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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每月从我工资中扣除200元

我于2008年3月解除与武汉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每月从我工资中扣除200元

我在2007年11月份被该公司调往济源市。总经理助理口头承诺我做济源分公司主管。但在12月份发工资时,我却依然是小件员水平的工资。对此我对公司提出异议。拒绝履行主管职责。不料公司却在12月底任命我为济源操作点长,任期却从12月1号开始。全权处理济源的业务。原点长被调回郑州。为此,原点长还与我心存芥蒂,发生冲突。12中旬有票代收货款3800元的`货物送出但没有收款。我当时只是小件员身份,对此事并不知晓。我负责该地业务之前,对此事并不知晓。因为涉及财务问题,都是原点长与财务专员进行管理交接。跟本没我插手的份。然我接手后,总部发现该货没有交款。我便如实报告。但总部没有进行进一步处理,也没有确定相关责任人。1月份,原点长辞职离开本公司。3月我辞职离开该公司。办离职手续时,公司也未提起有什么不当之处。只说到4月中旬再领押金。人资部经理已签字同意我领出押金。但财务经理却因那个3800元没收款的货要我来承担责任。拒不支付我的押金。请问,这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