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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定金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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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定金合同4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關定金合同四篇

定金合同 篇1

甲方(賣方):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乙方(買方):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丙方(見證方):

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乙方預訂甲方受託出售的二手房屋事宜,簽署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預定購甲方以下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

1、該房屋坐落: ________ 市 ________ 區 ________ 路 _________ 號 __________ 棟 單元 (產權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證號: )建築面積: __________ 平方米,產權人: ___________ ,小區名稱: 。

2、產權及限制狀況:

①抵押情況:尚有銀行貸款,貸款餘額不超出貳拾伍萬元人民幣(小寫¥元)。

②物業管理費用情況:甲方尚有 2 年物業管理費用未結清,由甲方自行解決,自房屋產權過戶當日起再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物業管理費用。

第二條 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實地勘查,查看了該房屋所有權人(即甲方)及其該房屋的相關手續、和證件,明確知悉該房屋的權屬情況,瞭解並遵守長沙市相關管理部門對二手房交易的相關規定,自願與甲方進行房產交易。(附證件複印件)

第三條 甲方保證該房屋可進行市場交易,手續齊全;房產無任何權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向乙方介紹房屋情況,真實、準確,沒有任何重大遺漏,不存在影響乙方決定購買該房屋做出判斷而未向乙方進行披露的情形或事項。甲方出售該房屋,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第四條 預訂條件

1、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的交易總價爲: _ _ 人民幣(小寫¥元);

2、房屋交易所產生的雙方交易稅費由乙方承擔;

3、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約定:

①銀行貸款餘額部分約定還款爲乙方,在乙方與房屋產權人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後,將在最後一期付款時衝抵。

②在乙方與房屋產權人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後,已付定金將在最後一期付款時衝抵;

③在乙方與房屋產權人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後,乙方將以轉賬方式支付該購房屋款餘款部分至長沙市二手房交易中心監管賬戶。

第五條 預訂期限

預訂期限爲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____ 天。乙方應於 ___ 年 __ 月 __ 日之前與甲方到二手房買賣營業場所與房屋產權人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

第六條 意向金條款

1、乙方在簽署本合同後,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 人民幣 ( 小寫¥元 )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購房定金後,向乙方出據收款憑證,以作爲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承諾的.擔保。

2、甲方在收取該房屋購房定金之後交付該房屋裝修鑰匙給乙方,供乙方進行房屋裝修設計,但乙方不能動工裝修。在甲乙雙方辦理完銀行貸款餘額還款後即可動工裝修。

3、在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預訂期限內,除本條第 3 款規定的情形外,乙方拒絕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確定的預訂條件與房屋產權人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有權沒收乙方交付的意向金;房屋產權人拒絕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確定的預訂條件與乙方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或者由於甲方向乙方隱瞞該房屋已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及其他對乙方購房決定產生影響的重要事實、導致乙方不能或不願意購買該房屋的,甲方願意向乙方承擔雙倍返還意向金的賠償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絕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的,甲方應承擔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意向金的責任:①乙方與房屋產權人在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時,就本協議第四條預訂條件以外的房屋買賣主要條款不能達一致的;②本合同簽署後《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簽署前,由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房屋房地產權利的。

第七條 甲、乙雙方約定,自房屋產權過戶即日內,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在房屋交接日以前,使用房屋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交付後(含當日)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該房屋專項維修基金隨房屋權屬一併轉移。甲方保證在房屋交付乙方驗收前,對房屋原有附屬設施設備及裝飾裝修保持原有狀態(除雙方在《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中另有約定外)。

第八條 若甲、乙雙方均不拒絕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但又未能在第五條約定的期限內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甲、乙雙方約定:對於導致延期簽署《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方,按逾期天數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總房款的 2 ‰ 支付違約金。如逾期超過 日仍不能履約,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並按本合同第六條第 2、3 款及第七條主張權益。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甲乙雙方不能履行《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的,且甲乙雙方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甲方無償返還乙方定金,本定金合同終止。

第十條 爲保證本合同與《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的一致性,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所約定的條款事項未在《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中體現的,該條款繼續有效;本合同所約定的條款事項與《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發生衝突的,以《長沙市房屋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爲準。

第十一條 本合同必須由房屋所有權人與房屋購買人本人簽字,如雙方本人不能親自到場簽署,則必須通過法律公證形式委託被委託人出面辦理,被委託人要當面出據委託公證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和委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方式解決:

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合同共肆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補充約定: ( □有補充約定□無補充約定 )

甲方(簽字): ________ 乙方(簽字): __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_

丙方(簽章): _____

日期: ____

定金合同 篇2

今收到的定金(人民幣)整,小寫 元元,用於購買車牌號,發動機號,車架號 的 轎車一部,剩餘購車款在辦理完車輛過戶手續之後一次性付清。如果因賣方原因,未在天內過戶成功,則賣方雙倍退還買方定金。如果因買方原因,未在天內過戶成功,則此定金不予退還。

買方: 收款人(賣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日 期:日 期:

定金合同 篇3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爲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XX年12月8日公佈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類型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爲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爲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爲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爲成約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爲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爲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爲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爲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爲,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爲預付款,即使認定爲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爲,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合同 篇4

賣房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買房人: (以下筒稱乙方)

爲了保證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此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願將座落於 市 區 的 房 室 廳 平方米賣於乙方60年,空口無憑,立字據爲證。

第二條:該房的房價款計人民幣 千 百元正( )配套費 ,摩托車位 個,共計 。

第三條:由於賣房人正在基建,現先收定金 封頂收 ,交房還清金額。

第四條: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如一方違約,除返還定金外,還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所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五條:本合同在施行中出現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賣房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買房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方式:

證明人:

聯繫方式:

年 月 日

標籤:四篇 定金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