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街(鎮)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失業人員申請之日(即受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確認其是否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審覈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座落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轉來的.審覈表及備案花名冊;
2、失業人員檔案、養老保險手冊或對帳單;
3、失業人員的繳費記錄;
4、《就·失業證》;
5、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經濟補償或安置費的情況。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確認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