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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協議

合同2.33W

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協議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保障。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供用電協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供用電協議

供用電協議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爲明確供電企業(以下簡稱供電方)和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規則》的規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和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爲:

(1)受電變壓器_______臺,總容量爲_______千伏安;

(2)用電設備_______臺,總容量爲_______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_______千伏安(千瓦)×_______元千伏安(千安),共計_______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hz臨時電源,採用:

1.高壓供電:代電電壓爲_______千伏,從_______線路_______杆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爲_______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爲220/380伏,從_______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爲_______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_______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_______安培,無功電能表_______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_______,電壓互感器變比爲_______。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爲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啓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徵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生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2.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的方式爲:

a.用電方以______________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託______________銀行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出電費保證金額_______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_______元。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雙方協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______________處。_______屬於______________。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爲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後仍需繼續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理手續。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用電手續,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電。

2.爲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並配合檢查。

3.用電方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

(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者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違約責任,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示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個性時,則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份,供電方、用電方各執_______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供電方:(蓋章)用電方:(蓋章)

簽約人:(簽章)簽約人:(簽章)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供用電協議2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爲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民法典》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爲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爲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X,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XX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餘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於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供用電協議3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爲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爲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爲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餘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於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用電協議4

:以下簡稱甲方(供電方)

:以下簡稱乙方(用電方)

根據乙方通信基站設備用電需求,同時保證***的正常營運秩序,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的供電和用電,經供電方、用電方協商一致後達成以下協議:

一、用電地址、性質、容量

1、用電地址:

2、用電行業類別:聯通通信;

3、用電類別:動力用電;

4、負荷時間特性:連續性負荷;

5、用電容量:用電人共 個受電點,受電設備總容量 8 kw,

二、供電方式

供電人向用電人提供負荷國家標準的電源,採用單電源單迴路供電。

由甲方 經電纜向乙方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100KVA;

三、供用電設施設備產權分界和維護管理責任

1、經甲、乙雙方確認,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爲:設在甲 方 向乙方供電開關處,產權分界點電源側(包括開關)供電設施屬甲方,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

施屬乙方,由乙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2、供用電人分管的供用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遇緊急情況(當危機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 而必須操作時,事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乙方(聯繫電話: );

3、在供用電設施上發生的觸電損害、財產損壞等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照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爲基準劃分,由事故發生所在設施的產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責任人不承擔因受害方、第三方或對方過錯造成的事故而引發的法律責任;

四、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按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乙方供電;

2、乙方用電時的功率因數、諧波源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應負荷國家標準,否則甲方無義務保證規定的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甲方應向乙方連續供電,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供電設施計劃檢修或臨時檢修;

2)在危及機場正常運行時而採取的有序供電;

3)乙方逾期未交電費、違約金,經催繳仍未交付的;

4)乙方違約用電、竊電和危害供用電安全行爲的;

5)乙方受電裝臵經檢驗不合格,在指定期間未改善的;

6)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的緊急避險行爲;

五、用電計量、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乙方應在產權分界點處安裝用電計量裝臵,作爲甲方向乙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電價:計費單價以當地電力部門的單價及機場內部的實際情況結合後的單價執行(電費按1.3元/千瓦時計取)。如遇供電局電價調整,甲方在接供電局通知15日內通知乙方,並在供電局電價變動當月對乙方電價進行調整;

3、甲方每半年抄表計量,安裝用電計量裝臵的記錄向乙方發收繳費通知單收取電費,乙方轉賬繳費;

六、其他約定事項

1、在甲方需對乙方供電電源側設備進行維護維修需停電時,應通知乙方(聯繫電話: );

2、若乙方逾期(一月內)不繳納電費,甲方有權停止電力供應並計收未交電費的滯納金,每超一天按5%收取滯納金。待費用結清後恢復電力供應。

3、乙方應對其用電設備安全負責,甲方不承擔因乙方設備不安全引起的任何損壞和損害的責任;

4、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到期前2個月內,如甲、乙雙方都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可不再重新簽訂,本協議繼續有效;

5、本協議爲甲乙雙方簽訂的《通信基站站址租賃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7、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叄份,效力均等。

甲方: 蓋章 乙 方: 蓋章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開戶行:

賬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 話: 開戶行: 賬號:

供用電協議5

《供用電合同》擔保協議書

《供用電合同》擔保協議書

供電方: 廣東電網公司佛山XX供電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95598

用電方:

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

擔保方:

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爲保證雙方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合同編號

電方同意提供擔保。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用電方選擇採用以下擔保方式(“□”爲供選擇項,選用的以“?”標 記,不選用的用“?”標記):

□提供 作爲履行電費繳付義務的履約 擔保。

□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 保。

□提供 等財產作爲抵押 物。由用電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提供 等作爲質押物。 由用電方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並承擔相關費用。

二、擔保範圍:用電方所欠的全部電費、違約金和其他合法費用,以及供 電方實現上述債權的'一切合理費用。

三、擔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期限屆滿後兩年止。本合 同期滿,用電方繼續用電且供、用電雙方沒有異議,本合同持續有效的,擔保 人在此同意擔保期限自動順延至任何一次續期後的合同期滿後兩年。

四、用電方應會同供電方辦理所有擔保手續,辦理擔保所需費用由用電方 承擔。

五、任何一方對本協議有異議,按《供用電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執 行。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供電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用電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擔保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供用電協議6

甲方:國網河南省電力公司平頂山供電公司

乙方:東風精密軸承有限公司

爲明確供電企業(簡稱甲方)和自備電源用電客戶(簡稱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國家電監會《關於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電監安全〔20xx〕43號)、《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及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安裝地點及產權分界

1、甲方從主供電源 、備用電源 。

2、乙方自備電源容量: 千瓦,安裝地點: 。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分界點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執行。

二、 自備電源安全運行管理責任

1、甲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電源。

2、乙方的低壓自備電源應採用雙投刀閘切換電源,也可採用電氣閉鎖,但切換電源時,不允許有合環和並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壓自備電源,電源側的斷路器,應儘量採用機械聯鎖裝置,如開關櫃距離過遠,可採用電氣閉鎖,但應保證任何情況下,只有一路電源投入運行,而無誤並列、誤合環的可能;在進戶終端杆裝置隔離刀閘,該刀閘操作權屬供電方。

4、雙電源投入運行時,必須先做核相檢查以防非同相併列;乙方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從事有可能導致相位變化的工作、配電室(箱)主接線發生變化、主變壓器更換或大修後在重新投運時也必須作核相工作。

5、不允許高低壓雙電源並列運行的,必須在電源開關或刀閘上裝設可靠的聯鎖裝置。

6、經甲方調度部門同意二回高壓電源同時向乙方供電,其變壓器低壓側應各自分開線路供電,嚴禁合環運行;同時嚴禁低壓側使用臨時線作爲互爲備用電源。

7、乙方自備電源不得併入電網運行(自備電廠另有規定),如需同時使用供電方電源及自備電源時,電氣結線應各自分開,不得並接。

8、乙方電氣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雙電源管理相關規定及調度協議內容、設備調度權限的劃分、運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必須制定並嚴格執行現場倒閘操作規程。

9、乙方不得並列低壓雙路電源;用戶有自備發電機者,其自備電源與電網連接處必須裝設雙投刀閘,或使用電氣閉鎖。

10、乙方裝設的.自備發電機必須經甲方審覈批准後方可投入運行,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電機,一經發現甲方可責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線並按《供電營業規則》第100條第6款進行處理。

1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自備發電機與供電系統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用戶供電。

三、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甲方對乙方自備電源的運行使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對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乙方整改後,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2、乙方對其所有的自備電源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生。

3、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設備(含保護設施)帶病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乙方誤操作或其設備缺陷,使自備電源電力向甲方電網送電導致的一切後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自備電源只能作爲停電時的應急措施,自發自供,不得將自備電源的電力向自身以外供電;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供出電源的,按《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規定處理。

6、乙方未執行本協議或有關規定、管理不到位,給甲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用電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電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應依本協議之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五、本協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到期後,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議時,按《供電營業規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議的書面協議簽定前,本協議繼續有效。

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5、本協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7

甲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供電方)

乙方:(業主)

丙方:(承租人)

用電方因經營需要,自用/租賃××大廈號商鋪,使用由甲方管理的配電間專用變壓器供應之電能,爲明確供、用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的相關規定,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基本情況

用電方用電地址位於××大廈號店面房;用電類別爲商業用電;用電容量爲KW(A)。

二、供電方式

甲方從××大廈配電間專用變壓器以相380V/220V伏電壓向用電方供電。

三、與用電方之間的供配電設施產權劃分及維護管理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確定,甲方與用電方之間的供配電設施,其產權分界點在用戶計量表計處,即: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由甲方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分界點負荷側用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自行運行維護和管理,用電方亦可以書面方式委託甲方進行管理維護,甲方根據實際情況與委託方協商收取相應費用。

四、用電計量

1、根據用電方不同類別的用電量,商鋪安裝有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爲甲方向用電方計算電量的依據。

2、用電方安裝的計量裝置爲型安培電

電能表,該電能表需經法定計量單位檢定爲合格後方可使用。

3、按國家計量法規的規定,用電方計量裝置應一律強制性週期檢定,用電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用電方應支付檢定費用。

五、電費收取

1、甲方按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和供電局向甲方收取當期電費電價,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並隨電量徵收電能損耗等有關費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發生電價調整時,按供電局實行電價執行。

2、電能損耗按用電方當期實際用電量的8%計收;公共照明用電按用電方建築面積分攤計收。

3、甲方每月20日抄表,當月25日到次月10日向用戶收取電費。用戶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後憑電費收據到甲方、或向供電部門查詢,如確屬有誤,按多退少補的原則辦理。

六、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用電方若對甲方執行電價有質疑時,可向甲方、或向供電部門查詢,若確屬甲方有誤,由甲方予以糾正。

2、甲方可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配合。

3、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管理權屬甲方,用電方不能私自遷移、拆裝、鎖封。用電方若對計量裝置的.計量有質疑時,可到法定計量單位檢定校驗。

4、簽訂本協議時,依據供電局與甲

方簽訂的“電費結算協議書”相關條款,甲方向用電方收取電費預繳金元,該款項在本協議終止、用電方與甲方結清所有電費後,全額退還用電方。

5、用電方應在供電方規定的期限內全額繳清電費。如用電方不能按期結清電費,甲方在約定用電方繳費期的最後二日向用電方發出書面催費通知,至最後期限仍未繳費的,甲方有權在催繳通知規定的日期中止向用電方供電,無須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和損失與甲方無關。本協議中的乙方爲最終繳費責任人。

6、用電方不能按期足額向甲方繳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金,電費違約金按每日2計算。用電方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繳電費及電費違約金,甲方有權中止供電並按法律程序追收電費、電費滯納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結清相關費用。

7、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用電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爲時,甲方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中止供電。

七、未盡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處理,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訴訟,或參考《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相關條款辦理。

八、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用電方無需使用甲方變電房供電、或本協議中的乙方、丙方自然人變更止。

九、其它

本協議一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經各方代表簽字後生效。

甲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丙方:

代表:代表:代表:

簽約時間:年月日

供用電協議8

合同編號:

供電方:

用電方:

爲規範供電方和用電方行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電力監管條例》、《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供電方式、供電質量

1、供電方以交流50赫茲、電壓 伏(單相/三相)電源向用電方供電。

2、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方應當保證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二條 用電地址、用電容量和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 。

2、用電容量: 千瓦。

3、用電性質: 。

用電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電性質用電、向用電地址外轉供電力,並不得超過上述容量用電。

第三條 用電計量

1、供電方應當在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由用電方購買,產權屬用電方,購買及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的費用由用電方承擔。用電方使用的電力電量以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爲準。

2、雙方都有保護用電計量裝置完好的義務。如發生用電計量裝置損壞、封印脫落或過負荷燒壞等現象的.,用電方應及時告知供電方。因用電方責任致使用電計量裝置出現故障或滅失的,用電方應負責維修或更換;因供電方供電運行原因造成計量裝置故障的,由供電方承擔。

3、用電方同意無償爲供電方的電能計量裝置(包括 ) 提供符合供電方要求的放置地點及位置,且用電方負責處理與該地點位置有關的權利糾紛並承擔相關責任。若用電方收回使用的,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供電方,並負責無償爲供電方提供另外的、合適的放置地點及位置。裝置遷移費用由用電方負責。

4、供電方必須按規定的週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並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用電計量裝置記錄失常,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法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供電方和用電方應按有關規定,退補或追繳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四條 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一)供電方應按規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二)供電方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電方計收電費,並採用簡便有效及便於查詢的方式,將用電量、電費發生額、預存電費金額等信息及時通知用電方。

(三)用電方應當按照國家覈准的電價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結算電費:

1、按供電方公佈的時間交費

2、預付電費或先購電。

經用電方與供電方同意採用銀行代扣方式的,另外簽訂補充協議。

(四)用電方應在供電方公佈的交費日期內全額交清電費。具體的交費辦法爲:

第五條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

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分界點爲 處(見附圖)。分界點電源側電力設施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分界點負荷側電力設施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並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合同變更和解除

1、供、用電雙方任何一方改變法定地址、聯繫方式、電費開戶銀行、帳號時,應在一週內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任何一方按本合同載明的地址、聯繫方式發出的通知均視爲對方已經收到且瞭解通知的具體內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用電方需變更用電(如:暫停、遷移、改類等)或要求解除合同時,應事先提出申請,並攜帶有關證明文件,到供電方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

第七條 違約條款及違約責任

(一)用電方

1、用電方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費總額的1‰加收電費違約金。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當用電方補交清電費(含電費違約金)後應及時恢復供電。用電方累計3次以上(含3次)發生欠費行爲的,供電方有權要求用電方按預付費方式進行電費結算。

2、用電方發生違約用電行爲和竊電行爲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二)供電方

1、因故需要中止供電時,供電方應按規定要求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

2、供電方因電力運行事故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電方中斷供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裁決;或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附則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附件

1.

2.

上述附件作爲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電方: 用電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身份證住所:

現在住址:

聯繫電話:

郵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用電協議9

第一條:凡屬供電營業區內的長期用電戶以及臨時用電戶均應簽定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

第二條:供用電合同是我國經濟合同法明文規定的重要合同之一。供用電合同指供電方(供電企業)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符合國家供用電政策的基礎上,與用電方(用戶)簽訂的明確供用電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三條:簽訂供用電合同是爲了保護合同的當事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責任,維護正常的供用電秩序,提高電能使用的經濟效果。簽訂供用電合同需要考慮電網的可能。由於機組故障、燃料供應不足、交通運輸不及時,都可能影響到供用電合同的正常履行。從這個意義上講,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比其他經濟合同的條件更爲嚴格。因此,必須考慮當事者對合同的影響和制約,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四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一般應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經濟責任。供用電合同的簽訂應根據用戶的需要和電網的可能,從重要電力用戶開始,逐步擴大範圍。

第五條:供用電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⑴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⑵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⑶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及結算方式;

⑷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⑸合同的有效期限;

⑹違約責任;

⑺雙方共同認爲應約訂的其他條款。

第六條:供用電合同應採用書面標準格式合同。

接用戶類別的不同,供用電合同法分爲三種:

⑴居民用戶供用電合同;

⑵電力用戶供用電合同;

⑶特殊用戶供用電合同。

第七條:供電企業的主要義務有:

⑴對本供電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有按國家規定提供電力的義務。

⑵有按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的義務。

⑶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的要求時,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性,有對其提供相應的電力的義務。

⑷在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有儘快供電的義務。

⑸因故需要停電時,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戶和進行公告的義務。引起停電或限電的.原因消除後,有儘快恢復供電的義務。

⑹有在其供電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的義務。

第八條:用戶的義務主要有:

⑴在行使各項用電權利之前,有到當地供電企業辦理手續,並按國家規定交付費用的義務。

⑵對自身的送電裝置,有義務接受供電企業對其圖紙的審覈、對隱蔽工程的施工監督和對工程竣工後的檢驗義務。

⑶有按規定安裝和保護用電計量裝置的義務。

⑷有按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的義務。

第九條: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複雜的爭論問題,要使這些問題得一迅速、公開、準確的解決,可採用:

⑴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仲裁。

⑵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經濟司法解決。

第十條:符合下列情況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⑴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擾亂供電秩序。

⑵由於供電能力的變化或國家對電力供應與使用管理的政策調整,使訂立供用電合同時的依據被修改或取消。

⑶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程序確定無法履行合同。

⑷由於不可抗拒力或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經供用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或解除供用電合同是一種合法行爲,但由於變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時,除依法律規定可以免除責任外,提出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供用電協議是未簽訂供電用合同以前,供用電根據國家的政策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經協商在供用電有關事宜上達成的一致意見。一般用戶在供電前申請取得用電指標後,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協議。

第十二條:供用電協議內容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正本一式兩份,供電方、用電方加蓋公章後,雙方各持一份。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生效執行。協議的有效期限一般爲1~3年。供用電雙方在供用電協議內容有所變更時(如供電容量增加或減少,用電性質變化相關電價變化等),可以對供電協議進行修改、補充。經一方提出,雙方協商同意,重簽訂供用電協議或對原協議進行局部修改,經雙方加蓋公章後,方可執行。供用電協議到期後,應認真地複審一次,並分別給予確認、修訂或提出廢止。

第十三條:供用電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⑴電力用途及用電性質。

⑵供電方式。是指供電部門對用戶供電的電壓、頻率、相別以及供電電源可靠程度、供電電源數量、進線方式是架空還是電纜等。

⑶供電容量。指供電部門批准用戶接入電力系統中的容量(千伏。安或千瓦)。

⑷電氣設備的產權劃分及維護分界點的確定。

⑸電能計量方式。

⑹電價及電費結算。

⑺有關安全供用電的規定。

⑻對用電功率因數值有要求的用戶,應明確功率因數的考覈標準。

⑼對有諧波和電壓閃變,非線性、非對稱性負荷的用戶還要明確消除諧波和電壓閃變的要求和用戶應採取的措施。

⑽應明確協議變更和廢止等事宜。

第十四條:所有與用戶簽定的供用電合同或供用電協議應妥善保存,廢止的協議也應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供用電協議10

供電方: __供電有限公司城北供電所

用電方:

因用電方原因,需臨時搭線用電,爲明確供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電力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址

用電方臨時搭線用電地點:

供電方向用電方供電變壓器臺區爲:

二、臨時用電期限:自200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至200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止;

三、用電性質:,執行電價爲:元/度;

四、用電方用電負荷:;電能表計爲:

五、電費結算方式:電費按臨時安裝的`電能表電量乘以協議規定電價進行結算,如屬無表臨時用電,則按下列辦法之一結算電費:

1實際使用電錶計量的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2、用電方用電功率(kw)×實際使用小時數×協議規定電價;

3、臨時建築樓面澆注:結算電費=樓面面積×度/平方米(單位面積用電量)×協議規定電價;

六、用電方用電前須向供電方預交電費元,用電結束時多退少補;

七、產權分界點

產權分界點爲用電方臨時搭線與供電方低壓線路臨時搭接點處,搭接點至用電方電力線路及設施屬用電方資產;搭接點以上至變壓器線路及設施屬供電方資產。附圖:

注:

八、安全責任

1、屬用電方產權的用電設施,應由用電方負責維護,並由用電方承擔因用電引起的所有安全責任;

2、用電方必須充分保證用電安全,用電方應裝有可靠的保護裝置,遇有故障時能迅速切斷電源,因用電方故障或超協議容量用電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用電方負責;

3、用電方不得向外轉供電,否則供電方有權終止對用電方供電,並且因此帶來的後果由用電方負責;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臨時用電設施止。

供電方:

用電方:

20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協議11

訂立合同雙方:

供電單位: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爲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

2.受電電壓:__千伏__線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爲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爲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爲額定電壓的+5%、-10%。電

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爲±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爲±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爲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爲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爲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爲3個月,逾期註銷。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爲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用戶已列入基建項目的工程,由用戶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運行,

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文件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設備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設備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文件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審覈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審覈。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設備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設備,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峯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爲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爲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爲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設備,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設備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戶,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調度、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運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設備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設備危及人身和運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調度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設備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報告,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覈。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設備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經驗。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設備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後支持物爲分界點,支持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爲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爲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爲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着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設備,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用戶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設備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啓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設備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

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置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供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運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爲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一路電源,其它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設備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用戶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爲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爲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爲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接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設備燒燬時,應對該設備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設備。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設備或啓用封存電氣設備,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啓用的電氣設備。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繫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用電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蓋章)

聯繫人:

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電協議12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廠。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電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於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簽訂供電合同如下:

爲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雙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現只有_________千伏工農線供電,線路已滿負荷運行,電壓質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電負荷。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現輕負荷運行。爲了解決_________區用戶生產用電,雙方協商新增負荷由甲方供電。

2.甲方_________千伏變電所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因內部有放電聲,暫停運行檢修,更換爲_________千伏安主變壓器投入運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電契約容量,投入時不再重新申請增容。

3.甲方同意暫外帶乙方的用電負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電情況,負責供電和設備的'安全運行。

4.電費收繳辦法:乙方用戶由乙方直接裝表計量收取電費。甲方總電度表減去其它用戶的其餘部分電度數,由乙方向甲方收取電費。

5.甲方外帶乙方用戶和其他用戶負荷是暫時的供電措施。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乙方計劃的10千伏電網供_________區負荷。

6.本合同於_________區變電所建成後失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標籤:供用電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