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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
提前一個月離職的五險一金問題
2017-02-08 閱讀:(1.8W)
2010年3月26日提出的
離職
申請,因
勞動法
,因公司需求,因
職業
道德,決定推遲一個月再走,即4月26日正式離職。昨天卻發現公司並沒有給我繳四月份的
五險一金
,HR文員的解釋是正常
流程
公司是不給繳最後一個月的`五險一金的,並且沒有通知個人停保的義務。那是不是我最後一個月的
工資
也可以不給?!請問,是不是有這個說法?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公司補交?謝謝!
標籤:
一金
五險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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