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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委託協議範文

法律1.36W

甲方:

法律援助委託協議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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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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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甲方因 向乙方提出申請,要求乙方爲其提供法律援助,現經乙方審查,認爲甲方符合《法律援助條例》以及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的條件,同意爲甲方提供法律援助,雙方協議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志願者)擔任甲方一案的 代理人。

二、乙方應依照法律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乙方指派的'承辦人員因故中途不能執行職務時,乙方另行委派接管。

三、甲方應當真實地向案件承辦人員敘述案情事實,提供與本案有關的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有捏造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行爲,有權撤銷甲方的受助資格,終止代理。

四、訴訟對方爲非法律援助方的,甲方應將乙方辦案人員辦案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列入訴訟請求,此項訴訟請求下獲得的款項應歸乙方所有,如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甲方並應申請人民法院將款項直接支付乙方。

五、委託權限包括:

(一)陳述事實,參加辯論、代理、調解、代爲簽收法律文書等一般授權。

(二)代爲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等特別授權。 甲方委託乙方權限爲以上第 項。

六、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本案審終結止(即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或撤銷訴訟時止)。

甲方: 乙方: 法律援助中心 代表人: 主任:

法定代理人: 承辦律師: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協議一式二分,由受援人、法律援助中心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