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投资知识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内幕交易是一种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条件便利而以实施非法占有为目的特殊侵权行为。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其中的短线交易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而“老鼠仓”行为,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关系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则与非公开性原则。而内幕信息被披露到市场消化是需要时间的,这个时间一般定为24小时。《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则罗列了内幕信息范围及重大事件范围。
内幕交易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两种,一是内幕人员,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另一种是非内幕人员,即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法》第7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因此,《证券法》第76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证券法》第47条则规定了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由此可见,内幕交易行为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违法行为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广泛性。违法行为主体包括禁止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泄露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短线交易行为人、“老鼠仓”行为参与人等。《证券法》第74条还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作了归纳。其二,违法行为产生于对信息不对称的利用。即利用行为主体的特殊地位,在信息的获得和利用上形成不对称优势。因此,考虑到作为受害者的中小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故必须在法律制度上予以特殊保护。其三,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即违法行为主体充分利用证券交易制度中的种种不完善与执法不严,规避法律和反监管以获得非法收益。其四,内幕交易行为往往同虚假陈述行为、操纵市场行为相联系,相互配合,前后连接,互为因果。以上是为您介绍的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更多相关知识,请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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