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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同彙總7篇

合同1.75W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個人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個人合同彙總7篇

個人合同 篇1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爲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

甲方將坐落於 的合計面積爲 的建築物租予

乙方作爲 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甲方 20xx 年 4 月 15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拖欠租金累積達 壹 個月的;

第三條:租金

每月租金爲人民幣壹仟貳佰元整,付款方式爲六個月付款,總計:柒仟貳佰元整,乙方預先支付押金壹仟元整,退房之日由甲方退還押金。

第四條:協議事項

1、房屋內水電費、煤氣費、電話費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至遷出之日止均由 乙 方負擔。

2、乙方應妥善使用,管理出租房屋的內外設備,包括電器(電視、洗衣機、熱水器、空調、等家用電器)得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擅自變更,損壞房屋結構和設備。

3、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五條: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向乙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出租房屋的,甲方應對此向乙方予以賠償。

2、乙方非正常管理使用房屋及設施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3、乙方違反合同擅自將房屋轉租他人使用的,甲方有權收回所租的房屋,有權將乙方交付的期滿前租金扣留作爲乙方的違約金賠償甲方。如因此對出租房屋造成損壞的,乙方還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個人合同 篇2

第一條 傢俱名稱(文本中所指傢俱包括生活傢俱和辦公傢俱)

│傢俱名稱│商標│規格型號│材質│顏色│生產廠家│數量│單價│總價│

第二條 定作傢俱圖紙提供辦法及要求:_________。

第三條 質量標準:_________。

第四條 交貨方式、時間及地點:()買方自提;()賣方送貨,送貨費用由_________承擔。交貨時間:_________;交貨地點:_________。

第五條 驗收及三包期限:對於傢俱的數量、結構、顏色等表面瑕疵,買方應在交貨時當場提出異議;對於其他質量問題要求三包的,應按照《北京市傢俱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付款方式、地址、時間:_________。

第七條 定金:買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賣方交付總價款_________%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過20%),賣方交貨後,定金抵作價款。買方違約中途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賣方違約中途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一方遲延送貨或提貨的.,應每日向對方支付遲延部分傢俱價款_________%的違約金;

(二)_________。

第九條 賣方撤離展銷會或市場的,由展銷會或市場主辦單位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主辦單位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賣方追償。

第十條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調解解決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解決;協商、調解、申訴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賣方(簽章):_________ 賣方(簽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個人合同 篇3

爲確保營口蓮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稱抵押權人)與 (以下稱債務人)之間的《委託保證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設備作抵押爲債務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設備抵押。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範圍

本抵押擔保合同擔保範圍爲抵押權人因履行了保證義務代債務人清償債務後所產生的債務人應當歸還的全部款項以及抵押權人的其他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費用、催告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抵押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條 抵押設備概況

1、抵押設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設備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設備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設備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2、評估價值:抵押設備的評估價值爲_________元(大寫)整,抵押率爲_________%,實際抵押額爲_________元整。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設備的價值。設備抵押後,設備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三條 抵押設備期限

抵押期限爲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抵押設備登記

1、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後,持主合同和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及全套有關抵押設備的正式權屬證明等證明文件,與抵押權人到抵押設備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該抵押設備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並將該抵押設備的他項權利證書及抵押登記證明交存於抵押權人。

2、辦理抵押設備登記,應當向登記部門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複印件:

(1)主合同和本合同;

(2)抵押設備的所有權證明。

第四條 抵押設備的使用和保管

1、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對該抵押設備作出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因抵押人違反本合同所作的改變而使該抵押設備產生的任何增加部分,自動轉爲本合同的抵押標的物。

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設備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形式處置。由此引起抵押權人的任何損失,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3、抵押人對該抵押設備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抵押權人的監督檢查。對該抵押設備造成的任何損壞,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抵押設備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本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前三日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並按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種類爲該抵押設備購買保險。保險的賠償範圍應包括該抵押設備遭受任何火災、水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損毀;投保金額不得少於重新購買該抵押設備的全部金額;保險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還款的義務,抵押人應繼續購買保險,直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完畢爲止。

2、抵押人需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五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須爲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損害或影響抵押權人權益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的條款(除非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3、抵押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上述保險。否則,抵押人須無條件賠償抵押權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失。

4、抵押人如違反上述保險條款,抵押權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險條款的規定,代爲購買保險,所有費用由抵押人支付。

5、抵押期間,該抵押設備發生保險責任以外的毀損,抵押人應就受損部分及時提供新的擔保,並辦理相應手續。

6、抵押人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設備的一切稅費。抵押人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一切損失,抵押人應負責賠償。

第六條 抵押權的實現

1、發生以下情況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設備:

(1)根據主合同的約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2)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設備有不利影響的。

2、在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約定條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就處分該抵押設備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處分本抵押合同項下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用於繳付因處理該抵押設備而支出的一切費用;

(2)用於扣繳所欠的一切稅款及債務人、抵押人應付的一切費用;

(3)扣還根據主合同債務人應償還抵押權人的全部債務及其他一切款項。

3、處分該抵押設備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抵押權人應退還抵押人。

4、如果抵押權人不適當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造成利害關係人損失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如果債權未受清償是因抵押權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得行使抵押權。

第七條 權利義務

(一)抵押權人的權利義務:

1、在抵押人到期還清債務後,抵押權消失。

2、抵押權人有權檢查、監督抵押財設備的保管情況,抵押人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

3、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情況、報表和各項資料不真實的,抵押權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依法就處分該抵押設備的價款優先受償。

4、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抵押設備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爲。抵押設備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設備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5、抵押人對抵押設備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設備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爲債權的擔保。

對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的行爲,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依法就處分該抵押設備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設備不受抵押權人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抵押權人發現抵押人抵押設備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抵押權人通知抵押人當即改正。

3、抵押人應合理使用作爲抵押設備的,並負責抵押設備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抵押人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設備毀損,應在15天內向抵押權人提供新的抵押設備。

4、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設備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5、抵押設備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以抵押權人爲保險受益人,並將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管,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投保的抵押設備由於不可抗力遭受損失,抵押權人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債務。

6、抵押人採取欺騙的方法,隱瞞事實真相,矇蔽抵押權人相信其已經提供抵押擔保而實質上是重複抵押的,如果抵押權人的債權受到損害,有權追償抵押人除抵押設備以外的其他財產,以清償其債權。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抵押權人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履行債務,給抵押人造成經濟上的損失,抵押權人應負責違約責任。

2、抵押人如不按期履行債務,或有其它違約行爲,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設備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設備所得的價款受償。

第九條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1、向抵押權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僞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2、准許抵押權人或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內依法對抵押設備進行檢查;

3、抵押人在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時,須在十日內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4、抵押人在佔有該抵押設備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按時付清該抵押設備的各項管理費用,並保證該抵押設備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5、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該抵押設備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第十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特快專遞、傳真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抵押權人或抵押人任何一方的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等發生變化時,應當在五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書面通知到達對方之前,本合同中的通訊地址和聯繫方式等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爲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的'轉讓

1、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不得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設備。

2、轉讓抵押設備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設備。

3、抵押人轉讓抵押設備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清償。

4、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由抵押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爭議未獲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爲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爲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爲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五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六條 其他

1、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抵押人按期履行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後,本合同即告終止。抵押權人將協助抵押人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並將抵押財產所有權權屬證明文件和收據退還抵押人。

第十七條 合同的效力

1、抵押權人提供的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主合同生效後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職務: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抵押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車輛抵押合同車輛抵押合同範本機動車車輛抵押合同範本

個人合同 篇4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爲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在真實、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____項目停車位使用權租用事項,簽訂協議如下:

一、租用車位使用權內容

乙方有償租用甲方出讓的____停車位一個。

二、付款方式

1、本協議所指本宗車位租用金總價款爲人民幣_____整(即____)(此價格中不包含汽車車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乙方付款方式爲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於本協議簽訂時向甲方付清全部車位租用金。

2、甲方收到乙方車位租用金後,原小區開發商向甲方租用該車位而來的`相關權益(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已經全部轉移到乙方,甲方無權另行處置該車庫。

三、車位

本合同所指停車位,具體位置以抽籤爲準,該車位的交付日期以實際交付日期爲準。

四、使用管理

1、該協議簽訂後,車位抽籤等相關事宜,由乙方負責,甲方給予必要協助。

2、乙方對所受讓的車位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使用年限。

3、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該車位之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管理費、維修費等費用)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該車位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侵權行爲,乙方應獨立承擔賠償和修繕責任。

4、乙方使用該停車位,須服從和遵守物業公司的統一管理,並交納相應的車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5、若根據市政或小區整體規劃的需要,在不影響乙方對車位的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而在乙方車位前後設置有變壓器、配電箱、地下車庫人行出入口、管網等公共設施的,乙方對此不持異議,不得據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聯繫方式

雙方承諾合同中所提供的聯繫地址、電話等真實有效。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

八、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個人合同 篇5

編號: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號

質權人(甲方):_________

出質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 爲確保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簽訂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號借款合同(以下稱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願意以其有權處分的權利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條 乙方出質的權利由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權利清單載明,該清單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質押合同擔保的範圍爲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_________(大寫)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計收的複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違約金、實現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和律師費)。

第四條 乙方承諾:

(一)以合法享有的權利出質,出質行爲真實、合法;

(二)將出質的權利憑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移交甲方佔有。

第五條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出質的權利。若甲方同意乙方處分該權利,乙方應在處分該權利後十日內將所得的價款(酬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作爲出質財產存人甲方指定的賬戶。若甲方認爲乙方處分出質的權利所得價款(酬金)明顯低於該權利的價值,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六條 乙方出質的有價證券的兌現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其價款可作爲出質財產存入甲方指定賬戶、或提前清償乙方所擔保的債權、或繼續購買債券出質擔保。

第七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不履行債務的,乙方授權甲方兌現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權利,並以所得優先受償。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兌現或以其他方式處分質押權利,並以所得優先受償: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蹤、被宣告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爲能力而又無人代其履行債務,或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絕履行償還借款的;

(二)乙方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

(三)甲方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時,借款合同項下韻債權未能實現或者未能全部實現;

(四)其他足以影響乙方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

第九條 本合同生效後,借款人與甲方協議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應事先取得乙方書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長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項下質押的權利辦理過出質登記,由乙方按有關規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終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合同項下甲方的債權得到足額清償;

(二)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實現了質權的;

(三)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的約定實現了質權的;

(四)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條的約定實現了質權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終止時,甲方應在三十日內將質押權利憑證交還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終止時,若甲方以處分質押權利所得價款受償後尚有剩餘的.,應在三十日內將其返還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甲方實現質權造成損害的,應向甲方支付借款餘額_________%違約金;如果由於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乙方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

(一)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約定;

(二)隱瞞出質的權利存在共有、權屬爭議或其他不利於乙方的情形;

(三)妨礙甲方實現質權。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_________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 本合同自質押權利憑證移交甲方佔有之日起生效;質押權利依法應辦理出質登記的,本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質權人(蓋章):_________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質權人住所:_________ 出質人住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個人合同 篇6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詳見後附身份證複印件。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詳見後附身份證複印件。

丙方:(抵押人)

身份證號碼、住址:詳見後附身份證複印件。

本合同各方根據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爲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金額: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人民幣萬元整。(小寫:元)

借款用途:用於經營投資

借款利率:月利率按照分計算。

借款期限:個月,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如實際借款數額和實際放款日與該借款合同不符,以實際借款數額和日期爲準。乙方收到借款後應當出具借條,乙方出具的借據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的歸還:利息和本金到期日一併歸還,借款結清後,甲方歸還乙方先前出具的借據。如推遲還款,乙方應當按日支付違約金千分之五。

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之一的,甲方有權宣佈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內償還本金及利息而無需爲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乙方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

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抵押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者抵押人違法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義務的。

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借款本息的行爲。

本合同的相關費用(包括抵押登記、公證等)均由乙方負責。

抵押條款

現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價值爲抵押,爲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擔保。抵押物基本情況詳見所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所有權證複印件。

抵押擔保範圍爲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其他費用。

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到主債務履行完畢止。

抵押期間,未經過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變賣、贈與或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本合同中借款條款如因某種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條款在辦妥抵押登記後生效。

如借款人違法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抵押權人執2份,借款、抵押人各執一份。

如本合同發生爭執或糾紛,各方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

乙方:

丙方: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個人合同 篇7

合同編號:

借 款 人(全稱):

貸 款 人(全稱): 擔 保 人(全稱):(1)

(2)

(3)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各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條 借款

1.1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

1.2借款用途:

1.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

1.4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種方式確定:

1.4.1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下)

浮 %,執行年利率 % 。借款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其準利率調整,借款執行利率不隨之調整。

1.4.2浮動利率

借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下)

浮%,執行年利率 %。借款發放後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以調整後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和本合同約定浮動比例重新確定合同的借款執行利率。按以下第 種方式浮動:

(1)自中國人民銀行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後的次年1月1日起,貸款人按調整後相

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浮動幅度確定新的借款執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

(2)利率調整以 (大寫)個月爲一個週期。如遇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

利率調整,自基準利率調整後的下一個週期首月的借款對應日起,貸款人按調整後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和本合同約定的借款利率浮動幅度確定新的借款執行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無借款對應日的,基準利率調整後的下一個週期首月的最後一日視爲借款對應日。

1.5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浮動利率調整按本合同第1.4.2約定

的利率浮動規則執行)等與借款憑證記載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爲準。借款憑證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不提供本合同項下借款:

2.1擔保人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2.2借款人、擔保人根據貸款人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單據並辦妥相關手續。

2.3本合同項下借款有抵押、質押擔保的,有關登記、交付、保險等法律手續已按

貸款人要求辦妥且該擔保物權、保險持續有效。

2.4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未出現影響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條 劃款方式

貸款人依據本合同約定將上述借款金額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賬號/

銀行卡號爲。

第四條 還款

4.1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按以下第

4.1.1實行利隨本清方式還款,到期一次歸還借款本息。

4.1.2按/季)結息,到期還本。結息日爲每/季末月)的日。

借款人須於每一結息日結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後一次償還日不在結息日,則未付利息應利隨本清。

4.1.3分期還款的,按□季/□每個月還款,還款日爲每季末月或期末月的 (20日/借款對應日)。如無借款對應日,以所在季末月或期末月的最後一日爲還款日。借款人與貸款人商定採用以下第 種方式還款,計算公式如下:

(1)等額本息還款法

借款期數借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 每期還款額=借款期數(1+期利率)-1

(2)等本遞減還款法

每期還款額=借款本金?(借款本金-累計已歸還本金額)?期利率 借款期數

(3)其他還款方式:

4.2借款人應於每期還款日前在第三條所述借款人賬戶內存入足以償還當期借款本

息的款項,貸款人可直接從該賬戶中劃收借款本息。該賬戶內資金不足以清償當期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決定是否劃收。貸款人不劃收的,該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處理;貸款人劃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處理。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要求變更指定還款賬戶,須經貸款人同意。

4.3 貸款人與借款人任意一方提出調整還款計劃的`,須在下一個還款日到來之前五

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經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後製定新的還款計劃。

5.1借款人提前還款,應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還款的,借款人在還款時對提前還款部分按照實際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提前還款金額的百分之 (大寫)支付補償金。

第六條 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6.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6.2按時足額還本付息。

6.3按貸款人要求如實提供與本合同項下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

6.4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

6.5出現本合同第12.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時,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並落實貸款人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第七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7.1有權瞭解並檢查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使用情況、擔保人及擔保物情況。

7.2借款人出現本合同第12.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7.3按照本合同約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擔保權的費用時,貸款人均可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

7.4借款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數額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費用。

7.5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擔保人未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擔保人的違約行爲進行公開披露。

7.6依據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擔 保

第八條 借款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 擔保的共性條款

8.1適用於本合同項下保證、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8.1.1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貸款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費用。

8.1.2擔保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授權。

8.1.3本合同項下借款同時存在兩個以上擔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擔保),各擔保人對本合同項下借款承擔連帶共同擔保責任,貸款人有權選擇任一或者各個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8.1.4本合同項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擔保又有其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當貸款人放棄借款人的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該擔保物權時,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8.1.5擔保人、擔保物出現本合同第12.2約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擔保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工作單位等發生變動的,擔保應立即書面通知貸款人。

8.1.6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與擔保人協議以擔保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擔保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保證人支付的款項或者處分擔保物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貸款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於歸還本金、利息、罰息、複利或者費用等:

(1)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貸款人未受清償;

(2)擔保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3)擔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擔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5)擔保期間,擔保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6)擔保期間,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徵用;

(7)借款人、擔保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8)其他嚴重危害貸款人權利的情形。

8.2適用於本合同項下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的共性條款

8.2.1擔保人同意以提供擔保。上述擔保物詳見(清單名稱及編號) ,該清單爲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2上述擔保物暫作價人民幣其最終價值以實際處理擔保物所得價款爲準。

8.2.3擔保物權的效力及於擔保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合物、混合物、分離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或者權利。

8.2.4擔保物爲共有的,擔保人已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8.2.5擔保物保險

(1)擔保人應按貸款人要求對擔保物辦理足額保險,並指定貸款人爲該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貸款人保管。

(2)擔保期間,擔保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並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擔保人未按時足額繳付保險費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貸款人有權代繳保險費或者代辦保險(續保)手續。相關費用由貸款人直接從擔保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中劃收。

(3)擔保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擔保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的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4)擔保期間,擔保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擔保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及貸款人,並負責索賠事宜。因怠於通知或者索賠,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