供的與車輛有關的一切證件、證明及信息合法、真實、有效。

4、買方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

5、對轉出本地的車輛,買方應瞭解、確認車輛能在轉入所在地辦理轉入手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賣方向買方提供的有關車輛信息不真實,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賣方未按合同的約定將本車及其相關憑證交付買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的% 向買方支付違約金。

3、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車價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車價款總額的% 向賣方支付違約金。

4、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輛價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5、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因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其他約定

附件一:車輛狀況說明書(車輛信息表)

附件二:車輛相關憑證

1、(機動車登記證書)

2、(機動車行駛證)

3、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5、車船使用稅繳付憑證

6、車輛養路費繳付憑證

7、車輛保險

8、購車發票

購車合同 篇2

一、地方購車合同的不平等條款

消費者與汽車經銷商簽訂的正式銷售合同,是保證雙方權益的重要依據。目前國內尚無統一、規範的汽車銷售合同,各汽車經銷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內容各異,其中不乏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等行爲。

(一)濟南4S店商家轉嫁風險給消費者

濟南一家汽車4S店在《車輛銷售合同》約定“因廠方供貨、運輸等不可抗力造成賣方無法按時交車,日期順延,以賣方通知爲準,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工商部門指出,銷售方顯然是自行擴大“不可抗力”的定義,把“廠方原因”“船務”“報關”“天氣”等生產經營風險轉嫁消費者。

(二)賣家拖延不予提車需雙倍退還定金

西安市民張恪在當地一家名爲福迪的汽車4S店交了“定金”,準備購買一輛福特品牌汽車,但供貨商一直拖延不給提車,後爲息事寧人,4S店向張恪退還了全部“定金”。消費者取回“定金”其實也蒙受了損失,因爲《合同法》中規定,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但這些法定賠償卻在合同中經常被“返還定金”替代。

江西省消協人士指出,近年來汽車投訴多集中在經銷商逾期不交車、扣押車輛合格證導致車輛無法上牌、強制消費等方面。而這些糾紛的隱患其實在消費者與經銷商簽訂“單方合同”“開口合同”“霸王合同”時就已埋下。目前市場上絕大多數購車合同是由經銷商單方面制定的`,往往傾向於經銷商的權益,消費者無權提出修改意見。

二、缺陷合同常見三大缺陷

工商部門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指出,購車合同中的缺陷具體分爲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權利三種情形。主要出現的合同條款表現爲一是新車出現質量問題只修不賠;二是交付車輛時雙方共同進行驗車,如有異議消費者應當提出,當場確認,否則視爲交付的車輛符合要求;三是消費者在接到經銷商到車通知後××時間內必須提車,否則視爲自動放棄提車權;四是銷售方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

(一)商家免除自身責任

不平等條款:新車出現質量問題“只修不賠”。

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售出的產品有質量問題,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二)加重消費者責任

不平等條款:交付車輛時雙方共同進行驗車,如有異議消費者應當提出,當場確認,否則視爲交付的車輛符合要求。

作爲消費者,不可能都對汽車性能狀況非常瞭解。根據汽車“三包”規定,消費者需當面查驗的是“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其餘問題可在規定使用期限內視問題大小選擇不同的售後處理方式。

(三)排除消費者權利

1、不平等條款:消費者在接到經銷商到車通知後××時間內必須提車,否則視爲自動放棄提車權。

該條款侵犯了消費者對所購車輛的所有權。經營者可以提醒消費者前來提車,但如果消費者未能前來,也不能視爲其放棄提車權。

2、不平等條款:車輛註冊登記證要放在供方×個月以上,方可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手續。

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對所購車輛證書的處置權。業內人士透露,經銷商扣押消費者的車輛註冊登記證是爲了把證件放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方便企業資金週轉。

3、不平等條款:銷售方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

這一條很大程度上堵住了消費者維權的路,在出了問題後,給了銷售企業“閃轉騰挪”的極大空間。

這些不平等的條款會讓消費者因“找不到對自己有利的條款”而放棄維權。但不平等條款本身就違反了現有法律法規,應視作無效。

合同規範需要社會的共同努力,消費者應提高法律意識,在購車時使用書面合同,詳細約定各種購車事項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儘量做到“非備案合同不消費”。同時,經營者也要將合同備案作爲自身改進服務水平的良好契機,做到“非備案合同不使用”,從而提高服務質量,獲得消費者信任。

購車合同 篇3

甲方(公司):XXXX

乙方(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

爲了實施公司的人才發展戰略,培養和建立核心人才團隊,激勵和保障具有專業和較高管理水平的.核心人才與公司共同發展,公司給予福利購車。經雙方協商,公司決定由乙方自行購車,甲方給予一次性現款補貼。現爲了明確雙方職責,特簽訂本協議書

一、乙方享受購車補貼款萬元。

二、車輛購置方式:以公司名義落戶,車輛由個人選購,使用權歸個人所有,超過補貼標準的部分由個人全額承擔。

三、車輛保險費用和使用產生的任何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車輛由乙方自行使用和保管,如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在保險公司按規定理賠部分外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乙方從享受購車補貼之日起,必須爲甲方服務滿年。服務年限滿額後,車輛歸乙方所有,甲方無償過戶給乙方,過戶費用由甲方承擔。

六、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七、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標籤:三篇 購車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