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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政治心得體會500字

作爲一名教師,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我們的一言一行對學生的思想、行爲和品質具有耳濡目染的影響,將會給學生帶來一生的影響。因此,教師一定要時時處處爲學生做出榜樣,凡是教師要求學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學生不能做的,自己堅決不做。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教師政治心得體會500字,歡迎大家閱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教師政治心得體會500字

篇一

湖北山區的胡安梅老師,她在父親病逝後,繼承父親的遺願,義無返顧地當上了民辦教師。她一家住在四面透風的土房中,沒有條件改善生活。她雖然家境貧寒,但她毫無保留地把自己極少的工資捐獻出來,爲學生交學費、買書本。長期以來,她有無數機會走出大山,到大城市裏去掙錢,但是她捨不得孩子們,她不想讓山裏娃世世代代都是文盲!孩子輟學,她就跑遍大山的每一道山樑,每一個角落,苦口婆心地勸說家長讓孩子們上課,用一片赤誠之心換來家長的理解和支持,默默地用自己的青春和汗水辛勤地澆灌着下一代。

當全國各地的達三萬多元的捐款寄來後,胡安梅沒有隻想到自己脫貧,而是毅然把這筆錢全部捐獻給鄉教育站,設立“胡安梅教育基金”,以獎勵那些紮根山村教育的老師們。

全國優秀師德標兵、遼寧丹東鳳城東方紅國小校長包全傑,從教幾十年如一日,盡職盡責,嘔心瀝血,銳意進取,勇於創新,積極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取得了顯著的成果;他艱苦奮鬥、勵精圖治,堅持不懈地改善辦學條件,把一所普通國小建設成享譽八方的示範學校;他生活簡樸、廉潔從教、克己奉公,言傳身教地培養出了一支思想好、業務精、素質高的教師隊伍。把自己畢生的精力無私地奉獻給了黨和人民的教育事業,包全傑同志的崇高品格和師德不僅受到學生和教師的敬仰,而且得到了廣大人民羣衆的高度讚譽。

“窮且益堅,不墜青雲之志。”像胡安梅,包全傑等這些誠實質樸的人民教師,表現出了高尚的品德和頑強的意志,無私奉獻,默默無聞,把自己一生的心血和力量獻給教育事業,他們的身上閃爍着師德的絢爛光輝。

孔子云:“其身正,毋令則行,其身不正,雖令毋從。”中國小教師的工作對象是成長中有極大可塑性的未成年人,教師的道德表現能夠影響一個學生的一生。作爲教師,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其身教必然重於言教。要在自己的職業道德方面追求卓越,追求高標準,這是構建我們未來民族道德素質的基礎。

“老師作爲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不僅要教好書,還要育好人,各方面都要爲人師表。”教師的道德,是教育文化的深層內涵,也是一個民族在教育活動中表現出來的富有強大生命力的優秀思想、高尚品格和堅定行爲,是提高民族素質、培養民族精神的動力之源。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是一項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的系統工程,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這一工程順利實現的根本保證。

教育實踐證明,師德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獻身教育,重在實踐師德。怎樣看待學生,怎樣教育學生,怎樣當好教師,這一課題是涉及教師職業道德的本質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篇二

陶行知說過:“學高爲師,德高爲範。”作爲一名光榮的人民教師,不僅要具有廣博的知識,更要有高尚的道德。教師該如何培養崇高的職業道德哪?作爲一名教師,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誠信立教,其次是在教書育人方面多一點博愛之心,愛崗愛生;其三要做到以人爲本,創新施教,因材施教,其四要不斷加強學習,與時俱進,學習先進的教學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觀念,掌握先進的教學技術和手段。

作爲一名教師,要熱愛教育事業,要對教學工作有“鞠躬盡瘁”的決心。既然我們選擇了教育事業,就要對自己的選擇無怨無悔,不計名利,積極進取,開拓創新,無私奉獻,力求幹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盡職盡責地完成每一項教學工作,不求最好,但求更好,不斷的挑戰自己,超越自己。

作爲一名教師,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我們的一言一行對學生的思想、行爲和品質具有耳濡目染的影響,將會給學生帶來一生的影響。因此,教師一定要時時處處爲學生做出榜樣,凡是教師要求學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學生不能做的,自己堅決不做。嚴於律已,以身作則,才能讓學生心服口服,把你當成良師益友。加強政治學習,

作爲一名教師,不斷提高政治素養。嚴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恪盡職守,遵守社會公德,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爲人師表。

總之,學校讓我們學習,我認爲很必要,我堅決從思想上嚴格要求自己,在業務上刻苦鑽研,在行動上提高工作責任心,用一片赤誠之心培育人,用高尚的人格魅力影響人,用崇高的師德塑造人。

篇三

一、熱愛教師的職業是做好教學工作的前提。對教師的職業要熱愛,忠於教育事業,愛崗敬業,通過長期教育工作,逐步地對教育工作產生了感情,通過自己的勞動使一批又一批的青少年學生有了較多的知識,看着自己勞動產生了巨大的價值,內心也是非常的愉快,感到工作是很有意義的。天天與青少年接觸我深深地感到同學們的純真,即使是最頑皮的學生,他們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關心,從愛護他們的角度去教育他們,他們都會變成很有出息的人材。問題是我們作爲教師對他們關心幫助太少了。高素質的教師還不是很多。中國需要一大批高素質的教師來承擔我國的教育事業,所以人們說教師的職業是陽光下最偉大的事業是十分有道理的。有人說如果有來生我再選擇教師的職業,以表示對教師工作的熱愛,但人並沒有來生,所以我不想作假設,我只想說從事了二十多年的教育工作,我覺得沒有虛度此生。

學校是否屬於學生的監護人之爭分清責任主體是承擔損害賠償的前提,妥善解決學生傷害引發的.經濟糾紛,是校方與家長之間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穩定社會的關鍵。當前我國校園傷害事故之所以難處理、處理難,就在於人們對校園傷害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上,存在着觀點分歧,導致在法律規定上,無法可依,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中,也無據可尋。

是不是隻要學生在上學(上課)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學校都要承擔責任?如果不盡然,學校又是在什麼情形下應對在校學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學生承擔責任?在諸如此類的問題上,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長認爲,學生只要到校學習,家長就將其監護責任轉移給了學校,學校不僅應當對學生的學習負責,而且應當承擔學生在校期間的安全;而校方則認爲,學校不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不負有對學生的監護職責,學校是否承擔學生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是基於教育法對學校管理職責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有限的管理責任。那麼學校與學生之間究竟存在着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本人認爲: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與學生監護人的監護職責雖有相近內容,但這兩種職責的性質和法律淵源卻有不同。前者是學校作爲承擔公共教育職能的社會機構,基於《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而形成的一種公法範疇的職責與義務;後者是基於民事法律所確定的監護權,而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形成的司法範疇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兩種權利由於來源與性質上的差別,不能混淆。尤其監護權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上的,不能脫離法律的有關規定和親權的範疇而談監護權的轉移。視學校爲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認識,不僅使學校承擔難以擔負的責任,而且也難以解釋何以學校只有監護責任而沒有相應的權利,何以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規範,而不能像父母管理被監護人一樣管理學生。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規範而言,沒有明確學校是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或應當承擔監護責任。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總體上來講是基於教育與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關係,存在一些不同於其他法律關係的特殊規律,應當適用教育法調整。因此,筆者認爲,學校並非學生法定意義上的監護人,儘管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二、學校管理職責範圍與學校事故責任承擔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判斷學校及教師對事故的發生及其後果有無過錯、過錯大小,來確定責任主體,依此進行損害賠償,應是分析、解決此類糾紛遵循的一般原則。1.意外事件。中國小生意外傷害事件是無法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學校及教師對事件無任何過錯,不負任何責任。但如果事故發生之後,教師沒有在學校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措施救險,延誤了治療,造成傷害者傷情加重,就應負責,這是一種事後責任承擔。

2.學生在上課期間因互相打鬧而受傷害。上課期間,教師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在此期間發生的學校事故,教師承擔責任大小,要考慮到學生的年齡。但需要強調的是,對不同年齡段學生在管理職責上的不同要求並不意味着人爲地降低教師應盡的管理職責。 3.學生受傷不是學校所爲,但與學校場所設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學儀器、設備保管、存放有關,學校要承擔部分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學校場所設施造成的學生傷害承擔責任,與學校建築設計、施工中暴露的質量問題關聯,但更多地與教職工是否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 4.學生課餘時間受傷。課休時間是事故多發段。教師的職責,是要培養學生安全意識和躲避危險的能力,這是其一;其二,一旦發生事故,要及時採取措施做好善後處理。中國小教師的職責並不是如幼兒園阿姨那樣履行保育員角色,也不是超市中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監視每個學生的一舉一動。關鍵看學校在課間是否負有監管責任及到位情況。5.學生自殺、自殘。學生的自殺與教師有無關係,取決於:一是學生自殺與教師的行爲有無一定因果關係;二是教師的行爲是否違法。如教師毫無根據地懷疑學生有偷竊行爲,停其課,強迫其交待甚至拳腳相加,學生不堪受辱,憤而自殺,教師自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學生考試作弊,被監考教師當場抓往,學生因羞愧而自殺,儘管教師的行爲與學生自殺有關係,但行爲是合法的,不應承擔責任。6.教師上課期間離開教室。教師在上課時隨便離開課堂,期間學生打鬧造成傷害,學校責任所負的大小,主要決定於學生的年齡對該行爲後果的判斷能力。美國大多數法院在審理此類事故時,並不是將教師在不在場作爲唯一的侵權責任要件,還要考慮教師離開的時間長短、離開的原因、學生身心發育情況、上課內容及活動性質等。7.學生上下學發生傷害事故。學生每日上下學,是維持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起點和終點,這時學生的雙親對其子女的保護監督基於親權關係,而學校教師也必須加以指導並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但每一位學生在上學時從家中出發到學校放學時由學校出發回到家中,期間的安全,除有特殊情況外,應由學生個人及親權等保護者負擔責任。如果學生集體上下學是學校規定,則可解釋爲學校已介入學生上下學的生活領域。這時,學校在法律上對於集體上下學就有安全維護的義務。8.公休時間(包括寒、暑期)學生傷害事故。原則上說,學校對學生安全保護責任的職責範圍限於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時間,但這並不等於說學校對於公休時間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就不負任何責任,

問題的關鍵在於學生在這些時間內發生的傷害事故的原因與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有無聯繫。如日本學校教育法規定,學生在寒暑期做作業時發生了傷害事故,教師是否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教師在佈置學生作業時有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些作業內容對學生人身傷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中國小生在校期間受到損害或致他人損害,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責任?筆者認爲,應視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其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學校方面是否應當爲去或留校活動的所有學生承擔責任,而在於學校事先是否承擔了對這種活動管理監督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