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文齋

位置:首頁 > 個人範文 > 職業

職業健康檢查優秀

職業1.21W

爲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條例規定,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計劃。

職業健康檢查優秀

1、成立礦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由礦長任組長、副礦級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爲成員。

2、本礦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綜合防塵措施、粉塵檢測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對各類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檢查,監督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監定、發放工作。

3、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全礦職工預防職業病基本知識的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自我防護意識。

4、井下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2次;地面測定1次。

5、每次測定結果必須與《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相對照,發現超標時,應及時分析原因,研究制定處理對策,實施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

6、井下生產各個環節都必須認真落實綜合防治措施,按照防塵灑水的規定,健全完善綜合防塵系統,並保證整個系統管道暢通,閥門合理,水源充足,操作靈便。

7、掘進工作面還必須採用溼式打眼,沖刷煤壁、水炮泥,放炮噴霧,裝煤灑水等防塵措施,每部運輸機頭或轉載點都必須安裝噴霧灑水等滅塵措施。

8、嚴格控制粉塵濃度和吸入人體,在採取綜合防塵滅塵措施的同時,還必須佩戴個人防塵口罩或面具。

9、供應科必須準備充足的綜合防塵所需的各種材料和職工防塵保護用品。財務科負責從礦安全技術專項資金中支付綜合防塵材料費用。通風科要監督檢查綜合防塵系統的使用和完好程度,個人防塵用品使用情況該使用的不使用,按“三違”嚴肅處理。

10、井下綜合防塵系統要列入礦安全大檢查、專業檢查和日常檢查的重點項目。

11、勞資科會同醫院對新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746條、第747條規定的不適合煤礦工作的人員,嚴禁招收入礦。

12、建立職業病體檢制度,職工健康體檢工作由勞資科和工會組織實施。每年12月組織接觸粉塵的職工到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進行健康體檢,檢查結果及時向礦職業衛生科報告。

13、本職業危害防治計劃每年修訂一次,並制定其它配套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