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老赖新规定
法院对老赖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
有关于劳动法的一个案例
我有个朋友的老爸在深圳一公司工作12年多并签订了无固定期合同.由于我朋友的`老爸年纪大了(虽然52岁但是身体很健康),现在公司欲将他炒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济补偿责任和2.赔偿责...
-
国企劳务派遣最新规定
国企劳务派遣最新规定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用人单位“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并没有设立最后达标期限,更没有设立严厉的惩罚措施,只提出“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
劳动法保护女性吗
劳动法规定不得限制女职工生育、结婚,并以此为由辞退员工。现在因为劳动法有这项规定,所以很多单位招聘时都会对适婚的未婚女性问一句“你有没有结婚的打算?”生怕女性求职者工作了以后马上结婚生育,又不好辞退,又影响公司的工作。那我问一句: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那劳...
-
劳动法在中小企业的状况
劳动法制定出来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企业、劳动者是一种双向约束。劳动法在企业真正的执行者时公司的HR,现在就面临一个这样的问题:老板想要规避用人风险,就需要HR来为企业的利益考虑,维护企业的利益;同样HR也是企业的员工,自己的权益都不能维护,怎么保障大多数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