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2015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上调
梅市社保〔2015〕12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各县(市、区)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参数,现就做好申报缴纳2015社保年度(2015年7月~2016年6月)社会保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参保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属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养老、失业、职工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不得有选择地参加某一险种或只为部分职工参保。
二、相关参数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广东省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梅州市 2014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38元;现执行的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
三、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必须按职工本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总额(在规定的'上下限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向职工公布。各险种缴费工资上下限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企业养老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408元。
(二)职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4958元,下限为2243元。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月缴费的,按3738元申报缴纳。
(三)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1214元,低于11214元的应如实申报,但不得低于现梅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10元。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23%,其中单位15%、个人8%;灵活就业人员按20%(全部由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2%,其中单位1.5%、个人0.5%;
医疗保险:以单位参保的按8.3%,其中单位6.3%、个人2%;灵活就业人员按8.3%(全部由个人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元,其中单位8元、个人5元;
工伤保险:0.7%,由单位缴纳;
生育保险:0.8%,由单位缴纳。
五、其他
本社保年度内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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