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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保險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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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會計師保險合作協議,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會計師保險合作協議

會計師保險合作協議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爲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範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在徵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協議可作爲乙方與其被保險人簽訂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補充說明,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範圍

甲乙雙方合作爲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爲_________《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爲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說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覈准備案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於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________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後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________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展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後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後可按最長不超過________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爲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2、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指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註冊會計師。

3、委託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託被保險人爲其辦理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係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並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爲: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爲,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爲等。

8、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指註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託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於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爲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僱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後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繫,爲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爲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項目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信息,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會計師保險合作協議2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分公司

爲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範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

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三條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爲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爲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

具體使用費率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費率》。

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爲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

對於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

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

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

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

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

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爲準。

第七條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

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於開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第九條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並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並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會計師保險合作協議3

甲方:_________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爲使會計師事務所有效地防範執業風險,提高會計師事務所的償付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及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協商有關保險事宜。

第二條 甲乙雙方簽訂本保險協議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乙方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雙方有相互保守商業祕密的義務。

第三條 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爲其團體會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被保險人)推薦乙方授權的機構大型商業風險保險部爲辦理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第四條 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附件一)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附件二)。具體使用費率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條款(b)費率》(附件三)。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爲甲方會員優惠8%。

第五條 乙方在與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將根據具體情況與被保險人協商保險合同內容。對於經營管理良好,業務量大,風險相對較低或連續兩年(不包括追溯期)未出險的被保險人,乙方同意在標準費率基礎上適當調低費率或給予其他的優惠條件。

第六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甲方會員首次投保約定擴展追溯期時,追溯期費率給予優惠。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一年,則應按照該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6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兩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5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三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40%計算保險費;如約定擴展的追溯期爲四年,則應按照追溯期內實際業務收入的28%計算保險費。本條規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費率不一致時,以本條規定爲準。

第七條 保險合同雙方對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達成一致的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雙方具有約束性;各方對調解不能達成一致的結果時,應提交河南省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建立不定期聯絡制度,交流關於開展註冊會計師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有關情況,協商解決保險中出現的有關問題。聘請有關專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第九條 乙方負責對甲方及其會員進行保險業務指導和培訓,並設專人協助甲方開展工作。

第十條 乙方在承保業務過程中,除了惡意欺詐及資信情況極差的被保險人外,不得拒絕承保。

第十一條 甲方應要求各被保險人如實填寫投保單,並配合乙方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和補充,變更和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

第十四條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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