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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理合同

合同5.41K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委託監理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監理合同1

本合同委託方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被委託監理方爲:____________工程諮詢監理公司(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爲___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月。總費用爲:________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定本合同。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並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爲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並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爲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 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 甲方若認爲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委託監理合同2

項目名稱:項目地址:市鎮路號。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監理項目範圍

現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土建質量施工範圍的監理工作,監理範圍:質量控制工作(包括:1、地基基礎工程、2混凝土結構工程、3、建築砌體工程、4、層面工程、5、建築防水工程的質量控制);及投資控制工作(包括:1、工程量清單的審覈、2、工程款支付的審覈、3、工程變更籤證的審覈、4、土建工程結算的審覈工作。)

第二條服務期限費用

計費依據:監理費按5元/平方米(建築面積)計取。現本別墅建築共計2700平方米。合計總費用:2700×5=13500元(人民幣)

服務期限爲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月日。

第四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2.、監理人員應按本合同書服務內容及時間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4、.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監理期限(不可抗力等)或增加監理控制工作內容,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協議,調整相關工作內容及監理費用等事項。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1、乙方依據監理合同對甲方的2、.甲方若認爲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質量,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改善或進一步落實工作,若乙方不落實相關工作,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按三方明確的程序辦理。

4.、甲方必需支持乙方的工作,督促施工單位的質量問題整改工作。5、甲方應負責協調項目工程內部施工關係。

6、甲方應當在乙方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後,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落實整改工作,並要求施工單位附相關圖片資料證明質量整改工作的落實情況已完成。才能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的施工工作。否則甲方有權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六條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質量控制及進度款審批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監理工作人員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監理工作。

4、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報酬包括:監理費、技術費、資料費、交通費、通信費等全部直接費或間接費等。

5、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七條.監理服務期限:

1、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各1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1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第八條監理費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自簽定合同後三天內向乙方支付首期監理費用5000元(人民幣);2、施工現場完成至上表前8項工作時,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人民幣)(累計支付10000元);

3、乙方完成上表內全部工作內容時,或工作時間至合同期滿止甲方支付乙方餘下的監理費。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

委託監理合同3

茲委派作爲我單位法人授權代表辦理項目的合同備案工作,負責全權處理我單位在本項目合同備案中的有關事宜。法人授權代表在本項目合同備案中所簽署的.一切文件和處理的一切有關事宜,我單位均予以承認。

法人授權代表(被授權人)情況:

姓名: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傳真號:_________________

授權單位名稱(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授權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權人)

委託監理合同4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 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爲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爲: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爲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爲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爲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爲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八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 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 元限度之內.

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監理合同5

委託人 與監理人 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 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規模:

總 投 資: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監理合同6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____年月__________

第一部分前言

委託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

監理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

1、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筒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1)工程項目名稱:__________

(2)工程建設地點:__________

(3)工程規模:__________

(4)開工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5)完工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6)總投資:__________

(7)設計單位:__________

(8)施工單位:__________

2.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三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3.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4.監理工作的內容:

5、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第二部分合同總價款及付款方式

1本項目經雙方確定合同總價款:rmb: 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經審計最終審計合同費用如超出合同價格,則乙方承諾按此合同價格執行;如最終審計費用低於合同價格,則按審計價格執行。

2甲方按電匯或支票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均通過下列乙方指定的銀行及賬號。本合同存續期間,乙方若遇結算銀行及賬號變化,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前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引起損失由其自己承擔。

乙方賬戶名稱:__________

乙方開戶銀行:__________

乙方銀行帳號:__________

4甲方應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價款:__________

4.1工程完工款

合同簽訂後十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款的60%,計rmb: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

4.2初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初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計rmb: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

①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初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終驗款:

甲方應於工程終驗合格後並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項單據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rmb: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

①由甲方和乙方簽署的終驗合格證書一份;

②由甲方委託的審計機構出具的該工程結算審計報告一份。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額應在本次付款金額中扣除。

③本工程結算審計審減率超過1%部分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承擔,具體由建設單位從工程款中代扣代轉。

④由乙方蓋章並載明付款金額的付款通知一份。

5合同各方所發生的銀行費用及與支付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各方分別承擔。

6發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將合同總額100%的商業發票提供給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時,提供相應合同額的商業發票)。如因乙方提供發票延遲而導致甲方付款延遲,甲方有權拒付款且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部分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書、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九條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條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二條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四條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五條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六條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籤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因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十九條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條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一條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三條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四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條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六條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條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一條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二條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一方要求不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條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六條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八條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三十九條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一條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爭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石家莊仲裁機構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權代表籤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

附件:

1、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2、乙方法人授權委託書

3、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價格彙總表

甲方: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委託監理合同7

委託人(全稱):(以下簡稱甲方)

監理人(全稱):(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託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

2.工程地點: ;

3. 工程規模: ;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築安裝工程費: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於招標工程)或委託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於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於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範圍和內容

附錄B 委託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本合同簽訂後,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身份證號碼:,註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元 )。

包括:

1. 監理酬金: 。

2. 相關服務酬金: / 。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 。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 。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 。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 。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並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2. 訂立地點: 。

3. 本合同一式 陸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 叄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監理合同8

甲方:(以下簡稱“業主”)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簡稱“監理人”)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監理概況

1.業主委託監理人的家裝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①、工程名稱:

②、監理範圍:甲方委託乙方按下述第種方式對本工程進行監理:.施工前期服務:裝修公司資格審覈、裝修合同審覈、設計方案審覈、材料審覈、預算審覈;.施工過程階段監理:原房質量勘測(含房屋拆舊驗收)、水電隱蔽工程驗收、泥木工程驗收(含隱蔽)、油漆工程驗收、安裝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施工過程全程監理:材料的購買及進場驗收、水電路改造、防水工程、吊頂工程、細木工程、門窗工程、地牆面鋪設工程、塗料油漆工程、水電設備安裝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增減工程、工期延期審覈、工程進度控制、協助簽定工程施工保修責任書;

2.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②、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改文件。

二、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1、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監理費用總額_______元,金額大寫_______;

2、自本合同簽訂之日時甲方向乙方預付雙方商定監理費總額的30%作爲合同定金,定金收費_______元,金額大寫;監理工作完成後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

3.工程進度過半時甲方向乙方撥款付應付監理費總額的50%(不含定金),金額_______元,金額大寫;

4.工程驗收合格後,甲方向乙方結清全部工程監理費乙方向甲方開具收據作爲結算憑證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發票則由甲方承擔8%的稅管費。

三、雙方責任和義務、

甲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乙方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並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築材料,設備的加工訂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4、甲方應當負責房屋裝飾裝修的所有外部關係協調,包括裝飾時“居室內需改動、拆除”的部分,在乙方的配合下,必須向小區物業管理處或房管部門申報,取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5、當甲方發現監理人員未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甲方或工程造成損失、

乙方責任和義務

1、乙方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完成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甲方報告監理工作;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甲方提供與其水平相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對裝飾工程有關事項包括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有權向甲方提出建議;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

5、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

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等有權通知甲方,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得到乙方復工令後才能繼續施工;

7、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8.乙方在甲方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約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影響了工程費用、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甲方事先批准。

四、違約責任

1、由於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採取補救措施,並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

2、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並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

3.在施工過程中,如因業主原因(供貨延誤、變更、外出)需推遲施工進度,延誤工期超過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一個月時,應適當加收監理費。

五、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方爲有效。

2、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一週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

六、免責條款

1、甲方因合理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停工,應提前告知乙方,不需支付停

2.乙方對施工方違反合同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3.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七、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附加: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形成書面協議作爲本合同附件執行。

八、合同文本

1.合同的監理業務,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日期止。

2.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3.本合同履行完後自動終止。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委託監理合同9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列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理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款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供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和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訂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簽訂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構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便函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直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現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勤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現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進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

補償金額=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爲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_ 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XX年二月

委託監理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 監理項目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____施工監理,監理範圍: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

第二條 期限費用

服務期限爲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總費用爲:________萬元。

第三條 條款定義

1.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建設監理試行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徵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係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託,作爲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賦予的權力和責任,對甲方負責。

3.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範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範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4.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5.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爲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於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繫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四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後,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2.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完成服務。

4.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爲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5.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6.合同簽約後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後可做調整,並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五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程進行督促和檢查。

2.甲方若認爲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度,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6.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係。

7.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六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並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諮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併發生費用,應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由甲方承擔費用。

4.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5.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並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6.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爲保證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該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7.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命令權。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於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扣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祕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八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着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雙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乙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2個月通知甲方,並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後,15天內沒有答覆,可視爲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事項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一條 特殊條款

鑑於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爲準。具體條款如下:

1.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合同範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籤委託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2.雙方聯繫方式:重要問題爲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爲據。

3.監理服務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協議。

5.合同簽發後,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6.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5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後歸還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7天內給予明確指示,並採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9.違約金:由於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九條的期限辦理。由於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 ________元。由於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_元。因甲方決策不當而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經濟責任。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違反合同_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 元。

10.獎罰:甲方可視乙方工作成效進行獎罰。資金在____ 元範圍內,罰金在____ 元限度之內。

爲了促進承建施工單位保證進度、質量和安全,乙方可寫出書面材料建議獎勵有關人員。具體數額及開支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乙方使用時受甲方監督。且立賬備查。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委託監理合同11

委託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條 委託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爲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委託監理合同12

委託人:_________(甲方)

受託人:_________(乙方)

1、甲方委託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

2、監理範圍:_________。

3、委託監理期限:_________至_________。

4、總費用爲:_________萬元。

5、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簽訂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爲“本合同書”)。本合同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籤於地點: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委託監理合同13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

委託人_____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 投 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①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②本合同標準條件;

③本合同專用條件;

④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託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註明的期限、方式、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份。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於: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各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託人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託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託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委託人委託的監理工作範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託人委託監理範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續時間。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監理人應當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北京市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合同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當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託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當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當認真、勤奮地工作,爲委託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諮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託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託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當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託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託人義務

第八條 委託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當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爲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託監理人承擔,則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委託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爲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繫。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並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託人應當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託人應當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佔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託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當在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委託的工程範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託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託人並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環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並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

(7)徵得委託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託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當在24小時內向委託人做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覈和籤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覈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章確認,委託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監理人有權及時向委託人獲取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如:工程量洽商變更、材料採購及工程撥付款等重要信息、資料,委託人應當給予支持。

(12)所有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應當通過監理人的審覈和籤認。

(13)工程竣工時,如委託人未按規定支付監理報酬的90%,監理人可不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託人事先批准。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託人批准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當儘快通知委託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託的工程範圍內,委託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應當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託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當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託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託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託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託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託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 串通給委託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並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託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託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託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委託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託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託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委託人應當將影響監理的重要信息、資料等及時通知並提供給監理人。

第三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承擔費用爲監理人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應不低於委託監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由於委託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託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三條 在委託監理合同簽訂後,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託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並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 監理人向委託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託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託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託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後14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後42日內仍未得到委託人答覆,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七條 監理人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後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爲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八條 當委託人認爲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託人發出通知後21日內沒有收到答覆,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後35日內發出終止委託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並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四十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一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當向監理人按合同專用條件利息(不低於同期銀行利息)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三條 如果委託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條 委託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複試,其費用支出經委託人同意的,在預算範圍內向委託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五條 在監理業務範圍內,如需聘用專家諮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託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託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託人應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託人申明的祕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並申明的祕密。

第四十九條 監理人對於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託人僅有權爲本工程使用或複製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五十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到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監理範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設施及剩餘物品移交委託人的時間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監理人的協調工作和報酬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託人應當在日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 委託人的常駐代表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託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償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託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當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並免費提供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當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爲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累計賠償額不超過監理報酬總數(扣稅)]: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四條 保修期間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此報酬應當參照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確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辦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滯納金標準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條 雙方同意用支付報酬,按匯率計付。

第四十六條 獎勵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五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雙方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京市建設委員會二○○五年八月修訂

委託監理合同14

工程項目施工監理委託合同提要: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爲"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生效

絡進度計劃,提出各合同控制性進度目標。審查批准承包單位提出的施工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單位採取措施實現合同目標要求。當計劃變動時,及時提出調整網絡計劃的意見。

--質量控制:審查承包單位的`質量控制性體系和措施覈實質量文件,對施工依據合同文件、設計圖紙和技術要求等進行檢查,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對單項工程、隱蔽工程和施工前準備工作等進行檢查、驗收和簽證,發佈停工和復工令。對施工質量進行評價。

--投資控制:協助委託方編制投資控制性目標,和各年的合理投資計劃。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資金錶,審覈承包單位的收方計量及單價費用等。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進行索賠調查和談判,提出處理意見、處理合同變更,下達變更指令。

--安全施工監督:督促檢查施工安全措施和防護設施,參加重大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合同內的協調工作。

--協助委託方按國家規定進行工程各階段驗收及竣工驗收、審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竣工圖和資料。

--編制監理月、季、年報等。做好施工記錄,對工程檔案資料進行整理和管理,即檔案管理。

附錄C 提供設施與設備

甲方:

乙方:

提供設施與設備具體要求如下:

1.……

2.……

3.……

附錄D 監理費用及支付

1.監理費用:經甲乙雙方協商總費用爲$__元

2.費用支付:合同生效後一個月內由甲方支付給乙方進場費__萬元,以後按下表撥款:

年 月 日撥款金額/元備註

附錄E 監理機構及主要人員表

1.監理機構:(略)

2.主要監理人員表:

總 監:

副 總 監:

總監代表:

總監辦公室:

行 政 部:

合 約 部:

中心試驗室:

駐地監理部:

__工程組:

__工程組:

__工程組:

顧問組成員:(略)

委託監理合同15

委託人:___________

監理人:___________

合同名稱: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桓仁滿族自治縣華來鎮川裏村民委員會(以簡稱委託人),委託本溪鴻源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川裏防護堤工程(監理項目名稱)監理服務。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

2、建設地點:___________

3、工程等別(級):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

5、工期:___________

二、監理範圍

1、監理項目名稱:___________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___________

3、監理項目投資:___________

4、監理階段:___________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自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由委託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正本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委託人執一份,監理人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標籤:監理 委託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