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是否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

2017-05-11 閱讀:(1.44W)

背景:單位屬於製造業,1月8日,入職一出納,試用期1個月,2.8日轉正。爲了合同簽署方便,合同簽署日期爲:2013.2.1-2013.9.1

截止到1.28日時,此員工入職爲20天,請病假2次,分別1天。請事假1次,爲1小時。

補充:公司的沒有針對試用期員工這一塊的'制度。

問題:是否要給該員工 這個病假?有什麼法律依據?

領導的意思:不給。任何地方法律,也不能違背國家出臺的母法。

HR的意見:給病假。該員工雖然在試用期,但也屬於公司員工,和公司已經形式事實勞動關係。可以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

標籤:員工 試用期 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