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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裝飾合同模板彙編八篇

合同1.04W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裝飾合同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裝飾合同模板彙編八篇

裝飾合同 篇1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內容: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後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方,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爲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爲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爲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條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爲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爲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條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爲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爲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爲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爲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爲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准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 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託,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爲同意。

10.2 羣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爲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爲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爲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爲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爲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爲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爲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爲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設備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爲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覈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爲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爲被確認,作爲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 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爲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蔘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並重新採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爲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爲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爲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爲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爲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爲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覈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手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4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 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爲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 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爲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爲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爲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爲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爲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0.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 承包人必須爲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爲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 發包人承包人爲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爲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2.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 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

3.3 適用標準、規範

適用標準、規範的名稱: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範的時間: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時的約定:

4.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發包人委託的職權: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職務:

職權:

5.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

7.項目經理

姓名:職務: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

(2)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交驗要求: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8.2 發包人委託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允許的承包人完成的設計文件提交時間: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工程師確認的時間:

10.2 羣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13.工期延誤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四、質量與驗收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

19.工程試車

19.5 試車費用地承擔: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2 本合同價款採用方式確定。

(1)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合同價款中包括的風險範圍:

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

風險範圍以外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2)採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關成本和酬金的約定:

23.3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裝飾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南嶽區白蟻防治所

一、預防工程範圍及面積

預防工程範圍:

預防工程面積:

二、工程費用

依照湖南省物價局覈定的收費標準及雙方協商結果,本項工程房屋裝飾裝修白蟻預防費用爲人民幣: 元(大寫)

三、工程質量標準

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建設部和湖南省建設廳白蟻預防技術規程操作,達到合格標準。

四、工程驗收

對施工完成的項目,甲方現場進行簽字驗收。

五、工程包治期限 包治期限爲五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已發現蟻害未進行滅治處理的`無包治期限,只進行一次施藥處理)

六、權利義務

(一)、甲方權利義務

1.向乙方提供裝飾裝修方案、圖紙等相關資料;

2.及時向乙方通報裝修工程施工進度,配合乙方進行白蟻預防施工,做好施工協調工作;

3.包治期間內,甲方如對預防處理好後的房屋進行新的裝飾裝修,需提前與乙方聯繫,另行簽訂補充合同,否則該工程不享受期限包治。

4. 如果在包治期限內發現蟻害,應及時通知乙方進行防治;

(二)、乙方權利義務

1.進行施工防治時,應主動接受甲方現場監督,確保質量。

2.施工防治完畢後,應及時向甲方交待相關安全注意事項。

3.包治期間,防治範圍內發生蟻害,應及時進行免費防治。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履行責任,如有違以上任一條款而影響防治質量的,責任有甲方自負。

(二)、乙方應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履行責任,如有違以上任一條款導致蟻害發生,在包治期限內由乙方無償治理。

本合同一直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名稱:

地址:南嶽區南街50號 地址:

電話:0734-5679790 電話:

年 月 日

裝飾合同 篇3

發包方(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北京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北京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建設部《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管理試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甲方裝飾住房系合法居住。

2、乙方爲本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並持有市建委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

3、裝飾施工地點: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路____弄(村)____號___樓____室。

4、住房結構:__________房型______房_____廳_____套,施工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5、裝飾施工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7、總價款:¥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

其中:

材料費: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工費:__________________元;

管理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設計費:_________________元;

垃圾清運費:____________________元,稅金(3、41%):_______元;

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元。

雙方約定,如變更施工內容、變更材料,這部分的工程款按實另計。

8、工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竣工,工期________天。

第二條 材料供應的約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甲、乙方應辦理交接手續。乙方如發現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有質量問題或規格差異,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供應的材料按時抵達現場後,甲乙方負責保管,由於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2、甲方採購供應的裝飾材料、設備,均應用於本合同規定的住宅裝飾,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違反此規定,應按挪用材料、設備價款的雙倍補償給甲方。

3、乙方提供的材料:

乙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甲方應到現場驗收,如不符合設計、施工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三條 關於工程質量及驗收的約定:

1、本工程執行《住宅建築裝飾工程技術規程》、《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其它地方標準,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2、本工程由_________方設計,提供施工圖紙一式______份。

3、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其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順延。

4、由於乙方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5、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增減工程項目,須提前與乙方聯繫,在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見附件四《工程項目變更單》)後,方能進行該項目的施工,由此影響竣工日期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凡甲方私自與施工人員商定更改施工內容、增加施工項目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甲方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6、工程驗收:

甲、乙雙方應及時辦理隱蔽工程和中間工程的檢查與驗收手續,甲方不能按預約日期參加驗收,由乙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甲方應予承認,事後,若甲方要求複驗,乙方應按要求辦理複驗。若複驗合格,其複驗及返工費用由甲方承擔,工期也予順延。

7、工程竣工:乙方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驗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內組織驗收,並辦理驗收移交手續(見附件五《工程質量驗收單》)。如果甲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組織驗收,須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如通過竣工驗收,甲方應承認原竣工日期,並承擔乙方的看管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

8、工程保修期壹年。竣工驗收後甲、乙雙方簽署《工程保修單》,憑保修單實行保修,保修期一年,從竣工驗收簽章之日起算。

第四條 有關安全生產和防火的約定

1、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或施工說明及施工場地應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電氣線路、煤氣管道、自來水和其它管道暢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障作業人員及相鄰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毀壞等事故發生。如遇上述情況發生,屬甲方責任的,甲方負責修復和賠償;屬於乙方責任的,乙方負責修復和賠償。

2、施工中凡涉及改變房屋結構,拆、改承便牆,加大樓(地)面荷裁,由甲方向物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能施工。

第五條 關於工程價款及結算的約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將不選定方式劃去)

(1)工程款付款可以雙方協商約定;

(2)工程款付款可以按下表:

工程款付款時間表

付款時間

付款比例

金額

簽訂合同之日

定金若干不超過1000元

第二次付款時扣除

合同簽訂後

開工前三天內

30%元

工期過半

油漆工進場前

30%元

竣工驗收

驗收合格當天

5%元

增加工程項目

簽訂工程項目變更單時

100%元

2、雙方款項往來均應出具收據,施工結束乙方應開具統一發票交甲方。

第六條 其它事項

1、甲方工作:

(1)甲方應在開工前三天,向乙方提供經物業管理部門認可的'施工圖紙或做法說明一份,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傢俱、陳設等應採取保護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電等必備條件,並說明使用注意事項。

(2)做好施工中因臨時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響鄰里關係等的協調工作。

2、乙方工作:

(1)參加甲方召集的施工圖紙或施工說明的現場交底。

(2)指派____________爲乙方駐工地代表,全權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如更換人員,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原因導致延期開工或中途停工,甲方應補償乙方因停工、窩工所造成的損失,每停工或窩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的違約金。

2、由於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元違約金。

3、甲方未辦理有關手續,強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築承重結構及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甲方負責並承擔責任。

4、乙方擅自拆改原有建築承重結構或共用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並承擔責任。

5、工程未辦理驗收、結算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由此造成無法驗收和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 糾紛處理方式

1、因工程質量雙方發生爭議時,憑本合同文本和施工企業開具的統一發票,可向上海市家庭裝飾行業協會申請調解,也可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消費者協會投拆。

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上海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內容,應經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簽訂後施工前,一方如要終止合同,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按合同總價款______%支付違約金,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解除本合同。

第十條 附則

1、工程開工前,甲方應將房屋外門鑰匙_______把交乙方施工隊負責人保管。工程竣工驗收時,甲方負責提供新鎖_______把,由乙方當場負責安裝交付使用。

2、本合同簽訂後,工程不得轉包。

3、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合同附件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在本市各家庭裝飾有形市場簽訂的合同,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及市場有關管理部門各執____份。

4、本合同當事人自願鑑證的,可將本合同提交所在區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證。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裝飾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創志裝飾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客服管理工作。

第二條 在合作期間,乙方代表創志裝飾公司進行各種業務洽淡工作,公司也會全力支持其工作展開。

第三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爲 個月,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10天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雙方爲合作關係,對於乙方提出的各種可行性建議甲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安排,乙方也需要在任職期間需遵守公司規定。

第五條 提成獎勵體系

合作期間內如乙方達到每月目標業績則公司給予提成獎勵,獎勵如下:

1、業績在50萬以內按照合同價的3%給予發放。

2、業績在50100萬按照合同價的3.5%給予發放。

3、業績在100150萬按照合同價的4%給予發放。

4、業績在150200萬按照合同價的4.5%給予發放。

5、業績在200以上萬按照合同價的5%給予發放。

除提成獎勵外,甲方在試用合作期間不發放乙方工資,提成獎勵發放以客戶簽訂施工合同繳付首付款之後根據首付款比率給予發放,剩餘提成將在完工結算後給予一次性發放。

第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合夥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需要負責技術和市場開發及售後跟進,甲方負責管理及日常事務以及配合乙方工作順利展開進行。

第九條 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10天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

第十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其造成的損害。

第十一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優議的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對企業有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有效。

甲方:乙方:(簽章)

年月日:

裝飾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協議標的:甲方位於“_________”的居室,以下簡稱標的。

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乙雙方針對標的居室所簽定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以下簡稱《裝修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簽訂以下補充協議。本補充協議作爲《裝修合同》的附件,與《裝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施工過程中,乙方施工人員應認真施工,不在標的居室內飲酒、隨地吐痰,如施工人員吸菸必須遠離易燃易爆物品。

2.乙方施工人員不得使用標的居室內已安裝好的設施、設備(如炊具、潔具及其他設施、設備)(水、電、施工人員自備炊具、潔具除外)。

3.乙方施工人員不得使用明火做飯,不得在材料上堆放餐具,剩飯菜及棄物,應於餐後立即整理餐具,剩飯菜及棄物。

4.乙方應設置專門的垃圾堆放處,及時清運垃圾,並保持居室內的清潔和衛生。

5.安裝地板、地磚後,乙方施工人員須着軟底鞋在標的居室內施工,並嚴禁將尖利或腐蝕性或易造成地板、地磚染色的物品直接放置在地板、地磚上,所有物品均輕拿輕放,嚴禁在地板、地磚上拖動物品。

6.有違反以上第一條1、2、3、4、5項,甲方經過提醒、警告,乙方仍違反的,甲方可以每次扣除乙方_________元的工程款;如果因違反以上第一條1、2、3、4、5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損失。

7.如由於乙方或其施工人員過失,造成甲方設施、設備、居室已施工完成的部位的損壞或造成鄰里,物業管理公司等第三方的設施、設備、居室的損壞以及其他因此帶來的任何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或從工程款中扣除,並承擔全部責任。

8.乙方在施工中要注意安全,如因乙方操作不當造成人員傷亡的,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9.凡運抵甲方標的居室的合同規定由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不得在驗收合格前拆封(不需拆封的材料除外),必須在運抵標的居室時當場由甲方,乙方對照《裝修合同》附表5(《乙方提供裝飾材料明細表》)中規定的品名、質量、數量、規格、等級等驗收,由甲方認可籤後方可拆封、使用。如果乙方運抵材料與合同不符,乙方必須採取更換,補救措施。

10.乙方應當就其提供的材料向甲方出示購買憑證(發票或者購物票據)、環保證明、保修證明、材料來源、說明書等相關材料,甲方有權向廠商或者經銷商覈實材料的真實性,如果發現系假冒僞劣材料,乙方必須更換爲合同中標定的產品,並按照合同標定價格的雙倍對甲方進行賠償;如果乙方能提出法律上認可的證據充分證明是由於供應商的責任,甲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降低要求賠償的額度,乙方可以向材料供應商追究相應的責任。

11.由於乙方提供材料質量、規格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乙方須採取更換、補齊、修理等方式彌補,如不能彌補,乙方須以其他方式補償乙方,甲方可以依不同情況扣除支付工程款項;由於乙方提供材料質量,規格等原因,造成甲方設施、設備、居室已施工完成的部位的損壞或造成鄰里,物業管理公司等第三方的設施、設備、居室的損壞以及其他因此帶來的任何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或從工程款中扣除,並承擔全部責任。

12.由乙方購買的材料,乙方承諾對其質量負責,並負責在裝修工程保修期內進行維修和更換。在甲方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因爲乙方提供材料的質量問題而導致甲方的任何損失,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13.對於乙方在《裝修合同》中約定的材料,因市場斷貨等特殊情況無法購買或無法運抵標的居室,乙方必須更換相同或更高質量、等級、規格的材料,且必須經過甲方的籤同意。

14.甲、乙方提供的材料進入標的居室後,乙方必須在適當的位置平整堆放材料,並妥善保管,因未妥善保管造成材料變質、變形、損壞、損耗、丟失的,乙方必須根據甲方要求更換、補齊、賠償。

15.乙方無權擅自更換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甲方提出,甲方採取更換、補齊等補救措施。如乙方已確認並使用了甲方提供的材料,之後因工程質量出現爭議時,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爲理由,拒絕修理或賠償。

16.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果造成正常損耗外的`損失,乙方負責賠償。

17.《裝修合同》附件中,所有的_________改爲_________(_________厚),每張板(均爲標準尺寸_________×_________)補交_________元的材料費,金額按實際工程量結算。

18.乙方必須在工程交底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甲方提供書面的工程進度表和甲方採購材料進度表。

19.進行施工工程前,乙方和其設計師應當就設計思路,工程要點對工長、工人進行培訓。

20.開始施工後,乙方質檢人員應當隨時瞭解工程狀況和進展情況,至少每三天到甲方標的居室檢查工程情況,並作書面登記。乙方質檢人員必須嚴格履行質檢的制度,相關驗收單必須齊全,作爲甲方各項驗收的參考之一。

21.在進行施工時,乙方有義務向甲方說明施工方式,並經過甲方確認後方可進行施工。如未經甲方確認,施工後發生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問題時,乙方應無條件進行整改,並賠償由此而帶來的損失。

22.如果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甲方提出後,乙方應當立即改正。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時改正的,依不同情況扣除支付工程款項。

23.如施工人員違反《裝修合同》和本補充協議,情況嚴重的,甲方有權提出更換工長或工人,乙方應當在甲方提出要求的第二天更換。

24.在進行設施、設備安裝時,應經過甲方確認安裝位置後方可進行。如未經甲方確認,在安裝後發生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問題時,乙方應無條件進行整改。

25.合同簽訂後如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提出設計修改意見及減少工程項目時,須提前與乙方聯繫並通知乙方,在雙方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變更單》,並確定變更金額及相關手續後,方能進行該項目的變更和施工。

26.裝修垃圾,乙方施工人員必須清運至物業指定地點。垃圾清運費用已經含在工程款中,乙方不再單收。

27.在乙方進行電路施工時,應合理佈線,經過相同位置的線路應採用同一管材或護套線包裹,施工長度按單條管線計算,不分別計算。

28.瓷磚在鋪裝前必須完全浸泡12小時方可使用。

29.地磚採用勾縫劑勾縫,勾縫劑爲_________牌_________型,由乙方提供且不再單獨收費。

30.塗刷標的居室內所有部位(包括客廳、主臥室、輔臥室、書房、儲物間、過道和涼臺)的牆漆、頂漆時,需剷除原表面膩子的,乙方不再單獨收費;刷與面漆同品牌的底漆1遍,刷面漆2遍。

31.所有牆漆用_________色,色號_________,所有頂漆用_________色,色號_________。

32.在刷漆前,乙方應由甲方書面確認兌水比例,如未經甲方確認進行刷漆或技術使用不當,兌水超過_________%,甲方有權要求重新購買同樣型號的油漆重刷,有關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33.所有門及門套採用的原子灰爲_________牌。

34.對於所有隱蔽工程,需甲方驗收籤後,乙方施工人員才能進行後續施工。

35.工程的質量驗收按照《_________家庭裝飾工程質量驗收規定、《家庭居室裝飾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執行。在工程質量保證期內,如因乙方的原因發生質量問題,乙方應負責完全修復。不能完全修復的,乙方應按相應部分的工程造價賠償損失。

36.甲方有權在乙方完工後對房屋進行空氣質量檢測,由國家認定的居室環境質量檢測單位獨立對甲方標的居室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並提交由該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包括甲醛,voc等)給甲方。如檢測結果不合格,由乙方負責在規定的_________天內改善不合格項直至達到合格標準,所涉及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7.物業收取的裝修押金_________元由甲方墊付。甲方將從工程中期款中暫扣_________元,若物業無罰款扣除則甲方全額返還;物業從押金中扣除的罰款,甲方將相應地從暫扣的_________元中扣除,剩餘的返還乙方,不足的由乙方向物業補齊。甲方從工程中期款中暫扣的_________元與_________%的工程尾款相互獨立。

38.物業收取的裝修管理費_________。由於乙方責任延期造成的管理費增加部分應完全由乙方支付。同時,乙方應該交納辦理施工人員出入證的費用等。

39.乙方所做預算書應充分考慮甲方工程的各種實際工作量,工程款項的結算應實際發生的工程長度(面積、體積)爲準,而不是按工料使用量結算。按實際工程長度(面積、體積)發生的工程款在每項工程完工後經甲方驗收合格,以甲方的對質量和麪積的書面籤驗收做爲支付工程款的依據。

40.如支付中期款時工程量發生變化,變更項目經驗收合格的在中期款中結算,其餘的在竣工驗收時結算。如因施工工程質量或其他問題需與乙方共同進行檢驗或就雙方爭議的問題進行磋商,則可適當順延結款日期。

41.甲方在簽定合同時向乙方支付的訂金人民幣_________元計入裝修總費用,相應款項在支付首期款時扣除。

42.乙方承諾對整個工程進行3年的保修和終身維護,時間從工程竣工驗收日起計。乙方應在接到甲方報修電話的2小時內做出響應,在48小時內到達現場。如果由於乙方施工或提供的材料質量問題而導致報修,在甲方報修以後48小時內仍未能提出解決方案的,如甲方自行解決,則甲方支出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43.工程完工後乙方必須交付甲方電氣竣工簡圖和上下水管線簡圖,標明導線規格、暗管走向和上下水管線、閥門、接口走向和位置,甲方簽收後方進行竣工結算。

44.未盡事宜,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相關部門仲裁解決。

45.本補充協議由甲、乙雙方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署。正本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_________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應。雙方共同簽署起即日生效。

甲方(籤):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籤):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裝飾合同 篇6

委託方(甲方)

姓名:xxx

身份證號碼:xxx

住所地址:xxx

郵政編碼:xxx

聯繫電話:xxx

企業名稱:xxx

法定代表人:xxx

企業所在地址:xxx

證書編號:xxx

郵政編碼:xxx

聯繫電話:xxx

根據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工程地址xxx。

2.居室規格xxx室xxx廳。

3.施工面積xxx室xxx平方米,xxx廳xxx平方米,廚房xxx平方米,衛生間xxx平方米。

4.施工內容(附施工單或施工圖)。

5.委託方式xxx。

6.開工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7.竣工日期xxx年xxx月xxx日。

8.施工總價xxx元(附工程預算書)。其中:材料款xxx元;人工費xxx元;其他費用xxx元

1.使用材料品種、規格、名稱(附清單)。

2.工藝標準雙方同意參照xx總會制定的《家庭裝飾工程質量規範》。

3.施工質量檢查監督部門xxx。

4.施工過程中如有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簽訂補充合同。

5.質量保修期自工程驗收後起爲xxx年,保修費用由現任方負擔。

1.包工包料者合同簽約後預付xxx%價款,餘款竣工驗收後一週內付清,如拖延付款,每拖延一日罰所欠款項的xxx%。

2.包清工者付款方式爲xxx。

3.在施工過程如有項目增減,雙方應籤補充條款增減價款。

1.乙方如不能如約保證質量,應返工,費用自負。

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日應由乙方支付損失費xxx元。

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日應由甲方支付誤工費xxx元。

4.在施工過程中,甲方未經與乙方代表協商私自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質量問題,責任自負。

5.合同生效後,履行期屆滿前,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應按合同價款的xxx%支付違約金;因擅自解除合同,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6.由於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賠償。

合同履行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採用下列方式解決:

1.向當地室內裝飾行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解決。

3.通過訴訟解決。

1.雙方已達成協議,如有一方要求變更內容,需徵得另一方同意並履行簽約手續。

2.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保修期內有關保修條款生效,其餘條款終止;保修期滿後全部條款終止。

本合同正本x份,甲乙方各執x份,副本視需要送有關部門。

甲方(蓋章):xxx 乙方(蓋章):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

xxx年x月x日 xxx年x月x日

簽訂地點:xxx 簽訂地點:xxx

裝飾合同 篇7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發包人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事宜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承包範圍:參見合同附件(二)《裝飾工程預算書》所列項目。

4、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1)承包人包工、包料;

(2)承包人包工、包部分輔料,發包人提供裝修主要材料;

(3)承包人包工,發包人包料。

第二條 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大寫金額) 叄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肆元整 詳見合同附件(二) 《裝飾工程預算書》。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雙方約定按以下第

2、特別費用的約定

a、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發生的一切水電費用由甲方負責。

b、施工過程中,由於乙方的原因違規被執法機構或管理機構罰款的,罰款由乙方支付。如乙方行爲是在甲方強行要求或者指揮下發生的,罰款由甲方負責。

c、合同附件預算表中沒有列明稅費的,稅費由甲方按實際徵稅額向有關部門繳納。已經列明稅費的,由乙方負責繳交。

3、乙方按雙方簽署的預算附件項目執行,如甲方增加新的工程項目,經雙方協商,另行簽署補充合同,其工程項目涉及的款項,甲方應先預付30%的工程款,工程進度到50%時,甲方在驗收前支付給乙方工程款。如其工程材料款項大於該項目的50%,甲方應按實際比例先支付給乙方備料款。

第四條 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工程驗收標準,雙方同意參照三亞市地方標準DB31T30-1999《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規定。

2、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項目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或減少的費用,應另簽定補充合同。

4、凡由甲方自行採購的材料、設備、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甲方負責。

5、甲方如自聘工程監理,須在工程開工前通知乙方,以便於工作銜接。

第五條 材料供應

1、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應用於合同規定的裝潢工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做它用。

2、乙方提供的材料,未按附件(二)所報的價格或底於報價和品牌.設備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設備、,必須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按時供應到現場。如延期,施工工期順延,並按延誤工期處罰,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計金額的10%作爲管理費支付給乙方。材料經乙方驗收後,由乙方負責保管,由於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 工程期限

1、工程期限天,開工日期年日,竣工日期 年 11 月 01 日。

2、如果是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

3、甲方自行挑選的材料、設備、因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其返工費由甲方承擔。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4、在施工中,因工程質量問題,雙方意見不一致而造成停工,均不視爲誤工或延遲工期,雙方應主動要求有關部門調解或仲裁部門協調、處理,儘快解決糾紛,以保證繼續施工。

5、施工中如因甲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甲方更改施工內容而延誤工期的,均需簽證,甲方承擔全部施工費用。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乙方承擔責任,工期不變。

6、施工中,甲方未經乙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員擅自更改施工內容所引起的質量問題和延誤工期,甲方自負責任。

第七條 工程驗收

1、工程質量驗收,(按附件二圖紙報價材料等驗收),除隱蔽工程需分段驗收外,待工程全部竣工後,乙方通知甲方進場竣工驗收。

2、乙方通知甲方進行工序驗收及竣工驗收後,甲方應在十天內前來驗收,逾期視爲甲方自動放棄權利並視爲驗收合格,如有問題,甲方自負責任,甲方自行搬進入住,視爲驗收合格。

3、甲方如不能在乙方指定時間內前來驗收,應及時通知乙方,另定日期,但甲方應承擔工序及工程的竣工日期。

4、甲方驗收工程合格後,雙方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移交手續。

第八條 其他事項

1、乙方指派(姓名)爲乙方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並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2、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嚴防火災、佩證上崗、文明施工,並防止因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事故發生而影響他人。萬一發生,必須儘快負責修復或賠償。

3 、乙方必須做好對施工人員參加各類人身保險.一但發生事故乙方自己解決.對甲方無關係.

4、乙方嚴格履行合同,實行信譽工期。

5、乙方在裝潢施工範圍內承擔保修責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驗收合格之日算起,爲12個月。在保修期內由於乙方施工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乙方無條件進行維修,如果由於甲方使用不當,造成的裝飾面損壞或不能使用,乙方酌情收費進行維修。

第九條 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後,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總金額的5%作爲違約金付給對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進行補償。

第十條 爭議解決

1、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或憑本合同和乙方開具的統一發票向三亞市室內裝飾行業協會家庭裝潢專業委員會投訴,請求解決。

2、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協商、調解解決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雙方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應按合同總價款的30%交付違約金,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後,可視爲本合同解除。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和合同附件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2、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包括合同附件,補充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裝飾合同 篇8

甲方(委託單位):

乙方(承建單位):濟南世紀三強廣告有限公司

以上雙方就店面裝飾工程一事,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工作範圍:

甲方委託乙方作爲 店面裝飾工程商,負責甲方店面裝飾工程。

二、工程概況:

1.工程各稱:

2.工程地點:

3.工期:

4.XXX字的項目增加單追加工程款。

5.工程造價:元。

三、雙方責權

1.乙方負責按照甲方確認的設計圖紙完成店面裝飾工作。

2.店面裝飾期間的電費、場地管理費、由甲方承擔,甲方還需協助乙方辦理進場手續。

3.乙方在店面裝飾過程中派專業工作人員負責巡場維護,如在無外力情況下, 展臺倒塌,乙方應承擔一切損失。

4.甲方在施工過程中需要增加項目,需與乙方協商,簽定了工程追加項目單即可。但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則由甲方承擔。

5.因商場客觀條件限制及不可抗拒的事件發生而導致乙方未能按原計劃完成施工,乙方不承擔責任,甲方不以此爲由扣款。

6.甲方因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導致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或工期延誤,因此造成的損失、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7.工程開工日期爲合同簽定日期。

四、雙方違約責任:

1.甲方如未能按合同約定付乙方合同款,每遲1工作日,甲方將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 1%的'違約金。

2.乙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完成店面裝飾工作,每遲1工作日,乙方將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1%的違約金。

五、驗收標準:

以甲方簽字確認的設計圖紙製作要求爲驗收標準。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簽定後,甲方付給乙方工程總額%人民幣元。 (大寫 )作爲裝修材料預付款。

2.乙方完成店面裝飾後,甲方於工程結束第2天將總工程餘款付清給乙方,即工程總額 %人民幣 元。(大寫 )

七、本合同不因簽約當事人離職或變動而改變。在甲方未付清全部工程款之前,店面裝飾工程所有裝飾物品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

八、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九、雙方如有異議,雙方協商解決。

十、合同附件:設計圖紙(效果圖、施工圖)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履約完畢後自動終止。

甲方:乙方:濟南世紀三強廣告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